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安全保卫论文汇总十篇

栏目:科技资讯  时间:2023-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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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内安全保卫论文篇(1)

  二十一世纪我国进入文化事业大发展、大繁荣的新阶段,图书馆做为社会重要的信息资源基地,做为引导价值趋向、提高全民文化素质的场所,已经成为国家文化软实力的重要组成部分,获得空前的发展良机。为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服务,已经成为新时期图书馆工作的目标和出发点。图书馆在提升读者服务水平的同时,如何进一步理顺内部关系,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保证安全、正常运行,既是建设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客观要求,也是图书馆事业发展的前提和保证。

  笔者从加强图书馆安全管理的角度,分三个部分就新时期如何加强图书馆安全管理、明晰安全管理职责、理顺内部关系等进行分析和阐述。

  一、新时期图书馆的重要作用

  图书馆是由政府兴办的公益机构,是人民群众接受文化教育、学习文化知识、提高自身素质的课堂,也是人们搜集信息的重要渠道;是国家宣传大政方针,弘扬科学理论,光大正确舆论,提高全民政治素质的阵地,也是集散古今文献,介绍先进文化,激发学习兴趣,提高全民文化素质的窗口。

  应该认识到,新时期图书馆建设的步伐在加快,安全管理工作的节奏也必须随之加快。图书馆保卫和业务部门的工作人员要付出更多的精力去学习、研究和实践,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以适应对图书馆安全管理工作提出的新要求。

  二、新时期图书馆保卫与业务部门在安全管理工作中的关系特征

  1、具有共同的安全管理工作目标,但安全管理工作的范围和侧重不同

  新时期,由于图书馆向社会敞开了大门,使得社会上各种各样的人员很方便既可进入图书馆。由此除带来公共安全的隐忧外,各种一般性违规行为也呈大幅增加的势头,图书馆安全管理的难度加大并呈现出多样性和复杂性。因此,确保图书馆的安全和正常运行,既是保卫和业务部门工作的主要目标,同时也是全馆工作的重点和共同目标。

  保证图书馆的安全,维护员工正常的工作秩序、读者正常的阅览秩序是图书馆保卫和业务部门义不容辞的共同职责。图书馆有关制度和各部门的职责都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新形势下,这个共同职责和目标显得更加突出。但就保卫和业务部门在安全管理工作的分工来看,在这一总目标前提下,其各自的范围和侧重点是不同的。

  首先,保卫部门作为图书馆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安全工作的宏观管理,实施图书馆保卫工作的组织、宣传、指导、协调、维护秩序;组织火险、火灾的扑救和重要活动的警卫及单位内部保卫等,主要以监督、检查和公共区域的安全管理为主。

  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内部微观层面的安全管理,注重图书馆业务流程(包括读者服务、馆藏资料、数据等)各个环节的完整和安全,以部门内部的监督管理为主,。

  第二、在图书馆安全管理工作中,保卫部门主要侧重于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爆炸以及维护公共秩序等治安管理。

  按照《国家国家图书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均以国家图书馆为例)要求,国家图书馆保卫处负责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预防、处置和检查工作;负责治安保障,做好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现场控制、疏散读者和群众、维护公共秩序工作;协助处理一般突发社会安全事件。

  业务部门则侧重于与本部门业务工作有关的安全管理,读者服务工作中重大突发事件的预防、处置以及数据安全、馆藏安全等。

  如:根据《国家国家图书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业务处负责业务和读者服务工作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预防、处置和检查工作;负责因服务工作引发的读者或读者群体与一线业务部处的矛盾或冲突现场的控制、指挥、协调和处置工作;负责读者服务工作中各类突发事件的预防、宣传、教育工作;协助有关的业务部门处理一般的业务和读者服务工作中的应急事件。

  信息网络部负责特别重大、重大突发计算机网络和主要应用系统故障事件的预防、处置和检查工作等等。

  2、从属于同一安全管理系统,安全管理的要求相同,在安全管理系统中所处的位置不同

  国家图书馆安全管理系统最高机构是综合治理委员会,其成员分别为:主管安全工作的副馆长以及保卫处、业务处、行政管理处以及工会、纪检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领导。在安全管理工作上,无论是保卫部门,还是业务部门都要接受综合治理委员会的领导和监督,按照综合治理委员会的要求开展本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在安全管理上要同时实现七个“并重”(即安全防范管理与员工安全教育管理并重,硬件管理与软件管理并重,内部管理与外部管理并重,制度管理与人员管理并重、公共区管理与工作区管理并重、静态管理与动态管理并重,事前预防与事后检查并重)和“五化”目标(即安全措施规范化、检查监督经常化、安全制度完整化、人员考核常规化、应急防范超前化),共同打好国家图书馆安全管理的基础,做好国家图书馆的安全管理工作。

  但在国家图书馆安全管理系统中保卫和业务部门所处的位置不同。该安全管理系统由两大部分组成,其一是以保卫处为主的专职保卫队伍,主要执行馆赋予的安全保卫专门职责,是系统的主体;其二,是由全馆各个业务部门主管安全工作的领导以及治保委员等组成的兼职保卫队伍。在这个系统中,保卫处作为综合治理委员会的常设机构,负责其日常各项工作,协调监督、检查全馆各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并向馆综合治理委员会报告;业务部门在安全管理上接受馆综治委的领导并与之签定安全责任书,在本部门的各项工作中履行责任书约定的安全责任并接受保卫处的安全检查。

  3、执行同一个《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但在执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过程中分工和承担的任务不同

  为有效、及时处置各类突发事件,建立职责明确、运转有序、反应迅速、处置有力的应急机制,最大限度降低突发事件的危害,2011年国家图书馆制定、下发了《国家图书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该预案明确规定,其适用范围包括了国家图书馆馆区内的所有部门和各个重点要害部位。

  在执行《国家图书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过程中,国家图书馆保卫和业务部门按照分工承担不同的任务:

  根据《国家国家图书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行政管理体制,发生各类治安和火灾事件,由保卫处牵头处置;业务工作和读者服务中发生的各类事件,由业务管理处牵头处置;公共卫生事件和防汛工作中发生的各类事件、后勤保障和各住宅区发生的各类事件,由行政管理处牵头处置;计算机网络和应用系统发生的各类事件,由信息网络部牵头处置;其它部门具体负责一般突发事件的预防、处置和检查工作,配合突发事件牵头部门对本部门员工进行相关内容的培训并为实施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4、安全管理制度建设的出发点相同,制度建设的侧重点不同

  完善规范的安全管理制度是图书馆安全的保证。国家图书馆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而且根据图书馆事业的发展和安全形势的变化,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还在不断的进行补充和完善,但无论是加强对外防范和对内约束、监督,其出发点只有一个,确保国家图书馆的安全。

  在安全管理制度的建设上,保卫和业务部门根据各自的工作实际制定了侧重点不同的安全管理制度,如保卫部门对保卫人员的职责、要求以及责任落实、值班巡逻、治安防范,防抢、防盗、防火等全面、详细的规定;业务部门关于馆藏资料、数据管理、出入库规程、图书调拨和读者服务等方面的安全管理规定等。 这些具体的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可操作性更强,是图书馆安全管理制度的细化和补充。

  5、队伍建设的素质要求相同,但对人员技能要求不同

  国家图书馆非常重视员工队伍的建设,并将人才发展战略作为国家图书馆发展的重要内容。新时期,作为国家图书馆员仅仅是德才兼备已经不行了,在德才兼备的同时,还应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专业素质;较强的责任心和事业心以及较高的学、识、行的能力。这是对图书馆员工最基本的素质要求。

  保卫和业务部门作为图书馆的不同部门,除以上基本的素质要求外,在人员技能要求上,保卫部门强调要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懂得安全保卫基本业务的知识、具备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业务部门则要求在图书资料的采、编、阅、藏、参考咨询等方面有较强的图书管理专业技能和读者服务水平。

  三、处理好新时期保卫与业务部门的关系,为图书馆事业发展服务

  安全管理是图书馆的一项重要工作,决不是哪一个部门的事情。保障图书馆的安全,也是图书馆员工的共同要求。虽然在具体业务上保卫与业务部门分别履行不同的职责,但在确保图书馆安全这点上保卫与业务部门有着共同的目标和责任,它们之间是彼此相互监督、相互配合的一个整体。

  业务工作与保卫工作有着天然的密切的联系,保卫工作离不开业务部门的支持和帮助,业务工作的正常运行也离不开保卫部门的服务保障。

  新时期建立和完善保卫部门与业务部门之间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十分必要。要科学界定保卫与业务部门的职能,明确责任、任务、标准和考核方法,使安全管理工作职责明确、程序清楚、运行顺畅、操作规范,提高安全管理工作的效率和水平。要明确保卫与业务部门安全管理目标,变单一目标为双重目标。目前业务部门在管理上重业务轻安全是较为普遍的问题,保卫和业务部门应依据各自的职责在保证图书馆的安全的同时,相互配合做好到馆读者的服务,实现安全管理和图书馆业务工作的双赢。

  国内安全保卫论文篇(2)

  中图分类号:D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4)01-196-02

  一、警力设置与安全效益之间的关系

  通常而言,一个地区的安全状况如何,与该地区的警力配置有着密切的关系。警力这一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概念中,警力指警察队伍的综合战斗力与完成任务的能力。它包括编制、装备、训练、战术、策略与社会的关系等诸多方面;狭义概念中,警力指警察队伍中的编制人数。本文主要从狭义层面来论述警力配置的相关理论。对一个地区的安全工作来讲,警力究竟达到何种程度才比较合理呢?学术界认为,警察比例是衡量警力配置的标准之一①。评估警察比例,一般采用两种衡量指标:一是警察人数与人口比指标,可表述为每名警察比居民人口;二是警察人数与辖区面积比指标。笔者主要从第一个指标来分析理论上社会对警力的需求量。据萧伯符、张建良等老师调研,“我国警察占人口总数的比例是很低的,还不到万分之十,只有发达国家的四分之一。”②可以看出,相对于警务法治比较先进的发达国家来讲,我国警力仍有很大空缺,远未达到社会治安需求警力饱和值。

  实际生活中,我国高校安全保卫工作任务并非直接由警察来承担。阐明警察比例理论,主要是借以探究校园安全工作所需求的保卫人员数量。目前,国家尚未明文规定高校内部保卫人员人数必须与在校师生保持一定的比例,但各地自行规定的设定比例基本上在2‰以上③。倘若加上物业保安这一安保力量(下文将高校内设保卫机构人员和物业保安统称高校安保人员),高校安保人数实际设定比例已远远高于我国的警察比例。然而,近年来,在校园内发生的自杀、火灾、校园暴力等各类事件屡见不鲜,高校安全状况不容乐观,如“马加爵故意杀人”、“我爸是李刚”等事件,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据不完全统计,2008年教育部直属高校发生学生极端问题63起,凸显了高校脆弱的安全管理体系。其实,教育部收集到的数据仅仅是直属高校无法隐瞒的重大安全案(事)件。由于国内各高校并未如英美国家一样建立年终数据公示制度,高校为凸显发展之成绩,总会隐报一些情节稍显轻微的案(事)件,这可称为高校安全黑数。我们可参照美国犯罪统计理论来思考我国校园安全黑数的具体情况。

  美国对犯罪的统计有三种方式:统一犯罪报告、全国犯罪受害人调查、自我报告调查。统一犯罪报告由各地警察机构向联邦调查局报告发生在自己辖区内的犯罪,类似我国官方公布的犯罪统计表。全国犯罪受害人调查由联邦司法部的司法统计局以抽样询问方式对参加此项活动的家庭进行调查,进行犯罪受害人调查的主要原因是,政府意识到犯罪受害人在很多情况下都未将被害情况报告给警察,开展犯罪受害人调查可以弥补统一犯罪报告在犯罪调查方面的不足。全国犯罪受害人调查得出的数据基本上要超出统一犯罪报告的一倍多。自我调查报告时研究人员让受调查人报告自己是否有过犯罪行为的调查。自我调查报告显示,美国高中生中至少有1/3的人有盗窃行为,有20%的人有严重暴力犯罪行为。

  通过对美国犯罪调查统计情况可以看出,现实中的犯罪形势要比官方统计所显示的更加严峻。同样道理,相对于显型安全形势而言,我国高校隐型安全形势要更为严峻。笔者认为,除却高校本身所具有的社会化程度提升、刑事政策保护、相关案(事)件被内部消化等因素外,内设机构安保人员安全管理权力缺失是导致高校安全形势严峻的比较重要的成因。

  二、零和博弈呼吁高校安全管理权限和能力的明确

  目前,我国高校安全工作仅依据一些政策和规定运行。比如,2002年12月,教育部、公安部出台《关于加强高校安全保卫工作的通知》,2006年9月公安部下发《关于实施社区和农村警务战略的决定》等等。至今,我国仍未颁布《校园安全法》。各地虽根据地方法规进行了一些改革,但尚未形成统一有效的模式。相比较而言,西方许多发达国家纷纷制定了校园安全法,对校园安全工作统一了模式和方法。早在上世纪60年代,美国就由各州立法建立了校园警察,并且于1990年公布了《校园安全法》,西欧、日本、新加坡等国家同样也建立了一套以保护校园安全为内容的法律法规体系,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为其校园安全管理提供了执法依据。正因为我国目前没有一部专门性的《校园安全法》,高校保卫人员性质定位、职能范围、安全管理权限、危机评估、应急预控、正当程序、责任追究等内容便无法可依,在严峻的安全形势下,高校保卫人员的安全管理权限和能力范围就会陷入单位内部行政自由规范的窠臼。

  笔者从警察学和经济学的角度,来思考强化高校安全保卫人员安全管理职权和能力的必要性。警察行为科学理论认为,警察与犯罪有密切关系。警察执法方式和效果会间接影响犯罪率的高低和犯罪行为的区域分布。从经济学角度来讲,警察与违法犯罪分子实际上处于博弈状态。博弈是指在多决策主体之间行为具有相互作用时,各主体根据所掌握信息及对自身能力的认知,做出有利于自己决策的一种行为。根据相互发生作用的当事人博弈双方的利益收获及受损情况来分,博弈分为正和博弈和零和博弈。警察与违法犯罪分子双方关系是典型的零和博弈,即在严格竞争下,一方的收益必然意味着另一方的损失,博弈各方的收益和损失相加总和为“零”。而警察与群众之间则是正和博弈,即博弈双方的利益都有所增加,或者至少是一方的利益增加,而另一方的利益不受损害。警察与犯罪分子之间的零和博弈要求警察执法尽量科学合理,以预防犯罪发生或最大化减少犯罪所带来的负面效果。而要提高警察执法效果,改良警务模式是可选择的模式之一。上世纪80年代,面对被动型警务无法解决的严峻犯罪形势,西方推生了第四次警务革命④。第四次警务革命以社区警务为标志,通过强化警察社区服务功能,引导群众共同做好警务工作,这与我国公安群众工作路线有异曲同工之趣。

  我国高校安全保卫工作在性质、内容、对权能的变革需求等方面非常类似警务工作。警务理论和实践中的一些先进成果可借鉴引入到高校安全保卫中来。首先,高校安保人员与学校师生是一种正和博弈,而与违法犯罪分子则是一种零和博弈。这两种博弈均要求明确高校安保人员的安全管理权限,以预防并控制违法犯罪案(事)件的发生。自从1994年4月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的意见》,取消了高校安全执法权限后,高校保卫机构至今仍无任何执法权。也正因如此,国外正在进行的第五次警务改革暨警务私有化并未影响到我国高校安保工作。高校保卫机构安全管理权限和能力的缺失导致无法有效处置违法犯罪案(事)件,模糊处置成为常态。另外,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当前情况下,即便物业保安因警务私有化改革而拥有了部分执法权,但由于我国高校保安学历低、能力不高、服务水平欠缺也是一大软肋。据中国保安协会的一份调查资料显示,在保安队伍中,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仅占0.8%,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占9%,具有初中文化程度的占89%⑤。目前,这些保安从业人员只有单位内部的简单培训,有的根本就没有培训。与美国、韩国、新加坡等国家相比,我国物业保安的工作能力有待提高,服务意识也有待提升。

  三、校园安全工作机制改革刍议

  美国是校园警察改革的发起者和奠基者。1903年耶鲁大学娼妓成灾,严重影响学校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学校从地方警察局借用了两名警察协助工作,这是美国校园警察的雏形。70年代,经过校长和学者的呼吁,校园警察逐步在各高校推广实施,并在90年代得以完善。美国校园警察有以下特点,一是管理体制上要接受校长领导;二是校园警察为专职警察,享有维护秩序、打击犯罪和校园服务的职能;三是校园警察一般由退役警察、退役军官、高校毕业生担任,素质相对较高;四是校园警察定期要接受培训。美国校园警务工作可形象描述为主动式警务⑥。美国高校安全保卫人员除校园警察外,也包括高校内部保卫人员和物业保安人员。不过,校园警察是高校安全保卫的主体力量,而内部保卫人员和物业保安人员只是辅助力量。因校园警察在高校安全保卫工作中作用突出,奥地利、日本等国也纷纷建立了类似组织体制。校园警察体制为我国高校安全管理创新提供了模板。

  随着我国高校安全问题的日益加剧,我国在高校安全管理体制上也有所创新。《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加强高校安全保卫工作的通知》(教社政[2002]11号)指出“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明确要在重点院校派驻公安机构”。各地公安机关也非常重视高校安全工作,根据实情建立了校园警务室。我国高校校园警务室与西方校园警察有很大不同。一是管理体制上受公安派出所领导,业务上对高校安全工作进行指导;二是主要负责户口管理、案(事)件处置和案发后现场保护,享有一定的强制权力,但实际操作中运用较少;三是不参加校园巡逻,不负责校园安全预防;四是不负责校园师生服务;五是常住民警较少,各地因警力紧张,每个校园警务室民警一般还承担着其他警务工作,民警到校园警务室率比较低。校园警务室在高校中的工作可形象描述为被动式警务。目前,我国高校安全预防、日常巡逻、危机演练、纠纷调解等主要工作基本上仍由内部机构保卫人员及物业保安来实施,实际效果不明显,改革的空间仍很大。中央及各地应尽快深化校园安全勤务机制改革,整合安全保卫力量,推动高校安全建设取得更大成绩。

  注释:

  ①警察比例并非是衡量警务工作效能的唯一标准,而且可能也不是最有效的衡量标准。每个地区的治安状况复杂程度不同,同等条件下的警力并不能保证取得相同的效果。不过,犯罪社会学家认为,在一定条件下,每个地区的犯罪数是饱和的,不会有太大变化。因此,用警力衡量警务工作效能也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②《法治之下警察行政权的合理构建》出版日期为2008年,因此这一数据最多是2008年萧伯符、张建良等老师调查所得。至于最新比较数据,笔者尚未收集到。但基于第四次警务革命的影响,世界各国的警务改革显示出无增长改善的特点。因此,中国与发达国家的警力比较应该不会有太大改变。

  ③高校内部安全保卫工作运行的主要依据有:国务院下发的《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中央综治办、中央维稳办、中共教育部党组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维护高校稳定工作的通知》(教党[2007]9号)、《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试行)》(教政[1997]3号)等法规文件。但是这些法规文件并未对高校内部的保卫人员与在校师生在人数上进行规定。各地则在根据实情的基础上,对这方面进行了明确。如《重庆市高等院校内部安全稳定工作暂行规定》第四章第十一条指出:“学校教职工、全日制在校学生总数在5000人以下的,按不低于千分之三的比例配置;学校教职工、全日制在校学生总数在5000―10000人的,按不低于千分之二点五的比例配置;学校教职工、全日制在校学生总数在10000人以上的,按不低于千分之二的比例配置。”山东等省也有类似规定。

  ④从现代警察建立以来,学者们认为共发生了四次警务革命。第一次是新警察的产生,以伦敦大都市警察建立为标志,警务理念强调预防;第二次是警察专业化运动,以美国警察专业化运动为标志,警务理念强调预防和打击并重;第三次是警察现代化,以欧美各国的警察现代化运动为标志,警务理念强调打击。第四次是社区警务,以欧美各国的新警察模式改革为标志,警务理念强调回归预防。也有学者认为现在正在发生第五次警务革命,即警务私有化运动或第三方警务活动,即社会组织和公民参与警务活动。

  ⑤这份调查资料是笔者从夏菲主编的《治安管理研究》中摘选而来。而夏菲则是从黎明在《决策探索》2003年第10期发表的《保安:功过是非各几多》中引用而来。因此这个数据应该是2003年之前调研得出的。不过,笔者对最近学者们在这方面的研究进行了调查,发现基本仍在使用这个数据,却都未说明数据之出处。而且,中国保安协会等权威组织也没有最新的数据收集。笔者认为,我国保安队伍素质或许并未有太多改变。

  ⑥被动警务模式和主动警务模式是基于不同的警务风格来划分的。按照王大伟老师的观点,被动警务模式也称反应警务论,它强调接报案后警察的快速反应,反应时间作为衡量警察效能的重要标志,也称“消防队”式的警务。主动警务模式也称先发警务论,它强调治理犯罪重在预防,社会各界的合作是减少犯罪的根本途径。现代警务正在从被动警务向主动警务转变。

  参考文献:

  [1]王大伟.欧美警察科学原理[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7:450.

  [2]周向红,孟娜.美国高校安全保障机制经验及启示[J].江西行政学院学报,2010(3).

  [3]马跃.美国刑事司法制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13-29.

  国内安全保卫论文篇(3)

  “所谓法的规则有效性,按照阿尔尼奥的主张:法的规则有效性主要就是一种依其形式化的鉴别标准而确立的形式效力。”笔者认为法在形式上主要有以下五个特征:(1)规范性;(2)国家创制性;(3)公开性;(4)普遍约束性和强制性;(5)体系一致性。下面,笔者就以上述五个方面为鉴别标准,分析我国职业安全卫生标准是否确立了规范有效性。

  一、职业安全卫生标准的规范性分析

  根据《标准化工作指南第一部分标准化和相关活动的通用词;C》的定义,所谓“标准”就是“为了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的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就是“为各种活动或其结果提供规则、导则或规定特性的文件,是诸如标准、技术规范、规程和法规等这类文件的通称。据此,所有的标准都是规范性的,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当然也不例外。

  二、职业安全卫生标准的国家创制性分析

  “国家创制性”要求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第一、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第二、该国家机关获得了立法的授权;第三、依照法定程序创制。我国《标准化法》将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个层级。下面分别介绍不同层级的标准的制定主体、授权根据和制修订程序,以供对比分析。

  《标准化法》和《国家标准管理办法》都规定,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法律对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安全生产法》第10条和《职业病防治法》第11条分别对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制定主体作了规定。

  国家标准的制修订程序分为普通程序与快速程序两种。根据《国家标准制定程序的阶段划分及代码》,我国国家标准制定的普通程序划分为九个阶段:预阶段、立项阶段、起草阶段、征求意见阶段、审查阶段、批准阶段、出版阶段、复审阶段、废止阶段。根据《采用快速程序制定国家标准的管理规定》,符合一定情形,制定国家标准可以采用快速程序。采用快速程序制定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时,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标准化法》第6条规定,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行业标准由行业标准归口部门统一管理。”根据《行业标准管理办法》,我国行业标准制定的程序大致分为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备案、出版、复审等阶段。《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管理规定》对安全生产的行业标准的制修订程序作了较详细的规定。

  《标准化法》第6条规定,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制计划、组织制定、审批、编号和。《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对地方标准的制修订程序作了规定。

  《标准化法》没有对企业标准的制定主体作具体规定,从语境中似乎可以推出企业标准的制定者就是企业自己。《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标准由企业制定,由企业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主管领导批准、,由企业法人代表授权的部门统一管理。”《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了制定企业标准的一般程序。

  综上,职业安全卫生的企业标准的制定者不是国家机关,因此首先被排除在法律之外。其次,职业安全卫生的地方标准虽然是国家机关制定的,但根据《立法法》,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没有立法权。地方标准因不符合第二个条件,因而也不是法。第三,根据立法法,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者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卫生部只有制定部门规章的权力。因此,出自这些部门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只有穿上“规章”的外衣,才能挤进“法”的队伍。把标准看作规章,主体和授权根据上都可以成立,唯一的问题是制定程序。《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对规章制定程序有专门规定,主要包括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和公布几个环节。而标准的制修订,不是依照上述程序进行的,虽然各制定环节的名称与规章相似,但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却有很多区别。从这个意义上讲,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修订程序并不完全合法。

  总而言之,从“国家创制性“的角度看,企业标准和地方标准都不具有法的有效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位相当于部门规章,但制定程序有待完善。

  三、职业安全卫生标准的公开性分析

  法的公开性要求事前对公众。首先,法应该在事前公布。其次,法应该对公众公开。如上文所述,根据《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的规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都必须由一定机关统一审批、编号、,企业标准也必须由企业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主管领导批准、。至于怎样标准,上述部门规章没作具体的规定。

  实践中,行政部门的强制性职业安全卫生标准的批准公告,只列出批准标准的标准编号、标准名称、被代替标准号、采标情况及实施日期、标准的出版社等信息,并不直接公布也不另附标准的正文。

  综上,以法的公开性的尺度来衡量,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在事前公布方面做的较好。但在对公众公开方面,标准的公布与法律相比有较大反差。公开性不足,是标准被视为法外之物的一个重要原因。

  四、职业安全卫生标准的普遍约束性和强制性分析

  法的普遍约束性体现在法在一定的国家权力所辖的范围内对全体社会成员都具有普遍拘束力。法的强制性体现在,法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谁违反了法律,就会受到法律的惩罚,除非他有可以免责的法定情形。

  根据对社会生活的作用方式,我国法律把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根据《关于加强强制性标准管理的若干规定》,强制性标准包括要求全文强制执行或部分条文强制执行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和强制性地方标准。可见,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的划分,是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而言。企业标准都是自愿性的,无所谓强制性和推荐性之分。强制性标准的范围,法律法规有严格的限制。强制性国家标准,主要以保障国家安全、防止欺骗、保护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保护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为正当目标。强制性标准或强制条文的内容应限制在有关国家安全的技术要求以及保护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等八个方面。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大都与保护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有关,因此强制性标准居多。

  《标准化法》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因此,强制性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具有普遍的约束力,适用于一定范围内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用人单位。推荐性职业安全卫生标准仅对自愿采用的企业适用,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也无强制力。强制性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具有强制效力,义务人无论是否愿意,都必须执行。违反了强制性标准,就会受到法律的惩罚。对此,《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都有规定。

  综上,从法的普遍约束性和强制性角度看,强制性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具有普遍约束性和强制性,与法同效。推荐性职业安全卫生标准不具有普遍约束性和强制性,是一般的技术规范。

  五、职业安全卫生标准的体系一致性分析

  一国法律体系是一个和谐统一的整体。法律体系内部的各组成部分之间、各组成部分与整体之间不得相互矛盾。法的体系一致性要求一个规则体系不仅自己内部和谐一致,而且要与一国法律体系的其他部分以及法律体系整体和谐一致。

  目前我国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在体系一致性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是强制性标准的问题。强制性标准是按照标准制定的程序产生的,编写格式及内容表现形式也完全按照标准执行;强制性标准是按照技术标准体制管理,接受技术标准法规调整的,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技术成果。强制性标准的这些特点,与我们通常理解的法律概念格格不入。

  (一)依据宪法和立法法,我国目前具有“法”的性质的法律形式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将强制性标准作为法的一种形式渊源,在国内法上缺乏依据。

  (二)根据现代法治原理,只有法才可以对公民设定强制性义务。“强制性标准从形式渊源上来讲,并不具有法的性质,但从实质上又给公民设定了强制性的法律义务。这就使得强制性标准面临一个尴尬的局面,不具有法的性质的文件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设定了法的义务,成为法外之法。”

  (三)宪法、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与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对于法律与行政立法的程序均作了明确的规定,防止行政立法权的滥用,强化了行政法规与规章的法律效力。行政法规和规章一般都强调程序的民主性、透明性与公开性。而强制性标准的制定程序并不具有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的严格程序。缺乏有力的外部监督,有些主管部门运用起权力来自然很随意。

  (四)由于强制性标准的法律位阶不明,导致强制性标准无法融入现行法律效力等级体系。在强制性标准与相关法律法规发生抵触时,将会出现无法处理的情形。

  综上,强制性标准的技术法规化对我国法律体系的和谐一致带来某些消极影响,不符合法的“体系一致性”。

  国内安全保卫论文篇(4)

  在世界范围内,现在的职业健康监护是一个复杂而庞大的体系。在工业发达国家基本都发展成熟,制度也趋于完善。其主要内容在法律上也都分为“护”和“监”两部分。“护”主要包括接触控制(即职业性有害因素的环境监测、接触评定),医学检查(即就业前和定期的健康检查,健康筛选以及职工职业病致残的劳动能力鉴定等)和信息管理。“监”则主要指各国卫生行政机构的监管。但毕竟每个国家国情不同,对于职业健康监护也都呈现各自鲜明的特点,故笔者就较为典型的几个国家进行介绍分析。

  一、域外职业健康监护的基本内容

  1.美、英职业健康监护的基本内容。美国在1970年颁布了《职业安全和卫生法》,英国的《职业卫生安全法》基本学习美国的做法。两国的职业健康监护的主要内容主要规定在各自的职业卫生安全法中。具体来说,美国的最大特点是无论是在接触控制,医学检查还是信息管理方面,法律中都制定了详细而严格的标准。在信息管理方面,美国主要分为建立健康监护档案,进行健康状况分析以及对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管理三方面内容。英国直接借鉴美国的经验,其中最突出的特点是提出了综合性健康方案。它包括建立职业医学与护理信息数据库、健康教育、个人咨询、健康风险评级、定期身体检查、离职前身体检查、健康促进方案和妇女保健方案等一系列内容。在行政监管方面,美国确立以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局为执法机构、职业安全卫生复审委员会为监督机构的职业卫生监管体系。英国依照美国的模式,确立以健康与安全委员会为执法机构,健康与安全执行局及下设的监察员为监督机构的职业卫生监管体系。

  2.日本职业健康监护的主要内容。日本的职业健康监护制度规定在1972年颁布的《劳动安全卫生法》中,与美英相同,日本对于职业健康监护中的接触控制,医学检查和信息管理等方面也制定了详细严格的标准。但其与英美不同的最大特色在于更加注重人性化的关怀。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健康促进的概念日益为人们所接受,其中作业场所健康促进或称职业健康促进,尤为受到关注。其目的是要创造卫生、安全、满意和高效的作业景观,保护充满活力的人力资源。而善于创新的日本,就根据这一理念把其卫生安全法中关于职业健康的专章直接命名为保持、增进健康的措施,并提出了雇主“愉快舒适状态”的概念,用较多的笔墨对要形成愉快舒适的工作场所环境提出具体要求。在行政监管方面,日本同美、英区别不大。依据安全卫生法确立了由劳动厚生省为监管主体的职业卫生检查体系。

  3.德国职业健康监护的主要内容。1894年,德国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事故保险法(包括职业病),职业同业协会作为该法的人也随之诞生。1911年将事故保险列入帝国保险规定。1997年把它收入社会法第七卷。对于职业健康监护,德国最大的特点在于比起事后的治疗和赔偿,其更重视预防。德国颁布了专门的法律法规,包括有劳动保护法、工作场所规定、企业基本法法规等,这些法律中都明确规定了劳动场所的设计和施工中的标准,企业自主监督管理的方式和制度、各方主体在职业安全卫生中的职责和任务,现在这些劳动保护的法律都被列入到社会法的范畴及上文提到的社会法第七卷中,统称为事故保险法。另外,德国的职业卫生体制模式实行双轨制模式,即由企业监督局和职业同业公会共同监督企业的安全卫生。企业监督局属于政府机构,他们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监督本周范围内的所有企业。而同业公会不是德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组成部分,从资金运行上是自我管理,对于国家而言是自治机构。因此可以称其为半官方的自治机构或公众权益机构。

  二、域外职业健康监护的新特点

  1.建构了政府、雇主、工人三方共同“管理”职业安全的制度框架。按照国际劳工组织的《职业安全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155号)》的要求,世界上主要发达国家都建立了不同形式的有政府、工人组织和雇主组织参加的全国职业安全卫生三方协调机构以及在作业场所建立劳资双方安全卫生委员会。其目的是职业安全卫生工作应由政府、雇主和工人三方共同管理。于是,这种模式形成一个由政府监管,企业自主管理和雇员参与管理的三方协调机制。这种总体趋势在工业发达国家已经逐步形成,有些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还把这种管理机构的设置列入了条款之中。

  2.制定严格的职业卫生标准。随着各国对于职业卫生的日益重视,也在与职业卫生相关的各个领域中制定了严格的卫生标准,以规范雇主的行为,降低职业病事故发生的频率,并体现在立法中。其中,美国最有典型,制定标准的机构数目多、专业性强、细致程度高。在职业卫生方面对工作环境的控制标准.以及对工作场所消防、医疗和急救设施设置都有非常细致的规定。美国制定的标准被多个国家引用,很多方面也成为国际通过的标准。

  3.非官方中介组织的兴起。由于卫生行政部门在经营管理的效率上备受挑战,行政业务的开展也没有达预期效益,站在防止浪费经费或保障人民权益角度上考虑,一种中介组织便慢慢成为职业健康监护的一类主体。例如我国台湾地区,由于涉及技术人力与测试设备,场地和医学检查等多方面都受到编制限制,台湾的行政部门就将技术性业务委托或外包给民间。又例如上文介绍的德国非政府的公众权益性团体职业同行协会的存在,其成功运行可能使设立非官方中介组织在未来成为一种趋势。

  4.注重预防性卫生监护。回顾典型国家的职业健康监护内容,不难发现,不论是制定严格的标准,适合国情的各项制度,其理念都在于预防职业病的发生,将职业病的危害从源头上降低。而预防性的卫生监护除了接触控制和制定职业安全卫生标准之外,还包括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和对雇员的安全培训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的企业,依法向主管的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而对雇员的安全培训,各国职业安全卫生法也都有详细规定。

  5.赋予劳动者更多的权利和强化劳动过程中各方的责

  任。根据劳动者弱势地位的理论,在实际中,各国法律制定的目的和倾向性都是保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因此规定了劳动者享有参与权、工作保护权、知情权等一系列基本权利,其中比较突出的两项权利是拒绝工作权和停止工作权。而对制造商和除雇主和雇员之外的个体经营者,法律也赋予了相应的责任。首先,对于在劳动中用于保护劳动者的一些物品和物质,他们的制造商是负有总责任的。其次,雇员和除雇员以外的个体经验者也有相应的责任。

  6.职业健康监管制度不断完善。首先,各国(地区)在法规中均明确规定了负责监督监察实施安全卫生法的最高权力机关,而且,很多国家还专门设立监察员这一角色,以相当的权力来防止与遏制职业安全事故的发生。另外,大部分工业发达国家的法律还规定成立“职业安全与卫生委员会”、“咨询委员会”、“职业安全与卫生理事会”等组织,来协助政府做好调查、监督工作。发展中国家(地区)的情况有类似之处。

  三、域外职业健康监护对我国的启示

  1.职业健康监护的立法体系启示。从立法体系而言,据上文所述,西方工业发达国家关于安全及卫生的法律都归纳在同一个框架体系中。安全与卫生实行的是合一的体制。这一点从他们的法律名称就能明显的看出:美国、英国均称“职业安全卫生法”,日本称“劳动安全卫生法”,台湾地区也是如此。而我国在安全卫生立法方面,是将“安全”与“卫生”分别规定于两个法律,分属不同的政府部门监管。而随着政府部门职权的调整,法律对各部门权限界定含糊不清,多部门之间相互沟通协调不利,导致了行政滥用和行政缺位的现象。这主要表现在“安全”与“卫生”分离,卫生方面制定“职业病防治法”,安全方面制定“安全生产法”。然而,职业安全与卫生息息相关,我们应借鉴国外工业发达国家的做法,将我国法律合并修正为“职业安全卫生法”或“劳动保护法”,以求建立一个完整的职业安全卫生的法制体系。在这一问题上,值得立法者思考。

  2.职业健康监护的主体启示。从职业健康监护的各个主体而言,按照国际劳工组织的《职业安全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155号)》的规定,要求政府、雇主、工人三方承担各自的职责,并建立三级协调系统来防范职业病的发生和保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西方工业发达国家的这种三级协调体系已经构建,原因在于其政府,企业和工人组织都有完备和成熟的发展。而我国虽然已经加入了此公约,但是由于我国的工人组织发展极不完备,还不具备成为其中一级的实力,因此,并没有达到公约所要求的三级协调系统,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达到155号公约提出的要求尚需时日。另外,对于如何增加行政机关的效能同时又不造成政府财政负担,非官方的有资质的民间机构加入到职业健康监护的监管工作中的这一做法对我国发展职业卫生监管也是有一定的创新和借鉴意义的。

  3.职业健康监护的具体内容启示。从职业健康监护的具体内容而言,我国不论是在在接触控制、医学检查、信息管理,还是行政机构的监管等各个方面都与国外发达国家的水平有相当的差距。例如在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中就缺乏对高温作业、重体力劳动、精密作业、高架作业及异常气压作业等特殊作业减少劳工工作时间的相关规定。而这些规定都是与劳动者的职业健康存在密切关系的,在国外都是有严格的规定的。另外,我国对职业病的医学检查水平不高,对卫生统计工作和职业健康档案信息的调查、收集和反馈分析方面思想上不够重视,执行中渠道不完善。在监管方面,我国也没有设立监察员制度,这对于幅员辽阔的中国来说,成为了职业健康监护实施范围小,对患病劳动者治疗效果差的主要原因。因此,对于职业健康监护的发展,我国还是任重而道远。

  参 考 文 献

  [1]郑尚元,李海明,扈春海.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2]秦国荣.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研究[M].南京: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

  [3]现代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典型经验系列丛书编委会.台湾地区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经验[M].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4(6)

  [4]现代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典型经验系列丛书编委会.香港地区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经验[M].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4(6)

  [5]肖云龙主编,杨乐华,何滔副主编. 基层职业病防治指南[M].化学工业出版社,安全科学与工程出版中心,2006(1)

  [6]陈根锦.职业健康与安全政策——香港新自由政策体系个案研究[M].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1)

  [7]Jeene Mager Stellmen,et al主编.闪淳昌等编译.职业卫生与安全百科全书(第四卷)[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2

  [8][美]罗伯特·A·高尔曼著.马静等译.劳动法基本教程——劳工联合与集体谈判[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国内安全保卫论文篇(5)

  前言:在现代企业生产生活的各项任务中,企业保卫是维持企业稳定发展与社会长治久安的重要环节,是保障企业工作人员生命与财产安全的最基本工作。而为了让企业保卫工作能够更有效的施行,就需要发挥思想政治工作在指导企业保卫方面的重要能力了,通过对企业安保负责人员进行思想政治工作,为企业培养一支思想坚定且能力出众的安保队伍。

  一、企业保卫工作内容及其现状

  (一)企业保卫工作内容

  企业保卫工作就是对企业日常生产生活的各项活动的安全负责的一项企业运营必不可少的重要工作,这项工作不仅要负责维护企业日常安全秩序,保障企业工作人员的生命与财产安全,也要注重对治安防卫与消防灾情防卫,最大限度地减少企业内部发生案件或事故的几率。尤其是随着社会经济与科技的进步,企业内部电子设备越来越多,消防安全的重要性日益增加,这就需要安保人员加强对消防管理,对重点防火区域进行重点管理,定期检查,同时还需要及早制定一套完善的企业内部消防机制,预防与救灾两手抓[1]。

  (二)企业保卫工作现状

  目前我国企业保卫队伍中大部分安保人员都能够做到认真负责,时刻关注企业各项安全问题,为企业日常安全稳定做出了极大贡献。但是这其中也存在许多不足,有一部分安保人员尽管忠于职守,但是对其工作范围认识不清,有些日常保卫的内容并没有被认识到,也就谈不上实施。而另一部分工作人员则由于工作量较大且工作内容重复性强,同时各项待遇没有达到他们的预期,因此在工作中偷工减料,给企业日常生活带了安全隐患。这些不足主要体现在一下几点上。

  首先安保人员对企业保卫工作内容认识不足,很多人将企业保卫工作简单地当做站岗、巡逻与看门,没有认识到企业内部人员治安问题与消防安全问题等,这样一来他们会任务企业保卫工作可有可无,二来真正重要的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

  其次在某些条件艰苦的企业中,其工作环境不如大多数企业舒适,安全保卫工作的任务却比大多数企业艰巨,就导致部分安保人员对本职工作抱有不满,带着这种情绪参与工作,必然会影响工作效率。

  最后,有许多工作人员尽管参加了企业保卫工作,却缺乏安全责任意识,不能明确安全防卫工作在企业生活中的重要性,将之视为一项混日子的工作,对企业安保工作缺乏热情,遇事得过且过。这些都是目前我国企业保卫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重点问题[2]。

  二.企业保卫工作的特点及思想政治工作对其的影响。

  (一)企业保卫工作的特点

  首先,企业保卫工作具有复杂性。企业保卫工作就其工作性质来说类似公安基层组织,但是又并不是公安基层组织,只是企业内部各部门中的一个,这就要求企业安保工作既要进行治安保卫工作,同时还要兼顾企业内部管理工作,这就使企业保卫工作充满复杂性。

  其次,企业保卫工作具有重要性。企业保卫工作本身并不是企业生产的一部分,无法为企业带来直接的经济效益,因此在部分企业中保卫工作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但是这些企业忽视了只有依靠保卫工作的有效实施,企业其他工作才能得以实现这一重要前提[3]。

  最后,企业保卫工作具有危险性。企业保卫工作的本质就是将危害安全的各项因素排除在企业生产生活之外,这就决定了这项工作本身有其危险性,一旦出现不法分子想要对企业生活造成威胁或因企业生活中安全意识不到位而发生事故时,企业安保人员就需要站在所有企业工作人员之前,保障他们的生命与财产安全。

  (二)思想政治工作引导企业保卫工作进步

  由于企业保卫工作的危险性以及工作环境相对较差,经常需要值夜班,使很多安保人员对这份工作缺乏热爱工作作积极性较低,这样就导致企业保卫工作效率也随之降低。为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需要企业对安保人员进行思想政治工作。通过思想政治工作来提升他们的职业自信与职业热情,从心理用嫔咸岣咚们的工作积极性与坚定性。

  思想政治工作还能够加强安保人员对本职工作的认识,让他们了解到,自己的工作对企业来说至关重要,自己的工作效率关系到整个企业的稳定安全,培养他们是安全保卫意识与责任意识,提升他们对本职工作的认同感,也提升他们进行保卫工作的勇气,发生紧急事件时能够及时履行其保卫职责[4]。

  思想政治工作也包括对安保工作指导思想的教育,部分安保人员有着足够的工作热情,但是由于他们缺少科学合理的指导思想,在发生紧急事件时会因为策略失误而造成事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这就需要思想政治工作来培养他们梳理科学合理的保卫工作观念,这样一方面得到科学理论指导的保卫工作更加有效率,很多突发事件能够在其未发生之前就得到解决,避免了事态扩大;另一方面也能使安保人员在投身保卫工作的同时,保证自身不受到伤害。

  思想政治工作也可以与公司奖惩制度相结合,目前大部分公司的资金都用于经济效益的生产活动中去了,因此对企业保卫工作的投入资金较少,导致企业保卫工作缺乏资金支持,其中就包括对安保人员工作待遇的提升,奖金福利的发放等方面。这些待遇的缺失会直接影响到安保人员的工作热情。这就需要企业将思想政治工作与奖惩制度相结合,在不能减少对安保人员的福利的同时,还要加强对安保人员的思想政治考核,把思想政治学习也计入考核范围内,对思想政治学习优秀的安保人员不仅进行物质奖励,还要进行公开嘉奖,而那些各方面不甚理想的安保人员则要进行重点思想教育[5]。

  与此同时,思想政治工作不应只面向安保人员,也应当面向整个企业。企业可定期由各部门分别组织思想政治工作,培养全体工作人员的安全责任意识,让所有参与企业日常生产生活工作的人都能够意识到企业保卫工作的重要性,使他们在工作中有意识地配合企业保卫工作进行。这样既可以减轻安保人员的工作压力与工作强度,同时也能更好的推动企业安全发展。

  结论:企业保卫工作是维护企业稳定的重要工作,企业安保人员为了更有效地进行工作,必须要接受思想政治教育,企业也必须要为安保人员创造出进行思想政治工作的环境,培养安保人员的安全责任意识与职业道德,将企业保卫工作重视起来,切实提高企业各项工作的安全性。

  参考文献:

  [1]吕杰. 试论思想政治工作对企业保卫的作用[J]. 东方企业文化,2014,12:39.

  [2]吴川. 以思想政治工作促进企业保卫工作之我见[J]. 东方企业文化,2015,24:86+88.

  国内安全保卫论文篇(6)

  科学发展观有着极为深刻的时代背景,它是我们党在审视当今国际政治经济关系、科学分析我们面临的机遇和挑战、紧密结合我国社会经济深刻变化的基础上提出来的。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是基于我国基本国情的必然选择,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阶段的客观要求,是对国际社会发展经验教训的合理借鉴和总结我国发展实践的重要理论成果,是有效解决我国改革发展进入新阶段出现深层次问题的一剂良方。

  上世纪89“东欧剧变”后,随着前苏联解体,二战以后形成的美苏两极对立的冷战格局被打破,世界出现了政治多极化的趋势,这是当今国际形势的一个突出特点。世界多极化发展的总趋势不会改变,但其进程比较复杂、曲折。进入新世纪,我国在国际舞台新一轮调整中继续处于主动、有利地位,为我国争取一个较长时期的和平国际环境及周边环境,为我国快速发展提供了难得历史机遇。目前,世界正处在各种力量重新分化组合和利益重新分配的关键时期,国际形势错综复杂,影响和平与发展的不确定因素依然存在;民族、宗教矛盾和边界、领土争端导致的局部冲突时有发生。十六大报告也明确指出:“世界还很不安宁,人类面临着许多严峻挑战。”实践证明:科学发展观的提出,对解决各类错综复杂的国际、国内问题,有着极其重要的理论指导作用。

  进入二十一世纪,随着世界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各国经济相互依赖、相互依存程度日益加深,整个世界经济呈现一种全球化的趋势。对我国来说,经济全球化趋势是一个难得的历史机遇,也是一个巨大的挑战。西方发达国家目前在政治、经济、军事、技术、人才、管理以及贸易、投资、金融等方面仍占有优势,而广大发展中国家包括我国在内,经济和技术水平还相对落后,从总体上仍处于不利的地位。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虽然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随着改革开放进一步深化,各种深层次矛盾也日益凸现出来,客观上对我们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科学发展观的提出,也是我党加强理论建设一项重要成果,为我国深化改革,迎接挑战,加快发展指明了方向。

  邓小平同志讲过“发展是硬道理,落后就会被动挨打”。目前,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口多,底子薄,生产力不发达,科技发展不均衡,地区发展不平衡,资源环境与经济社会的矛盾,民族、宗教势力地侵扰,西方敌对势力的破坏等。这些矛盾和问题的存在,决定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艰巨性和复杂性,也决定了我们必须走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道路。科学发展观的提出,正是解决这些矛盾和问题的现实需要。

  科学发展观作为一种当代中国发展的科学理论,是在总结国内外发展经验的基础上形成的重要理论成果,对于指导我国当前和今后一定时期的改革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进入新世纪,我们能否抓住历史机遇,加快改革发展,将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命运,关系到社会主义建设的成败。

  科学发展观正是我党在改革开放进入新时期、新阶段,为解决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而凝炼出来的新理论,是对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是新时期党建理论指导实践发展的具体化。

  二、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就要深刻理解科学发展观提出的现实意义

  发展,不仅是指经济文化的发展,还包括社会发展、科技发展、人的发展、与自然和谐等诸多因素,应该是社会整体、协调、稳定和可持续的发展。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以来所取得的重大成就,是科学发展观形成的实践基础。在不断实践的基础上,我们党认真总结了发展的成功经验,也汲取了发展过程中出现问题和教训,这些经验教训为科学发展观的形成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和实践基础。把发展作为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是我们党执政的一条宝贵的历史经验。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尽管出现东欧剧变、苏联解体、亚洲金融危机、“什么功”、达赖集团破坏、美国次贷导致的全球金融危机及“98洪水”、“汶川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严峻考验,但我党始终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发展是硬道理,成功应对了各种危机和挑战,成功地实现了现代化建设的战略目标,人民生活总体上达到了小康水平。实践证明:没有经济、政治、文化等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就没有社会主义制度的巩固和提高。

  科学发展观也是我党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三者辩证关系的重要理论指导。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全面提高对外开放水平,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积极实施经济体制的转变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使我国经济和世界经济顺利接轨,成功应对加入世贸组织后的压力和挑战,并取得长足进步。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我国经济实力、综合国力、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得到显著提高;但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改革和发展的任务仍很艰巨,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就必须全面贯彻并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

  科学发展观强调了发展是硬道理,只有发展才有出路,同时也辩证地指出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为我国新时期进一步深化改革发展,解决深层次问题指明了方向。

  三、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就要深刻理解科学发展观的实践指导作用

  科学发展观是新时期我党建设一项重要理论成果,既来自于实践,又指导实践。作为保卫部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首先要深刻理解改革、发展、稳定三者关系,认真排查安全保卫工作中与学校“突出产学研紧密结合办学特色,建设世界一流农业大学”战略目标不协调、不适应的因素,充分调动保卫人员工作积极性,转变思想观念,强化服务意识,切实保障校园稳定安全,为学校战略目标顺利实现保驾护航。

  1、要强化职责意识,坚决维护校园稳定安全环境。高校是人员密集型的重要场所,是展现社会发展,展现科技实力,展现文明进步的重要窗口。稳定是改革和发展的前提,没有稳定安全的校园环境,师生员工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就没有保障,学校的教学、科研等工作就无法正常进行,学校的改革与发展就无从谈起,战略目标的实现就会成为一纸空文。因此来说,稳定安全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学校越是发展,客观上就越需要稳定安全的校园环境。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就要正确认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进一步强调稳定安全工作的基础性、首要性和重要性,进一步强化保卫人员职责意识,身体力行爱岗敬业,维护正常校园秩序,为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提供有力的安全保障。

  2、要转变思想观念,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服务意识。坚持以人为本,既是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又是做好安全保卫工作的根本要求。安全保卫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的核心内容就是要注重以师生员工为本,突出师生员工在学校安全保卫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师生员工是学校的主体,也是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的主要服务对象,只有不断满足广大师生员工的安全需要,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师生员工的切身利益和合法权益,为他们提供良好的学生、工作、生活环境,这既是安全保卫工作应尽的职责,也是学校保卫部门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体现。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强对保卫人员管理教育力度,切实端正思想态度,改进工作作风,强化“立足平凡岗位,服务全校师生”的爱岗敬业意识,变被动执勤为主动服务。

  国内安全保卫论文篇(7)

  中图分类号:R13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0515(2010)11-341-02

  【Abstract】Combining Liao sun is actual while following the principle of occupation health legal theory, in tallying up empirical foundation, studied from the strategic height current with the result that from now on, occupational disease harm of development and counterplan.Put forward the method and suggestion of science towards preventing control occupational disease from endangering, .Its science standpoint comes from;Be engaged in the experience and intelligence of the old science and technology personnel of occupation health work, drew up the science method of the Liao occupation hygiene in sun City work and to the prevention control of the occupational disease measure.Its establishment important point has catholicity and covered the basic measure method of nation and place occupational disease prevention control and knew well to solve the related law laws that the national occupational disease prevention controls,

  【Key words】Developmentoccupational disease control and pveventiun strategic points

  本文研究探讨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结合我市职业病危害状况,主要针对我市规模企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研究做出的:中长期战略性对策和途径。本文是在《辽阳市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与检测》、《辽阳市职业病预防控制战略研究》两个课题研究基础上,结合工作实践,综合国内外的先进经验,与辽阳市实际情况相结合,在国内有关专家的指导下,形成的宏观战略思想。具有:前瞻性、科学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可直接为政府在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方面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和参考的理论研究成果。其理论可以指导职业卫生科研开发,研究理论的学术价值和指导作用,可以提供给我市从事职业卫生工作的人员使用。

  1 职业病预防控制的战略要点

  1.1 前期预防

  1.1.1 对策与方法

  根据国家《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前期预防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4)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1.1.2 要点 1、完善法规建设。2、加强教育培训。3、健全申报和批准管理程序建设。4建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组织。5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设计。6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7、应急救援站。职业卫生设施建设的“三同时”。

  1.2 生产过程中的预防和控制

  1.2.1 对策与方法

  1.2.1 生产过程中的预防控制,是前期预防控制的补充或补救办法。我国《职业病防治法》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1)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5)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6)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2.2 具体措施 1、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机构。2、职业病防护设施。3、技术改造和工艺技术更新。4、职业病危害告知。5、工作场所日常监督管理。6、强化劳动者的职业危害个人保护的法律意识。7、职业健康监护检查。8、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单位职业卫生档案。9、职业危害应急处理预案。

  1.3 其他控制方法和策略要点:

  1、政府管理策略2、整合职业卫生监管技术资源,强化技术支撑体系建设。3、完善职业安全卫生法规和技术标准体系。4、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卫生监督管理体系。5、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卫生应急救援体系。6、加快职业安全卫生信息化建设.。7、加快职业安全卫生技术保障体系建设。8、加强职业安全卫生宣传教育体系建设9、加强重大职业危害源的监控和重大中毒事故隐患的治理。10、加强职业危害监督检查,形成监管协同机制。11、加强对中小企业的职业安全卫生监管。12、促进职业安全卫生产业发展。13、深化职业卫生专项整治工作。14、加强职业卫生执法体系和法律保障建设。15、落实职业安全卫生责任制。16、完善职业卫生投入保障机制。18、建立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相结合的机制。19、实施职业安全卫生许可制度。20、充分发挥社会的监督和法律援助作用。21、大力推进职业安全卫生文化建设。22、开展职业安全卫生科学技术进步工程。23、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全面加强职业卫生工作。24、有计划地加大资金投入,建立职业病防治基金和运行保证机制。25、强化“三同时”审查力度。26、职业安全卫生促进工程建设。27、明确治理重点,突出治本措施。28、依靠科技进步,加强职业卫生新技术的开发和推广。29做好职业病普查、申报和检验检测工作。30、中长期职业病预防控制规划战略纲要。31、加强职业安全卫生领域的交流合作。

  2 讨论与结语

  职业病危害的预防控制研究,是一个涉猎许多方面的综合性科研课题,我们主要在《职业病防治法》的原则指导下,结合工作实际,总结概括了目前职业病预防控制相关方法,原则,措施,提出了行之有效的战略决策,其要点主要方面是;全社会要强化劳动保护,劳动卫生管理 、法规的普及、预防控制技术的进步、及劳动者自我保护意识的增强 、企业的社会责任等方面。

  参考文献

  [1]张敏,李涛,周安寿等,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进展与控制对策,中华劳动卫生职业病,2008.8,V26(8)

  [2]张敏,李涛,周安寿等,加快应对体面劳动全球战略目标中华劳动卫生职业病, 2008.8,V26(5)

  [3]张敏,李涛,周安寿等,对如何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思考,中华劳动卫生职业病2008.8,V26(5)

  [4]李涛,张敏,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实用指南,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

  [5]李涛,张敏,化学品职业危害分类控制技术,化学工业出版社[6]李涛,张敏,密闭空间职业危害防护手册,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

  [7]张永伟,法定职业病预防与控制指南,海洋出版社

  [8] 国际劳工组织,中小企业职业安全卫生防护手册,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

  国内安全保卫论文篇(8)

  为什么需要在公共卫生安全保障体系中强调循证公共卫生理念?这是因为公共卫生安全保障事关国家安全大局,涉及社会上每个人的健康安全利益。公共卫生安全保障体系中的每个项目的确立和决策的正确与否都关系到几十万、几百万、几千万甚至数亿人口的健康安全。希波克拉底曾经说过:“事实上有两种东西:科学和看法。”科学带来知识,而看法只能带来无知。尽管在现实生活中许多决策是根据政府官员或部分专家的看法决定的,但事实上用上述方法做决策是欠缺合理性的。而用科学证据来支持体系建设的决策,指导和执行有关项目,可以提高公共卫生项目和决策的质量,避免浪费有限的公共卫生资源,预防决策失误带来的危害。

  整个循证公共卫生的决策过程可分为六个阶段。第一阶段,对需要解决的公共卫生安全问题作出明确的可操作性的界定,并要注意在何种社会政治背景下,以及政府、卫生部门等利益集团的情况。第二阶段,通过文献检索了解当前的研究进展,并获取最佳证据,即检索当前最新的文献,并收集有关的专题会议讨论报告,同时收集定性的证据(软证据)。此外,还要对证据进行科学性评估(有效性、可靠性)、系统综述评价(meta分析等)、风险评估、经济学评估或专家组讨论和咨询论证,从而得到最佳证据。第三阶段,对拟解决的问题量化,如描述性研究中的健康状态指标(如期望寿命)、疾病负担指标(发病率、死亡率、daly)等,分析性研究中的or(优势比)、rr(相对危险度)、par(人群归因危险度)等,社区干预试验中的阴转率、有效率等。第四阶段,通过比较和评价,确定拟实施的政策或项目,即比较和评价拟实施的项目或方案,包括评价研究证据的有效性(内部有效性和外部有效性)、可靠性(或重复性),并考虑背景因素,如政治时事、法规、经济价值、社会、人口学特征和技术水平等。第五阶段,形成项目或政策的具体方案,这里要注意可操作的项目内容、适宜的时间安排、明确的实施目的和有关指标等。第六阶段,项目或政策实施后的评价及反馈,结合定性和定量研究,可采用过程评估、目标评估、经济效益评估等多种形式。

  目前,公共卫生安全的形势不容乐观,在推行公共卫生安全战略过程中,任何不适宜的政策都可能对公共卫生危机的产生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公共卫生安全保障体系的建设和完善是长期、庞大的系统工程,事关全民健康、国家安全大局,绝不允许公共卫生建设中出现“豆腐渣”工程。循证公共卫生决策不但可以避免不必要的错误,还有利于提高公共卫生体系的服务水平。然而,在目前的现实生活中,公共卫生安全的保障战略往往缺乏效率,公共卫生政策制订和项目执行有时缺乏科学性与合理性。原因很多,其中很重要的一方面是因为公共卫生决策常常围绕危机、热点问题和利益集团的关注点而制定,缺乏长远的眼光。

  因此,要将循证公共卫生原则作为公共卫生安全战略所应遵循的第一原则,在循证公共卫生原则的指导下,开展公共卫生安全保障的策略制定、项目安排与实施以及效果评估等。

  2 公共卫生伦理学原则

  公共卫生安全保障的过程是服务公众、服务国家安全的过程。公共服务需要规范,这些规范不仅包括法律法规,还包括公共卫生伦理。公共卫生伦理是有关在人群中促进健康、预防疾病和伤害的行动规范,对我们在人群中促进健康、预防疾病和伤害的行动起指导和规范行为的作用。公共卫生伦理和医学伦理不同。医学伦理往往强调病人个人利益,尤其是知情同意、自主选择、隐私等的重要性,并不强调伙伴关系、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社区等重要的价值。公共卫生以人群为基础的视角与医学以病人为中心的视角有所不同,公共卫生伦理不仅要关注个体利益,更重要的是关注公众利益,在某些条件下个人利益应服从于公众或集体利益。

  公共卫生领域中涉及许多伦理问题,如:传染病防治、保密、对研究对象的保护,卫生保健资源的配置,遗传学,免疫政策,儿童保健与保护,供水系统安全,食品和药物安全,公共场所禁烟,精神卫生等多方面的问题。

  其中,在传染性疾病的处理上,公共卫生伦理尤其重要,譬如保密问题。对于一些法定要求报告的且具有强传染性的传染病,为了保护公众的健康,就必须及时发现传染源(病人)、隔离患病者。事实上,这泄露了个人患病的“隐私”信息,更限制了个人的行动自由。但从公共卫生伦理上讲,这种做法是合理的。因为当一种疾病有较高的传染性,并威胁着特定人群的生命健康安全时,报告上级卫生机构并及时处理是非常必要的,否则会为了保护个体的利益而伤害大多数人的利益。另外一个涉及公共卫生伦理的是干预个人自由的问题。sars暴发之后,中国广大地区对sars疑似病人和接触者采取了隔离的措施,这个策略就涉及行政干预是否妥当这么一个问题,因为在采取隔离的同时,个人的自由行动权也就受到了限制。

  3 公共卫生公平性原则

  国内安全保卫论文篇(9)

  为什么需要在公共卫生安全保障体系中强调循证公共卫生理念?这是因为公共卫生安全保障事关国家安全大局,涉及社会上每个人的健康安全利益。公共卫生安全保障体系中的每个项目的确立和决策的正确与否都关系到几十万、几百万、几千万甚至数亿人口的健康安全。希波克拉底曾经说过:“事实上有两种东西:科学和看法。”科学带来知识,而看法只能带来无知。尽管在现实生活中许多决策是根据政府官员或部分专家的看法决定的,但事实上用上述方法做决策是欠缺合理性的。而用科学证据来支持体系建设的决策,指导和执行有关项目,可以提高公共卫生项目和决策的质量,避免浪费有限的公共卫生资源,预防决策失误带来的危害。

  整个循证公共卫生的决策过程可分为六个阶段。第一阶段,对需要解决的公共卫生安全问题作出明确的可操作性的界定,并要注意在何种社会政治背景下,以及政府、卫生部门等利益集团的情况。第二阶段,通过文献检索了解当前的研究进展,并获取最佳证据,即检索当前最新的文献,并收集有关的专题会议讨论报告,同时收集定性的证据(软证据)。此外,还要对证据进行科学性评估(有效性、可靠性)、系统综述评价(Meta分析等)、风险评估、经济学评估或专家组讨论和咨询论证,从而得到最佳证据。第三阶段,对拟解决的问题量化,如描述性研究中的健康状态指标(如期望寿命)、疾病负担指标(发病率、死亡率、DALY)等,分析性研究中的OR(优势比)、RR(相对危险度)、PAR(人群归因危险度)等,社区干预试验中的阴转率、有效率等。第四阶段,通过比较和评价,确定拟实施的政策或项目,即比较和评价拟实施的项目或方案,包括评价研究证据的有效性(内部有效性和外部有效性)、可靠性(或重复性),并考虑背景因素,如政治时事、法规、经济价值、社会、人口学特征和技术水平等。第五阶段,形成项目或政策的具体方案,这里要注意可操作的项目内容、适宜的时间安排、明确的实施目的和有关指标等。第六阶段,项目或政策实施后的评价及反馈,结合定性和定量研究,可采用过程评估、目标评估、经济效益评估等多种形式。

  目前,公共卫生安全的形势不容乐观,在推行公共卫生安全战略过程中,任何不适宜的政策都可能对公共卫生危机的产生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公共卫生安全保障体系的建设和完善是长期、庞大的系统工程,事关全民健康、国家安全大局,绝不允许公共卫生建设中出现“豆腐渣”工程。循证公共卫生决策不但可以避免不必要的错误,还有利于提高公共卫生体系的服务水平。然而,在目前的现实生活中,公共卫生安全的保障战略往往缺乏效率,公共卫生政策制订和项目执行有时缺乏科学性与合理性。原因很多,其中很重要的一方面是因为公共卫生决策常常围绕危机、热点问题和利益集团的关注点而制定,缺乏长远的眼光。

  因此,要将循证公共卫生原则作为公共卫生安全战略所应遵循的第一原则,在循证公共卫生原则的指导下,开展公共卫生安全保障的策略制定、项目安排与实施以及效果评估等。

  2 公共卫生伦理学原则

  公共卫生安全保障的过程是服务公众、服务国家安全的过程。公共服务需要规范,这些规范不仅包括法律法规,还包括公共卫生伦理。公共卫生伦理是有关在人群中促进健康、预防疾病和伤害的行动规范,对我们在人群中促进健康、预防疾病和伤害的行动起指导和规范行为的作用。公共卫生伦理和医学伦理不同。医学伦理往往强调病人个人利益,尤其是知情同意、自主选择、隐私等的重要性,并不强调伙伴关系、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社区等重要的价值。公共卫生以人群为基础的视角与医学以病人为中心的视角有所不同,公共卫生伦理不仅要关注个体利益,更重要的是关注公众利益,在某些条件下个人利益应服从于公众或集体利益。

  公共卫生领域中涉及许多伦理问题,如:传染病防治、保密、对研究对象的保护,卫生保健资源的配置,遗传学,免疫政策,儿童保健与保护,供水系统安全,食品和药物安全,公共场所禁烟,精神卫生等多方面的问题。

  其中,在传染性疾病的处理上,公共卫生伦理尤其重要,譬如保密问题。对于一些法定要求报告的且具有强传染性的传染病,为了保护公众的健康,就必须及时发现传染源(病人)、隔离患病者。事实上,这泄露了个人患病的“隐私”信息,更限制了个人的行动自由。但从公共卫生伦理上讲,这种做法是合理的。因为当一种疾病有较高的传染性,并威胁着特定人群的生命健康安全时,报告上级卫生机构并及时处理是非常必要的,否则会为了保护个体的利益而伤害大多数人的利益。另外一个涉及公共卫生伦理的是干预个人自由的问题。SARS暴发之后,中国广大地区对SARS疑似病人和接触者采取了隔离的措施,这个策略就涉及行政干预是否妥当这么一个问题,因为在采取隔离的同时,个人的自由行动权也就受到了限制。

  3 公共卫生公平性原则

  国内安全保卫论文篇(10)

  [中图分类号]G64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0)05-0015-02

  高校保卫工作是一项复杂而特殊的工作。所谓高校保卫工作,是指为了维护高校安全和正常教学秩序,高校保卫组织在高校党委行政的教导下,不断解决高校的安全需要和对其产生危害因素之间矛盾的安全保卫工作活动。由于我国的高校是为我国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要园地,新的高校保卫工作具有重要的政治地位、经济地位和法律地位。

  一、高校保卫的政治地位

  (一)高校保卫工作是一项政治性很强的行政管理工作,工作的好坏在政治上会产生重大的影响。高校具有人才荟萃、信息密集、政治敏感、影响巨大的特点。高校成为了国内外一切敌对势力和我们争夺接班人的主要阵地,搞好高校保卫工作是我国政治斗争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具有很强的政治性。

  (二)高校保卫工作的政策性很强,涉及面广,工作十分复杂。在高校保卫工作,必须正确执行党的方针政策,依法办事,特别是涉及到广大师生员工的问题,必须严格区分人民内部矛盾和敌我矛盾这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实践证明,高校知识分子集中,敏感性强,保卫部门处理问题,必须注意政策策略、讲究方法、讲究斗争艺术,既要打击各种破坏活动,又要注意严格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避免伤害好人。任何在政策、法律秩序中所产生的失误都将造成严重的政治影响和后果。

  二、高校保卫工作的法律地位

  高校保卫组织和公安机关其他部门一样,在维护学校内部治安秩序,打击各种危害学校正常教学活动的犯罪势力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虽然目前我们国家有关部门还没有对高校保卫工作进行过系统的、权威性的立法,法律地位尚未确定,但在实际工作中高校保卫部门起到的协助作用是不容忽视的,并取得了显著的成绩。随着公安保卫法制的不断健全,高校保卫工作的法律地位将会得到进一步的加强和完善。

  三、高校保卫工作的职责

  高校保卫工作是指为了维护高校的安全,高校保卫部门在高校党委、行政领导下,不断解决高校的安全需要和其危害因素之间的矛盾的安全保卫活动,它的性质决定了它的主要职责是依照、根据法律、法规和高校内部管理制度,对高校的校园实施治安及安全管理。但是,高校保卫部门不仅仅是起到“看门护院”的作用,它还起着协同其他社会治安力量共同打击危害社会治安势力作用。高校保卫部门的部分业务工作与公安机关各业务部门的工作有交叉,相互之间既有分工又有协作。因此,高校保卫工作的职责,一方面必须维护高校内部治安,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建设等活动,另一方面还必须协同社会治安力量打击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活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四、高校保卫工作目前存在的问题

  尽管高校保卫工作在实际工作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为国家和社会做出了许多直接和间接的重要贡献,但是,由于诸多因素,目前还存在着许多问题,致使高校保卫工作没能发挥应有的职能作用,具体表现:

  (一)高校保卫工作在单位内部的地位出现倒挂现象,主要表现:1.认为高校保卫工作一部分业务工作与公安机关各业务部门的工作有交叉,故属于多余层次。2.认为高校保卫不创造财富,只是看门护院,无足轻重,高校保卫工作形同虚设,可有可无。3.高校保卫人员没有正规渠道来源,年龄普遍高、文化程度普遍低,没有设置专业进行训练,尚未成为专业化队伍(尽管许多高校从各类保安公司、保安训练学校或社会上聘用保安人员,以加强保卫工作的力量,但这些保安人员只受过常规的保安训练或学校的一般训练,缺乏高校保卫工作的专门训练,很难完成赋予的保卫职责)。

  (二)高校保卫部门和保卫干部由于工作性质所决定,长期处于一个复杂而矛盾比较尖锐的岗位,往往在处理事情上使领导和群众都有一定的看法,甚至把保卫干部比作出气筒,是发泄和追究责任的挡箭牌。

  (三)高校的保卫工作往往是上面检查工作时“安全无小事”,但在实际投资上很难到位。目前,犯罪分子作案逐步转为高智能化,仅凭我们现在保卫干部和保安的人防力量已经远远达不到跟踪破案的目的。我们现在必须高度重视人防和技防相结合,舍得投资花钱买平安。

  (四)保卫工作长期没有专门立法,师生员工甚至某些高校干部对高校保卫工作不甚了解,当然也就不能正确认识高校保卫工作。在实际工作中往往是按领导的意志来处理问题,不是以法规和法律来办事,使保卫干部很难开展工作,往往使保卫工作处于难堪状态。

  (五)高校保卫工作的理论研究十分薄弱,基础理论学科体系尚在研究之中,高校保卫工作缺乏业务理论指导,很难摆脱盲目性、随意性。

  (六)高校保卫工作的政治待遇、生活待遇普遍较低,连晋级职称、住房等都处于劣势,没有得到真正的重视,很难提高保卫人员的高度责任心。

  五、高校保卫工作的法律效力较低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高校保卫工作一直缺乏专门的立法,只有一些国家的相关法规和规章制度。作为没有执法权的高校保卫工作,势必造成非法行为对违法行为进行管理的尴尬局面,高校保卫部门在许多情况下,只好“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办好自己的事”“谁主管、谁负责”,许多工作落不到实处,真正发生事件,政府与高校相互扯皮。非法行为对违法行为进行管理,高校将会出现“官司缠身”的尴尬局面,高校保卫工作难以开展,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高校的声誉。

  六、当前校园治安存在着以下特点

  校内人员与校外人员因经济、恋爱、婚姻、工作、学习、生活引发的矛盾多,学校各个利益冲突而引发的多,境内外敌对视力加强高校校园渗透引发的政治事件多,校外人员进入学校盗窃滋扰、抢劫、、杀人等事件多,突发事件多等等。每当校内出现治安问题,公安机关很难及时赶到,也不可能事必躬亲,亲必能解,这就加大了保卫工作的难度,出现了保卫工作与实践脱节的现象。

  七、如何在新形势下抓住机遇争取主动

  种种困惑、困难、矛盾都必在发展、改革中解决,求生存、求发展是我们的第一要务,我们必须适应形势的发展,紧紧抓住发展的机遇,转变观念,争取战略的主动,因此我认为必应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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