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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趣的法律漫谈」
文/潘希敏律师
1
商纣末期,东海口边,陈塘关上,九湾河里,一小破孩儿赤身裸体,在水里玩闹嬉戏,极其放肆。
水下水晶宫内,摇摇晃晃,宫主敖广忙唤左右,问曰:“地不该震,海不该啸,为何宫殿摇晃?”
巡海夜叉领命,前去探明原因。
夜叉来到九湾河一望,见水是红的,光是灿烂的,一小破孩儿正用一块红手帕在水里洗澡。是他褪色的手帕把水染红,是他扭动的身姿把水搅晃。
是他!是他!就是他!
夜叉怒从中来,喝道:“小破孩儿,你丫谁呀,竟敢光着屁股在此撒野,还把河水映红,搅得宫殿摇晃。”
小孩儿回头一看,见水里一怪物,巨口獠牙,发似朱砂,手持大斧。小孩儿吓一跳,说道:“你个丑东西,居然会说话?”
夜叉大怒道:“大王派我来巡海,你竟敢骂我丑?”夜叉从水里跳起来,搬弄大斧,往小孩儿头顶直直砍去。
小孩儿正裸体站立,见夜叉来势凶猛,来不及遮住私处,便将手中的铁圈大力向夜叉扔去。没想到,夜叉就此嗝屁。
小孩儿心下大喜,笑道:“没想到这铁圈还挺管用。“
敖广见夜叉良久未归,又催龙兵去探情况。龙兵探明情况后回来惊慌道:“宫殿摇晃不是地震,也不是海啸,是有个小孩儿在水面上洗澡,动作太大摇晃了宫殿,夜叉上去跟他理论,被他用铁圈打死了。”
敖广大惊,道:“岂有此理,夜叉乃我亲自派去,何人敢打死我的马仔?”敖广停顿了一会儿,对龙兵说:“马上召集虾兵蟹将,随老子一同去看看。”
敖广话没说完,只见三太子敖丙站出来,说:“父王息怒,小孩儿好欺负,让孩儿出马便是。”
2
敖丙华丽登场,只见浪如山倒,波涛横生,平地水长数尺。
那小孩儿看着敖丙掀起的这波浪,心道:“好浪。”
只见波浪中现一水兽,水兽上坐一人,那人全副武装,手持长戟,对着小孩儿大叫道:“你个小屁孩儿,竟敢在我地盘撒野?是你打死夜叉的?”
小孩儿答道:“是我,我在这儿洗澡,他无故骂我,还要砍我,打死了他,也就打死了,你又是谁,来管这事儿?”
敖丙怒不可遏,在东海地盘居然不认识龙王三太子,他撩开盔甲,露出手臂处高贵威武的龙鳞,道:“看见没,我左青龙,右白……,厄……,我就是青龙本龙。未经我同意,你竟敢在我地盘洗澡,还敢打死我马仔,摆明不把我东海龙哥放眼里,别以为你是小孩儿,我就不欺负。”
东海龙哥敖丙边说边用手中长戟戳那小孩儿,那小孩儿赤身裸体,躲闪不及,硬生生挨了龙哥几戟。龙哥见小孩儿毫无还手之力,心下窃喜,想着正好可以在手下面前威风一把,于是变换不同花式舞动手中长戟。
小孩儿并非没有还手之力,只是赤身裸体放不开。没想到龙哥越舞越嗨,在做一个托马斯全旋式的进攻时,手中长戟意外脱落,掉在小孩儿面前。小孩儿毫不犹豫,拾起长戟,奋力戳向龙哥。
龙哥终!
3
东海龙哥被反杀,东海龙王敖广先是震惊,进而愤怒,继而发誓为子报仇。
敖广找到小孩儿父亲,说:“你的好儿子杀死了我的好儿子,我要他一命还一命。”
小孩儿父亲答道:“我儿年仅七岁,那种情况下赤身裸体,手无寸铁,龙哥龙鳞护身,又手持长戟,只许你儿欺负我儿,不许我儿还手?”
敖广说:“不许,不许,就不许,今日不把你儿交出来,我就把我兄弟全叫来。”
次日,四海龙王齐聚陈塘关,敖广对小孩儿父亲说:“今日再不把你儿交出来,便以四海之水淹没陈塘关。”
小孩儿见父亲为难,站出来道:“一人行事一人当,我打死夜叉、敖丙,我当偿命,岂有子连累父母之理。”乃对敖广说:“我今日削骨还父,削肉还母,不累双亲,你们意下如何?”
敖广听罢此言,道:“也罢,你既如此,救你父母,也有孝名。”
于是,小孩儿提剑剖腹,剜肠剔骨。
四海龙王见此方才罢休。
以上是神魔故事篇
以下是人间法律篇
4
人类历史上,从未间断对公正的追求。
在原始社会,本氏族人受到外族人的欺凌,氏族人要帮助复仇,以此共同防御一切危险,并由此产生血族复仇的习惯。后来,慢慢演变成血亲复仇,不能全氏族的人一起上,只能双方近亲之间复仇。再后来,又规定了同态复仇的原则,即“以牙还牙,以眼还眼”,不能我砍你一只手,你要我的命。
同态复仇反映了氏族社会粗俗的公正观念,也体现了古人对正当防卫的蒙昧意识。
后来,国家出现了,国家在自身的存续和发展过程中,自觉不自觉中会将自身的民族精神、最鲜明的价值观念熔铸到法律制度之中。
中国早期法制时代,一般是指夏、商、西周及春秋时期的法制,这个时期的法律形态是习惯法,法律是不公开、不成文的。
以上述故事中的商朝为例,掌权者所崇尚的法制思想是“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所以故事中的小孩儿反杀东海龙哥,依当时法律,是否应当偿命,并没有定论,取决于当时掌权者对公正的理解。
不过,“杀人偿命,天经地义”,东海龙王敖广依这一朴素的正义观念取小孩儿性命,在当时却能被认为是理所应当。
5
随着生产力的提高和社会形态的变化,法律从不公开、不成文的习惯法慢慢变成公开的成文法,私刑渐渐被限制,法律内容也愈加完善。“杀人偿命”也不再是衡量正义的唯一标准,如果受到不法侵害而杀人,可以无需负法律责任。
《唐律·贼盗》:“诸夜无故入人家者,笞四十,主人登时杀者,勿论。”在唐朝,三更半夜无缘无故进入别人家里,被视为对家人的人身和家庭财产的严重威胁,按律当处以笞刑,如果主人觉得受到不法侵害杀了入侵者,可以不负法律责任。
这应是我国正当防卫法律制度的雏形。相比单纯的“杀人偿命”的正义观,该观念的引入使法律适用更贴近现代意义上的公正。
6
现代法治国家的法律,无不承认正当防卫制度。
我国《刑法》对此的描述是: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其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步伐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但是,社会现实的复杂性远非法律条文可以描述,所以才会有全民探讨的“侮母杀人案”(“于欢案”)。
所以,上述故事中的小孩儿反杀东海龙哥,在我国现代法律条文中,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凭目前肉眼可见的材料,其实无从判断,唯有等待法院判决。
——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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