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吨危险化学品谎称普通货物运输被查引纠纷?广州海事法院这样判

栏目:教育培训  时间:2023-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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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改革报广东记者站1月11日讯(记者 赖玉清 通讯员 赵宗文)近日,广州海事法院审结一宗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托运人将26吨具有强烈腐蚀性的氢氧化钠谎报为玉米粉,委托承运人从天津通过水路运至揭阳,船舶到港后,当地海事部门以瞒报危险化学品为普通货物运输而查扣处罚。承运人被罚后将托运人诉至法院,法院最终判决托运人按过错比例赔偿承运人损失。

  案情经过

  广州海事法院法官周田甜介绍,2020年11月24日,山东某物流公司委托广东某供应链管理公司运输1个集装箱货物从天津至揭阳,物流公司称货物为玉米粉,货重26吨。供应链管理公司既没有承运船舶,也没有水路货物运输资质,遂以该公司的名义向某船公司订舱,某船公司出具集装箱货物运单。船舶抵达揭阳某码头后,当地海事部门在查验中,发现申报载运普通货物“玉米粉”的集装箱,实际装载的是一种具有强烈腐蚀性的危险化学品氢氧化钠并出具处罚通知书。供应链管理公司因此向海事部门交纳了罚款和某船公司支付了违约金,并代某船公司向码头支付了违约金。物流公司出具保函表示愿意承担相关责任。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某某在货物运输前就清楚知道货物实际为氢氧化钠,并发微信要求实际货主谎称玉米粉。供应链管理公司支付费用后留置并变卖了案涉货物,之后到广州海事法院起诉请求物流公司赔偿损失。

  为何谎报

  据了解,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水上危险化学品的储运要求非常严格。对承运人而言,首先要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必须在经有关部门许可的特定港口进行装卸。对于托运人而言,托运危险化学品应当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按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在外包装上设有相应的标志,同时要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因为危险化学品运输成本远高于普通货物,导致实践中有的企业和个人特别不法分子为了降低运输成本,不惜铤而走险,将危险化学品的表面包装为普通货物并瞒报、谎报,待货到目的港后再撕掉外层包装进行销售,从而达到逃避国家机关对危险化学品运输的监管并赚取非法经营利润,给人民生命财产、生态环境带来安全隐患。而本案就非常典型。

  法院审理

  广州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供应链管理公司与物流公司双方这次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成立。物流公司作为托运人,明知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却将其谎报为玉米粉,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供应链管理公司作为承运人,在没有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与物流公司签订的运输合同是无效合同。物流公司向供应链管理公司出具担保函称愿意承担涉案货物被查扣产生的损失和相关责任,但该担保函是基于履行运输合同而出具的,在合同被认定无效的情况下,该担保函也是无效的。涉案货物被查扣,主要是物流公司的谎报行为导致,该公司应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承担90%的过错责任;供应链管理公司不具备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资质,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在承运货物时尽到了审慎检查的义务,以致于危险化学品集装箱谎报上船,应对涉案货物被查扣而产生的损失承担10%的过错责任。广州海事法院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广州海事法院法官周田甜强调,氢氧化钠作为典型的危险化学品,具有很强的腐蚀性,因此必须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储运。如果与普通货物混装储运,一旦发生泄漏事故,将严重威胁海上航行安全,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以及自然环境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本案经审理后合议庭认为,托运人谎报危险化学品的行为置国家利益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危于不顾,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在处理本案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确认无效时其他动漫,对托运人苛以较重的过错责任比例。希望通过本案的审理,一方面能够起到警示教育的作用,从司法角度督促相关企业和个人自觉遵守危险化学品的运输规定,切实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另一方面能够起到积极引导诚信经营的作用,从崇尚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原则立场上,助力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和社会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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