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首部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领域地方性法规6月1日起正式施行

栏目:教育资源  时间:2023-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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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自:沈阳晚报

    4月24日,沈阳晚报、沈报全媒体记者从市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沈阳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领域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同时也是全国副省级城市中第一部针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沈阳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3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共二十八条,分别明确了以下方面的内容。

  明确市政工程的定义。目前,沈阳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等上位法对市政工程的相关事项做出规范,但上位法对市政工程的定义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为了加强立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市政工程,包括道路、桥涵、隧道、管网、综合管廊、厂站、城市垃圾处理、绿化、交通安全设施、照明等工程。

  明确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职责。《条例》规定,市和区、县(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可以依法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交通、水务、房产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政工程质量管理的相关工作;市和区、县(市)财政部门应当加强政府投资市政工程项目财政资金预算的监督管理,严格预算约束。

  建立市政工程项目信息管理制度。随着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信息化水平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为此,《条例》规定,市和区、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政工程项目信息管理制度,组织市政工程相关部门以及建设单位编制拟建和已建市政工程项目库,统筹市政工程项目建设时序,为市政工程计划、建设、维修、养护提供必要的工程信息。

  加强对市政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信用管理。《条例》规定,市和区、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市政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信用管理,完善市政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以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管理制度;加强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对构成严重失信的,应当依法予以联合惩戒。

  明确市政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责任。《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是市政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依法对市政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组织开工建设,履行建设程序,协调市政工程建设各阶段的质量管理工作;勘察单位应当依照有关市政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勘察合同进行勘察,勘察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勘察深度要求,必须真实、准确;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市政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设计文件应当满足本市城市功能和提升城市品质的要求,并符合本市季节性特点;施工单位对市政工程施工质量负责,应当建立健全市政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监理单位对市政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市政工程开工前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并实施监理。

  规范市政工程质量的社会监督、投诉和纠纷协调处理机制。《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市政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市或者区、县(市)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投诉;市和区、县(市)建设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市政工程质量投诉和纠纷协调处理机制,明确市政工程质量投诉处理主体、受理范围、处理流程和办结时限等事项,定期向社会通报市政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情况。

  同时,《条例》第二十五条中还明确指出,建设单位有: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任意压缩合理建设工期的;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等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另外,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沈阳晚报、沈报全媒体主任记者?苏慧婷

  沈阳日报、沈报全媒体摄影记者?张文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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