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犯罪调查报告范文

栏目:科技资讯  时间:2023-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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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犯罪调查报告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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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④参见王彦恩《2012年中国移动互联网用户调查报告(手机阅读篇)》,中关村在线

  【参考文献】

  [1]欧阳友权.网络文学概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2]刘克敌.网络文学新论[M].凤凰出版社,2011.

  [3]曾繁亭,欧阳友权.网络文学论[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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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陈清.网络时代青少年阅读心理浅析[J].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党报,2009(11).

  网络犯罪调查报告篇2

  未成年人犯罪作为全球性的问题一直广受关注。未成年人由于其身心发展的特殊性和不成熟性,极易受外界不良因素干扰而违反社会规范,甚至走上犯罪道路。另一方面,未成年人的人生观、世界观尚未完全定型,可塑性强,如果不考虑未成年人的人格因素,机械地依据犯罪事实施以刑罚,很可能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矫正。因此,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应尽可能地审查未成年人的个体差异、人格特点,“因人施教”,按照刑罚个别化原则选择针对性的处遇措施,从而实现刑罚个别预防功能。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1],是指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过程中,由专职机构或者专职人员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成长经历、性格特点、家庭环境、学习情况、心智状况以及案发后表现等情况进行全面、细致的调查,并出具书面的调查报告,为司法机关公正合理地惩罚、教育、挽救未成年被告人提供参考依据。社会调查制度因其有利于刑事审判中量刑的科学化、准确化和合理化,已在未成年人刑事审判中被赋予特殊关注。但在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运行困难重重,本文基于此尝试分析镇海法院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发展情况、主要特点以及存在的现实困境,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建议。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发展情况

  镇海法院刑事审判庭早在1991年就在刑事审判庭中成立了专门审理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少年刑事案件合议庭(以下简称“少年合议庭”),由专人负责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为进一步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20__年3月,镇海法院设立了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20多年来,少年庭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过程中,不断地探索和逐步推进社会调查制度,具体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1、初创阶段。1991年,少年合议庭成立以后,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尝试开展社会调查工作。这一阶段,无论是在调查报告的主体、方式、形式、内容等方面,都处于较为初级的探索阶段。当时的社会调查以法院为主导,采取两种方法:对于本地户籍未成年人,少年庭法官对法定人进行走访,以谈话的形式制作调查笔录;对于异地户籍未成年人,由法院向未成年人家庭寄送调查表,要求其法定人认真填写后寄回,以调查表作为社会调查的载体。上述社会调查的材料主要反映未成年人的家庭情况、成长经历、性格特点等,为更好地帮教未成年人提供了良好的素材,但同时因为被调查对象限于未成年罪犯的法定人,所以社会调查基本都反映出未成年罪犯平时表现良好的一面,不能全面客观反映其真实情况,对未成年被告人的量刑影响不大。

  2、深入阶段。20__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1条,规定:“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可以分别就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书面材料提交合议庭。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有关社会团体组织就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或者自行进行调查。” 这一规定,为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实施社会调查制度提供了最直接的法律依据。镇海法院在以往审判实践的基础上,制定了更为详细的社会调查制度,社会调查由原来单纯依靠法院转为以法院为主,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共同参与,亲自到未成年人所在家庭、社区、学校、单位进行走访,调查报告较为真实地反映未成年人在实施犯罪前的平时表现、性格特点、成长环境等。同时,镇海法院与镇海看守所建立了良好的工作机制,对被羁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发放心理测评的综合测试题,对未成年人犯罪后的表现及心理状态进行测评,以全面了解未成年人犯罪前后的表现。

  3、规范阶段。20__年,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宁波市公安局、宁波市司法局联合发文《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开展社会调查,调查主体为未成年被告人户籍所在地或者暂住地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应当提供或审查社会调查报告,人民法院应当将社会调查报告作为量刑依据进行质证。这一规范性文件,明确了社会调查的主体、内容、作用等,操作性强,为司法实践起到很好地指导作用。

  20__年至20__年第一季度(图表一),镇海法院受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共对53件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发出调查函86份,并对其中12份的社会调查报告进行当庭质证,对符合非监刑条件的未成年被告人尽量适用缓刑或单处罚金。这对于提高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加强司法机关之间及其与司法行政机关之间的配合,更加有效地加强对未成年人罪犯的矫正帮教,建立对犯罪未成年人评估体系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也取得的良好的社会效果。

  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主要特点

  1、社会调查主体多元化。由于法律法规对社会调查缺乏明确细化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社会调查程序

  的启动主体与直接调查主体呈现出多方参与的趋势。长期以来,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均可以作为社会调查主体,社会调查主体呈现多元化的特点。20__年以来,镇海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主要由未成年人户籍所在地或者暂住地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直接参与调查。而启动社会调查程序的主体,仍呈现多元化特点:一是由公安机关启动。公安机关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立案后,通过司法系统内部联网信息平台或者书面委托方式,委托相关机关开展调查。二是由检察机关启动。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应认真审查公安机关是否随案移送社会调查报告等材料,如公安机关未移送社会调查报告,检察机关也可以委托相关机关开展调查。三是由人民法院启动。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也可启动社会调查程序,对可能适用非监禁刑但尚未提供社会调查报告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开展调查。以镇海法院已经进行过社会调查的53件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为例(图表二),横向比较三家单位,其中由公安机关启动社会调查的案件为37件,占69%;由人民法院启动社会调查的案件为13件,占25%;由检察机关启动调查调查的案件为3件,仅占6%。

  2、跨区域调查案件数量多(图表三)。在86名被调查对象中,其中宁波大市籍贯的未成年人为4名,宁波市外但浙江省内籍贯的未成年人为5名,浙江省外籍贯的未成年人为75名。由于外省未成年人犯罪较多,大部分案件都需要跨区域进行调查,工作量较大。

  3、司法指导性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前社会调查报告是极具司法指导性的综合性材料。首先,调查报告所反映的内容是对未成年犯罪量刑的酌定情节之一,是影响法院对未成年被告人量刑的重要依据,特别是拟判处非监禁刑和免刑的被告人。其次,调查报告为法庭教育提供了有价值的材料。法庭教育是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对于未成年罪犯能否认罪服法,自觉改造有着积极影响。由于每个未成年罪犯的个体情况存在不同,接受法庭教育的自觉性和感悟点均不相同。因此,调查报告为法官结合案情和未成年人的具体情况把握庭审感化点提供了有利依据。第三,调查报告为跟踪帮教提供了有效的参考资料。一方面,对未成人罪犯所在学校、家庭、单位进行社会调查,为确立该未成年人罪犯有无帮教条件和制定帮教措施打下了基础;另一方面,也对未成年罪犯在执行刑罚过程中帮助其正确认识犯罪行为、认真悔罪改造极为有利。

  4、调查报告回函效果较差(图表四)。由公安机关以邮寄送达的方式委托相关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直接参与调查,是当前通用的做法,但由于种种原因,调查回函效果并不理想。据统计,超过70%的调查函在寄出后得不到任何回复,法院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只有一份无法进行社会调查的情况说明;14%的调查函回复不详,调查内容填写过于简单、敷衍了事;9%的调查函逾期回复;只有6%的调查函及时地得到较为客观、全面回复,该部分主要为本地户籍或浙江省内户籍的未成年被告人。

  5、案件审理天数增加(图表五)。根据《浙江省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实施办法(试行)》规定,进行社会调查的时限为7个工作日,最长可延长至15个工作日,加上邮寄委托调查函、司法部门回寄调查函等程序,导致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天数普遍增加。20__年,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全面推行社会调查制度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平均审理天数为16.6天,同比增加9.2%。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平均审理天数为28.5天,同比增加6.3%。

  图表五:平均审理天数对比图

  20__年平均审理天数(单位:天)

  20__年平均审理天数(单位:天)

  同比增加(%)

  简易程序

  13.2

  15.6

  18.2

  普通程序

  17.8

  19.5

  10.7

  三、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存在的问题

  1、 社会调查主体不统一。

  由于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对社会调查的主体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 20__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也仅仅规定社会调查的启动机关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但没有明文规定社会调查的主体。在司法实践中,没有专门的社会调查主体,司法机关可以委托其他机构社会调查,也可以直接依职权进行社会调查。自20__年以来,根据宁波市规范性文件《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镇海法院受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对每一个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均委托户籍地或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会调查,这在一定程度上统一了社会调查主体,但由于异地籍未成年被告人占绝大多数,社会调查委托函回复率极低,异地籍未成年被告人户籍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很难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社会调查主体。

  2、 社会调查启动阶段过晚。

  目前,我国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多数被羁押,只有少数被取保候审。因而,应尽早启动社会调查,根据社会调查的情况,确定是否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减少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时间,避免刑罚不确定所带来的伤害。但长期以来,社会调查启动的时间过晚,多数是在较晚的审判阶段进行的。20__年以来,宁波市规范性文件《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应当立案后,应及时委托社会调查。但实际上,公安机关往往只是以书面委托形式发函,没有全面落实社会调查报告,对于是否回函、回函具体内容不予关注。甚至,法院受理的有些宁波本地户籍的未成年被告人在公安机关发函后,司法行政机关未予回复,直到审判阶段,法院仍需依职权启动社会调查。在审判阶段启动社会调查,不仅因为刑事案件审理期限较短,要在几日内提交社会调查报告,时间过于仓促,而且在审判阶段进行社会调查可能会增加羁押时间,从而与该社会调查制度设计的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初衷相违背。

  3、 社会调查报告内容流于形式。

  作为沿海经济发达城市,镇海流动人口多,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异地籍未成年罪犯更是占了绝大多数。大多数未成年被告人户籍地与居住地长期分离,司法机关的社会调查委托函一般发至被告人户籍地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但由于被告人长期在外地居住,户籍地社区矫正机构很难从村委会或街坊邻居、工作单位或学校了解到他们的真实情况及现实表现。因此,司法实践中,社会调查报告的质量不高,内容流于形式,社会调查报告内容过于简单、敷衍了事,缺乏深入的剖析和挖掘。尤其是以表格为载体的社会调查报告,多数指标简单且带有随意性,再加上表格填写者大多与未成年被告人有一定的利害关系,填写内容的客观性也难以保证。

  4、社会调查报告的性质定位不清。

  由于我国目前基本上没有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适用规则,现有的法律、司法解释仅仅粗略地规定了社会调查报告的大致内容、使用必要性和参考作用,理论界、实务界对于社会调查报告的性质问题一直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反映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成长经历、家庭情况及案发前后的表现等情况,可以认为是“品格证据”[2]。有观点认为,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有相关性、专业性、科学性和应用性,属于“专家证据”。[3]也有的观点认为,社会调查报告不属于刑事诉讼所列的证据种类中的证据,只能在量刑中起到参考作用。

  5、 社会调查报告在裁判文书中表述不足。

  早在20__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刑事判决书样式》中,已经明确要求将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情况写入判决书中。20__年,最高人民法院新印 发的《关于一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刑事判决书样式和一审未成年人刑事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判决书样式》再次强调,判决书中应专门论述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内容以及控辩双方提出的意见。但由于现有的社会调查报告质量不高,控辩双方也没有实质性的质证意见,判决书中关于社会调查报告的表述也往往出现格式化表述,缺乏针对性的分析和论述。

  四、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建议

  20__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专门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其中第268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社会调查制度写入规范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成为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意义重大,也进一步明确了社会调查制度存在的法律基础,但该条文的规定,与以往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一样,都是纲领性、原则性、非强制性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有待于司法解释将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明确作为一项专门制度进行系统化的规定,以满足当前司法实践的需要。

  1、设立专门的社会调查机构。

  世界大多数国家或地区的未成年人社会调查一般都由专门机构负责。如在日本,设有家庭裁判所,由调查官负责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进行庭前审查。在德国,设有专门的法律援助机构,由经过专业培训的工作人员对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4]我国应成立专门的社会调查机构,聘用符合社会调查工作需要的人员专门从事社会调查报告,并不断完善对社会调查人员的培训工作。具体而言,可以把此项工作划归司法行政部门管理,在司法行政机关设立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机构。同时,加强异地委托调查。建立全国性的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协作网络,建立委托调查合作机制,从而提升社会调查报告的有益价值。

  2、社会调查程序应在侦查阶段启动。

  刑事诉讼中第一个环节是侦查阶段, 在侦查阶段进行社会调查,有利于整个刑事诉讼的快速进行。早在1995年,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第10条规定:“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讯问应当采取不同于成年人的方式。讯问前,除掌握案件情况和证据材料外,还应当了解其生活、学习环境、成长经历、性格特点、心理状态及社会交往等情况,有针对性地制作讯问提纲。”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广泛 ,需要大量的工作时间才能完成,在侦查阶段开始社会调查工作,可以减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时间和等待判决的时间 ,符合对未成年嫌疑人快诉快速的原则要求。因此,侦查阶段开始社会调查程序,可将对未成年嫌疑人的教育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当中。

  3、统一社会调查报告介入诉讼的模式。

  社会调查报告能否作为证据使用,作为何种证据使用,在司法实践中认识不一。我们认为,社会调查报告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品格及可信度,是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量刑的主要依据,可以作为量刑的证据使用,但是应认真审查其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因此,在法庭调查中,应当对社会调查报告进行当庭质证,建议由社会调查人员宣读社会调查报告,由控辩双方对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发表质证意见。法庭辩论中,控辩双方可以对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及对量刑的影响展开辩论。

  4、规范社会调查的方式、程序及裁判文书中的相关表述

  网络犯罪调查报告篇3

  2010年12月15日,中国金融认证中心(以下简称CFCA)联合2010“放心安全用网银联合宜传年”27家成员单位,在北京民族饭店隆重举行了以“E路同行荣耀分享”为主题的2010中国网上银行年会新闻会,并同期备受关注的《2010中国电子银行调查报告》以及评测奖项和结果。来自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等主管部门的领导以及多家商业银行的相关负责人出席了本次年会并做重要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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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年会邀请到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局副局长顾坚和包括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民生银行等在内的27家联合宣传年成员银行,在此岁尾年终之时,与业内人士一同总结本年度网上银行的发展,共图网上银行的未来发展大计。

  在网络日益普及并成为人们生活的一部分的今天,作为基础应用的网络安全身份认证,其重要性尤为突出。对应现实世界中可以追踪到个人的身份证,网络身份认证就相当于现实生活中的身份证。 “没有身份证而无法追踪到个人的网络势必会乱象丛生”,郭宏杰说,“要在社会上普及网络,作为基础架构的网络身份认证一定要完善”。

  对于网络身份认证的重要性,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局副局长顾坚从自己多年的工作经验中深有体会,拿网络金融犯罪来说,目前,犯罪团伙呈现出团伙成员沟通网络化及网银盗窃犯罪技术化发展的趋势,“我们希望银行相关的系统能够做到对同一计算机,同一人员多次登陆多个账户予以准确及时的发现,并根据银行卡注册信息、关联信息进行分析追踪和监管,从而减少银行和用户的损失。在此需求下,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的主管部门共同努力,建构我国的银行保护措施,目前我们已走在世界前列。”

  顾坚表示,前段时间在与德国警方交流时发现,目前德国正在使用的动态口令卡等是在我国已遭淘汰的网络技术,他们对我国的技术很感兴趣,并愿意进一步借鉴我国的技术。在网银发展过程中,保护措施越先进,就意味着我国无法借鉴他国的先进经验,这就需要我们自己更加努力探索不断提高自己的技术水平,“因此,在公安机关加大了对违法行为打击力度与银行业、各家银行提高网上银行监管的情况下,我国的网上银行犯罪率明显下降”。

  人民银行结算司司长欧阳卫民则对CFCA的工作予以了肯定,他说:“CFCA这些年来,在网银安全认证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也得到各商业银行的支持。”就目前网民和业界关注的热点,欧阳卫民进行了一番解读,“有用户反映,跨行清算系统网上业务手续繁琐。然而,为了保证客户的权益,我们采取了一些必要的防范措施。有的需要对客户进行身份验证,这些确实增长了复杂的程度,影响了客户体验,但同时这对客户的安全来说却是必不可少的。其根本目的在于保护客户的正当权益。因为它是一个新业务,就像换了一个新手机,刚开始使用可能不顺手,过段时间就会好,这是一个适应的过程。”

  价值

  在本届年会上,CFCA正式了《2010中国电子银行调查报告》。今年的调查报告根据目前电子银行发展状况,新增了手机银行、电话银行和第三方支付用户的调查。报告显示,今年个人手机用户比例有所上升,第三方支付的使用也随着网络购物的兴起而得到用户更多的关注;个人网银用户比例稳步攀升,活跃用户的比例以及网银的使用频率也均有不同程度的提高;企业网银用户比例保持稳定,柜台业务替代率有所增长。随着电子银行功能的日趋完善,越来越多的用户开始将电子银行作为其工作和生活不可或缺的金融服务手段。

  手机银行方面,《2010中国电子银行调查报告》表明,2010年全国地级市以上人口中,个人手机银行用户比例为5.3%,比2009年增长了1.5个百分点,这一比例距“起飞期”还有一定距离。账户查询功能是活动用户使用最多的手机银行功能,其次是转账汇款和缴费功能。而手机银行活动用户对目前手机银行不满意的地方主要是功能少、操作响应慢,其次是登录慢和费用问题。在手机银行用户普遍看来,“慢”是非常突出的缺陷。如何改进和完善易用性、安全性的用户体验将是手机银行今后发展的主要目标之一。电话银行用户比例为13.1%,账户查询功能是电话银行用户使用最多的功能,其次是转账汇款和信用卡服务。

  同时,2010年,全国第三方支付用户的比例达到19%,在使用第三方支付的用户中,有近80%开通了网上银行,有14%开通了手机银行服务。其中92%的用户使用第三方支付进行过网络购物,其次是手机充值,使用比例为63%。

  《2010中国电子银行调查报告》数据还显示:2010年,全国城镇人口中,个人网银用户比例为26.9%:比2009年增长了6个百分点;全国个人网银用户中,活跃用户比例达到80.7%,比2009年增长了4个百分点;交易用户平均每月使用次数高达5.6次,高于2009年的4.8次。同时,网银安全性一直是各界关注的焦点。报告显示,意向用户中有高达71.9%的用户认为个人网银是安全的,证明了市场对于网银安全性的信赖也正稳步提升。此外,个人网银活动用户使用USB数字证书的位列各种网银安全认证手段的第一位,其次为手机短信认证、口令卡/刮刮卡,这表明数字证书已作为一种重要的安全手段被用户认可。据调查,未来个人网银新增用户是25岁以下、月收入3000元以下的学生和公司职员为主的人群,他们将更加重视网银本身的优势。

  企业网银方面,2010年,企业网银用户比例为40.9%,与2009年相比保持稳定。企业网银活动用户中,有60.5%的用户使用证书版/高级版/专业版企业网银,明显高于普及版/简易版/查询版的用户比例。无论是活动用户还是交易用户,转账汇款、账户查询是他们使用频率最高的两项企业网银功能,远高于其他网银功能的使用比例,这说明网银的使用在企业用户中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已经成为很多企业日常运营的第一选择。

  《2010中国电子银行调查报告》是继2005年CFCA联合多家商业银行发起的国内首次就个人和企业对网上银行的态度和使用行为所作的大规模调查以来,连续多年进行的大规模系列调查,是目前行业最权威的调查报告之一。2010年,在保持整个指标体系稳定性和延续性的前提下,对调查内容进行了丰富和完善,为监管机关、商业银行和相关机构的工作提供了参考和决策依据。

  年会中,活动组委会根据网上银行用户体验的评测结果和各成员行网上银行在网银安全、网银功能、网站建设等方面的客观表现,评选并颁发了众多奖项。

  网络犯罪调查报告篇4

  10月21日,赛门铁克公司了2011安全状况调查报告,结果显示,IT公司已经连续两年表示安全是其面临的最主要业务风险,排在传统犯罪活动、自然灾害及恐怖主义之前。移动计算、社交媒体应用以及IT消费化给企业IT风险管理带来了新的挑战。攻击者正采取更加阴险、复杂及隐蔽的方法来窃取数据并制造破坏。

  有目标的攻击

  成主要安全威胁来源

  调查显示,与黑客一道,无恶意的内部员工造成的攻击、带明确目标的攻击成为企业最关键的三大威胁来源。49%的受访者表示,黑客仍然是企业最为关注的问题,46%的受访者表示,无恶意的内部员工造成的IT事件也是企业最为关注的问题,45%的受访者表示他们最关注的是有目标的攻击。有目标的攻击(比如Stuxnet病毒)是在今年的威胁名单上新增的威胁,尤其是出于政治原因或经济原因针对某个企业进行的有目标的攻击。

  报告显示,移动计算、社交媒体、IT消费化是最关键的威胁驱动因素。47%的受访者认为移动计算加大了实现网络安全的难度,46%的受访者认为社交媒体是他们的第二大隐忧,45%的受访者表示IT消费化也是重要的威胁驱动因素。

  调查结果表明,71%的企业在过去12个月里遭受过网络攻击。其中,最主要的攻击矢量是恶意代码、社会工程学以及外部恶意攻击,攻击矢量的数量也在快速增长。92%的公司因为网络攻击而遭受过损失,最主要的三大损失是宕机、员工身份信息被窃取以及知识产权被盗。企业具体损失包括生产力、收入、企业及客户或者员工的数据丢失,以及品牌声誉等。由于网络攻击,20%的中小企业去年损失了至少10万美元,20%的大型企业蒙受了27.1万美元或更多的损失。

  企业如何应对新的网络威胁

  针对今年出现的网络攻击新趋势,赛门铁克中国区技术支持部首席解决方案顾问林育民提醒广大企业要对其予以足够重视。

  企业需要制定并执行IT策略。在所有地点优先考虑风险及制定相关策略,以保护信息、识别威胁,在事故发生时尽力避免损失。

  企业需要采取以信息为中心的方式来主动保护信息。采用内容感知的方法来保护信息可以帮助企业识别保密信息和敏感信息,并对它们进行分类。

  为帮助企业控制访问行为,IT管理人员需要验证并保护用户身份、整个企业设备等。此外,他们还需要提供受信任的链接,并在适当的时候对交易进行验证。

  企业需要通过如下手段对系统进行管理:确保运营环境安全,分配并执行补丁及使流程自动化,从而提高运营效率,并监控和报告系统状况。

  网络犯罪调查报告篇5

  一、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含义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过程中,单独或者会同、委托社区矫正机构、社会调查组织( 人员),通过走访、座谈、查阅资料等方式,了解、收集未成年犯罪行为人的性格爱好、生活环境、成长经历、心理特征、日常表现、家庭状况、监护条件、社会评价等有关信息,用以在一定程度上评估犯罪主体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社会危险性、可矫治性、可谅解性以及再犯可能性 ,形成社会调查报告或资料,作为案件处理和开展教育、矫治、挽救工作参考依据的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8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刑事诉讼法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别诉讼程序中明确规定社会调查制度,标志着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政策上升为法律。未成年人社会调查不仅要了解和结合案件事实,同时要了解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各种主客观因素及其形成的过程,更为重要的是了解未成年人的有关个人情况,如其成长过程、道德品行、智力结构、个性特征、身心状况、家庭结构、日常表现以及社会关系等。因此,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个人基本情况、家庭基本情况、成长经历、性格特征、兴趣爱好、交友情况、犯罪前后的表现情况、监护条件等。

  二、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的现状分析

  现根据我院2015年度受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情况展开分析。2015年度我院共受理审查提起公诉的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90件102人,其中向法院提起公诉60件80人,不起诉10件15人。结合我院办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目前我国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的现状:

  1.目前的社会调查主要局限于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阶段和法院的审判阶段,虽然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可对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但实践中,公安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过程中,往往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不先行启动社会调查制度,这就可能会造成公安机关无法通过先期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一些案外情况,实行个别化处理,对可能具有监护条件而又无需被羁押的未成年人被先期剥夺了人身自由。

  2.目前我国未成年人调查报告的调查范围不够广泛、内容不够深入,仅限于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在村(社区)的表现情况、学校或单位的学习、工作情况及家庭生活情况等进行调查,而对其性格特征、兴趣爱好、交友情况等没有进行深入分析,特别对身体健康状况、心理状态往往没有进行必要的医疗检查和心理学、精神病学等方面的医学鉴定。

  3.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对象相对较单一。就我院2015年办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为例,并不是对所有的未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社会调查,而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对部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在校学生的,就委托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会调查。通过社会调查,对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作出不起诉决定。在办理的未成年刑事案件中,如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由外省市流窜至本市作案,由于在本市无固定居所,而去当地调查费用又较高,故对这部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就很少进行社会调查,也就不可能通过社会调查报告了解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的成长背景、生活经历等情况。

  三、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对策

  (一)存在问题

  1.社会调查主体多元化。由于法律法规对社会调查缺乏明确细化的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程序的启动主体与直接调查主体呈现出多方参与的趋势。具体可分为: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社会团体组织。由于调查主体的多元化和诉讼地位不清晰,很可能导致在实践中出现两个问题:一是相互推卸责任,二是重复调查。相互推卸不仅造成了案件的无端拖延,也可能使社会调查工作不能真正付诸实施,流于形式。重复调查容易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引起被调查者的反感。

  2.调查人员能力参差不齐。目前,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发展还不完善,对调查员的选任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如我院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委托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科对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社区矫正科再分配给各镇乡司法所工作人员进行调查。调查人员可能会因为法律、教育、心理学等方面知识的欠缺,以及工作责任心不够强等问题,导致社会调查报告的质量不高,内容流于形式,社会调查报告内容过于简单、敷衍了事,缺乏深入的剖析和挖掘。

  3.调查内容不够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8条规定了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但对调查内容方面规定较为笼统,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调查内容的不全面、不一致,导致调查报告不能全面反映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客观方面的真实情况,以致于司法机关不能从社会调查报告中得到未成年人真实、完整的信息,影响办案质量。

  (二)针对上述存在问题,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完善:

  1.设立专门的社会调查机构。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或地区的未成年人社会调查一般都由专门机构负责。如在日本,设有家庭裁判所,由调查官负责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进行庭前审查。我国可以成立专门的社会调查机构,聘用具备心理学、社会学、教育学等专业知识和有未成年人工作经验的社会调查员,并不断完善对社会调查员的培训工作。

  2.规范社会调查的方式、程序。社会调查主要的对象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由于社会调查内容多,涉及面广,为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必须指派二人以上专门人员或指派专门机构开展调查,以确保调查过程的公正。社会调查员要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庭、社区、学校等地,通过走访父母亲友,邻居好友、老师同学等方式展开考察,还可以采取电话、网络等方式。同时,调查人员对调查过程及结果应当制作调查笔录,以便能全面、客观地制作调查报告。同时,在传统的社会调查方式基础上,积极引入心理测试、人格分析等心理学领域的研究方法,通过对调查对象的人格特征进行分析,从而预测其以后的行为。通过多种社会调查方式的运用,使调查内容全面客观,调查结论真实准确。

  3.细化社会调查报告内容。按照新刑诉法的规定,社会调查的内容包括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这个范围相对宽泛,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细化、明确。社会调查报告应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社会调查的书面记录等原始资料,包括个人经历、家庭概况、受教育程度、一贯表现、个性特点等等,有时还可能包括在必要的时候所进行的生理、心理、人格等方面的测评结论;另一方面社会调查员通过对相关原始材料进行梳理、分析,作为中立方得出全面、客观、系统、不带倾向性的调查结论,然后依据调查结论提出针对性的处理意见。这两方面内容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一份规范的社会调查报告必须完整地包括上述两方面的内容。

  四、结语

  未成年人由于各方面发展尚不成熟,认识问题的能力不足,可塑性较强,很多情况下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通过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对不同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区别对待,使他们真诚悔罪,认识错误,以便今后成为对社会有益的人,同时彰显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司法保护政策。

  [参考文献]

  [1]陈兴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研究[J];法学杂志;2006年01期.

  [2]刘立霞,路海霞,尹璐:品格证据在刑事案件中的运用[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

  [3]杨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调查的运用[J].法学论坛,2008(1).

  [4]尹琳:日本少年法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

  [5]郭欣阳,从人身危险性出发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以未成年人犯罪为视角.河北法学,2009,(2).

  [6][日]大V仁:人格刑法学的构想(上)[J].张凌译.政法论坛,2004,(2).

  网络犯罪调查报告篇6

  【关键词】网络传销;犯罪;犯罪分子

  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一种新型的传销方式以迅猛的态势在我国横行,这就是网络传销犯罪。调查显示,2010年,我国传统传销犯罪的涉案人数约700万,而网络传销犯罪的涉案人数却达到了4000万,远远超过传统传销犯罪;从涉案金额上看,传统传销犯罪涉案金额约80亿,网络传销犯罪的涉案金额约60亿 [1],略少于传统传销犯罪。以上数据表明:网络传销犯罪的传播和影响范围远远超过了传统传销犯罪,网络传销犯罪作为“后起之秀”,涉案金额逼近传统传销犯罪,且大有后来居上的势头。

  一、网络传销犯罪的概念

  我国对传销犯罪的概念有着明确的规定,但对于什么是网络传销犯罪,法律上没有明确的界定。目前网络传销犯罪主要有三种模式:一种是传统传销的网络版。即借助互联网推销实物产品,靠发展下线盈利,但这种模式过于明显,已被逐渐被抛弃。二是靠发展下线增加广告点击率来给予佣金回报。通过网络浏览付费广告获得积分,并由单一的点击广告发展为点击广告、收发e-mail、在线注册等多种方式并存。三是所谓的多层次信息网络营销模式。该模式的传销载体主要为购物网站。这三种类型网络传销主要通过网络购物、付费广告点击、网络游戏、金钱游戏等载体发展下线[2]。

  二、网络传销犯罪的特征

  (一)隐蔽性强。在传统传销犯罪中,通常整个组织是家族式的传销集体,所有成员不分男女每天吃住在一起,而且上下线之间以双方见面作为主要的联系方式。在这种情况下,下线人员能清楚了解自己上线和其他成员的情况,组织的隐蔽性较低。相比之下,网络传销犯罪充分利用了互联网的便利性,下线与上线之间通过网上聊天工具使用网络名称进行单线联系,其他会员之间根本没有任何联系,甚至根本不知道对方的存在,更不用说有深入的了解,这使得网络传销犯罪的隐蔽性大大增强。

  (二)虚拟性强。在传统传销犯罪中,组织者通常使用实物进行传销,在拉人入伙时,给予其一些不具备流通性和购买性的所谓的“商品”,以掩饰其真实目的。与传统传销犯罪截然不同的是,网络传销犯罪分子,多打着电子商务、虚拟空间、网络教育等的旗帜,隐藏其传销的本质。这比传统传销犯罪更具欺骗性和诱惑性,而多数网民缺乏专业网络知识,对电子商务、虚拟空间、网络教育等高科技产品一无所知,网络传销犯罪的组织者正是利用网民的无知和对迅速致富的幻想,以达到非法敛财的目的。

  (三)成本低廉。在传统传销犯罪中,组织者须要筹集大量人力、财力和物力来组建传销组织和控制手下的人员。相比之下,网络传销犯罪则简单得多,往往只要几台电脑和几个调制解调器就可以创建一个传销网站,而且无须购买用于传销的“商品”,只要创建几个虚拟的网络空间即可。最重要的是其管理极其容易,只要在网上消息和命令,此外,收费又是利用银行账号甚至网络银行等极为迅捷的方式进行,这些都大大节约了犯罪成本[3]。

  三、网络传销犯罪蔓延的主要原因

  (一)网民数量增长迅速。中国网民数量世界第一,截至2011年3月底,中国网民数量已达4.77亿[4],较2010年增加了2000万人,互联网普及率接近35%;与2010年底相比提高了近2个百分点,手机网民数量突破3亿[5],占网民总数的65%左右。另外,波士顿咨询公司发表报告称,2015年巴西、俄罗斯、中国、印度和印度尼西亚的网民将翻一番。如此基数庞大且快速增长的网民数量,无疑为网络传销犯罪提供了大量潜在的发展对象。

  (二)法律失位。《禁止传销条例》第九条提出: 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含有该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信息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电信等有关部门依照该条例的规定查处。这为打击变相的传销犯罪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对什么是网络传销犯罪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的利用互联网传销信息与网络传销犯罪不能等同对待[6]。另外,《刑法修正案(七)》仅对进行传销行为的组织、领导者设立了组织领导传销罪,而对积极参与者则没有约束力,导致刑法规制的范围不够。然而现实中积极参与传销人员,其社会危害性同样严重,主观恶性大,在实践中,这些积极参与者都是骨干,在传销组织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若不对其进行严厉打击,则会助长传销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影响执法的力度和有效性[7]。

  (三)网络传销犯罪自身的特征决定。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做出的《2010中国网络传销调查报告》认为网络传销犯罪的特征主要有:虚拟性更强、更具欺骗性、隐蔽性强、传播跨地域性、部门监管的“灰色地带”,这些特征使得网络传销犯罪在我国大肆传播。

  四、网络传销犯罪的预防对策

  (一)制定可行的经济政策,扩大就业,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网络传销犯罪产生的深层次根源在于利益的驱使,我国仍处在社会转型期,市场经济发展不够成熟,制度还不够完善,贫富差距大,多数农民工和毕业大学生都是生活所迫才走上了网络传销犯罪的不归路。在高校毕业生逐年增加的情况下,却遇到了就业的寒冬,就算历尽艰辛找到一份工作,然而拖欠和克扣工资的现象比比皆是,政府相关部门执法不力致使打工人员利益得不到保护。其次,要想从根源上打击网络传销犯罪,必须大力发展经济,尤其是发展农村经济,稳定农业人口,提供充足的就业岗位,尤其是要引导大学毕业生顺利就业,使网络传销犯罪失去市场。

  (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首先,对网络传销犯罪的定义做出明确的规定,并制定电子商务法规,为打击网络传销犯罪提供有力的法律武器。为了规范电子商务行为,2010年5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出台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办法》明确了开网店要“实名制”,并出台了一些创新性的规定,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然而,国家还没有针对网络传销犯罪的法律法规,网络传销犯罪目前处于工商监管的“灰色地带”,因此制定全国性的电子商务法规势在必行。其次,扩大刑法规制的范围,对积极参与者同样予以刑法上的惩罚。

  【参考文献】

  [1]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中国反传销协会,中国反传销志愿者联盟.2010中国网络传销调查报告[R]. 杭州: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2011:3.

  [2]王宁,张华.网络传销的特征及侦察对策研究[J].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04):76.

  [3]宫路,丁力.网络传销犯罪模式及侦查对策研究[J].公安研究,2007(12):34.

  [4]华春雨.中国网民数量达4.7亿.,2011-05-17/2010-5-18.

  [5]新华社,我国网民数量突破3亿.http://www.dfdaily.

  com/html/33/2011/3/28/585628.shtml,2011-3-28/2011-5-21.

  [6]于甜甜.浅析网络传销及其防控[J].科技信心,2009(5):337.

  网络犯罪调查报告篇7

  一、电脑的普及为网上教育提供了可能。以网络为教育工具,跨越时空的局限,使人们更直接地接受教育,只要你拥有一台可以上网电脑,只要你鼠标一点,你随时可以打开法制教育栏目,接受法制教育。因此,电脑是开展网上教育必备条件,据*热电厂信息中心统计,截止到*年底,全厂共有电脑350台,每一个部门都配备了电脑,基本上做到机关部室每位专职拥有一台电脑,每一个班组都配备一台电脑,全厂电脑都通过MIS网相联。正是由于电脑的普及和网络技术地广泛应用,网上法制教育才成为可能。

  二、充分发挥网络优势,适时开展普法教育。为了适应当今的新形势,自*年开始至今,*热电厂在传统法制教育的基础上,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新形式---网上教育。具体做法就是在MIS网上开办《法制教育》栏目,同一栏目里设有几个专题,如《以案说法》专题、《法制宣传月》专题等,同时,把职工们关心的热点问题放在《网上漫谈》栏目内与广大职工“面对面”地交流,及时解决职工在实际工作、生活中遇到地困难,通过网上教育,*热电厂的普法宣传工作搞得更活、更好,开辟网上法制宣传教育新天地。

  三、网上教育具有其它传统教育无法比拟的优点。1、突破时空局限。由于网络打破了时间的限制,网上教育是每天24小时对外教育,它是全天候的教育,打破了时空的藩篱,能够随时为广大职工提供服务。*年*热电厂普法教育考评检查中发现,全厂100多个班组都点击法制教育栏目,应该讲,这样宣传普及率是前所未有的。2、信息量大。网络作为一种新的宣传媒介,具有信息量大的优点,其实网络本身就是一个信息传输通道,有无数个数据库,我们可以充分利用网络的超信息量、立体化、交互性强及方便快捷等特点,实现法制教育效果,进行内容与形式的创新,增强法制教育的吸引力。3、变被动为主动。网络改变人,作为网络的主体---人,也可以改变网络。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可以通过网络阵地提高广大职工法律知识水平。与传统的法制教育相比,上网的职工不是被动接受教育,而是主动寻找、选择接受教育.4、创新的教育模式。将传统的“灌输”方法转变为“吸引”与“参与”的方法。我们把法制宣传教育的主要内容用广大职工喜闻乐见形式表现出来,并且利用多媒体技术以声、色、光、画等多种现代化手段表现出来,从而抽象变为具体,化枯燥为情趣化不解为理解。5、开设网上论坛。我们定时通过电子邮件让广大职工关有关法律信息,同时开辟就广大职工普遍关心地热点问题、难点问题,进行自由讨论,不受时间与空间的限制,大家可以在平等、信任的情境下进行正确开展法制宣传工作,同时结合现实生活,我们可以在网上开设律师信箱,把职工们现实生活想要解决的实际问题一一加以解决,这样一方面,可以适当解决广大职工生活中难题,同时利用这些法律难题向广大职工宣传,普及法律知识,这与我们传统每月定期请法律专家来厂解决法律难题,真是解决问题及时迅速、效果显著,这是传统法制宣传是无法比拟的。6、解决实际问题。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企业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出现了新问题,作为非生产系统的法制宣传教育办公室没有专门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网上教育,成功地解决了普法宣传人员少的困难.这也给企业顺利进行改制提供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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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犯罪调查报告篇8

  【关键词】青少年;初中生;网络成瘾倾向;网络犯罪

  互联网已经成为现代人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部份。根据中国青少年网络协会的《中国青少年上网行为调查报告》(2011)显示:18岁以下网民规模占比呈现继续扩张的态势,未成年人占到青少年网民的46.5%,达到 9858万。一方面,作为沟通交流重要载体,网络成为学习、生活不可缺少的工具,但另一方面,好奇心与沟通需要的驱使,青少年成为了“网络成瘾综合症”的高发人群。目前的研究一致认为:网络成瘾者往往具有孤独、敏感、抑郁、不服从社会规范等人格特点,具有这些易感素质的人相对于其他人也更容易网络成瘾,随机抽取北京市5所中学的学生,共发出800份,回收问卷666份,回收率83.25%,其中有效被试为614人,有效率92.19%。被试平均年龄为15.99±1.52岁,网龄(从开始使用互联网到填表时止)为2.96±1.58年,每周上网时间累计时间8.47±11.22小时。而这种易感素质很大程度上对社会治安的稳定产生影响。

  一、犯罪形式

  侵犯公私财物的案件呈多发趋势。随着网上银行和电子支付交易的流行,网上盗窃、诈骗、网上敲诈勒索、利用网络非法传销等犯罪被犯罪分子移植到计算机网络中,高科技给这类犯罪带来了更大的欺骗性和隐蔽性利用计算机制作、复制、传播色情、淫秽物品的案件十分突出。随着多媒体和数字化技术的发展,电视机、录像机、电脑等将合而为一,“黄毒”的产生和传播的介质将主要是计算机及其网络。利用计算机及其网络制作、传播黄色淫秽物品将成为”黄毒”犯罪的主要形式。

  二、合理教育

  未成年人是网络社会中的特殊群体,他们的思想并不成熟,社会观价值观正处在逐步完善的过程中,网络社会给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教育带来的了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

  网络的开放性减弱了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的可控性,激化了未成年人对网络的沉溺性,网络的形象性增强了未成年人思想道德的失控性,网络内容的多元性促使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面临着强大冲击性。 要从过去封闭的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观向现代开放式的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观转变。我们应该树立开放的现代的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观,充分发挥学校对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的信息选择功能和文化整合功能,使学校德育教育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主动地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其次,从传统的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观向主动发展型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观转变。

  在当今复杂开放的信息社会中,面对多样化的社会生活方式、行为方式和经济利益,面对多元化,多元思想意识、多元道德和价值的现实,我们要积极主动地引导青少年学生在社会实践中自主选择高尚的道德和健康的人生道路,促进他们主动健康地成长。

  三、打击犯罪

  打击未成年人的犯罪,将采取以下两点方式:

  (一)对信息化、数据化、网络化的时代,刑侦部门要敢于、善于和勤于运用先进的科学和信息技术,积极拓展“从信息到人到案”的主动进攻型侦查思维和方式。不仅要注重提取指纹、血迹、遗留物等有形痕迹,还应注重捕捉与犯罪时空有关的电子信息、网络信息等无形痕迹,从中挖掘破案线索,在开展现场勘查、通讯信息侦控的同时,“第一时间”内寻求有关业务部门的技术支撑,以此形成刑侦、技侦、网侦三位一体的立体侦查模式,充分发挥侦控电子信息手段在侦查破案中的特殊作用。

  (二)是拓展侦查思维,提高对网络虚拟关系的认识。互联网的广泛运用已彻底打破了传统意义上的人际关系,“熟人”、“朋友”完全可能是两个没有见过面的陌生人,这种非现实交往关系人是传统摸排方法所能触及到的。因此,侦查工作中,在排查被害人的现实交往关系的同时要注意发现被害人的“网上熟人”、“朋友”,要将排查被害人的网络关系人纳入常规工作模式中。尤其被害人或犯罪嫌疑人是青少年的案件中,更要有意识地主动在走访摸排工作中了解被害人是否有上网聊天、网络游戏、是否参加何种网上俱乐部以及近期同网友见面情况等线索,为侦破工作提供新的方向。

  四、结语

  对于未成年人网络犯罪我们要以网络为载体,在提高未成年人良好道德认知的基础上,养成未成年人良好的道德行为,帮助他们提高道德能力。将主要采用教育的方式让未成年人远离网络犯罪,辅以法制管制,优化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

  参考文献

  [1] 中国青少年上网行为调查报告(2011)[EB/OL].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11.

  [2] 李涛,张兰君.大学生网络成瘾倾向对社会治安影响[J].心理科学,2004,27(3).

  [3] 陈侠.大学生网络成瘾倾向问卷的初步编制[D].西南师范大学,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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