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访问:wap.265xx.com文化现象论文范例6篇
文化现象论文范文1
[关键词]成因;媒介权力;大众传播;异化
作为一种人类历史进程中的必然现象,信息传播活动自20世纪以来伴随着人类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进入了以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为主要媒介的大众传播阶段。较之以往,大众传播无论在信息传递的容量与质量或是时间与空间上均显示出极大的优势,并且将随着电脑技术、社区天线、通讯卫星、雷束电波、显像电话等现代科学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对人类社会产生更为显著的影响力与作用力。
生活在今天的人们,无疑已成为大众传播链条中必不可少的一环。人们一旦接触大众传播媒介,便会自觉不自觉地、程度不同地接受传播而必然成为大众传播活动得以进行和循环的构成因素。当人们对这种传播形态给自己的生活带来的全方位的影响和作用感到欣喜和接纳的同时,也对其强劲的传播势头和力量剥蚀甚至取代着自己原有的、正常而自然的人际传播等信息交流方式所造成的某些迷失和缺憾而感到几分忧虑和不安。关注和研究大众传播的专家学者们更是对此十分重视,试图从理性的角度对于大众传播过程中并非一日形成也并非一方建构的所谓“异化现象”给予探讨和评述。
所谓“异化”本为德语Entfremdung的意译,属德国古典哲学的术语。指主体在一定的发展阶段,分裂出它的对立面,变成外在的异己力量。①客观而论,大众传播过程中所出现的异化现象的确是不争的事实,似乎是由作为信息传播活动主体的大众传播所引发的一种不和谐,实际上并非如此简单。种种情形表明,大众传播过程中的异化现象是一个有着复杂原因的社会问题,本文拟就大众传媒与受众这两个大众传播活动的行为主体入手,对此给予一些探讨。
一、大众传播媒介的强势与尴尬
大众传播即“职业传播者通过某种现代化的传播媒介向为数众多的不确定人群传递信息的活动”。②“大众传播是由一些机构和技术所组成,专业化群体凭借这些机构和技术,通过科学手段(如报刊、广播、电影等等)向为数众多、各不相同而又分布广泛的受众传播符号的内容”。③显而易见,大众传播的主旨在于向人们传递信息,它是人类社会发展到具有一定精神文化基础和物质技术条件阶段的必然结果,是与人类社会发展必然需求相吻合的一种自觉行为。惟此,一种现象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注意,即人类的信息传播活动已由人们共同生活所必需的人际交流的自然行为转换为“职业传播者”或“专业化群体”凭借现代化的传播手段有意识、有目的地向人们传递信息的自觉行为。这种转换固然标志着信息传播已趋于社会化与专业化,标志着人类传播活动伴随社会整体的发展进步而进入了更为先进的阶段。与此同时,这种转换也极大程度地标志着大众传播已从人类最初的、共有的人际交流范畴中分离了出来,从人类信息传播的自然状态中分离了出来,成为独立于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凌驾于一般意义的人际交流与信息传播活动之上的社会意识形态的组成部分。于是,现代社会的大众传播活动便完全由职业传播者与传播工具所构成的大众传播媒介所控制和垄断,并且渐次融入媒介意志而成为“用以做出决定、用以说服和操纵别人”③的手段。
客观而论,作为现代社会传播活动的行为主体之一和连接信息与受众的桥梁,大众传播媒介为人类认识自身与外部世界拓展了更为广阔的空间,使人们的思维与视野远远超出己所能及,如同马歇尔·麦克卢汉所言:“媒介是人体的延伸。”显然,加拿大著名传播学者的这种并非理想主义幻象的勾勒,对于大众传媒的基本特性给予了客观认证,清晰地昭示出传播媒介与人们之间应有的关系。然而,当人们的生活知识和经验大多来自大众传媒,人们与他人和外界的交流大多借助大众传媒,人们对于社会、乃至对于自己本身的认识和了解大多依赖大众传媒的时候,人们的生活状态便会自然而然地受到大众传媒极有力的牵引而很大程度地被涂抹上媒介化生存的色彩。在这种媒介化生存的状态中,大众传播媒介所提供的超越时空的、高度密集的、极为现成并且获取便捷的各类信息在给人们提供切实的帮助与服务的同时,也自觉不自觉地使人们逐渐漠视自己所拥有的思维与行为的自由,漠视自然而传统的人际交流,日甚一日地习惯于闭塞的环境、习惯于依靠大众传媒来排遣内心的寂寞,沉溺于在大众传媒提供的信息所引发的喜怒哀乐之中,满足于大众传媒牵引下自我营造出的色彩斑斓而却往往子虚乌有的交流幻觉而忽略甚至放弃与外界的真实接触与交融。此种情形充分印证着威尔佰·施拉姆的观点:“人在大众传播中迅速丢失个性与创造力。”④我们不能不视其为现代社会人际发展中的一种负面现象。
情形确乎如此,大众传媒的处境便显出几分尴尬:一方面大众传媒致力于信息的收集与传播,竭尽全力满足不同受众在不同时期所产生的不同受传需求,并且以此作为体现自身社会职能与存在价值的根本基础。同时,人们在赞叹大众传媒的信息传播优势及其带给自己的种种益处之际对于大众传媒的信任度和依赖感也随之不断增长,并且会逐渐形成一种公众心理定势,从而决定对于大众传媒及其传播活动的基本态度:确信大众传媒对于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确信大众传媒给予自己生活以显著影响的合理性。这种心理上的认定无疑从客观上将大众传媒推到了一个社会整体与社会成员个体均不可或缺的显赫位置。而另一方面,当大众传媒所提供的信息、尤其是经过传媒加工处理后的信息强有力地辐射和渗透到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而无形中剥夺了人们正常自然的人际交流的快乐,消蚀和损害了人们对于外界事物原有的感知能力与判断标准,迫使人们将自己的价值标准不自觉地纳入大众传媒的价值系统而明显地丧失了个体思维与创造的自主性时,对这种趋向有所察觉的人们必然会对大众传媒提出尖锐的批评或抨击,甚至对于传媒所传信息以及传媒本身产生某些猜忌、怀疑和排斥。这种处于两个极端的社会态度往往使大众传媒陷入极其难堪的境地。
二、媒介化生存的满足与尴尬
从另一个角度来审视便可发现大众传媒的这种尴尬实在也是生活在日甚一日地依靠传媒生存的信息社会中的人们的尴尬。
毫无疑问,大众传媒作为社会结构的组成部分必然具有某种社会功能。无论是传播学先驱拉斯威尔提出的环境监视、使社会遗产代代相传的观点,或是传播学大师施拉姆确立的社会需运用于管理、指导和娱乐的学说,他们所诠释的大众传播的种种功能确实通过大众传媒的长期实践而得以充分体现。值得明确的一点是,在当今社会中作为一种信息传递通道,大众传媒在将大众传播的种种功能融入信息传播的内容与容量、方式与频率、范围与时机等过程和程序中时,往往必然地蕴含有确立在某种利益、需要或者愿望之上的大众传媒意志。这种媒介意志通常会外化为特定的生活热点、社会时尚、公众话题、社会观念因素、社会舆论等等,较为显著而深入地影响和作用于接受传播的人们。就此而言,我们必须承认这样一个事实,即大众传媒在体现自身功能以服务于社会的同时也行使着某种权力,或者说人类社会在赋予大众传媒以种种功能的同时也赋予了它无形的权力。具有多重社会功能并持有某种权力的大众传播在选择信息、加工处理和传播信息时自然处于极其主动的地位而在大众传播活动中占据着绝对优势。
与此同时,现代社会的人们在面对纷繁复杂的生活和与日俱增的种种诱惑欲望时已难以保持内心原有的平衡和从容,思维与行为渐趋一种急功近利虚妄浮躁的状态。这种情境中的人们十分容易满足大众传媒所提供的丰富而现成的信息,无暇甚至无意对媒介所传的信息给予甄别与证实,往往会不加选择地将其作为确定自己生存状态与生存目标的参照系统,使个人完全陷入媒介化生存状态而显得极合时宜甚至超前(这种超前大多为媒介所营造),实际上几乎丧失了自我,丧失了保有自我的权力与自由。毫无疑问,这种对大众传媒的极大依赖无形中助长了媒介权力的膨胀和扩张。虽然人们的依赖不乏媒介传播优势与渗透力的作用,但同时也是现代社会本身所具有的生存观价值观给予人们深刻影响的结果。
在信息高度密集、生活节奏不断加快而生存压力日益增强的今天,人们自然地将大众传媒作为获取各类信息最为便捷而有效的渠道,自觉不自觉地将大众传媒所提供的信息作为调整与修正自己思维和行为以求生存发展的重要依据,并且注重将自己与大众传媒之间的融合程度作为衡量自身是否具有社会化特征的一项指标。人们的这种客观需求与主观依赖无疑是大众传媒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我们难以想象,完全依赖媒介生存,而将人们的生命战车完全纳入大众传媒策划与制作的轨道之中,自觉放弃个性和创造力,放弃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责任与权力,人类将陷入怎样的无奈和悲哀。同时我们也难以想象,完全排斥大众传媒,完全堵塞住这一信息主通道,完全回归到人类传播最初阶段的社会将距现代化目标有多遥远。显然任何一种情形都是人类的灾难,出现哪种偏差的社会都不是健全的、理性而文明的社会。我们应当相信,社会在赋予大众传播以种种功能的同时,也必然具有调整和控制大众传媒的能力。而被大众传媒所包围的人们也会渐趋清醒,必然努力找回自我与保存自我的自由和权力。
三、大众传媒与受众如何不尴尬?
毋庸置疑,大众传媒以其高密度大范围的信息强势覆盖着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对于人们的生存环境、生存观念、生存方式、生存质量与目标产生着极其显著的影响,并且占据着人际交流的绝大空间。然而它不可能也绝不能完全替代人们通过自己的社会实践获取真知并依此作为确定生活坐标的根本依据,大众传播也不会成为人类交流的惟一方式和途径。实际上大众传媒与受众之间的关系并不一律,也就是说人们依靠媒介生存的程度并不一律。不可否认受众中不乏闻声即倒的“靶子”,任由大众传媒摆布而放弃自我,最终被自己的迷失所愚弄。同时也有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明白自己与大会传媒间应有的关系,努力将传媒提供的信息作为确定自己生存与发展的参考依据之一,而不是惟一的依据;注重有选择地获取,而不会简单地将传媒营造的“意象”当作现实,自觉放弃对生活所拥有的感知权与支配权。
两年前美国曾掀起一场有史以来最大规模的“一周不看电视”运动。这场约有500万美国人响应的运动的发起者——“没有电视的美国”这一民间团体的领导人拉巴姆认为:“既然人们呼吁提高电视节目质量已有很长一段时间而情况始终不见明显改善,那么,我们除了不看电视之外,也没有更好的选择。”⑤这种说法表明人们在接受大众传播的同时也具有对大众传播的内容以及对大众传媒本身的选择、判定和拒绝的权力。尽管拒绝往往带有“消极抵抗”的色彩,却是人们与大众传媒难以和谐,或者大众传播有悖于人们受传需求时所采取的主动行为,体现着人们对大众传媒的另一种立场和态度。
毋庸置疑,现代社会的人们应当具有对大众传媒认同或者排斥的权力以及行使这种权力的能力。虽然传播学家认为媒介是人体的延伸,但在大众传播过程中,受众与传媒之间并不能够完全契合而是存有某种距离。这种距离的大小通常是由受众依据大众传媒的传播质量与水平,依据大众传媒所传信息与自己通过社会实践或其他途径获取的知识经验而形成的真知系统的叠合程度给予测定。如果人们只是将大众传播作为一种信息的主要来源而不是惟一来源,因而也将传媒所传信息作为参考体系而非完全仿照体系,那么这种趋于理性与明智的态度必然会支配人们有选择地面对大众传播媒介,获得各种受传需求的满足,充分体现受众在大众传播过程中的主动性,并且保有对于大众传媒的选择、判定与拒绝的权力。
实际上,当人们保有这种权力并且以报纸杂志的发行量、广播电台的收听率、电视台的收视率等形式将其严肃性、权威性和公正性展示在大众传媒面前时,无论从经济效益或是从社会效益的角度,大众传媒都不可能对这种受众权力无动于衷,而仅仅将面向受众、满足受众需要作为一种诱惑性口号或者自定游戏规则时的幌子;不可能不依据时代特征来从根本上合理地确定自己的社会位置、社会职能与社会价值,努力协调与受众的关系,尽量地使大众传播处于良性循环状态,从而为自身的生存与发展赢得最大空间。否则就不会有报纸杂志走马灯般的改革和广播电视不断翻新的尝试。显然,现代社会中的大众传媒已经明确意识到受众并非一击即中的“靶子”,而是大众传播活动的行为主体之一,受众不仅参与大众传播活动、评判着大众传媒的质量和水平,同时也极大程度地决定着大众传媒的生存与发展。因此,当我们探讨大众传播中的异化现象时,不能脱离这种现象得以产生的复杂原因,切断大众传媒与人际社会之间的天然联系,更不能漠视大众传媒与受众之间的互动关系而将其置于孤立的、甚至是对立的位置来审视,以免评判失于偏颇或片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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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大众传播过程中的异化现象主要表现为人的媒介化生存状态和媒介权力的滥用,那么消除和防止这种有悖于大众传播主旨、阻碍其正常功能发挥和完善的情形就必须从这两个方面入手。同时我们还应当看到这样一些现实因素:
1.媒介权力的多重性。大众传媒既是信息传播的物质
载体,也是促使大众传播者与受众得以交流的中介和纽带。因而人们所接触的大众传媒不仅仅是一种客观物质形态,更是大众传播者与传播载体紧密结合后的产物。分布于不同媒介之中的职业传播者在选择、加工(包括制作)和传播信息的具体环节中行使着以体现大众传播功能、满足受众需求为基本目标的职责和权力。
然而值得指出的是,在当今社会中,大众传媒往往直接或间接地从属于一定的社会组织,这就必然地使大众传媒在体现或行使媒介权力时不同程度地传递着一定的社会组织(或政治或经济)的意图,诸如政党报纸必然会在信息选择加工传播中融入政党的政治观点和主张,而受制于某财团的电台也必然会在传播活动中昭示财团的价值观念或经营理念。此时,大众传媒所拥有的权力并非完全归属于媒介本身,其中也蕴含着一定社会组织的权力,而一定社会组织权力的融入使媒介权力具有了更强的权威性和感召力。
在大多数情形下,受众对于媒介权力的感知与判定通常会直接面对媒介本身,而自觉不自觉地将融入媒介权力之中的社会组织的权力看作是媒介的权力(尽管社会组织往往会通过大众传媒行使自己的某种权力)。这种等同与混淆,无形中强化了媒介权力以及受众对于媒介权力的认同感。
由此可见,媒介权力绝非媒介独立生成和拥有的单一特性,而是一种富有多重因素的社会力量。尽管在大众传播活动中媒介体现权力的动因有时会较为复杂(有时甚至无法自控),但是作为社会发展的促动力量,大众传媒在其传播活动中还是应当合理运用媒介权力,特别是在自身所从属的社会组织具有绝对的权威性,而受众又十分认可媒介权力时尤需如此。
2.媒介运作的复杂性。就我国现状而言,社会转期的全方位改革已将大众传媒从国家财政的盘子里剥离了出来并且推向了市场,逐步建立起一种“事业单位企业管理”的运作模式。这种体制上的变革迫使大众传媒不得不将面向受众、面向市场作为生存和发展的必然条件。这种一改居高临下的单向传播而将受众因素融入传播过程之中的转变,不仅意味着大众传播活动行为主体的回归与确定,同时也意味着大众传媒必须与受众构建一种供需关系。虽然这种供需关系并不完全等同于一般的纯商业关系,却也在市场经济的社会背景下带有几分功利色彩。此时的大众传媒已不再是无须考虑经济因素的超脱的“精神贵族”,它必须为自己的生存和发展去追求发行量与收听收视率,必须去追求广告利润与整体经济效益,这就十分自然地将受众纳入大众传媒以及传播内容的消费群体,使受众成为大众传媒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
大众传媒被认定是事业单位无疑体现着它从属于政府或政党的特殊属性,从某种意义上表明着它的社会职能。同时它在经营上又具企业化特点而必然在很大程度上遵循市场经济规律进行运作。惟此,如何既保有大众传播的本性和精神,获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又能拥有较为坚厚的经济基础,两者的相互兼顾和促动无疑是大众传媒每日面对的课题。显然,一些传媒在信息传播之前对其进行市场估价的做法带有明显的商业操作性,但是如果这种做法的目的仅在于进行有效传播以满足受众需求,并且坚持真实的客观存在即所传信息的内涵,那么这种做法便不完全等同于一般商业行为而属大众传媒企业化运作的合理性手段。当然,如果大众传媒只是为了单纯追求经济利益而无视信息的本质属性,将其作为一种可以随意制造的商品,不惜营造虚假的东西,虽然此举有时确能欺瞒受众,占据一定的传播市场,但由于它彻底背离了大众传播的主旨和精神,自身的异化导致大众传播的异化,最终会彻底毁坏与受众之间的关系,失去生存基础便意味着自我毁灭。
3.把关人权力的显著性美国传播学专家库尔特·卢因提出的“把关人”这一概念涵盖传播活动中的记者、编辑、电视与广播节目的制作人员。就大众传播的过程而言,把关人对于信息的取舍、信息的流向和流量都有十分显著的控制力,并且直接作用于受众对信息的理解。因此,把关人的这种对信息的控制力必然地成为媒介权力的构成因素,或者说媒介权力往往通过把关人对于信息的控制力来体现。就此而言,如果媒介权力出现滥用时,实际上很大程度是把关人的权力被滥用。
在大众传播活动中,记者编辑等把关人以“本台记者”、“本报编辑”的身份选择、决定并面向受众传递信息时,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媒介整体,受众对此也十分认同。这种情形使得把关人潜意识中或多或少地存有“我即媒体”的意念,以至极为容易地将自我个体移入媒介集体之中而无形地大大扩张了自己的权力。譬如把关人会根据自己的价值标准衡量和取舍信息,根据自己的理解水准评价信息,根据自己的业务能力处理信息等等。即使把关人个体出现传播偏差,受众也会首先批评媒介整体,而媒介也往往出于保护和爱护把关人的动机由集体承担责任或做出解释。于是把关人不免会滋生几分自视优越特殊的安全心理,而这种心理则成为他们运用或者滥用权力的构成因素。虽然近年来由于把关人滥用权力而引发的新闻诉讼案迭出,表明着社会对于把关人作为传播行为主体之一的角色的认定,以及对于把关人传播权力的监督与制约;但就整体而言,在大众传播过程的具体环节上,把关人仍然具有显著的自主性,他们通常能够左右信息传递过程并影响受众,而受众在接受信息时,不可能去核实把关人对于信息行使的控制力是否适度,是否准确与合理。因此,媒介权力很大程度上掌握在把关人手里,教育把关人用好这种权力并且建立完善的新闻法规、强化受众与社会对把关人的监督制约作用便显得极为必要。
综上所述,大众传播过程中的异化现象是由多重因素构成的复杂问题,消除这种现象固然需要大众传媒自身的努力,同时也需要社会各方面的配合和参与。毕竟大众传播是社会进步的一种标志,毕竟我们每个现代人对于大众传播所传信息有着极高的需求。所以克服大众传播过程中的异化现象,建立起大众传播与社会、与受众之间和谐、合理而互动的关系,应是当今人们的共同愿望。
注释:
①《辞海》哲学分册第278页上海辞书出版社1980年版
②《新闻学大辞典》第55页甘惜分主编河南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③《传播学概论》第20页威尔佰·施拉姆著新华出版社1984年版
文化现象论文范文2
内容摘要:文化消费现象使现代的社会生活和消费市场变得丰富多彩。要满足人们的文化消费需求,商品包装的文化设计就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重视,商品包装的文化设计归根结底是建立、健全包装设计的文化特征。
关键词:文化消费包装设计文化特征
文化已经逐步渗透于当今市场经济活动中的方方面面,正逐步形成一种文化消费现象,使现代的社会生活和消费市场变得丰富多彩。随着时代的发展与进步,文化消费圈正在不断扩大,文化消费正在逐步成为当今时代的消费时尚。人们传统的消费观念正在潜意识中被改变,其消费已不仅仅停留在单纯的购买意义上,正在逐步发展成为一种社会文化的消费。要满足人们的文化消费需求,商品包装的文化设计就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重视,因为设计为“人”服务,设计以“人”为本,文化消费毕竟需要具有文化品位的设计来支撑。
一、“文化”移入与“文化”消费
所谓“文化”,可以从广义、狭义两个方面理解。狭义的文化理解是特指人类的精神财富,如文字、知识、教育、信仰、艺术、道德、思想、法律等。广义而言,其内涵更为广泛,既包括精神财富又包括物质财富,即指人类在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精神财富的总和。文化是以物质生产活动为基础,并在这种物质生产活动中繁衍出来的文明,其随社会的产生而产生,并随社会的发展而发展。
产品包装设计作为视觉传播的一种形成,自从诞生之日起就与人类文化有着密切的联系,并且与人类的生活息息相关。人们在消费商品的同时,也在消费文化。当今人们崇尚名牌,追求时尚,认老字号等消费行为,就是人们对文化的心理需求的反映。
马斯洛研究的“人的需求”理论告诉我们,消费者的生活需求是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而不断变化的,这种变化的趋势大致为:实质利益的需求——实质利益为主、心理利益为辅的需求——心理利益为主、实质利益为辅的需求——心理利益的需求。
心理利益的需求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文化消费。设计师只有了解并把握消费者需求上的发展变化,才能切实做到设计为“人”服务,设计“以人为本”。文化消费圈的不断扩大,文化消费的时尚流行已经说明文化消费时代正在来临。包装设计要想适应文化消费时代的要求,必须建立、健全包装设计的文化特征。
二、包装设计的文化特征
设计来源于生活,设计文化当然离不开社会文化生活环境。设计师在设计活动中不是单纯地设计某一形式,而是设计创造一种生活方式或是一种新的文化。因此包装设计不仅要考虑设计的形式,更要充分考虑设计的文化因素。就包装的文化因素而言,一般包括商品文化风格、使用者的文化心理、生活文化习俗以及使用者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文化情缘等。
健全的包装设计文化具有民族性和时代性的双重特征。包装设计文化的这种民族性的区域特征主要表现在包装设计文化结构的观念层面上,它反映了不同区域民族的心理共性。不同的民族、不同的环境造成不同的文化观念,直接、间接地表现在自己的设计活动和产品中。
包装设计文化的民族性既有稳定性、保守性的一面,同时也在自身的对立统一中不断更新、发展着自己的特点。所以,我们绝不能囿于自我中心的意识之中,走上民族本位化的道路;否则,必将绝于自身的弹丸之地。
要建立本国的设计文化特征,必须把设计融入到世界文化的交流之中,融入目标市场的文化之中。每种文化都有自己的生活方式、信仰和美学价值,文化的视点表现在“设计什么”和“为什么设计”上,所以要“全球行动”“本地思考”。
设计文化既是民族的,又是时代的。要建立包装设计的文化特征还必须把握其时代性时尚特征。设计是紧随时代重在观念的。一个民族共同体形成之后,便走上了漫长曲折的历史发展过程。在这一历史进程的不同阶段上,该民族文化分别会表现出一系列的时代性特征。只要我们承认包装设计文化的承接性和发展性,就有包装设计文化的时代性存在。这是因为包装设计文化首先是一个历史发展的过程,是该民族各个时代的设计文化的叠合及承接,是以该时代的现实物质社会为基础,是传统设计文化的积淀和不断扬弃的对立统一,是历史性与现实性的对立统一。
包装设计文化的时代性特征,很自然地使我们的设计活动和产品不能用一个绝对的标准去衡量。不同的时代都有自己的标准,这个标准就是其时尚性。不能把今天或昨天的标准当作绝对的、唯一的标准,对于历史的设计文化的评判必须认识到本身就是历史的,每一时代的包装设计文化都有其绝对的内容,都有自己的观念体系,都有自己的历史发展状态,都有这个时代的烙印,所以都相应地具有时代的局限性。没有这些认识,我们就不能对包装设计文化的时代性特征有一个全面的把握。
每一个民族的包装设计文化形成一个设计文化系统,每一个民族的一定时代的包装设计文化也形成了自己的文化系统。而不同的包装设计文化系统里都包含了一些共同的文化因素,也包含了一些不同的文化因素。前者表现了包装设计文化的普遍性,后者表现了包装设计文化的时代性、特殊性。而每一民族的包装设计文化,又都有其人类性的部分。包装设计的人类性寓于民族性之中,普遍性寓于特殊性之中,这是辩证统一的包装设计文化观。
民族性的形成和发展,大都以时尚为依托,包装设计文化的民族性意味着时代的选择,在对待传统文化问题的价值取向上,传承是本原,超越应是其走向。设计师必须清楚地认识周围世界及其发展趋势,同时看到设计同各门学科的密切关系,从而自觉地更新和扩大我们的知识,挣脱传统观念的桎梏,促进包装设计文化的更新与发展。
我国的包装设计无论是思维方式、价值判断方式、社会组织方式、设计方法以及设计形式等许多方面,都应随着时代的前进,而不断地多方位吸收、更新,以建立健全一个既有民族性,又有时代性的新的包装设计文化系统。这是时代的要求、历史的必然,是我国包装设计水平跻身于世界先进之林的关键所在。
结语
就整个人类社会而言,真正合理的、科学的设计,应该是人性化的设计,同时必须是人文化的设计。所谓“人性化”,就是注重人的本性,回归人的本体;所谓“人文化”,就是注重历史和文化的传统。“现代设计的核心是人,产品是反映物质功能及精神追求的各种文化要素的总和,是产品价值、使用价值和文化附和值的统一。”因此,包装设计不但要在外在艺术形式以及内在功能效用上进行极尽自由精神的探索,而且必须体现人文社会价值观念的制约与引导。设计作为生活方式的创造者,体现了人们对物质和精神的双重要求,承载着人类文明延续的角色。设计的明天将是“文化”驱动。
参考文献:
[1]丁邦清,程宇宁.广告创意策略[M].长沙:中南大学出版社,2003.9.20.
文化现象论文范文3
一、黑客的概念:“闯入者”还是“破坏者” 要研究黑客问题,首先就必须明确什么是黑客,只有比较准确地把握了“黑客”(注:“黑客”一词的起源及形式都十分民间化,这决定了它最终只能是一个文化上的概念,只能具有法律文化上的意义。对它也只可能有接近准确的解释,而不可能对之下一个明确的定义,这也是本文取“法律文化”的研究进路的原因之一。)这一概念,才谈得上更好地运用法律来调整与之相关的法律关系。“黑客”一词是褒义,还是贬义?黑客行为是合法,还是非法?学者们对此各持己见,莫衷一是。在我国,人们常常将黑客等同于计算机系统的不法入侵者,其实这是一种不全面的理解,人们的这种片面理解,与黑客一词的翻译有很大关系。“黑客”一词由English/" class=kk>英语"hacker"翻译而来,翻译者试图兼顾音与义,取英文原意中的未经同意进入他人的操作系统一义,将hacker翻译成“黑客”。在中国文化的语境中,人们自然而然地就将其与“夜行客”一类形象混淆,产生了强盗、窃贼之类的联想,但这只是黑客丰富的内涵中的一种而非全部。解释学的观点认为,假如在翻译时我们要突出某种我们认为重要的意思,就会省略甚至压制其他意思,翻译其实是一种突出重点的活动。“黑客”这一译法恰好就压制了hacker的其他决非次要的含义。 那么,到底什么是黑客呢?人们对此看法并不统一,但一般来说,大致有以下几种定义。Jeanie Konstantinou教授认为,对黑客有两种不同的定义,一种是计算机业内人员的普遍观点:黑客是一些技术高超、专注于计算机事业的程序员,他们爱好钻研计算机系统的每个细节,并竭力提高其性能。另一种则是计算机行业外公众的看法,但大多带有贬义,因为黑客行径往往会导致破坏性的后果。他们认为黑客是一些掌握高深计算机技术的人,并依靠这种技术实施偷窃、破坏、非法占用等反社会行为。这种看法代表了美国学者与公众的观点,即黑客并非一定是恶意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者,它还包括单纯的技术爱好者,只有怀有不法目的入侵者才是计算机犯罪者。而有的德国学者则持不同观点,他们倾向于将凡属入侵计算机的行为都推定为图谋不法利益的行为。中国目前尚没有专门研究黑客的学术成果问世,也谈不上对黑客的定义,但公众观点与前述美国情况相似,计算机从业人员与普通人的看法相差甚远。这一点,从今年轰动一时的吕科案所引发的讨论即可看出(注:有关案件详情和讨论详情可参见《南方周末》2000年5月14日报道以及新浪网新闻及相关讨论。http://sina. com. cn。)。在中国,真正有可能接触过黑客问题的学者只有研究计算机犯罪的那部分学者,但黑客与计算机犯罪分子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两者既不能等同,也没有包含的子集关系,然而,在我国的一些法律工作者心中,实际上已将黑客视为计算机犯罪分子的代名词,这是欠妥的。 此外,还有学者推论说:“计算机犯罪者都是黑客,但黑客并不一定是计算机犯罪者。”笔者认为,这种观点也是片面的。事实上不仅黑客不一定是计算机犯罪者,而且计算机犯罪者也不一定就是黑客。有学者将计算机犯罪分子为四类:1.资料操作之不正确。2.资料取得之不正确。3.非法盗用电脑使用时间或服务。4.电脑破坏。其中破坏电脑的犯罪就未必是黑客犯罪。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计算机犯罪手法有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删除、修改、增加、干扰等,实施这些犯罪的犯罪分子未必是就黑客,设计者在软件中加入逻辑炸弹的计算机犯罪就根本不是黑客犯罪,因为黑客行为最基本的特征就是“侵入计算机系统”,没有侵入,就称不上黑客。 要想深入了解黑客现象及其形成的内在原因,就必须将黑客置于导致其产生的社会科技文化的大背景之中,细致分析黑客的思想观念、价值取向、道德倾向以及文化心理。因此,除以了解以上研究者与社会公众的定义外,有必要了解黑客自己对黑客一词的定义。 日本有一本著名的《黑客词典》(注:《黑客词典》部分词条的英文版参见:hppt://www.genocide26000.com),在1998年出版的第二版中把黑客定义为:“喜欢探索软件程序奥秘、并从中增长了其个人才干的人。他们不像绝大数多电脑使用者,只规规矩矩地了解别人指定了解的狭小部分知识。”这比较能代表黑客的自我定位。美国黑客往往认为自己是“钻研计算机的技术天才,寻求并弥补技术的漏洞,使计算机系统趋于完美”,“黑客就是……网络罗宾汉,打破科技霸权,将信息免费带给公众……”中国的黑客的自我定义也大致相同,相对国 外黑客而言,中国黑客同样强调了黑客对科技进步所担负的责任,而较少涉及关于网络权利、民主以及信息共享等方面的内容。 当然,这些黑客的自我定义并没有也不可能指出问题的全部,但对研究黑客的学者了解黑客的文化心理、思想观念却非常宝贵有用。而且,这些黑客并不是黑客的全部,他们的黑客概念与公众的黑客概念在范围上有所不同。在他们眼中,只有符合他们的定义的人才可以称为黑客,而那些真正的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人不能称为黑客,只能称为“坏的黑客”,他们用单词“骇客”(cracker)(注:“骇客”一词的来源已经不可考,但从历史上看,在最初的计算机研究者,即“好的黑客”进行科学探索时,一部分人发现绕过大学与科研机构,进入更大更具有商业价值的计算机系统可能会为自己带来暴利,就开始进行非法侵入行为,这时“骇客”就开始从黑客中分化出来。)来称呼那些不法入侵计算机系统的人。但是作为一个被广泛传播并被社会普遍接受的文化概念,黑客却不只是这种意义,甚至恰恰相反,那些促进技术进步,致力于网络安全工作的黑客往往被社会主流文化忽略,而被称为骇客的那部分非法入侵者却普遍被归在黑客名下且倍受关注。其实,对网络空间中自由行动的那些不安定分子还有许多称呼,根据行为方式和价值观念的不同,他们被称为或自称为“赛博牛仔”(cyber cowboy)、“飞客”(phreaker)、“赛博朋克”(cyber punk)、“技术无政府主义者”(techno-anarchists)甚至“赛博列宁主义者”(注:参见“赛博列宁主义网站”http://www.cyberle-ninism.com)(cyber Leninist),当然也少不了独具中国特色的“红客”,但从社会总体认知的角度来看,他们都应该被归入“黑客”名下,换句话说,被社会普遍接受的黑客概念是上述所有群体的集合。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应该能够得出比较准确、全面的黑客的定义并指出其基本特征与分类。不带价值判断的黑客定义是:“精通计算机技术,并利用这种技术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进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人。”其基本特征是“在未经过同意的情况下进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按这个定义,可以把黑客分为三类:1.好的黑客,致力于发展计算机技术,维护网络安全,没有任何破坏行为。2.坏的黑客、恶意侵入他人计算机系统,为牟利或恶作剧而窃取或破坏他人的计算机系统和信息。3.中性黑客,故意侵入计算机系统并非为了任何不良企图,但也不是为了公众利益,而仅仅是因为沉溺于技术而染上的所谓“计算机窥淫癖”(computer voyeurism)。显然,第一类和第二类黑客是我们关注的重点,因此,不论那些“好的黑客”是否同意,我们都将这三类黑客归在“黑客”这个总称之下,并对之进行研究。 二、黑客现象的宏观素描 与世界黑客潮流相比,中国黑客有与其共同的地方,也有其独有的特色。这种共同是与世界范围内网络文化的全球化、趋同性密切相关的,而这种不同则体现了我国传统社会文化为黑客的深刻影响。要想研究中国黑客现象,势必要深入考察黑客现象的宏观历史轨迹和文化背景。 (一)黑客现象的历史轨迹和文化背景。如果我们追本溯源的话,就会发现黑客一词最开始是一个纯粹的褒义词,它原本并非社会公众对某类人的称呼,而是一群程序员的自我称呼。在20世纪60年代末期的加州大学,一些致力于计算机科学研究的研究生在工作中分析、研究程序及计算机系统,发现软硬件的瑕疵并将之修正,这些研究者随着进出计算机系统,目的在于科学研究与探索,因而给了自己一个称号"hacker",hack在英文中文中有劈、砍、琢磨等意思,这个命名无疑带有褒义的“探索者”之类的意思。 此后,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黑客技术与文化也不断发展,整个80年代被称为“黑客时代”(decade of hacker)。但是黑客技术失控以及黑客故意犯罪的情况也日趋严重。从此,“黑客”这一称呼就背上了坏名声,在社会大众和司法人员心目中逐渐转变成了计算机犯罪分子的代名词。与此同时,关于计算机犯罪的法律也逐一出台,1984年美国制定了著名的《计算机诈骗及滥用法》(Computer Fraud and Abuse Act)以规范出人、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并在1986年、1990年、1994年几次修改,逐渐清晰地规定了计算机犯罪行为的概念并扩大了计算机犯罪的范围。 黑客文化发展到高峰的标志应当算今年初在以色列特拉维夫举办的第一届世界黑客代表大会 ,这次大会形式正式、规模庞大,讨论的议题涉及网络文化、电子商务、网络安全技术、自由软件等关于网络未来发展方向的诸多方面。与会者俨然以网络时代的科技、文化理念的缔造者自居。笔者认为,这象征着黑客活动开始走向了成熟时期:在经历了初期自发的科学探索、中期无序、甚至非法的自由发展的过程后,随着科技发展的潮流,缺乏法律与政策规范的黑客行为逐渐被自由主义的市场经济纳入其运行的轨道,而黑客文化逐渐被裹胁到主流文化之中。从法律的角度看,可以这样描述黑客行为发展的三个过程:合法—非法—合法。 最开始的时候,没有适用于黑客问题的法律,黑客们依靠自觉来进行科研活动,避免越轨。后来,随着黑客社群的大发展,一些不良分子出现,开始不法入侵计算机系统,为了防止这些不正当行为,相关法律出台,法律武器开始被用于与非法黑客行为进行的斗争。最终,随着科技、文化的进一步发展,黑客自己对网络时代的道德、伦理、社会规律的探讨以及调整网络关系的法律的逐渐完善,多数黑客认识到符合市场经济的行为更能为自己及社会带来利益,其行为逐渐被引向合法轨道。今天,我们已很难再将“网络安全专家”与“黑客”绝对区分开来。在这个过程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是市场经济的规律,其中科技、文化对黑客行为的影响是至关重要的,它们通过法律作用于庞大的黑客群体。 (二)中国黑客现象的基本特质。黑客问题既有全球化、趋同化的特色,但中国独特的社会政治经济条件和历史文化传统却使中国的黑客有许多独有的特色。因此,如果要研究中国黑客现象并寻找法律对策,除了与国际研究接轨、吸收国外研究成果外,我们还必须深入中国黑客之中,进行独立的研究。在本项研究中,笔者通过实际接触和利用互联网交流,访问了数十个黑客及站点,得到了一些第一手资料。中国黑客与国外黑客有许多共有的特点,基本上也能分为“好的黑客”、“坏的黑客”、“不好不坏的黑客”三种,再就是中国独有的“红客”。此外,中国黑客还有不少独有的特色,其中比较重要的大概有几点: 1.以网络安全技术为名。从技术上看,黑客技术原本就是关于进出计算机系统,寻找其系统缺陷的技术,这与网络安全技术的定义是完全一样的。中国传统文化中对“正名”有着极强的渴望,因而中国黑客也特别注重寻找一个光明正大的“说法”。在中国黑客们中间有一句“官方名言”流传特别广泛:“黑客和反黑客软件其实都是一种武器,区别是掌握在谁的手上。就像一枝枪在警察手上能保护人民,在歹徒手上则是凶器。如果我们只用别人的武器和别人较量,那么总是被动的。”这也体现了某些“好的黑客”支持国家安全事业的愿望和对信息时代国外不法网络入侵行为的高度警惕性。 2.特别强调遵守法律。在我们考察的黑客网站中,最有意思的现象之一就是为数众多的网站非常自觉地遵守法律。它们不仅在网站上张贴了几乎所有与计算机、互联网相关的法律,还对之有深入的研究。在强调遵守法律的同时,中国黑客也指出了现行法律存在的若干问题并提出了颇有见地的立法建议。 3.重视文化的建设性向度。外国黑客致力于破坏陈旧的道德规范、热衷于反文化的狂欢,而在讲究“中庸之道”的儒家文化传统语境中生活的中国黑客则强调网络文化与中国传统文化的冲突之后的融合与重建。如果说,美国黑客受的是其历史上“牛仔文化”的影响,中国黑客则更多的受到了中国传统的“侠文化”影响,更注重自己的道德情操,有“己诺必诚,赴士之厄困”(注:摘自《网胜新闻网》,这句话在黑客社区流传极广,它是广东省公安厅计算机安全监察办公室主任在接受记者关于进口计算机系统故意设置安全漏洞问题的采访时的发言。)的古风,当然有时也难免“侠以武犯禁”——当然现在的“武”已不再是武功而是高超的技术。黑客在钻研尖端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同时,中国的黑客文化理论家也提出了建立“黑客伦理学”的建议。陆群在其反响甚大的论文《应该建立黑客伦理学》中说:“如果我们把黑客的斗争放置在更广泛的社会学领域中,伦理学家认为,唯一真正有帮助的力量是个人的良心和个人的价值准则。它们必须建立在这样一种信念上:偷窃、行骗及侵犯他人私生活被视为不可接受的行为。如果承认这些价值观数字化生存中所必需的,那么就应该有意识地训练人们按照这样的价值观去生活。如果所有的公民——亦即所有的电脑用户——都学习了这些价值观,同时努力遵守这些规范,那么电脑化空间就可能成为其缔造者设想中的神奇美好之地。” 4.“红客”现象引人注目。中国黑客中最突出、最早为世人所知的一个部分就是“红客”。近年来,一共有四次大的“红客”攻 击事件,攻击方式一般是非军事性与非经济性的,多为在这些反华势力的网站上张贴声讨文章和揭露事实真相的文章。作为中国特有产物的“红客”,其中包含着丰富的文化内涵,值得政治、法律学研究者深入探讨。事实上,红客更接近政治、政治问题。与普通黑客的不确定目标的攻击行为不同,在日常生活中,“红客”平时都是遵纪守法,甚至称得上是模范的网络用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五条所规定的条款,“红客”们不仅没有丝毫的违反,反而还是拥护宪法、法律、维护国家统一的模范代表,上表中强调爱国主义,以国旗、国徽为网站首页的网站大部分为“红客”。但是尽管“红客”的行动是出于爱国主义的目的,也存在着不少政治与法律上的问题。“红客”的攻击行为是民间行为,在某种程度上违反了国际上的外交惯例,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关注,为国家政府的政治外交活动带来不便,所以国家要求某些过激的红客网站停止了攻击活动。 5.黑客犯罪日益突出。当然在中国,也有“不好的黑客”,即多数黑客不愿承认其为黑客而将之称为“骇客”的犯罪分子的存在。在增添了计算机犯罪条款的新刑法和其他互联网管理的法律法规生效后,1999年8月,国内审判了首例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主犯广州籍电脑“黑客”吕薛文,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这是我国运用法律武器和电脑犯罪行为做斗争的开端。此后黑客犯罪随着网络经济的发展逐渐增加,可见,计算机犯罪的规模已较以前扩大。因此,防止“骇客”们的计算机犯罪已经成为法律部门的当务之急。 三、黑客现象的法文化意蕴 黑客是网络时代的新生事物,对它的研究需要更多学科的学者以更长的时间来进行。与黑客问题相关的各种社会因素当中,最突出、最直接反应出时代特点与需求的就是技术与法律两个方面。一方面黑客是技术高手,他们的存在为人们不断创造新的技术、完善网络空间的结构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另一方面,黑客对传统文化、道德规范的挑战、在法律边缘的活动也有可能像他们对技术所做的贡献那样,推动法律观念、价值判断和规制模式的重新调适。作为一种独特的文化景观,黑客现象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具有其深刻的法文化意蕴。 (一)法律基础观念。我们认为,黑客作为一种法文化现象,无疑对两个根本的法律观念构成了强大的冲击:第一,自由观。从发生学出发,原本的法律上的自由观念当然是现实社会的产物,而与网络空间无涉。然而当网络作为一个外在于现实社会但又真真切切地独立存在的社区生成以后,它对现实社会的观念冲击却是巨大而显著的。黑客现象便是这种冲击强有力的代言人。黑客行为的特质在于“未经同意而进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这种网络自由主义的典型行径督促我们重新审视“人身自由”的基础观念,并时刻提醒我们,当我们夹杂着现实社会的自由观念毅然决然地突入网络空间,侵略式地对网络观念予以沙文主义的统治和同化时,其“正当性”何在?网络作为一种异化于现实社会的独立存在,理应保有自己的观念逻辑,对“人身自由”也有自己的诠释,这些都值得现实社会予以充分的关切和尊重。当然,我们并不是一味褒扬黑客行为,我们只是觉得,黑客现象甚少在某种意义上提示我们,在对自由观念的理解上,观念的特有生存环境是值得警醒的因素,它甚至在某种程序上限制了观念的基本意蕴。第二,平等观。黑客信奉“信息应当平等共享”的基本理念,并以自己的实际行动挑战既存的科技霸权。从这些“信息交流卫士”的言传身教当中,我们强烈地感受到另一种平等的重要。当技术霸权者通过各种技术手段来巩固和强化自己的霸权地位时,黑客们却以行动表达了自己的看法,亦即,他们也应该有更多的平等权利来参与这个世界以及分享这个世界的技术信息资源。这些观念都不是传统“平等观”所能包容,在这个意义上,黑客们的亲力亲为扩充了传统的平等观念。 (二)法律价值评判。正如前述,“黑客”这一概念本身并不带有强烈的价值判断。黑客虽然存在具体分类,但作为一个整体,却无法作出价值上的善恶判断,因而黑客概念应当是价值中立或曰价值无涉的。然而,作为一个广泛传播并被社会普遍接受的概念,黑客经常被误解为带有贬义的价值判断,那些促进技术进步,致力于网络安全工作的黑客往往被社会主流文化所忽略,而那部分非法侵入系统并极力破坏者却被普遍视为黑客的代表且倍受关注。相应地,法律上对于黑客的价值评判也便经常体现为“违法”、“犯罪”,黑客便是“恶”的化身,黑客与计算机犯罪天然地联系到了一起。更为致命的是,法律上的价值评判又反过来引导着社会评判,在两者的“ 良性”互动下,黑客蒙上了不能挣脱的恶名。黑客的卑危处境从反面提醒我们,对于任何文化现象,法律上的价值评判应当格外谨慎。固然,法律判断不能游离于社会评判之外而应当以社会道德观念作为根基,然而更为重要的,法律评判也应保持自己的独立品格,与社会大众评判保持应有的距离,从“公正”的层面关照和引导社会评判,只有这样,法律上的价值评判才能保有其“社会良心”的纯洁和高尚品质。 (三)法律规制模式。黑客行为复杂多样,既可能极大程度地推动技术进步,加强网络建设,又可能产生巨大的破坏能量,摧毁信息资源,窃取巨额财富。面对这种情况,如何正确对待和适当处理黑客行为,如何一方面促进技术革新,保障网络权利,将目前尚缺乏规范的黑客团体所蕴涵的巨大科技能量引导到合法的有利于国家建设的轨道上来;另一方面又防止破坏行径,维护网络安全,制止黑客的违法犯罪行为,并在两者之间求得适度的平衡,便成为法律调整必须面对的重大课题。而这一问题的妥善解决则有赖于法律规制模式的正确设置。 自从黑客现象诞生以来,黑客行为应该受到何种程度与形态的规范,一直是广受讨论的议题。对于黑客行为的规范与调整,多数人保持着源自现实世界的既成法律观念来展开理解与批评,他们习惯于认为既存的现实法律制度应当直接适用于网络社会和黑客行为规制。然而在我们看来,在现实法律大刀阔斧地介入网络生活之前,公共权力介入的正当性与适度性是必须审慎考虑的前提。网络社会作为现实世界之外的公共生活空间,具有自己既定的行为规则,这些规则在相当意义上主导着网络生活,规范着网络行为,具有现实的合理性。在公共权力介入网络空间时这些规则应当得到充分的尊重。一方面,现实法律只有在切实吸纳网络既存规则之合理精髓的基础之上才能取得网络规制的“正当性”根据;另一方面,网络既存之规范当然也在相当程度上限定了现实法律干预的范围和力度。所有这些都决定了法律对于网络空间和黑客行为的规制,必须采取一种充分整合网络既有规则和现实法律规范的有理有节的适当模式。这种模式的选择既是维护网络既有秩序,促进技术自由和技术进步的必需,又是保障网络安全,防止破坏行为的必需。如果我们希望在现实世界中苦心经营的“自由”、“平等”,在网络社会中也同样受到尊重,如果我们希望不会在抵制技术霸权的热烈呼声中又被另一种公共权力霸权所侵蚀,那么在确立攸关网络世界发展前途的法律规范机制时,对于公共权力无限扩张的警醒和对于网络既有规范合理性的尊重就应该成为一种必需。黑客现象的出现及可能的法律应对为我们确立正确的网络行为法律规制模式提供了一个最好的契机和切入点。【
文化现象论文范文4
[关键词] 主流文化;非主流文化;非主流现象;嬉皮士文化
【中图分类号】 C9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4244(2014)03-198-1
当移动设备渐渐普及,当智能手机等终端设备被电子厂商成功转化为生产力时,网络与现实生活的对接愈发紧密,便捷的参与方式使得网络上的大小新闻、现象,公众无论身在何处都能随时参与讨论。在百家争鸣的局面下,似乎任何一件热点事件都能在短时间内形成一边倒的局势,有人占领道德制高点,就会有人成为众矢之的。就比如目前已经处于大热过后的“非主流现象”。广义上的非主流指不属于主流的事物,如文化上的次文化,宗教上的异端,人群中的异类等。非主流是相对于主流而存在概念。而在不同的环境背景下,主流与非主流的都不是绝对的。如今我们所说的“非主流现象”,是一个狭义的概念,特指在中国大陆盛极一时的社会现象,与反叛、颓废、恶俗相关,在媒体、公众的声讨中被定义为一种特殊时代背景下产生的肤浅社会现象。因此,我们需要分清的是非主流是一个概念下的两种事物:相对与主流而言的次文化,它可以是小众的鲜为人知的事物;还有就是根植于中国大陆的一种肤浅的社会现象。如果要把非主流作为中国的一种特色现象,那是不客观的,东西方文化差尚不至此。早在上世纪四五十年代,美国号称“垮掉的一代”中也产生了一中非主流现象,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它已成为一种时代文化被广泛传播,影响深远。那就是嬉皮士文化。
嬉皮士,本来被用于描写西方国家1960年代和1970年代反抗习俗和当时政治的年轻人。这个名称是通过《旧金山纪事》的记者赫柏?凯恩普及的。嬉皮士不是一个统一的文化运动,它没有宣言或领导人物。他们用公社式的和流浪的生活方式来反应出他们对民族主义和越南战争的反对,提倡非传统宗教,批评西方国家中层阶级的价值观。他们批评政府对公民的权益的限制,大公司的贪婪,传统道德的狭窄和战争的无人道性。他们将他们反对的机构和组织称为“陈府”。而正是由于这样一种近乎自由主义的生活方式,和离经叛道的反抗态度,嬉皮士后来也被贬义使用,用来描写吸毒者。直到最近保守派人士依然使用嬉皮士一词作为对年轻的自由主义人士的侮辱。当时的嬉皮士想要改变他们的内心和走出社会的主流。远东形而上学和宗教实践和原著部落的图腾信仰对嬉皮士影响很大。这些影响在1970年代演化为神秘学中的新纪元运动。许多人认为嬉皮士滥用的程度被支持越战的人夸张。他们用这个借口来反驳嬉皮士反对越战的理由。但实际上的确有许多嬉皮士使用。他们尤其希望利用所产生的幻觉来达到内心的修养。尤其大麻和其它能够产生幻觉的药品如LSD和裸盖菇素。虽然也有许多嬉皮士不用,但往往被看作是嬉皮士的一个标志和他们不肯遵从社会守则的原因。
反观中国的“非主流现象”,成千上万的年轻人停留在那些隐晦的,颓废的文字中。在年轻的茫然中,非主流成为他们逃避社会责任,逃避自我责任的一种借口,换句话说,他们颓废的一塌糊涂。然而现实生活中,实在找不出能够让他们如此颓废的人或事物。而非主流所体现的深刻的观念也被曲解为颓废、伤感、痛苦等等一些现在部分年轻一代十分喜欢的字眼。
嬉皮士与“非主流青少年”在迷茫中反抗着世俗传统,对普世价值的抵制使得他们不为世人所接受,最初的嬉皮士是带有政治性的,他们经常参加和平运动,包括反越战的游行和争取人权的游行。青年国际党便是嬉皮士别政治活跃的亚群。而“非主流现象”,受限于参与人群的年龄多半是中国80、90后一代青少年,正值青春年少,心理上的叛逆在其中占据主导,尚未具备更进一步阐明自身诉求的条件。这也难怪乎在媒体公众的合力夹击下,被打上了颓废、恶俗等标签。
而作为新中国成立后为数不多的“新兴事物”,我们也许应该给“非主流现象”一个更加良性的发展空间,毕竟在中国,它没有如嬉皮士一样涉毒、滥交、政治性明确。毕竟主流与非主流根本上只是人数的差距,人们根据自己的喜好倾向于某一个潮流,人数非常多的时候,潮流即成为主流。潮流也同样受到地域、通信条件和文化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两地距离遥远,彼此的潮流无法影响到对方,就不能将两地的潮流作对比,分出谁主谁非,这样做也没有意义。通信条件和文化的影响也类似。主流与非主流一定是可以同时存在于同一个社会条件和文化背景下,同一个区域内的。这也是它们相互依存的表现。
参考文献:
[1]谢冰倩,严洁.中国“90后”非主流与美国嬉皮士比较及对学生“成功”心态教育引导――由“凤姐成名”引发对中美非主流文化的比较研究[J].读与写(教育教学刊),2011,(5).
[2]唐雅君,郑丽莹.美国“60后”嬉皮士文化与中国“90后”非主流文化的异同比较研究[J].青年探索,2013,(11).
[3]彭斌,杨艳莹.论网络非主流文化对大学生价值观的影响[J].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2010,(22).
文化现象论文范文5
关键词: 可爱现象 消费文化 外交政策
一、引言
日语中的「可い一词音译成汉语是“卡哇伊”,国内各种广告宣传词、店面招牌上都经常会打出这一词汇。那么,商家为什么要靠这一日语词汇来吸引消费者眼球呢?这一单词对市场消费会起到什么影响呢?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这一“可爱现象”进行分析,探讨这一现象背后所蕴含的深层意义。
二、「可い一词的语源
「可い在明镜国语词典中的解释:
1.幼さやか弱さを感じとり、まもり慈しみたいと思うさま。また、そのように思わせるさま
2.外、しぐさ、性格、行式などがほほえましく、情を感じさせるさま。らしい。くるしい。可だ。
3.日用品などが小さくてらしい。
4.どこととなく心をくすぐるところがあって好感が持てる。
参考《明镜国语词典》的解释可见「可い(可爱)一词有对幼小、脆弱的事物包含慈爱的心情;另外也指对外形、动作、性格、行为方式等方面能体察到可爱之情的意思;还包括对小巧玲珑的日用品感到爱怜之意;其次对抱有好感的对象也可以使用。可以说“可爱”一词在日语中内涵丰富,包含了对弱小的人或事物的怜悯、爱意。另外,在百科词典中,「可い一词源于:映し,原意是表示对方很优秀,以至于自己不敢与对方见面,表示“害羞,害臊”之意,后来转变为“可怜”的意思。现代日语中音变为「かはゆし、可い。
在日语中,「可い一词可以用在很多场合,下面试举几例:
1.子:クラスに可い子とかいないの?①
2.妹には生日に可い人形を上げました。②
3.そこに出てくる食器や装品の事なこと、可いこと、私たち若い子は、素で芸性が高くても、引っくるめて可いの一言でませる癖がある。③
4.私は今までの嫌なことがあったと同じように、お弁当にしても、自分の子どもには可いお弁当を作ってあげようと誓った。④
5.京都。春の芽吹の、夏の新、秋の…美しい自然と可い小さな草花たちに魅せられ作した押し花100点他作品集、小物などをします。⑤
描述人物、玩偶、装饰品、便当、花草等都可以使用「可い一词,包含了对谈论对象的怜悯、慈爱、喜爱之情。可见,「可い一词已经和日本人的生活紧密联系在了一起。
三、「可い一词所反映的审美情趣
在日常生活中,日本的年轻人经常以「可い一词来称赞对方的性格、发型、衣服等。男性称赞女性也多用「可い一词,我在与日本大学的大学生交流时,曾问及这一问题,对方回答说,如果是赞扬女性的话,最常用的词汇是「やっぱり可いですね。在人际交往中,「可い一词的使用也起到了剂的作用,营造良好的语境氛围。如今,「可い一词不仅音译到了中文,英语中也有了“kawaii”这一词汇。「可い一词传入其它国家后也被年轻人广泛使用。日本的时尚杂志,如『カワイイ『cute等都在宣扬“可爱”的观念,从衣着打扮、体态举止上影响着年轻人的审美观念。
从上述「可い一词的语源可以看出,日本人往往对弱小事物寄予怜爱之情,以“小”为美,以浓缩为“可爱”,我们可以从日本的社会文化的方方面面觅得其踪影。日本的庭院文化中各种景观、盆景等,都是浓缩了的自然,从浓缩的山、水、石中看到大自然;花道的插画艺术也是浓缩了“天地人”的观念;日本的饮食亦如此,将各种美味佳肴盛在小巧玲珑的精致器皿中,宛如一件件精美的艺术品;日本古典文学中的和歌俳句也是短短几行,却意味深长。
不仅如此,在日本「可い一词的使用已经超出了一般的人际交往范围,由「可い一词所带来的“可爱现象”在很大程度上也影响了日本人的消费及生活,并且在生活、经济、政治舞台上也发挥了巨大作用。
四、日本社会中的可爱现象对消费文化的影响
在当今社会,各国都在加强经济合作,世界经济出现全球一体化现象。同时,经济上的往来也使各国文化进一步加强了交流,一些经济大国也在通过扩大经济往来的同时推广本土文化,扩大其影响力。文化的传播同时也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利益。例如,日本消费文化在世界范围内就具有强大的影响。日本的电器产品、游戏软件、日式饮食、漫画、动画等已经在全球范围内产生了巨大影响。笔者所论述的“可爱现象”与日本消费文化的传播有着密切关系。下面以日本动漫的推广为例,探索日本“可爱现象”对日本文化传播起到的作用。
1.日本漫画、动漫中的可爱形象。
现代日本社会工作生活节奏紧张,在紧张的忙碌之余,很多日本人选择欣赏漫画或动漫来放松绷紧的神经。日本的出版商和媒体巧妙利用了动漫作品中的可爱元素,使观众在视觉上获得美感、缓解疲劳。
日本是闻名世界的动漫大国,日本的动漫能风靡日本并走向世界,笔者认为动漫形象的塑造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铁臂阿童木》塑造的是一位聪明、勇敢、正义的机器人形象,与美国动漫所塑造的人物形象不同,日本动漫主人公大多是未成年人,比如阿童木就是动漫中可爱的日本小英雄,虽然是机器人,但是塑造的却是一个男孩形象,身高135cm,绿色的短裤,红色的长统靴子。《哆啦A梦》中机器猫的形象可谓深入人心了,机器猫身高129.3cm,脑袋和身体的比例大约是1比1,看起来憨态可掬,腿短、没有膝关节,眼睛、鼻子、脸、手、腿都是圆形的,全身颜色也采用了明亮的天蓝色,头顶黄色的竹蜻蜓,脖子上用红色带子系着一个黄色铃铛,其可爱的外形深受儿童的喜爱。另外,《千与千寻》、《樱桃小丸子》中的主人公形象也体现出了动漫人物的可爱元素。动漫中的人物动作刻画细腻入微,营造出了温馨并充满人性的氛围。动漫形象看似普通,实际上作者在设计这些形象时可以说是煞费苦心,观众在欣赏时毫无抵触感,非常容易接受,能唤起观众的共鸣。
日本动漫通过其可爱的人物造型、模仿孩童的稚气发音很快赢得人心。在日本,动漫和漫画书可以说随处可见。在电车上可以随处看到翻看漫画书籍的上班族,以动漫中的人物或卡通形象制作的广告也数不胜数。如著名的Hello Kitty形象出现在笔记本、玩具、电器、手机等各种商品上;阿童木形象印在了信用卡上;日本当代艺术家村上隆、奈良美智、草间弥生将卡通绘画推广到了世界领域,村上隆与LV合作的限量版箱包曾引起广泛关注,可爱的卡通形象所带来的“简约”、“轻松”理念得到了更多人的认可。这些漫画卡通及动漫作品让忙碌的日本人缓解了工作压力,得到了片刻放松。可见,动漫中的“可爱”元素功不可没。
2.日本电器、机械产品。
日本的电子产品在国际上享有盛誉,以外形精巧,质量上乘而受到消费者亲睐。在外形设计上,很多产品可以说是以“可爱元素”出奇制胜的,造型小巧,设计简洁,色调非常柔和。看似普通的电子、机械产品,因为有了“可爱元素”而显得设计更人性化,充满了人情味。本来是金钱交易的市场经济,因为有了一些可爱的造型设计,消融了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利益壁垒,甚至可以使消费者在温暖的心理氛围下提升购买欲。各种印有卡通形象的电子产品,比如广受赞誉的日系汽车,受到了很多人的追捧,日产PIVO汽车造型圆润;三菱Colt汽车色泽艳丽,车头部分斜长曲面设计,整体线条饱满;丰田、本田等也推出了多种小巧车型。
五、“可爱现象”与外交政策
除了经济文化方面外,在政治上,日本政府也善于利用“可爱”文化进行对外交流。“现年69岁的日本首相麻生太郎自称是动漫迷,呼吁日本实行‘漫画外交’。2008年5月,Hello Kitty成为日本旅游大使。2008年3月19日,日本外务省举行了一个特殊的‘外交使节就任仪式’:全世界都家喻户晓的蓝色的机器猫哆啦A梦正式‘接受’时任外务大臣高村正彦的‘任命’,成为日本历史上第一位卡通大使,承担向全世界宣传日本动漫文化和提高日本对外形象的重任。”⑥另外,日本传统故事人物桃太郎是日本大米的代言人,日本卡通“凯蒂猫”是日本的旅游亲善大使,铁臂阿童木则是日本的海外安全大使。2009年,日本外务省选出了三名“可爱大使”代言日本流行文化,这三名大使是“校服魔法师”藤冈静香、时尚杂志模特青木美沙子、东京原宿代言人木村优,三位可爱大使会参加日本驻外使馆组织的各种交流活动,传播日本流行文化。
这些日本文化的输出战略为低迷的日本经济带来了巨额利润,同时也逐步改变了二战以来的日本形象。这些动漫及卡通形象色泽明快、调皮可爱,年轻漂亮的“可爱大使”更是吸引了无数眼球。以往嗜战的武士道形象已经越来越远离了大众的视线。日本不仅在经济上占领越来越多的国际市场,而且逐步在推销自己的大众文化,从而获得更大的商业利益。
六、结语
综上所述,日本的可爱文化现象可以说是渗透到了日本社会的各个层面,这离不开日本经济的发展,以及媒体的宣传。可爱文化在日本的经济、文化、政治上起到了重大作用,现在仍然在发挥着巨大作用。
注释:
①テレビドラマ『魔女の条件からの台.
②新日(第一册)第十六クリスマス.
③西村玲子.おしゃれのレシピ:自分らしく生きる.PHP研究所,2007:138.
④井上ゆり子.心を救って.文芸社,2006:109.
⑤私の花生活.日本ヴォグ社,2009,(51):73.
⑥广州日报,2009-2-13.
参考文献:
[1]周兰平.动漫的历史[M].重庆出版社,2007.
文化现象论文范文6
关键词:异化;物化;现象;解析;现代化
0前言
马克思对异化劳动广泛、深入的批判和卢卡奇对资本主义物化现象的深刻批判,揭示了异化、物化现象的秘密,也为我们认识现代性的限制及其缺憾提供了新的维度。在马克思理论的视野下解析异化、物化理论和现代性理论对我们理解现代社会的变迁有重要的启示,为我们审视我国的现代性问题提供了一种新的视野。总体来看,目前在我国现代性并未完全确立,与此同时,伴随现代性而来的异化、物化现象正在为我国社会所认知。面对这些问题,我们有必要在对异化、物化现象和西方现代性解析基础上思考我国的现代性问题。
1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异化、物化”现象解析
(1)劳动异化、物化。劳动过程及其产物不属于劳动者,成为与其相对立的一种异己的力量,这就是劳动异化。劳动异化首先表现为劳动产品的异化,劳动产品不属于劳动者而属于另一个人。在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企业中,这种异化是明显的。公有制本质上不会产生劳动产品的异化。劳动异化还表现为劳动过程的异化。劳动过程不属于劳动者而是属于另一个人,劳动过程的片面性,使劳动者片面发展。因此,劳动者只是由于外在的压力而劳动,他在劳动中不是感到幸福,而是感到不幸,只要外在压力解除,他就会逃避劳动。这种情况,不仅存在于私有制企业的劳动中,同样也不同程度地存在于公有制企业中。劳动异化还表现为人与人的异化,即劳动不仅生产物质产品,还生产另一个与他对立的人。在私有制企业中,这另一个人就是企业主;在“公有制”企业中,这另一个人就是种种特权者。
(2)市场异化、物化。商品生产是一种异化的生产。在这里,异化表现为“个人力量由于分工转化为物的力量这一现象”,也就是人们的社会关系表现为物的关系,人的关系被物的关系所掩盖,物统治着人。“商品拜物教”、“金钱拜物教”是商品异化的典型表现。商品交换形成市场。市场不是各市场主体自愿联合的结果,而是各市场主体活动自发形成的结果。市场一旦形成,对于各市场主体来说,是一种必须服从的力量。不是人在驾驭市场,而是市场在驱使着人。
(3)职业异化、物化。工作的职业化是强迫性分工的结果、表现。职业对人来说是一种外在强制的力量,使人片面地甚至畸形地发展,如马克思所说:“原来,当分工一出现之后,每个人就有了自己一定的特殊活动范围,这个范围是强加于他的,他不超出这个范围:他是一个猎人、渔夫或牧人,或者是一个批判的批判者。只要他不想失去生活资料,他就始终应该是这样的人。”
(4)政治异化、物化。我们的国家政权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是为人民服务的,因此,从本质上说,人民政权和共产党不会产生政治异化。但在社会发展特别是在改革开放中,社会矛盾和社会利益的分化必定会这样那样地反映到国家政权和党内来,商品交换原则也会渗人政治生活中。局部的政治异化己是一个相当普遍的事实,表现为党和国家的某些干部的贪污腐化,,主仆颠倒,利益错位,横行不法,欺压百姓,等等。如果我们不引起警惕,党和国家政权的整个异化的危险性也是存在的。因此,在“”结束不久后人们争论的社会主义社会有没有异化、会不会产生异化的问题,到了今天,历史已做出了明确的回答。
2正确看待当代我国社会中存在的异化、物化现象
我国是处在相对落后的生产力水平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国家,特别是在它的初级阶段,表现了历史因素巨大的复杂性。改革是对原有历史条件的一种改革,它会在某些方面抑制某些异化现象,同时在某些方面发展着某些异化。从总体上说,异化有其历史进步意义,因为它表现了现实历史条件的进步。马克思虽然预计到从资本主义到共产主义有一个过渡时期,但这是在资本主义高度发展、成熟,从而为共产主义准备好了物质基础以后发生的,因此,那个过度时期结束,人类进入共产主义,异化现象也就消失了。然而在现实的历史运动中,社会主义革命是在经济落后的国家首先出现的。由于作为历史起点的生产力水平不仅远远低于共产主义物质基础的要求,而且远低于当代资本主义的水平,因此,这个历史过渡时期将是很长的,任务是极其艰巨的。这就从根本上决定了,在整个社会主义时期,特别是它的初级阶段,异化将不可避免的存在。
实行市场经济不仅是我国走向世界的必经之路,而且也是我国社会自身发展的必经阶段。我国虽然跨越了资本主义的发展阶段,但却不能逾越市场经济的发展阶段,而且,正是因为它跨越了资本主义的发展阶段,才必须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大力发展市场经济,完成西方国家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实现的商业化、工业化、现代化。而市场经济同人的异化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市场经济以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基础和手段,根据市场需求决定生产什么和生产多少。在市场经济中,个人以独立的主体从事活动,他的劳动及其产品只有通过市场交换才能得到社会承认,他的价值才能得到实现。在这种情况下,人的价值转化为物的价值,人与人的关系采取了物与物的关系、商品与商品的关系形式,物对人的支配不可避免地发生,人与其本质的异化,人与人的异化就会仍然存在。
西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作为原发型市场经济是自发产生和发展的,它既神奇般的促使社会生产力迅速提高,使人改造自然的力量迅速发展,发挥出巨大的正面效应,同时,又将其负面效应放纵地、淋漓尽致地表现了出来。它使人与人的社会关系作为异己的五的力量反过来支配人,使人成为社会关系的奴隶。疯狂的竞争和生产的无政府状态、周期性的经济危机成为社会的不治之症。在这种异化的社会状态下,任何人都无法主宰自己的命运,而最悲惨的是无产阶级,他的劳动成为典型的异化劳动。尽管现代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试图用计划手段医治社会的异化,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它只能在有限的程度和范围抑制异化,却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异化问题,这是由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私有制基础决定的。而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因而社会生产的发展是在国家计划有效的指导下进行的,它防止了社会经济行为的自发性对社会生产的冲击。所以,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发展市场经济不会重蹈资本主义社会异化的覆辙。然而也应当承认,只要搞市场经济,市场经济的负面效应就不可避免地存在,我们只能限制它却不可能完全消除它。
3“和谐社会”和“科学发展观”对异化和物化的消解
(1)科学发展观对物化的控制。从哲学上看,科学发展观是对马克思主义发展理论的继承和发展,是对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规律认识的进一步深化,是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出现的物化现象的有效控制。
科学发展观在发展问题上把生产力发展和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辩证统一起来,坚持了马克思主义的历史观和价值观相统一的原则,深刻、正确地把握了社会主义的本质和目标;科学发展观是我国现代化在新的时空和实践背景下对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新回答;科学发展观在我国未来发展的问题上创造性地运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社会有机体思想与事物普遍联系和发展的观点,坚持了历史辩证法;科学发展观拓展了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结构和社会发展的内涵。
科学发展观强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追求经济发展、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的统一,三者之间存在着相互依存、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和谐共生”关系。具体来说,经济发展是社会发展、人的全面发展的基础和前提,但是经济发展不会自动带来人的全面发展。因此科学的发展观强调一定要在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同时,高度重视社会发展,始终把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质量作为根本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推进各项社会事业的和谐共生发展,正确处理各种社会矛盾,及时调节社会利益关系,维护社会的公正公平。只有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才能在经济实力不断增强的条件下,逐步理顺各方面的经济社会关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更加健康有序,各项社会事业蓬勃发展,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不断完善和创新,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持续巩固。
科学发展观提升了个体作为主体的价值,把人作为发展的出发点和最终归宿,彰显了个体的价值,强调了人体在人生发展过程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科学发展观倡导全面的发展观,为个体健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思想道德素质全面发展,乃至个体全面自由发展提供了总体指导性原则和方向;科学发展观倡导协调发展观,为个体合理兼顾各方面素质,防止走向片面和畸形发展提出了指导;科学发展观倡导可持续发展,为个体系统合理规划和设计自己人生生涯,实现人生发展最优化,提供了发展的目标和发展路径。
(2)和谐社会对异化的消解。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在社会建设层面合乎逻辑的展开,它拓展了新的历史阶段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总体格局的科学内涵。
和谐社会就是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就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构建和谐社会的社会目标要以人的发展目标为基础与核心。社会的发展不仅关注物的目标,更加关注人的目标,处处体现“以人为本”的价值诉求。人是发展的目的,是社会和谐的目的。社会和谐是为了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因此,我们的方针政策既要关注经济指标,也要关注政治和文化指标;既要关注社会指标,也要关注自然和生态指标。它是各项指标的有机结合。片面性的指标不利于经济社会的发展,也有害于人的发展。总之,就是要把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作为社会发展的根本目标。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践表明,必须树立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以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价值目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谐社会是以人为本的社会,构建和谐社会,最根本的是为人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进而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
参考文献
[1]王金福,王永山.从异化到自由全面的发展——对人的存在状态发展之路的马克思主义解答[J].南京师范大学报,2005,(3).
[2]罗赛.“现代性”批判的两种不同定向[J].教学与研究,2005,(7).
[3]宁媛.中西文化视野中的“异化”范畴[J].江西社会科学,20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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