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一团伙强迫组织多名未成年人卖淫,主犯获死刑,如何看待此类案件

栏目:科技资讯  时间:2023-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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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7日,由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米贤良等14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获判,被告人米贤良犯强奸罪、组织、强迫卖淫罪、强制猥亵、侮辱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淫乱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至有期徒刑三年,并处财产刑。

  经法院审理查明,自2015年以来,米贤良纠集同案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米贤良为首要分子,成员较为固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2015年6月至2019年7月,米贤良等人恶势力犯罪集团在广西梧州市、百色市、来宾市、广东珠海市、中山市、江门市等地控制、强迫包括多名未成年人在内的被害人从事卖淫、网络直播等活动牟利,并对被害人实施强奸、强制猥亵、侮辱、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犯罪活动。该犯罪集团存续期间非法获利人民币345万余元。

  重庆瀚沣律师事务所律法科普:

  强迫卖淫罪,是指使用暴力、威胁、虐待等强制方法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一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强迫未成年人卖淫如何判刑?

  强迫未成年人卖淫是从重处罚情节,即符合第一档法定刑的,按第一档法定刑从重;符合第二档法定刑的,按第二档法定刑从重。

  还需注意,本情节中,未成年人是指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或者说,强迫此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卖淫的,适用两档法定刑。而对于强迫不满14周岁幼女卖淫的,直接适用第二档法定刑,即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明知是幼女而强迫卖淫属于强奸犯罪吗?

  陈律师:从法理上讲,不满14周岁的幼女由于身体和心智发育不成熟,不存在性自主权和性承诺能力,即使幼女在性行为时表示了同意,该同意在法律上也是无效的,如果是被强迫发生性交易,则更是违背幼女意志,当然应按强奸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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