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保护|家长在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中的重要作用

栏目:科技资讯  时间:2023-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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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致各位家长:

  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和遭受侵害案例持续上升,2018年至2021年,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人犯罪24.9万人,年均上升8.3%;今年1月至9月,受理审查起诉5.6万人,同比又上升6.4%。低龄犯罪呈上升趋势,起诉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从2018年3534人上升至2021年5334人,占同年起诉未成年人犯罪的比例从8.9%上升至15.1%,今年1月至9月达17.3%。未成年人犯罪社会负面影响性非常大,不利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弘扬,不利于社会的平稳安定,不利于家庭的幸福和睦,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从相关情况看来,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已刻不容缓。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涉及诸多部门,方方面面,家庭教育更是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有着重要的责任和义务,那么,作为家长(其他监护人)应履行哪些监护职责呢?这在《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都有明确规定,借此机会,向各位家长解读宣讲。

  一、《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

  1.法律规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

  2.案例。

  (1)2021年5月13日,成都49中学初中生跳楼事件终于真相大白,男生在跳楼前曾在学校水泵房里用刀具割左手手腕数次,而在实验楼往上攀爬所经之处也无第二人痕迹,确认该初中生是自杀。警方发现,曾在去年6月,小林和好友就在qq中写道:“天天想着四十九中楼,一跃解千愁。”到今年5月,他与朋友的聊天记录中也常出现自我贬低,自我否定的言论。平时与小林经常接触的同学也透露:“他曾用到划自己手臂,用刀割腕,还经常说自己不想活了。”

  抑郁症的“外表”,可能是微笑的,甚至连最亲的父母都没有觉察,但抑郁的思维和认知,却总有有迹可循。这起悲剧的发生,作为家长日常疏于对孩子的关心,没有及时了解孩子的心理变化,没有及时对孩子给予心理疏导和治疗,导致悲剧的发生。

  (2)邹某从小随父母生活在安徽省滁州市,后邹某的母亲因工作变动将邹某带至浙江省生活、上学,邹某父亲仍在安徽省工作。邹某母亲因工作原因,对邹某的学习、生活关心较少,邹某父亲也只是偶尔电话问候。由于生活习惯等原因,邹某无法很好融入新的生活环境,开始与社会上的闲散青年接触,时常不回家。2020年5月,14岁的邹某因打架斗殴被公安机关治安处罚。邹某父母未能引起高度重视,仍疏于对邹某的教育、管理。2021年3月,邹某因与多人打架斗殴,被检察机关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

  3.家庭教育建议。

  1.家长要时刻关注孩子心理健康,对孩子出现心里问题的及时就医;要及时与老师做好沟通,如实告知孩子的身体心理状况,形成家庭和学校对孩子的共同关心合力;在学习上不要给孩子太大压力,不要总拿别人你家的孩子和自己的孩子比较。

  2.家长要陪同孩子参加一些公益活动,引导孩子遵纪守法,帮助他人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家长要经常与孩子沟通,了解孩子的心理动态,及时发现有心理变化或异常行为的举动,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4.要加强对孩子法纪教育,对孩子发生的违法行为绝不能姑息,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杜绝孩子再次犯错。

  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

  1.法律规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放任、教唆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参与邪教、迷信活动或者接受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侵害;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烟(含电子烟,下同)、饮酒、赌博、流浪乞讨或者欺凌他人;放任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放任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2.案例。

  (1)2020年7月,被告人石某某通过手机交友软件认识尚在学校上学的未成年被害人张某某,两人相约见面后,便与张某某去网吧上网、KTV唱歌、喝酒,当晚11点左右,在某酒店开房,石某某与张某某发生不正当关系,其间,石某某偷拍了张某某裸照。之后,石某某以裸照相威胁,多次约张某某见面并发生关系。在此期间,石某某还以将裸照发到张某某所在学校微信群相威胁,多次向张某某索要钱财,张某某害怕裸照曝光被迫多次向石某某支付钱财。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石某某违背妇女意愿,多次以暴力、胁迫手段强奸妇女,且案发时张某未满十四周岁,其行为构成强奸罪;石某某以胁迫的方法多次敲诈张某某财物,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以强奸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判处石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0元。

  (2)2022年7月,山西省黄某某(17岁)在玩手机游戏时,网上有人表示要高价购买黄某某的游戏账号,随后对方添加黄某某为 QQ 好友,并且让黄某某登录一个叫“下芬购”的网站,称该网站为正规游戏交易平台,很多游戏玩家在此买卖账号。黄某某同意出售账号,但对方称用来购买账号的钱款被“下芬购”网站冻结,需出卖人黄某某充值进行交易确认,黄某某便在该网站充值2次共3000元,之后发现对方 QQ联系不上,该网站也无法登录。

  3.家庭教育建议。 

  (1)据公安机关对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例分析,几乎所有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例都与手机有关。学生使用手机已经成为普遍现象,大部分是因为学习需要,但也有很多一部分学生使用手机用于交友、网络游戏等。家长要加强对孩子的手机管理,不要为其购买手机,使用手机必须处于可控范围;上学的时候更不能让孩子带手机,在家时孩子使用手机的用途也应该有所限制,坚决杜绝孩子使用手机失管。

  (2)要坚决杜绝未成年人吸烟(含电子烟)。未成年人吸烟有害身体健康,同时,未成年人吸烟一般都与不良交友联系在一起,极容易引发犯罪。部分青少年吸烟成瘾,为了满足吸烟带来的经济支出,容易引发盗窃、抢劫等犯罪行为的发生,此类案件也较为常见。

  三、《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条

  1.法律规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采取保护措施;情况严重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部门报告。

  2.案例。

  2021年5月13日,江西省某市中学生王某某与赵某某两人均未正常到校上课,与两位社会闲杂人员在KTV唱歌、喝酒,晚上六点左右,便与两位社会闲杂人员去某酒店开房,其中一名学生遭受性侵。据调查,两位学生没有向班主任老师履行请假手续,家长也未向班主任老师请假,班主任获悉学生未到校情况后,及时与家长联系,告知学生未到校情况,家长因忙于其他事务未能及时寻找而造成了严重后果。

  3.家庭教育建议。

  近年来,由于很多家长外出务工,出现大量留守儿童,父亲母亲无法管,爷爷奶奶管不了,导致很多未成年人通过网络结交社会闲散人员,最终导致被侵害现象发生,令人十分痛心。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关心、爱护自己的孩子,经常与子女沟通交流,及时掌握未成年人日常状态,对未成年人给与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必要的青春期教育,引导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让未成年人免遭不法侵害。对已经出现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家长要严加管教,及时有效地进行矫治,避免未成年人从不良行为发展到违法犯罪地步。

  四、《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五条

  1.法律规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吸烟、酗酒。

  2.案例。

  山东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沈某(未成年人)抢劫50多块钱一案,法院作出判决,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八千元。16岁沈某在校不爱学习,经常与校外闲杂人员在一起抽烟、喝酒、唱歌等。沈某家境一般,父母给他的零花钱已不能满足他的开销。一天,沈某在学校旁边商店购买香烟时,发现钱不够,于是就与朋友王某预谋“弄几个钱花花”。2017年6月7日18时许,被告人沈、王两人窜至某菜市场处,将路经此处的某学校的学生陈某、安某拦住,采取殴打、语言威胁等手段,实施抢劫。不料翻遍陈某、安某全身上下,只有陈某的衣服口袋里有50多块钱,沈某、王某二人不甘心,又继续殴打、搜身,后来陈某、安某趁沈某不备逃跑。2017年6月16日,沈某到被害人所在的学校玩耍,碰巧被陈某、安某二人认出并报警,沈某被警方抓获归案。

  该案起诉至法院后,法庭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认定沈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鉴于其系未成年、初犯、认罪态度好等情节,依罚,作出上述判决。

  3.家庭教育建议。

  青春期是一个自我抑制能力薄弱时期,而对物质的需要和追求又十分强烈,为满足物质享受的欲望,很容易置法律于不顾,肆无忌惮地以身试法。之所以把吸烟作为不良行为加以预防,一是由于未成年人无经济来源,为了达到吸烟的目的,他们会想方设法弄钱,从司法实践看,少年因吸烟而诱发的盗窃、抢劫犯罪屡有发生;二是吸烟容易诱发不良交友,受网络媒体继一些影视剧的影响,一些未成年人会认为吸烟比较“酷”,在比酷耍帅过程中失去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最终走上邪路。家长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日常监管,要重视家庭教育和关爱未成年人,及时发现未成年人存在的吸烟等不良行为,及时采取有力措施予以干预,避免因此引发犯罪。

  五、《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六条

  1.法律规定。

  中小学生旷课的,学校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者监护人取得联系。未成年人擅自外出夜不归宿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其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收留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或者二十四小时内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或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2.案例。

  2022年2月9日上午,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盗窃案件,被告人小强(化名)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时,法院针对未成年人父母监护不力情况,向小强的父母发出《家庭教育令》,督促被告人父母积极履行家庭教育和监护职责。

  2021年7月24日,小强进入某小区室内,趁无人之机,将现金340元、金项链1条、手机1部盗走;9月3日,他又伙同他人在网吧盗走8000余元现金:10月26日,小强在网吧盗走手机1部;10月29日,他再次潜入小区将现金500元、金项链1条、金耳钉1对盗走。公诉机关认为,小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唐丽珺了解到小强长时间夜不归宿、结交社会人员、经经常出入网吧等不良行为,其父母放任不良行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家庭教育的缺失使其走上犯罪的道路。庭审中,法官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目的,对小强进行了法庭教育,希望他把这次经历作为今后人生道路的转折点,认真接受教育改造。小强也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对自己因为一时贪念而走上犯罪道路深感后悔。

  3.家庭教育建议。

  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绝大部分是因为家长疏于管理。部分家长整天忙于事务,对孩子不管不问,对孩子动向一无所知,对孩子夜不归宿不闻不问,也就给孩子不良交友留下了隐患,导致孩子因为得不到有效监护沾染了不良习惯,最终导致违反犯罪行为、以及未成年人遭受不法侵害现象的发生。作为家长,既要做“懂孩子”的家长,更要做“爱孩子”的合格家长,严格履行对孩子的管教职责,掌握孩子的行踪,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管理,做一个负责任的家长,不能因为不在身边或忙于其他事务疏于管理,对未成年人不能按时作息、夜不归宿置之不理。

  六、《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四条

  1.法律规定。未成年人不得有的不良行为“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2.案例。

  (1)小王与小顾是同校学生,小王读初三,小顾读初一。一天二人发生口角,小王顺手打了小顾一下,不当一回事就扬长而去。不想小顾人小气盛,当晚就约了几个小哥们找到小王家,要给小王一点颜色看看。由于小王不在家,他们就在外面砸门吵闹一阵。小王回家知道后,第二天找小魏帮助,小魏自认为是小兄弟的头,欺侮小兄弟就是给他小魏难看,所以一口答应,当即叫了一个朋友,准备了一把长砍刀,连续三次到校门口等候,小顾放学刚走出校门,小魏上去对准小顾就是一刀。小顾经抢救虽脱离危险,但颅骨骨折,构成九级伤残。小魏家境贫困,母亲体弱,犯罪后其母亲举债请律师,到处奔走,劳累、忧郁成疾,在小魏被判刑后一病不起,撒手人寰,其父说:“这不争气的儿子一刀下去,活活夺去了他母亲的命,弄得我家破人亡。”小王是独生子,家庭不仅要承担请律师、经济赔偿等难以承受的负担,而且案发前正值小王初中毕业面临中考,在他进监狱的时候,录取通知书也寄到了家中,他的犯罪行为断送了自己的学业、前途,也毁掉了家庭的幸福。小顾也是独生子,受害致残,今后一辈子怎么办,父母整日以泪洗面。小魏的一刀不止毁了小顾一人,而是一刀毁了三个家庭。

  (2)2018年,河南省某市学生张某某(女)与同学发生口角,伙同他人多次对同学李某某(女)实施殴打,并强迫李某某脱光衣服,拍摄不雅视频并上传网络,给受害人带来极大伤害,带来极其恶劣的影响。因张某某未满十六周岁,父母在外务工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管教,经家人主动申请,张某某经公安机关教育后,将其送入特别教育学校学习。

  3.家庭教育建议。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持续上升,尤其是发生在未成年人之间的学生欺凌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其中发生在女生之间的伤害案件占比较大。因为有一些未成年人性格好斗、脾气暴躁,处理问题不计后果,加之家庭失管,遇到不顺心的事,就可能大打出手,甚至持刀害人。家长作为未成年人第一监护人,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孩子的管教,注重对孩子的关心,引导孩子正确处理同学间的矛盾,对未成年人存在欺凌别人的苗头要及时制止,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予以管教;同时,还要积极关注未成年人日常行为表现,对未成年人成绩下降、情绪异常、消费超常的要及时予以关注,了解是否遭受欺凌,发现有苗头的要及时与学校老师沟通,情节严重的要及时报警求助。

  各位家长、监护人,未成年人保护事关每一个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事关每一个家庭的幸福,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更是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必不可少的重要一环,各位家长一定要转变思想,摒弃未成年人的教育都应该由学校负责的错误观念,切实担起责任,履行职责,与学校以及相关部门共同努力,做未成人健康成长的引导者、护航者。

  致力于未成年全面保护的未保云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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