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宣传 ▏《民法典》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栏目:科技资讯  时间:2023-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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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民法典》明确了未成年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界限

        第十七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规定,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实施一些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比如自行购买学习用品等。

        但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未经监护人同意,参加网络付费游戏或者通过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民法典》明确了胎儿有遗产继承和接受赠与的权利

        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民法典》中对胎儿权益的保护规定,将对每个人保护的起始点前移到了胎儿时期,体现了我国法律对生命的尊重和对人权的保护。

  三、《民法典》明确了紧急情况下对未成年人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民法典》对监护制度进行了进一步完善,在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下,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时,强化了政府的监护职能,规定了未成年人在处于无人照料状态时的临时照料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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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素材:法律证券事务部

  编辑:关雯雯

  审核:王志强  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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