楼上租户引发火灾令楼下房屋被泡受损 失火房主被判赔3.5万元

栏目:小说资讯  时间:2023-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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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某和胡某是几十年的老邻居了,两人都已是七十余岁的高龄。王某将自家房屋出租,胡某就住在王某楼下。2016年12月3日,王某家的租客因在屋内为电动车充电,引发了一场火灾,消防队员使用高压水枪灭火,导致胡某家中被淹。

  火灾发生后,王某、胡某及租客、中介曾签订了一份火灾解决协议,其中记载了胡某房间的受损情况。胡某房屋的厨房吊顶、厕所漏水三处水管,小阳台及两卧室屋顶漏水,护栏外棚顶烧坏,网络也被损坏。

  胡某在重新装修了自家房屋后,将邻居王某起诉至法院,向其索赔装修费及在外租房损失共计42900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王某提出,火灾是承租人引发,而王某没有过错,因此应当追加承租人为被告,而王某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法院认为,火灾发生的原因与胡某索赔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本案系王某所属物对胡某所属物造成的损害,因此王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胡某提交的受损情况,一审法院依据公平原则,判决王某赔偿胡某房屋维修费、租住费用共计3.5万元。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其认为,胡某房屋居住至今已有20年,损失应当折旧计算。而除了火灾导致的损坏外,胡某的装修已经超过了对房屋损坏的维修范围,其自行增加的装修费用不应一并由其承担。此外,胡某的报价也与其出具的收据金额差距过大,故王某仅同意赔偿8500元。

  三中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作为房屋所有人,应当赔偿胡某的相关损失,而在事发后,王某并没有与胡某对房屋维修细节进行过主动沟通。事实上,胡某的维修方法合乎情理,故其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但法院也在判决中指出,王某可以依法在赔偿后,针对其房屋着火发生的直接、间接损失,一并向火灾过错责任人另行主张权利。

   

  来源:北京晚报?记者 刘苏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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