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你有关!妇女权益保障法八大亮点解读

栏目:小说资讯  时间:2022-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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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0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妇女权益保障的高度重视。

  新法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次修订有哪些亮点?

  对妇女权益保障有哪些新举措?

  宝鸡女性带大家一起学习~

  亮点一

  住宿经营者要负起责

  新《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住宿经营者发现可能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未履行报告等义务的,依法给予住宿经营者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新法的此项规定给了外出住宿女性更多的安全感。

  亮点二

  自我保护意识从学生培养

  新《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学校应当根据女学生的年龄阶段,进行生理卫生、心理健康和自我保护教育,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提高其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保障女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发展。

  学校应当建立有效预防和科学处置性侵害、性骚扰的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女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通知受害未成年女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女学生,学校、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等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保护其隐私和个人信息,并提供必要的保护措施。

  新《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学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造成妇女权益受到侵害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由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新法创设性的规定,为女学生树起了人生第一面“防火墙”。

  亮点三

  严厉打击职场性骚扰

  新《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一)制定禁止性骚扰的规章制度;

  (二)明确负责机构或者人员;

  (三)开展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教育培训活动;

  (四)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卫措施;

  (五)设置投诉电话、信箱等,畅通投诉渠道;

  (六)建立和完善调查处置程序,及时处置纠纷并保护当事人隐私和个人信息;

  (七)支持、协助受害妇女依法维权,必要时为受害妇女提供心理疏导;

  (八)其他合理的预防和制止性骚扰措施。

  新《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并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

  新法对职场性骚扰坚定的打击态度,为女性营造了安全平等的职场环境。

  亮点四

  坚决保障女职工劳动权利

  新《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及女职工待遇方面,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有以下行为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

  (二)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

  (三)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

  (四)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

  (五)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六)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七)女职工在怀孕以及依法享受产假期间,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满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限未自动延续至产假结束的;

  (八)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新法对女职工劳动权利保障的措施,是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充分彰显了我国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

  亮点五

  用人单位依法受监督

  新《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招聘、录取、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培训、辞退等过程中的性别歧视行为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

  用人单位侵害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联合工会、妇女联合会约谈用人单位,依法进行监督并要求其限期纠正。

  新法环环相扣,“全方位”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让女职工不再有“后顾之忧”。

  亮点六

  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范围扩大

  新《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协助执行。新法没有将申请条件局限在进行离婚诉讼的过程中,相当于扩大了保护范围,女性有了更多的安全感。

  亮点七

  手把手教你经营婚姻之道

  新《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引导当事人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新婚夫妻不能适应身份上的转变,容易产生家庭矛盾。新法要求婚姻登记机关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帮助“小白”友好度过新手期,不仅保护了婚姻中较为弱势的女性,更充分体现了我国婚姻制度的全面性。

  亮点八

  新增公益诉讼、支持起诉

  新《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一)确认农村妇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时侵害妇女权益或者侵害妇女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和集体收益、土地征收征用补偿分配权益和宅基地使用权益;

  (二)侵害妇女平等就业权益;

  (三)相关单位未采取合理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

  (四)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

  (五)其他严重侵害妇女权益的情形。

  新《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侵害的妇女向人民法院起诉。

  新法规定的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单位支持起诉等救济手段,不仅给受伤女性以心理安慰,更以第三方介入的方式正面打击了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恶劣行为,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妇女合法权益。

  本期说法嘉宾

  曹天慧,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长,西安交通大学法学硕士,中国法学会会员,陕西省律师协会会员,陕西省女法律工作者协会会员。擅长法治政府建设、案件争议解决、投融资等领域。

  原标题:《与你有关!妇女权益保障法八大亮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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