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戒,是教育的另一条腿

栏目:行业动态  时间:2019-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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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篇文章里看到一则故事:

一位班主任老师“没有控制住自己的脾气”,在班上把一个长期违纪的学生批评了一顿。

但她回到办公室之后却坐立不安,因为她担心学生会出事。

她在办公室不停反思,自己刚才批评学生时有没有用过激的语言,会不会对学生造成伤害等等。

最后,她还是不放心,放学后专程去教室安慰了那个违纪学生。

这让我想起了前些日子一位教师网友给我的留言:

“您好,想向您请教一个问题,如果学生在课堂上玩手机,还交头接耳,这种情况是否应该处理呢?前提是这个学生态度会非常不好,不会服从管教。谢谢指点迷津。”

这两个故事反应了当前一种普遍的教育现象:

很多老师在管理学生时如履薄冰,他们不敢放手去管,就算学生犯错误了也不知道应该怎样批评,更不用说惩戒或惩罚。

老师在批评教育学生的时候,稍不注意就会惹祸上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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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知道,当前法律对未成年学生有严格的保护条款,明确规定教师对学生不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这当然是正确的。

不过,对教师如何管理学生,尤其对违纪学生如何处理没有明确的规定,使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已经变成了一个“口袋罪”,只要学生犯错误时老师的处罚方式让家长或学生不满,往往就会被定义为“处罚或变相处罚”,老师就会受到处理。

比如罚站,在很多老师看来,就应该属于批评教育学生的“适当方式”,而在一些学生和家长眼里,可能就属于“体罚或变相体罚”。

不出事则已,只要一出事,只要老师批评过学生,那么老师一定会承担责任。

这使得老师在管理学生时缩手缩脚,出现文章开头的那些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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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孩子是夸出来的”,这从教育理念上讲当然并没有错。

未成年学生需要更多的保护,这当然也对。

但对孩子只允许夸不允许罚,只讲赏识不讲惩戒,这是错误的,也不符合这个社会的真实。

教育的目的之一,就是让孩子了解并遵守社会的规则。

而这个社会最基本的规则,就是做错了事情要受到惩罚。

马卡连柯也说过,“适当的惩戒不仅是老师的权利,更是老师的义务,不了解惩戒,老师就放弃了一部分自己应尽的职责。”

所以,我们的教育要靠两条腿走路,一是教给孩子们知识,二是教给孩子们规则。做错了事,就要付出代价,说服、劝导无效,就要加以惩戒,使其成为符合社会规范的公民。

从这一点上讲,惩戒是教育的另一条腿。

如果没有惩戒,教育就成了瘸腿的教育,只能举步维艰。

正因如此,很多有识之士一直在呼吁,要从法律上赋予教师惩戒权,避免出现教师因为教育学生而引起学生、家长的不理解,以至于让教师出现不想管、不愿管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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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时,一定要注意两点。

一是要有详细的操作细则。

合理的的惩戒和恶意的体罚不仅从字面上只有一字之差,在实际操作中也只有一步之遥,稍不注意就可能越界。

纵观世界上保留教育惩戒权的国家和地区,对如何惩戒犯错误学生都有极其明确的规定。

比如韩国的“学校生活规定预示案”,对惩戒的对象、原因、工具、部位都做了详细规定。

有了这样的规定,老师在面对犯错误学生时该怎么做、不该怎么做一目了然。

二是不能转化为教师和学生个人之间的矛盾。

从根本上讲,惩戒是职务行为,惩戒权不是教师个人的惩戒权,而是教育的惩戒权,应该由学校来负责实施。

在一些国家,对违纪学生的处罚就是学校的行为,由专门的机构和教师来执行。

比如新加坡的学校还保留着鞭打制度,在《处理学生纪律问题的指导原则》明确规定,要由当事教师除外的授权教师执行。

在美国,学生违反课堂纪律影响教师上课,老师会请学生离开教室找校长介入调解。

在国内的一些学校,对违纪学生的处理也是由政教处等专门的科室按规定进行处理,既不会让老师和学生直接冲突,也不会因为教师处理违纪学生而影响其他学生的上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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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强调的是,教师拥有惩戒权不是为了打学生,而是作为一种教育手段,让学生去更好地遵守规则。

教育的最理想状态是,虽然教师有惩戒权,但从来不需要用。

比如新加坡虽然学校有“野蛮”的“鞭刑”,但实际上用得特别少,极少有学生去犯那么严重的错误。

这其实也是我们想要的结果。

我们呼吁赋予教师惩戒权,目的是为了让我们的教育两条腿走路,让青少年学生更加健康的成长。

明珠絮语(ID:tsliuchanghai),以教师和家长的双重视角看教育,文章影响了亿万学生和家长。新书《为自己读书》即将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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