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 东方法学 微信公众号 发布日期: 2023-04-20 浏览次数:

栏目:科技资讯  时间:2023-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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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宇宙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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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元宇宙时代“智慧生态人”的法律塑造作者:牛英豪(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内容摘要:元宇宙时代的来临将给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带来新的机遇与挑战,也将再次灵魂拷问我们应成为怎样的人、可能成为怎样的人、如何成为理想的人,这三个问题的回答将决定我们利用技术的态度、目的和方法。Web3.0技术的赋能能够消除人与自然之间的信息隔离、重塑人的世界观、引导人们的行为绿色向善,“天人合一”愿景有望实现。元宇宙的形成则会成为自然新的负累,技术革新中的数字难民和网络成瘾者问题将导致环境权利的空置,环境数据的安全性、全面性、真实性问题将成为环境法治的新内容,去中心化组织模式对环境法律主体的解构会诱发新的环境治理问题。在机遇与挑战并存之际,理论上可将原先的生态人演绎成能够智慧运用Web3.0技术的智慧生态人,并作为生态文明和网络文明交汇下的“理想人”。制度上可采用“法律+技术”的方法增强个人生态理性、塑造新型环保组织、引导企业正向发展、提高政府环境监管的智慧和能力,以在塑造智慧生态人过程中抓住机遇应对挑战。关键词:元宇宙  生态文明  天人合一  web3.0技术  环境法治  智慧生态人图片

  2.元宇宙供应商治理:标准与法律融合论的本土化进路

  作者:任愿达(复旦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内容摘要:标准与法律之间从关系论迈向融合论需要实然的理论与实践基础。合规构成融合论的理论基础,以合规逻辑治理泛科技化、泛金融化应用场景构成融合论的实践基础。前述泛化特征属于元宇宙发展初期的标志,结合元宇宙相关的技术投入与业态融合已产生实然的治理需求。以元宇宙供应商治理为切入点,通过标准与法律融合实现主体与场景治理,具有认识论与方法论上的现实意义。数字化转型、中国式现代化等外部条件构成融合论的环境动力,标准与法律的工具与价值、定量与定性等可互补构成融合论的本体特征,两者的本土化、透明化与体系化等理念协同构成融合论的认知维度,标准指导的穿透监管、内控责任的合规激励与契约范式的标准嵌入等构成融合论的方法实践,前述四项通过元宇宙供应商治理的样本校验可成为融合论的本土化进路。关键词:元宇宙  标准  治理  数字经济  金融科技  融合化

  图片图片数据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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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必需数据反垄断法强制开放的理据与进路作者:袁波(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内容摘要:数据是数字经济的核心生产要素,不仅是经营者可持续竞争优势的重要来源,还可能构成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重要壁垒。当数据对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可或缺且无法替代时,便引起必需数据的反垄断法强制开放问题。分析数据要素及释疑有关争议点可以发现,数据的非排他性、非竞争性无碍数据被独占控制,强制开放必需数据不会引发投资和创新受阻,且具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由此以反垄断法强制开放必需数据有现实可行性。对此,主要围绕两个维度具体展开:一是全面分析拒绝开放必需数据引起的竞争损害,包括横向封锁效应、纵向封锁效应及创新阻塞效应;二是准确评估数据控制者提出的创新和投资激励抗辩以及作为竞争维度的个人信息及隐私保护抗辩。关键词:必需数据  反垄断法  强制开放  竞争损害  正当理由  数字法治图片

  2.论财产犯罪中数据资产的占有及转移作者:赵拥军(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内容摘要:作为财产犯罪对象的数据资产需能够映射现实的财产利益,继而归入财产性利益予以刑法保护。财产犯罪中的占有在本质上是一种控制支配方式,完全基于共识区块链技术的去中心化数据资产,以私钥作为控制支配的关键,属于凭借现实的或者实际的“力”对其进行直接控制,属于事实占有;包括私有链和联盟链在内的数据资产,其实质与基于网络通信等技术的中心化数据资产并无质异,均属于凭借相应的网络社区规则、制度等规范性要素进行间接控制的规范占有。数据资产作为财产性利益可以转移占有,其在财产犯罪中占有转移的标准具体表现为:对于已处于他人占有之下的数据资产,要体现出被害人实际的财产损害;对于非法生成的数据资产,该部分数据资产所映射的现实财产利益已显现出被侵害的状态或事实。关键词:数据资产  区块链  事实占有  规范占有  占有转移  犯罪既遂

  图片图片代码法治图片1.软件源代码强制披露制度建构的中国方案

  作者:张韬略(同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内容摘要:源代码披露比算法公开更深地干涉到软件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其制度构建面临来自源代码的知识产权保护理论、软件行业惯例和国际条约的直接阻力。为消除阻力,我国源代码强制披露制度的建构可以借鉴数字贸易谈判的初步成果,以封闭保护为原则,强制披露为例外,以“场景公正”为指导,贯彻合法行政和比例原则,根据具体场景之下源代码的拥有者、使用目的和规制目标等因素,确定源代码披露的程度大小,并提供相应的救济程序。我国应以国内制度建构为基础,尽快在数字贸易谈判中提出自己的源代码规则,明确缔约国原则上不得以市场准入为条件强制要求披露源代码,同时充分吸收各类合理的例外场景以确保国家对源代码的正当规制,为软件产业的国内运营和出海竞争谋求更公平的市场营商环境。关键词:源代码  强制披露  算法公开  知识产权  数字贸易谈判  源代码规则图片2.法律即代码:法典化中的公平提示原则

  作者:赵泽睿(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内容摘要:法典化的兴起是为了应对分散立法所引发的法律冗杂化和碎片化,以实现法律的公平提示原则。然而,随着法典的文本规模逐渐扩大、结构日益复杂,忽略动态发展过程的法典化反而会破坏法律的公平提示原则。为了打破法典化的这种发展悖论,需要在数字时代的法典化中提出“法律即代码”的观念,并据此将法律公平提示原则的发布、公民认知和清晰度等三项要求转化为利用软件工程实现易懂的用词表达、合理的结构安排、显著的变动提示和简洁的交叉引用等四维度目标。软件工程学中较为基础的“圈复杂度”概念、“模块化”思想和版本控制技术已经展现了实现“法律即代码”观念的可行性。而这种“法律即代码”观念的发展也有望从法典化研究延伸至“代码即法律”的二元共治研究之中,将法律的公平提示原则转化为代码的公平提示原则。关键词:法典化  公平提示原则  代码  软件工程  数字时代  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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