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就该回归公益属性

栏目:幼儿教育  时间:2022-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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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晖

  日前,云南省教育厅、中共云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自然资源厅、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8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规范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工作方案》,对三类“公参民”义务教育学校进行规范,符合条件转公办,不符合条件则停办。

  所谓“公参民”,顾名思义即“公办参与民办”,这类义务教育学校主要包括公办学校单独举办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公办学校与各地政府及相关机构合作举办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其中多是各大高校的附属中小学校,独立于地方教育部门主管的公办学校之外。虽然“公参民”学校都为义务教育作出过贡献,也缓解了一些地方财政教育投入不足的压力,但其办学属性模糊,很难说清其究竟是“姓公”还是“姓民”,给管理带来混乱。尤其是“公参民”学校往往利用公办学校的优质品牌,采用民办学校的收费机制,对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都造成了不公平竞争,扰乱了教育秩序。比如,按照有关规定,公立学校不得“掐尖”,不得招收择校生并收取高额择校费,但只要打着“民校”的招牌,就可以让这些行为变相成为显规则,而大量有偿服务费都进了学校“小金库”或某些“名师”的腰包,助长了教育腐败。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针对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由于义务教育具有强制性、免费性、普及性的基本特点,又被称为强迫教育和免费义务教育。但奉行“成绩好才能进来,或者有钱才能进来”的各类“公参民”义务教育学校,却在自己地盘上让义务教育的公益属性走了形、变了味 。

  今年5月,在修订后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为“公参民”转公提供了法律依据,这是“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颁布实施的第一部教育法规,其中明确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也不得转为民办学校”“地方政府不得利用国有企业、公办教育资源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该《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现在,到了彻底叫停“公参民”义务教育学校、让义务教育回归公益的时候了。经实践证明,义务教育只有转公,才能确保教育公平原则,继而为共同富裕目标筑牢根基。

  在我看来,“公参民”义务教育学校转公在教育体制改革方面迈出了一大步,但还得继续“啃硬骨头”。一些“公参民”教育实体既有义务教育阶段的小学、初中,也有非义务教育阶段的高中,如果只是把小学、初中转公,高中仍然可以“公参民”,可以“掐尖”并收取高额择校费,那将会在一定程度上消解改革的意义。目前“公参民”模式即使不必完全取消,也必须进行严格规范,减少其负面作用,比如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签订协议,将有偿服务费收入按照“收支两条线”进行管理,不得违规输出公办学校品牌等。

  要消除或淡化“掐尖”择校现象,必须均衡教育资源。上述《方案》要求,“公参民”义务教育学校转公后,应集中精力提高自身办学质量,充分发挥优质教育资源辐射效应,采取对口支援、帮扶薄弱学校、开展师资培训等方式支持各地义务教育。再看省内一些已成为教育集团的公办学校,已在探索教师合理流动与职称晋升和绩效考评挂钩方法,通过建立“名校+弱校”“名校+农村学校”机制,鼓励“龙头学校”和普通成员学校之间互派干部或教师轮岗交流,并向县城、乡村学校拓展优质教育资源。这些举措若推广开来、久久为功,必将有效缩小城乡差距、校际差距,使均衡教育资源由理想逐步变为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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