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票退改签“票面全退”还是“款项全退”?旅客起诉未获支持

栏目:教育活动  时间:2023-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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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林靖不同航空公司、购票平台、航班的机票退改签规则都不尽相同,很多旅客预订机票时关注价格和时间,但未留意机票退改签说明,对其中概念的理解也与平台、航司的解释有出入,导致旅客对因退改签造成的损失未能合理预判,引发纠纷。本端记者17日从北京四中院获悉,一起机票退费纠纷案审结,旅客小江就机票退改签规则中“票面全退”应解释为“款项全退”而起诉,要求订票平台返还多扣的钱款,但未获法院支持。小江在某线上订票平台购买了一张国际航班机票,共支付17716元,包含14272元机票费用及税费3444元。起飞前6小时左右,小江向平台申请退票,翌日收到了退款14430元,退款明细显示“需扣款项-税费-3286元”。根据平台的退改签规则,“提前3小时退票,票面全退,可退税款158元;不足3小时,退款930元,可退税158元”。对此小江认为,平台的退改签规则标注不清、引人混淆,让其误以为“票面全退”的意思是“款项全退”,遂起诉要求平台退还扣除的3286元。平台则认为,其向小江展示了相关退改签规则,保障了旅客的知情权,不存在展示不清的问题,已经尽到了平台义务。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江在订票平台购票,与平台之间成立了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平台经营者有义务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当通过平台订立的合同出现履行不能或履行瑕疵时,平台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服务信息,协助消费者更好地保障其合法权益。订票平台在小江订票时,已经清晰地展示了“退改签规则”,并在后续按“退改签规则”进行了退款,而小江将“票面全退”理解为“款项全退”系其误解,因此平台履行了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平台责任,小江的退费请求未获支持。小江上诉后,北京四中院二审维持了原判。法官提示,司法实践中,因退改机票引发的退费纠纷已不在少数,其中既有平台履约不到位的案件,也有因旅客个人原因而产生的案件。相较其他交通出行方式,机票的退改签规则会因购票时间、渠道、舱位等不同而有较大差异,有的规则是按退改签时间列举手续费扣除金额,有的规则是按退改签时间列举退还金额,有的会单独就税费退款金额进行说明,规则不尽相同,需要仔细阅读。因此,不论是通过官方自助购票、官方人工购票还是代理平台购票,对于复杂的退改签规则,旅客尽量在付款前与对方确认,避免退改签成本超出预期。倘若提供订票服务一方未按规则履行退改签退费义务,旅客也可以对方公示的退改签规则为依据,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益。举报/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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