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骗型乞讨行为是否会构成招摇撞骗罪?

栏目:小说资讯  时间:2022-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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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欺骗型乞讨行为是否会构成招摇撞骗罪?

  女孩路边乞讨半小时获利300元

  5月10日,湖南常德一名年轻女子坐在路边,在面前摆放一张白布,上面书写着“实在太饿了,求助6元吃饭”。看到此情此景,路过的好心人纷纷伸出援手捐钱,不仅有现金,还有微信扫码,但女子的手机与美甲分明与其乞讨的身份不相符合。

  附近的商户吴女士在旁观察了半小时,发现仅仅半小时,女子就收到了300多元钱的捐助,吴女士不忍好心人受骗,于是将这名一言不发的女孩赶走,劝诫女孩要自食其力。

  欺骗型的乞讨行为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其中,强行讨要,是指以生拉硬拽、污言秽语等令人厌恶的方式乞讨钱财。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包括以强迫接受的方式卖花、卖唱、开车门、拎包等行为变相乞讨的。这类行为的主要表现是滋扰他人,不达到乞讨的目的则不放过他人。

  欺骗型乞讨行为是否会构成招摇撞骗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可见,招摇撞骗罪的行为方式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所以欺骗型乞讨并不属于“招摇撞骗”。

  虚构身份、境遇、博取他人同情的乞讨行为,可能会构成诈骗罪。我国《刑法》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的欺骗方法,是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而某些社会上的乞讨人员,就是利用大家的同情心,编造遭遇骗取钱财,使他人陷入认识错误而“自愿”处分了自己的财物,但往往因为数额不大就不予追究。

  欺骗型的乞讨行为应当坚决抵制,这不仅会对社会公德造成影响,还是对法律的蔑视。试想,一名“打工人”辛苦一天才挣百十来块钱,而一名乞讨者仅仅在地上坐半个小时就能获利300元——辛勤劳动、自食其力,才能乐享其成,心安理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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