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访问:wap.265xx.com叶岸滔 | 道德增强:伦理困境与自然主义思考
二、伦理的困境及其论证
(一)“自然的道德”还是“人为的道德”?
有些观点认为,道德增强其实是用一种不自然或不合适的方式去实现道德上的改进。这种观点强调道德增强对道德的改造,实质使自然的道德变成人为的道德或者技术的道德,颠覆了人们对道德的传统认识。道德增强的自然状态应该是通过道德训练和自我教育的方式缓慢实现的,而不是生物医学方式的根本改变。道德的形成和发展应该是一个顺应自然发展和选择的过程,人不应该过分地干涉。人和人的道德世界应该是一种基于自然并有一种神圣不可侵犯的含义,是一种“上帝赐予”。人类对待这种“上帝赐予”应该要有足够的尊重和敬畏。道德增强实际上是一种对人类自然道德的干涉,是一种不自然。人的行动应该要有一定的限度,不可逾越。否则,人就是进入了上帝的领域,道德增强就是一种扮演上帝的行为。
这种不自然的状态会成为反对使用道德增强的理由吗?通常我们认为,自然是一种原初的状态。休谟将“自然”分为三种,一种是与“神迹”相对立,一种是与“稀少和不常见”相对立,另一种是与“人为”相对立,从这些分类中我们可以反过来得出一个接近于“不自然”的概念,不自然就是类似于“神迹”的、“稀少和不常见”的或“人为”的。如果根据休谟对自然和不自然的定义,通过生物医学的方式实现道德上的增强确实属于不自然范畴,因为相比自我教育和道德训练,它更加不常见,并且确实是人为的,是人们根据自己的意图而做出的使用生物医学方式干预道德的行为。
但是,即使这样,因为不自然就不能使用生物道德增强吗?其实未必。保留道德的自然状态并不是反对道德增强的有力理由。因为整个人类的历史都是在试图改变世界的自然状态,从发展农业、饲养动物、建立水坝、建造遮蔽场所、清洁土地等,到现在的通过医学方式改变其他不是疾病的东西,这些改变都是为了让我们的生活更加美好。现在,我们不仅有能力去改变外部的世界,而且还能改变自己心理内部的空间。自然和不自然并没有道德上的价值不同,也就是说不需要道德上的善恶区分。如果我们相信任何试图阻挠自然的进程是不好的,那么我们就不会去研究医学,人们会自然地生病,自然地被病毒或细菌攻击。如果我们仅仅做自然的事情,科学就不会进步。从科学发展的进程来看,我们需要关注的,不是哪些是自然的,哪些不是自然的,而是哪些对我们是好的或有用的,哪些对我们是坏的或无用的甚至是有威胁的。自然和不自然都具有相似的效果,把自然与非自然方式相区别其实是一种深刻的误解,假设我们认为通过吃药获得功能上的增强是不自然的,因为这会造成大脑的改变并且是不可逆的,但其实我们通过学习骑自行车或弹钢琴也会让大脑发生相应改变,并且这种改变也是不可逆的,两者之间并没有多大的区别。
从上述的论述来看,主张道德应该出于自然的原初状态的观点,实际上是坚持道德作为一种纯粹先验的、抽象的概念,但这种观点却忽视了道德的自然科学研究发展。与之相对应的是,道德与科学在范式结构上是可以并行的。越来越多的科学研究证明,人类的道德与生物学之间存在密切关系,道德的形成和发生实际上能表现出一定的生物学依据,生物医学的发展也能为我们认识道德提供科学、客观的依据。因此,如果简单地将道德与科学置于二元对立中,反对道德的自然科学研究,而过分强调道德的社会科学基础,这样的反对理由是欠缺说服力的。
(二)德性的获得是否有捷径?
德性的获得是否具有捷径?这也是道德增强伦理问题的争论点之一。保守主义的观点倾向于通过传统的道德教育等形式获得道德上的增强,因为德性应该要通过努力的方式获得,而不应该“不劳而获”。一个品德优秀的人,应该是通过自己的努力在各种教育、训练和他人的影响下一步步地成长起来的。一个人通过生物医学方式获得美德是不神圣和不高尚的,这就好比在竞技体育中服用类固醇等兴奋剂以改进运动表现,即便获得冠军,这样的竞技也毫无意义;也好比登山时通过直升机降落到山顶,这种手段也最终会让登山失去其特有的意义。而自由主义的观点则侧重于德性获得的“结果”,认为通过生物医学方式实现道德上的增强只是更有效率并且节省时间,不会带来过程上的意义减少。道德增强后,个人依然需要在社会中学习,接受教育和接受新知识。生活中我们不会因为驾驶汽车上班而觉得步行十几公里的努力就失去,相反,很多人会认为每天需要花那么长的时间走路是很低效的。我们反对运动员通过兴奋剂方式获得冠军,主要是因为使用兴奋剂属于欺骗和不公正的手段,违背了公平竞争原则,并且兴奋剂还会伤害运动员的身心健康,违背竞技体育的初衷。登山运动也类似。但是自由主义的观点认为,道德领域毕竟不是一种竞技,道德增强也不是一种欺骗手段,因为我成为更加有道德的人并不会阻碍其他人变得更加优秀,通过生物医学技术来实现道德增强仅仅是一种更为有效的方法。
从以上的争论来看,如果只将道德增强的争辩焦点集中于道德的获得是“过程”重要还是“结果”重要,其实并没有多大的意义并且永远是见仁见智的。上述的讨论所延伸的问题其实就是关于“德性是什么”和“德性究竟如何获得”两个方面。亚里士多德认为,德性分两种,理智德性和道德德性。理智德性主要通过教导而发生和发展,道德德性则通过习惯养成。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德性总是与情感和实践是密切相关的,人的每种道德德性都不是自然在我们身上形成的,都需要现实的、实践的活动,只有在实践中才能体现德性的价值。这就好比通过努力训练才能在竞技比赛中获得好成绩一样,一个人的品质也需要平时的训练和学习才能获得。德性的形成并不是一天两天或一次两次就可以的,更加不是靠运气,必须通过人的长期努力。一个人不依靠自己的努力,就不可能获得德性。亚里士多德强调,合乎德性的行为并不是空谈而得出的,而是应该运用到具体的实践中去。德性也并不因为人们了解或者具有这种德性就是,一个人知道什么是德性不意味着就具有德性。一个人也不是先成为有德性的人再去做有德性的事,而是我们先运用了德性才能获得德性。一个人被认为是正义的人,正是因为这个人做了正义的事而成为了正义的人,一个勇敢的人正是因为做了勇敢的事而成为了勇敢的人,一个诚信的人正是做了履行承诺事情而成为了诚信的人。如果不去做,一个人就永远不可能成为具有优秀品德的人。因此,我们正是通过践行德性而成为了有道德的人。同样道理,有些人正是做了不道德的事情而成为了不道德之人。所以一个人的实现活动怎样,他的品质也就怎样。如果从亚里士多德的视角出发,通过生物医学的方式实现道德上的增强,就肯定绕开了德性的实现必须通过实践的努力这一环节,用亚里士多德的说法来看,就不是一种“真正的德性”。一个人不通过实践来获得德性,只需要用药物等手段来实现德性,这是对德性的一种误读和空谈。即便道德增强可以让我们变得勇敢、正义、诚信、节制等,但这些美德仅仅是概念上的意义或者是虚幻的,我们可能获得了某种德性,但并不会理解其确切的意义。正如“勇敢”是通过在生活中蔑视并逐渐培养自己面对可怕事物的习惯,我们也许可以通过生物医学方式获得“勇敢”的品质,但我们并不会懂得“勇敢”真正意义。
与亚里士多德类似的,麦金太尔也主张实践与美德的密切关系,认为正是因为实践才能确定美德的意义与功能。在麦金太尔看来,我们对美德的界定在一定程度上是依据它们在实践中的地位,各种美德正是依据实践获取它们的基本定义。但是麦金太尔认为这里的实践并不是通行意义上的实践,而是一种特殊的实践。这种实践其实是一种连贯复杂的、社会性的、协作性的人类活动。比如踢球不是实践而球赛是,砌砖不是实践而建筑是。一般而言,很多实践活动会带来两种利益,即内在利益和外在利益。一种实践活动可以带来各种名声、权力、地位、金钱等外在的利益,但这些利益可以通过其他的实践活动获得。而内在利益是从其他途径无法获得的,只能通过特定的实践活动来鉴定和承认。麦金太尔认为,美德是一种获得性的品质,对美德的践行可以使我们获得内在于实践的利益,而缺乏这种践行就会严重阻碍我们获得此类利益。因此,道德增强会让德性脱离实践,人们没有通过参与实践而获得的优秀品质,所获得的其实并不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德性,这在麦金太尔看来也是无法认同的。
(三)“治疗”还是“惩罚”?
道德增强理论认为,不道德行为可以找到病理学上的依据,主张将这些不道德问题解释成病理学问题。支持者不仅强调,严重的不道德行为是一种基于神经失调的行为,而且一些诸如自私等普通的不道德行为也被视为一种需要纠正的不健康或不正常的状态。这里带来的问题就是,社会应该怎样看待和处理这些不道德行为?也就是说,如果有些人表现出基于疾病的不道德行为,是应该治疗还是应该惩罚?本杰明(Benjamin)等学者主张可以考虑强制注射“道德矫正剂”替代对他们的惩罚。他们列举了许多理由来辩护这样的主张,比如根据近期的研究显示,MAOA(单胺氧化酶)发生了某种遗传变型的男性,如果他们在儿童时期遭受过虐待,那么他们就极有可能表现出明显和强烈的攻击性。一些人认为,对于这些个体,更有效的办法其实是治疗而不是惩罚,因为无论是基因问题还是早年受虐待问题都不是自己可以选择的,暴力行为的倾向并不是他们的错。如果对这些群体进行严厉的惩罚,可能让社会缺乏应有的公平正义。又比如,许多西方国家的实践表明,化学阉割能够对性暴力犯罪者避免再次犯罪有积极效果,但也会因此剥夺他人的合法性享受权利,而道德增强能使他们在头脑中改变或除去对儿童的性幻想,无论对于犯罪者、受害者以及整个社会都是一种更为人道、公平和治本的做法。
尽管用治疗代替惩罚是一个看似有用和美好的办法,但这样的主张必须解决两个问题。第一是治疗的安全和效果问题。就像其他技术增强所讨论的那样,安全仍然是生命伦理学领域关注的首要问题。每一种试图增强和改善人类功能的行为只有在保护人类尊严、价值和安全的情况下才是可以接受的。尽管部分科学研究提供了相对清晰的证据,但是道德增强的科学研究依然处于初期阶段,目前的研究大多处于一种简单的探索模式,这些探索确实加深了我们对道德自然属性的理解,但是更多的危险和副作用我们可能还没有发现。比如,尽管血清素被广泛用来治疗抑郁症,但是我们并没有完全理解这种物质在社会行为上的影响,特别是用在减少个人的暴力倾向等方面之前,我们需要更多的科学研究和人体试验上的经验和数据。有些药物在使用过程中也可能会产生功能的转变,例如,血清素除了产生社会行为的影响外,在学习、情感、视觉、性行为、食欲、睡眠、痛苦和记忆方面也扮演着一定的角色。当前,我们对于人脑的认知和自我控制等方面还有很多细节尚不知道,对暴力的神经生物学机理也所知寥寥,而犯罪者又往往具有不同的背景和人格,因此是否存在一种有效和安全的干预方式目前还并不确定。
第二,如果治疗作为一个可行选项来替代对罪犯的关押和惩罚,那么它还必须考虑公众的心理接受和社会风险问题。主张治疗替代惩罚的观点必须表明,治疗可以充分有效地使被治疗的对象不可能再犯。如果罪犯已经犯下了严重的暴力罪行并被释放后再次犯罪的话,不仅对社会具有极大的风险,而且这种犯罪后没有得到应有惩罚的后果也难以被公众所接受。对于临床而言,任何通过治疗干预来改善症状都有一定的治愈率,并且也可能复发。但对于法律、伦理和公众而言,对于再犯的容忍程度都是很低的,实际上治疗的效果很难达到法律和伦理所提出的近乎苛刻的标准和要求。因此,从伦理角度上分析,我们并不是说不能对罪犯进行某种程度的医学上的干预,但这样的干预不应该作为监禁惩罚的一个替代。
(四)人格同一性的困境
人格同一性是哲学领域长久争论的话题之一,近年来随着神经科学和认知科学的进步,人格同一性的讨论又被赋予了更多的现实意义。在道德增强问题中,人格同一性之所以被关注,主要是因为道德增强有可能会涉及道德责任的问题,因此必须确定涉及的道德和法律的责任主体。通常我们认为,一个人需要对过去的行为负责,一个直观的理由就是这个行为是这个人做的,或者说做出这个行为的人和现在的这个人是同一人。如果通过生物医学技术来改变人的道德决定和行为会引发人格的改变,比如服药之前是一种人格,服用之后又是另一种人格,那么这个人需要为之前的不道德行为承担责任吗?要解决这些问题,关键在于人格同一性的判断。
洛克在讨论人格同一性的时候,将人的概念和人格的概念相区分,认为个体上的人指的是自然人,人的同一性是指身体上的同一,而人格则是以理性和自我反思为前提的,人格的同一是意识或记忆的同一。因此洛克强调,人格的同一性是以个体的意识为特征,而不是以肉体特征为依据,身体的变化不能影响到人格同一性。不论什么主体,只要能意识到现在和过去的各种行动,他就是同一人格的个体。于是有观点认为,道德增强会让一个人变成完全不一样的另一个人或者说会改变一个人最基本的特征,实际上就是不同的人格。这种观点有一定的道理,因为通过道德增强之后,一个不道德的人可能变得有道德,一个道德的人可能变得更加有道德,他们的道德意识和行为都有不同程度的改变,于是过去的“我”和现在的“我”,可能具有不同的性质,也就不具备同样的人格,不是一个连续的实体了。从这种观点看,通过生物医学技术将这些基本的心理特征彻底去掉了,尽管肉体是不变的,但却很难保证其自我的真实存在,因此一个道德增强后的人并不具备连续的人格,也无需对自己之前的不道德行为负责。
但是如果认真分析洛克对人格同一性的定义,道德增强或许并不会造成人格的改变,道德增强后依然具备连续的人格。因为洛克在强调个体意识特征的时候,还主张将记忆作为心理连续性的基础,人格同一性的标准在于经验记忆。洛克认为,只要人的记忆能够保持不变,那么现在的“我”就是过去的“我”,在实践层面更是主张,一个人之所以有罪只有在他记得的时候,否则不应该有罪。休谟也有类似的观点,只不过他认为“自我”是不同知觉的集合,同时也强调记忆力在形成人格同一性方面的重要作用。因此从这点看,道德增强应该不会影响到人格的同一性,原因在于人的记忆不会因为道德增强而断裂。
但是,这里的问题是,很多人并不认同记忆作为判断人格同一性的标准。现实生活中,记忆也可能错误或者被遗忘,人们可能无法记得过去的经历,但过去的经历却作为客观的事实存在构成了人格的一部分。因此仅依靠记忆作为判断人格是否同一的标准在道德增强中并不可取,并且传统的人格同一性判断标准可能无法回应道德增强带来的现实问题和困境,仅从个人角度去判断人格同一性的进路在道德增强中可能不太合适。比如,A为了特定的动机,服用了一种能够减少种族偏见的药物,我们可以认为他在对待种族问题上更加公平公正和友好了,但是能就此认为A变得更加有道德了吗?也许A在其他方面表现得很糟糕,比如是一个脾气暴躁的人,一个很不称职的父亲或丈夫,还经常有撒谎等习惯。也就是说,即使他现在具有更少的种族偏见,但其实并不会改变周围人对他的总体上的看法。因此,不管他记不记得之前所做的不道德行为,实际上A依然是A,周围人并没有认为A不是以前的A。这种从社会角度或道德地位出发,去判断人格同一性的方法在道德增强中可能更加合理客观,并且比较符合人格同一性的概念本意。
(五)自由的困境
道德增强会不会限制人的自由?一部分观点认为,道德增强后的人没有意志自由,一个普遍的理由就是,道德增强实际上减少了人的道德选择空间。确实,如果人是自由的,这就意味着人既可以做出道德上善的选择,也可以做出恶的选择,具体是怎么选择,个人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内心状态和自身条件判断。如果通过生物医学手段干预人的道德决定,使得原本该做出恶的决定的意识,变成了只能做出善的决定的意识,这可能压缩了道德选择的空间,限制或剥夺了人的自由。那么,人的自由包括做出恶的决定的自由吗?这取决于对自由概念的区分和理解。一般而言,人的自由体现在两方面,意志自由和行动自由。自由表现在意志上,就是一个人能依据拥有的条件做出自主的决定。而自由表现在行动上,也就是没有外在的阻挡而能执行自己想做的行为的自由。由此可知,意志自由要求人的自由体现在选择之中,但选择必定是出于意愿的,只有愿意去做才是一个人的选择。一个完全在外力胁迫之下做出的、违反当事人意愿的行为显然不是他的真正选择。因此,自由的实现要考虑选择的客观可能性和逻辑可能性,否则自由无从谈起。这个前提也意味着,意志自由是承认可以在完全具有意识的时候选择错误行动,而且这样的选择是判断是否对自己行动负责的基础。限制这种行为等于限制人的自由支配,因为即使是做出错误的道德行为的决定和选择,也是体现了人的主动意志。因此,通过生物方式消除了个人做非道德行为的决定和意识,实际上是让人没有了选择的可能性。
但是,承认意志自由和行动自由,是否就是承认绝对的自由呢?其实未必。因为人处在社会之中,自由不仅是个人的议题,而且还关系到社会上的众多主体。因此,人的自由还要考虑另外一点,就是需要对自由的行动负责,无害于他人。从这点看,人做出非道德行为自由的前提是不应该损害他人的利益。特别是,如果是一些严重的失常行为会潜在地威胁到他人时,绝对自由的观点就无法立足。按照这样的理解,限制杀人是否就是限制一个人的自由呢?这个反驳理由很薄弱,它既没有停留在增强的本质上,也没有停留在增强的效果上,而仅仅停留在增强反对个人意志的这个事实上。在现代社会里,我们有各种道德理由可以论证,预防犯罪动机和行为,比如预防犯罪的宣传教育等方式,即使剥夺了这些潜在犯罪者的自由意志,也具有充分的合理性。
从自主性的角度看,每个自主的人都可以在善与恶之间进行不同的选择,选择善或恶都没问题。然而,如果从康德对自由的理解来看,或许又是另一种不同的结果。在康德看来,只有出于善良意志的行为才具有道德价值。一种行为之所以是正义的,只能是因为出于一种道德义务感。如果出于功利目的而“正义”,那就没有道德价值。因此,判断一种行为是否有价值,关键看它是否出于善良意志。而所谓的意志,按照康德的理解,实际上是一种理性的自决能力。如果故意选择一种恶,这样的选择是没有道德价值的,因为这不是一种理性的自决。一个人如果是真正的自由,那么他的选择必然是理性的。一个理性的人不会故意做出一些非理性的事情来证明自由的存在,比如,在餐厅吃饭后不付款,欺骗朋友的信任,故意伤害他人,等等。同时康德也强调,只有遵循自律的行为才是道德的行为,这样的道德行为完全根据自己的意志和良心而行动,而不受外界和感情的约束。因此,成为一个道德上的善人,不仅要知道什么是好的,也要有强烈的目的去抑制自私、仇恨、偏见等非道德冲动和行为。只有控制住了各种冲动和行为,才是一种真正的自由。一个理性、有意志自律的人完全可以由纯粹理性来规定抉择,不受感官冲动和刺激的决定,控制自己的恶的意识和行为,并且选择自己的向善道德行为。
但是,使用康德的观点解决道德增强问题时会遇到更多困惑,比如,使用生物医学技术实现道德上的增强,到底是一种自律行为,还是他律行为?如果这是一种他律,也就是受命于某种先决条件,是在外界的干预和纠正下才做出的行为,与康德所追求的依道德理性或良心做出的“自为目的”行为是相背离的,不是以道德律为动机,就不是纯粹的道德上的善。这样即使是出于一种自由意志而进行的道德增强,也不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自由。有些人也许会认为,即使实现道德增强之后,我们依然有做出决定自己行动的自由。一个人由原来的自私变成现在的利他,我们能说这个人比起原来自私的时候自由被剥夺了吗?一个品德一般的人就要比一个品德高尚的人拥有更多的自由吗?从目前来看显然不能。即使他现在变得比之前更加利他,他也依然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在行动,并不存在什么限制自由。也就是说,实现道德增强后,一些人依然可以遵循善良意志而行动。但问题是,这部分人是基于什么目的而使用道德增强。康德主张,我们任何时候都要将人当成目的而不是手段对待。从这个角度看,道德增强有将人作为手段而不是目的看待的嫌疑。因为一些支持道德增强观点认为,道德增强是为了更好地消除人类共同体所面对的道德危机和生存威胁,也为了个体拥有更多的竞争优势。如果纯粹地为了解决危机和获得竞争优势,这明显偏离了康德的“人是目的”的实践命令,但如果是纯粹出于理性而使用生物医学方式实现道德增强,那么既然通过自律能解决的问题,为何还需要生物医学手段呢?道德增强的立场在康德的理论中会存在很多问题。

三、道德增强与自然主义思考
几千年来,人们一直围绕人性本善还是本恶而争论不休。但到底什么决定人性的善恶?善恶是凭空产生的吗?如果不是,它们又源自哪里?传统的回答具有浓厚的形而上学色彩,比如康德会认为,善是一种命令而恶是一种禁令,人之所以为善是因为人们认为善就是我们要做的或期待做的行为,也就是“应当”。摩尔认为,善恶等都是纯粹的概念而无法分析和定义,只能靠直觉来理解。而休谟会把善恶的区分归结于人的主观感受结果,是人的情感产物,等等。随着近年来新的研究不断发现,我们对道德基础有了新的理解。后叶催产素和血清素在道德行为影响上的发现,更让这种研究向前迈进一大步。有学者将后叶催产素称为信任的荷尔蒙,将血清素作为促使做出道德判断的基础物质,Paul Zak甚至宣称将这些使人变得更好的化学物质统一归为“道德分子”……这些都促使人们开始认真思考道德的神经生物学基础以及由此带来的一系列哲学和伦理问题。
在过去的十来年里,神经科学家一直在分析人们思考时的大脑活动,以及大脑如何引起道德和非道德的意识和行动。这些努力使道德研究视角正在从规范性问题转向描述性问题,从传统的神学和形而上学领域转向生物医学等非形而上学领域。而这种变化,引发了长久以来学术界对道德自然主义的两种不同态度和争论。传统的观点认为,精神、意识、价值和道德等具有相对独立性和先验的地位,它们与科学研究无关,是属于哲学和神学的思辨领域。而自然主义的观点认为,科学也能揭示人类的精神、意识、价值和道德等来源和基础,所谓科学与这些主观问题无关的论断都是错误的、轻率的。道德增强问题争论恰好反映了这样两种不同的态度,哲学和神学领域的学者大多反对道德增强,而自然科学领域的学者往往支持道德增强。道德增强的争论本质上也是围绕着道德是否具有生物学基础以及能否被生物医学技术所干预而进行的,因而道德增强的一个重要贡献就是引发了学术界对道德自然主义的思考。
一方面,重视科学与自然主义的价值观会对我们的道德实践有正面意义。首先,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传统的道德总是受到神学和形而上学精神的支配而缺乏应有的科学性。人们更喜欢从规范或逻辑和语言的角度回答道德问题,而不是从科学层面探求人性、道德观念和行为的根源。非自然主义的观点强调道德的先验和神圣地位,但却忽略和排斥了科学知识,使得道德研究与现代科学知识脱离,容易让道德处于虚无主义的状态,无法令人信服地回答人类的道德是如何产生,道德判断背后起支配作用的是什么。而自然科学的发展能从不同侧面揭示人类的行为和道德,发现道德和个人道德行为产生的生物学根源。今后科学的发展不仅可以进一步说明人为什么会自私、帮助和信任他人等这样的想法,也可以进一步解释,我们接受的诸如向善的道德原则并不会像康德认为的那样因为善是正确所以我们应当向善,而是这种向善的行为与人的生物特性密切相关,是关乎大脑结构的自然事实。因此,生物医学对道德的研究可以为我们传统的道德实践找到更科学的依据,为现有的道德观比如自由主义、功利主义等提供更强的辩护。其次,道德自然主义否认道德和价值虚无主义的论断也能为道德的生物学干预提供更充分的理论支持。如果人的道德存在客观的生物学基础,那么对其进行生物医学的干预,改变个体的生理结构或某种与道德行为相关的化合物水平,人的道德观念和行为就存在改变的可能。再次,道德的自然主义能让人们更好地理解道德差异和分歧。道德的自然主义观点主张,人类相似的生理结构,比如相同的基因和大脑结构会产生许多相似的原始道德意识,而这些相似的道德意识并不会因为历史文化的差异而有较大的区别,比如,人类社会普遍认同不说谎、不欺诈、不伤害人等基本道德观念。道德分歧远没有人们想象的严重和广泛,一些不同的道德观念更多地是基于文化、历史、宗教和环境的差异所发展出来的,各种道德文化间并没有根本上的差异和冲突。
另一方面,道德的自然主义也有令人担忧和需要继续思考的地方。特别是反自然主义者普遍的疑虑是,自然主义可能会使道德陷入还原论之中,模糊和混淆了事实与价值之间的界限,贬低了道德的神圣性和人的尊严。这种观点质疑,如果道德意识和道德行为的发生可以还原成人脑和神经系统共同作用的结果,而后者甚至又可以继续还原成某些化学物质,那么,人的道德是否最终归为某些类型的化学物质,人的道德变化最终属于物理或化学变化呢?在道德领域坚持纯粹的还原论观点,可能会让道德的特殊性和道德的特殊意义以及道德哲学不复存在,最终的结果就是将道德降为物,人成为“物化”的人,而道德社会成为一个“物化”的社会。另外,在对道德社会属性的认识上,道德的自然主义还容易忽略道德问题的复杂性,简单地将道德的产生和发展归为科学现象,将个人和社会存在的道德问题归因为个体生物学原因,从而把宗教、文化和历史等因素剔除在道德之外。而宗教、历史和文化等因素与道德实践密切相关,这种做法最终会把道德的基本要素排除在外,容易导致道德问题简单化和个体化,认为只要通过自然科学的方式就能解决各种道德问题,期待用科技的进步来掩盖社会层面的问题和弊端,实际上造成的是一种价值观上的错位。
生物医学的发展以及由此对道德发生机制的研究进展正在对传统伦理学形成巨大的挑战,现阶段讨论如何使用这些技术来获得道德上的增强以及使用这些技术是否存在伦理上的合法性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而如何看待道德的生物属性,如何更深层次地理解人类自身的道德价值和信念,也就是如何理解道德的自然主义问题则更具有基础意义。总体而言,道德增强所体现的自然主义理念是符合唯物主义基本观点的,但是我们不应该使用唯物主义的观点将道德还原为纯粹物质自然来解释,也不应该用唯心主义的观点把道德完全排除在自然领域之外。人的道德、情绪和情感等并不会凭空产生,其根源在于客观的生物性。自然主义的观点在这里并不是断言科学的绝对可靠,更不意味着科学可以代替道德,而是提倡更真实地和清楚地看待道德、人性和人类自身,认识自己的物质性。但是,如果把自然科学原则在道德研究中推到极致,不仅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社会问题和道德问题,道德还可能工具理性化,陷入还原论的误区中,道德世界沦为物化的实体,人类社会的价值追求就无法立足。随着道德增强等道德领域自然主义形式的出现,对道德的研究是否依然要固守传统的抽象的论证研究方法,如何理解道德和科学的关系,如何理解伦理学和神经科学的内在关系和互动作用等,这些问题也亟待我们进一步研究和深思。
【叶岸滔:《道德增强:伦理困境与自然主义思考》,《学术月刊》2017年第3期。为适应微信风格,删除了注释,请见谅。阅读带注释的原文,请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关注本刊微信公众号,请点击上方蓝色的“学术月刊”,或扫描文末的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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