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英模】马进——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勇做公平正义的维护者

栏目:小说资讯  时间:2023-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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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进,赤水市司法局法律事务股股长,负责该局行政复议、执法监督、法律事务工作。他立足本职工作,勤勉敬业,真抓实干,得到了领导和同事们的认可和好评,为赤水市依法行政工作取得佳绩作出了积极贡献。多次被评为优秀公务员、优秀人民调解员、普法先进个人称号,荣立个人三等功一次。

  马进,赤水市司法局法律事务股股长。

  一、坚定理想信念,练就过硬本领

  由于行政复议工作的专业性,决定了从事该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方能履好职。马进不是全日制的法学专业出生,没有规范、系统地学习过法学基础知识,为了履好职,服好务,他决心在业务方面必须提高自已。谈到国家司法考试,马进说,那确实不是一件易事。马进当时在市法制办工作,除了法制办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执法监督、合同审查、规范性文件审查等工作,还承担市办牵头的放管服改革工作及一名市委常委领导的秘书工作,且年龄已接近40岁。除了平时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学习宪法、学习党章党纪党规以及廉政规定外,晚上还要自学其他法律知识参加全国司法考试,通过不断的努力,终于从C证,考取到A证成为一名公职律师。马进深深明白了一个道理,人生目标一旦确定,必须付出百分之百的努力。

  工作10多年来,马进主要承办的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讼案件300余件,承办山林土地裁决案件50余件,承办国家赔偿案件10余件,接待当事人的法律咨询更是不计其数。他一直坚持便民、利民的服务宗旨,对待来访群众热情周到、解答法律咨询细致全面,能站在来访者的角度,竭力为他们解决法律难题。对所承办的每一起案件,都能做到认真负责,调查取证不畏艰难,证据材料收集充分,引用法律力求精准,每一起案件都要求最大限度地维护公平正义。

   二、坚持服务宗旨,勇于担当作为

  去年,马进又接到一起当事人委托律师事务所办理撤销婚姻登记的申请。接到申请后,一般人都想到离婚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民政部门提出离婚申请,作为赤水市人民能否受理产生疑问。经过详细了解,本地村民姚某(男)外出务工认识了江西省的舒某(女),两人恋爱后于2007年回到赤水办理结婚登记,谁曾想舒某当时仅18岁,未到法定结婚年龄,舒某便用其姐姐舒某某的身份证与姚某登记结婚。事后两年,舒某某也依法结婚。去年8月,舒某某提出离婚,婚姻登记机关上网查询,发现其2007年有过婚姻登记,要离婚必须消除2007年的婚姻登记。随后,舒某某便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登记。经法院审理,认为结婚登记发生在2007年,现时隔13年提出撤销婚姻登记,已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5年的起诉期限,以不符合《行政讼诉法》有关规定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

  针对舒某某的合法诉求,通过人民法院的渠道不能得到解决,通过民政部门也解决不了。马进认为,舒某某是一名受害人,其诉求合法合理,法律上应该提供一个救济途径。作出的登记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他多方核查舒某的确通过隐瞒事实真相,并查清了舒某采用欺骗手段用其姐姐舒某某身份证与姚某登记结婚的事实。为解决舒某某的诉求,马进想方设法和外出务工的姚某取得微信联系,通过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与姚某及其家人沟通,姚某最后认识到舒某某是无辜之人,不能以继续伤害舒某某来索取孩子的抚养费,索取孩子的抚养费,只能依法向舒某主张。最终,姚某同意撤销这一桩不幸的婚姻登记。

   三、捍卫群众利益,维护公平正义

  在行政复议工作中时常需要刀刃向内纠正下级及有关工作部门的违法行政行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2020年,马进承办的一个涉及宅基地审批的案件,当事人是某镇的汪某。由于兄弟分家,土木结构住房年久失修,安全隐患大,汪某申请原地改建。镇以其改建地点属基本农田、属镇规划区为由不予批准原地改建。在收到汪某的复议申请后,了解到汪某是外出务工请假一个月回家办理建房手续,在乡镇申请建房已耗时20天的实情,马进立即向主要领导汇报后当天立案,随后交立案通知书发送该镇镇,并电话沟通要求镇7天之内作出答复。在镇答复的期限内,马进经多方调查取证,得到汪某申请原地改建的地点根本不属于基本农田区域内。同时也考虑到,既使汪某申请原地改建的地点属基本农田区域内,由于汪某的土房已修建30多年,有错的也是乡镇在划定基本农田区域时错误将宅基地划为基本农田,责任不在于群众。在收到乡镇的答复后,马进立即加班拟写撤销不予批准建房、责令3日内重新作出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该案一般办案期限从60日压缩至10日内,不仅维护人群众的合法权益,而且按照国家放管服改革要求,极大缩短办事期限和办事环节,使当事人在请假期限内完成了申请办理建房的手续。

  四、敢于纠正错误,确保社会稳定

  在办理行政案件中,往往最复杂的山林土地裁决案件,因为凡涉及土地权属案件涉及的时间跨度长、案件复杂、取证难、适用法律难等特点。同一个案件,往往出现适用不同的法律,出现完全不相同的的结果。2018年,马进办理了一件林权纠纷案件,案件当事人主要涉及两个乡镇两个生产队的群众。自从上世纪六十年代以来,赤水市甲镇甲村的谢家以200多亩的“老王坪”属祖业为由,与乙镇乙村村民发生纠纷,多年来,双方曾发生打架斗殴的事件,给社会造成严重不稳定因素。上世纪八十年代初,谢家兄妹向原赤水县提出解决林权争议申请,当时县将该案签批给某区公所处理。区公所调查后于1988年作出处理意见,将案涉山林所有权处理给甲镇甲村。由于当时法制不健全,乙镇乙村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无果后,于2000年向赤水市申请解决,市人民调查后作出和区公所相同结果的处理决定。乙镇乙村仍不服向遵义市申请行政复议,在复议程序中,赤水市自行撤销了前述处理决定。从那以后,双方不断上访,均以信访答复的形式答复复双方,但答复又没有准确的结论。案件拖至2016年,甲镇甲村谢家再次书面提出解决申请。马进接到申请并得到法制办领导重新立案调查的批准后,和林业局一道共同深入调查该案。通过调查,发现区公所得出的结论存在两个重大问题,一是认定事实不清。二是超越法定职权。具体来讲,区公所认定案涉山林由甲镇甲村某生产队土改的事实,主要采信当事人甲村某生产队及甲村干部的证言,在没有土改证前提下完全否定了赤水县府颁发的案涉山林林权证。也就是说,从证据采信上,以一方当事人的陈述否定了另一方的书面林权证,这显然不符合常理。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于1987年出台,该法明确了单位之间发生林权争议,必须由县级人民作出处理。本案中,原区公所是县的派出机构,仅有权办理立案、调查等具体的办理工作,无权直接否定县颁发的林权证,更无权替县作出处理决定。因此,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马进主张撤销区公所的处理决定,将案涉山林所有权裁决给乙镇乙村。后经过上级复议,人民法院的一审、二审和再审,最终支持了市的处理决定,圆满解决了双方长达半个世纪的争议。

  来源:市司法局

  原标题:《【学习英模】马进——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勇做公平正义的维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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