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法青年说】未经权利人授权,向公众传播热播影视剧,侵犯何种权利?

栏目:教育资源  时间:2023-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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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的作品吸引观众,各大视频网站为了增收并扩大作品的影响力,推出了会员及超前点映模式,让观众采取付费的形式提前观看影视剧。但却总有人在未获得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通过设置共享文件等方式,将作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获悉,侵犯正版知识产权人的权利,损害权利人的利益。

  近日,月湖法院受理了一起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某科技公司享有对视听作品《星汉灿烂》《月升沧海》(以下简称涉案作品)在中国大陆的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在涉案作品正在热播阶段,小美(化名)未经权利人的授权,擅自在网上销售涉案作品的网盘链接,以网盘链接的形式向公众提供涉案作品的下载和观看服务。某科技公司称作品正处热播期,提前观看是需会员及支付超前点映的费用,小美网上销售近2000件,小美的行为侵犯其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造成其产生一定的经济损失,并影响涉案作品的播放量。该院受理案件后,积极展开诉前调解。小美称其知识产权意识淡薄,不知该行为系侵权,获利很少。经调解,某科技公司与小美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由小美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小美在调解后按约定支付给某科技公司赔偿款,最终案结事了。

  信息网络传播权

  即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是著作权人的专属权利之一,未经著作权人授权,他人系无法将作品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的。上述案例中,小美购买会员及超前点映后,仅能在家庭成员及联系密切的朋友之间分享,不能向不特定多数人传播,小美意图谋利,将作品通过网盘链接放置网上销售,明显侵犯了某科技公司的专属信息网络传播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

  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实施了前款规定的提供行为。

  供 稿 | 黄雪萍

  编 辑 | 苏妤歆

  校 对 | 高 嵩

  审 核 | 韩长健

  学习专栏

  原标题:《【月法青年说】未经权利人授权,向公众传播热播影视剧,侵犯何种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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