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公安干警骗色骗财,焦作一男青年招摇撞骗被判刑

栏目:小说资讯  时间:2022-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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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武陟县嘉应观乡人老王,没有正当职业,一直在河南省郑州市游荡。

  

  2017年以来,老王在郑州市金水区伪造人民警察证,购买警服、警号等警用装备,冒充河南省公安厅人民警察与他人交往。

  老王制作了河南省公安厅工作证,警察证等证件,购买了警服警号等警用装备把自己营造成一个资深的人民警察人设。

  2017年7月底至2018年3月,老王以河南省公安厅人民警察的身份与小丽谈恋爱。2018年2月至2020年11月,老王以河南省公安厅人民警察的身份与被害人小红同居生活。2020以来,老王以河南省公安厅人民警察的身份与小霞同居生活。

  

  老王在不同的女性中间周璇,财色双收,日子过得风生水起。

  老王在与小红交往期间,骗取小红的信任,让小红帮助自己支付自己的各种欠款。

  欠债总是要还的,小红发现被骗后向公安机关举报。

  案发后,老王退还了小红为自己支付的各种欠款,取得了小红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老王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依法判决老王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招摇撞骗罪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名之一,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司法实践中,要注意区别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两者都表现为欺骗行为,而且招摇撞骗罪也可以如诈骗罪那样骗取财物,因而容易混淆。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侵害的客体不同。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仅限于公私财产权利。

  (2)行为手段不同。招摇撞骗罪的手段只限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诈骗罪的手段并无此限制,而可以利用任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和方式进行。

  (3)犯罪的主观目的不同。诈骗罪的犯罪目的,是希望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而招摇撞骗罪的犯罪目的,是追求非法利益,其内容较诈骗罪的目的广泛一些,它可以包括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也可以包括其他非法利益占有。

  (4)构成犯罪有无数额限制的不同。只有诈骗数额较大以上的公私财物的,才可构成诈骗罪;而法律对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的构成并无数额较大的要求,这是因为,这种犯罪未必一定表现为诈骗财物,而有可能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首先和集中地表现为由特定的犯罪手段所决定的对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的破坏。

  

  尽管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有上述区别,但在行为人冒充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去骗取财物的情况下,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两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处理想象竞合犯的案件应当按照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

  (当事人均为化名 图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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