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吉安!一男子介绍未成年少女卖淫,约定嫖资7000元,后来…

栏目:科技资讯  时间:2023-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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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事发吉安!一男子介绍未成年少女卖淫,约定嫖资7000元,后来…

  近日,吉安安福县检察院审理了一起未成年卖淫案。本案中一名贵州铜仁男子梁某根先后介绍分别为16岁、17岁的3名未成年女性卖淫。收费均高达数千元。其中因为17岁失足女张某某处于生理期,未成功。另外两次均成功并获利。

  

  (网络配图与内容无关)

  梁某根,1999年出生,家住贵州铜仁。2021年8月31日因本案被安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13日经批准逮捕,次日由安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2021年8月30日,梁某根介绍17岁失足女张某某与男子喻某某进行性交易,约定嫖资7000元,梁某根分一半。后梁某根、张某某、曾某某等人从新余市赶至安福县某酒店,张某某一人到酒店8303房间与喻某某准备进行性交易,因喻某某发现张某某在生理期,双方未发生性关系。

  2021年8月25日,梁某根分别介绍16岁女孩张某某、曾某某在新余市与他人进行性交易各一次并获利。

  检方指控:梁某根介绍未成年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梁某根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以及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行为及处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及处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涉黄违法犯罪行为

  败坏社会风气,影响家庭和睦

  大家在生活中要做一名合法公民,

  切莫存在侥幸心理,知法犯法。

  最后,为安福公安严厉打击

  来源:网新新闻、泰和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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