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场舞大妈的孤独与狂欢 你不曾懂也不想懂

栏目:科技资讯  时间:2023-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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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噪音对决”发生于2014年4月,温州“新国光商住广场”居住小区的业主因长期无法忍受马路对面“松台广场”的广场舞噪音,在多次调解、沟通和求助无效之后,业主们筹资26万元购买“远程定向强声扩音系统”(俗称高音炮),采用“以噪对噪”的方式抵制广场舞(见《温州晚报》2014年3月30日)。“高楼泼粪”事件发生于2013年10月,“汉口中心嘉园”的业主,因不满小区广场舞的噪音扰民,通过小区物业多次协调无果之后,采用“高楼泼粪”的方式驱赶参与广场舞的大妈(见《长江网》2013年10月25日)。“鸣枪放狗”事件发生于2013年8月,居住北京昌平某水泥厂的一个球场附件的当地居民,因不堪球场上的广场舞长期影响正常休息和睡眠,在酒精的刺激下抄起家中藏匿的双筒猎枪朝天鸣放,并又放出自己饲养的三只藏獒,驱赶跳舞人群(见中央电视台《新闻1+1》2013年11月7日)。“车位地锁”事件发生于2014年10月,长春市“永畅美域”小区物业因无法协调广场舞引起的纠纷,被迫在小区门前的广场上安装50个“车位地锁”以阻止广场舞的发生(见《法制晚报》2014年10月9日)。

  媒体的调查和报道显示,在“恶性抵制”事件发生之前,大都经历过噪音受害者与噪音制造者之间沟通和交涉、物业和社区的干预和调解、向政府管理部门(比如“110”和环境执法部门等)的报警和投诉等一系列的过程,但最终都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即使某些沟通、调解和干预的手段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事态的严重性,但很快就会恢复到原来的程度,甚至变本加厉。而且,上述过程的反复发生进一步加剧了双方的矛盾和抵触情绪。最后的结果是,“广场舞大妈”依然我行我素,噪音受害者则对通过正常途径解决问题感到绝望。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恶性抵制”事件实际上是一种绝望心理下的激愤选择。

  “恶性抵制”事件的上述两个发生前提表明一个严重的社会事实,即广场舞的噪音扰民问题陷入了一种不正常状态和难以治理的困境。具体表现为:面对普遍存在的广场舞噪音对市民正当权利的侵犯和正常生活的干扰,无论采用何种途径、方法和手段,都得不到有效的治理,这就是广场舞的治理困境。广场舞的“污名化”及其所遭遇的“恶性抵制”,都与广场舞的治理困境有关。

  

  从现代法治文明的治理逻辑看,任何哪怕是正当的、积极的休闲健身活动都必须以不侵犯他人的基本权利和不破坏基本的社区关系及秩序为前提。但是,我们只有重新面对广场舞噪音扰民的社会基础和发生机制,重新理解广场舞和”中国大妈”潜在的行动意义和社会表达,才能避免治理陷阱。

  广场舞的双重属性

  广场舞作为团体健身操的演变形式,首先满足了特定群体休闲健身的需求。广场舞的运动强度不仅十分适合中老年女性的身体特点,而且在健身实践中产生了良好的效果。正因为如此,广场舞在刚刚面世不久即受到“中国大妈”的青睐,并国家被纳入“全民健身计划”加以推广。如果纯粹从健身形式的角度看,广场舞及“中国大妈”在逻辑上并不必然导致广场舞的“污名化”和治理困境。现实生活中的许多休闲建身形式在改善自身健康的同时,并未对社区环境产生任何影响。

  但是广场舞延续了团体操的组织形式,团体操在组织方式上表现出一种追求规模更大、动作更统一、整体感更强的“大场面”效果。“大场面”的组织形式辅之以优美的旋律和动感的节奏,使广场舞产生出不亚于团体操的冲击力。对于参与其中的“中国大妈”来说,规模与统一性的相得益彰、突出整体淡化个体的“大场面”产生了一种特有的魔力,只要参与其中就能体验到身体的酣畅和心理上的愉悦。这种体验反过来会强化“广场舞大妈”的“大场面”意识。

  

  同时,广场舞也是一种群体性的舞蹈形式。舞蹈和一般意义的健身操具有两个方面的显著区别。首先,健身活动并不一定需要音乐的辅助;但是绝大多数舞蹈均需要旋律和节奏等音效方面的配合要求。其次,健身主要是一种局限于身体的活动,意义较为单一;而舞蹈的意义则更为丰富,除了对身体的型塑之外,还具有一种表达上的意义。因此,我们在重新面对广场舞的治理困境时,不能遗忘了广场舞作为一种舞蹈形式所具有的音效特征和表达性需求。

  毫无疑问,音效特征是广场舞噪音扰民及其治理困境的物理根源。然而,在围绕广场舞所引起的社区纠纷中,广场舞的物理音效对于纠纷双方来说,是两种完全不同的体验:一边是无与伦比的身心体验;一边是难以忍受的聒噪。在“大场面”的组织方式中,广场舞的规模效应需要更高的物理音效进行配合,否则不足以体现广场舞对“场面”的要求。所以,广场舞的规模越大,舞曲的分贝越高。而广场舞的统一性和整体性标准要求参与者的反复操演。最终,广场舞的舞曲在“大场面”的组织形式中,变成了一种高分贝的单调重复。

  尽管广场舞的种类繁多,但其表现主题则相对单一,基本上以高亢、激情和欢快的舞曲和动作编排表现一种积极向上的精神面貌。从某种意义上说,正是由于共同的心理特征,“中国大妈”才有可能在“大场面”的组织方式中进行集中的、群体性的和形式化的表达。

  有趣的是,健身需求作为广场舞最基本的构成要素和最原初的参与动机,反而与广场舞的噪音扰民没有因果关联。不仅健身活动并不必然产生噪音,而且健身需求也不会对广场舞的音效特征和表达性需求产生影响。简言之,广场舞的噪音问题与参与者的健身需求并不存在逻辑关联。这意味着,如果从健身需求的角度讨论和解决广场舞噪音的治理问题,在逻辑上是有问题的。比如,从“广场舞大妈”健身需求正当性的角度,要求社区居民的理解和谅解,进而以相互妥协的方式暂时维持一种程度较轻的噪音扰民。但是,广场舞的自我强化将会很快使其恢复到原来的程度。

  广场舞大妈的心理构成

  许多媒体形象地将广场舞的参与者称为“中国大妈”或“广场舞大妈”,用来泛指那些已经退休或即将退休的城市中老年女性。尽管广场舞参与者的数量十分庞大,但并不是所有的城市中老年女性都加入了广场舞队伍。那么,究竟是什么样的城市中老年女性构成了广场舞的参与主体呢?

  从职业境遇看,“广场舞大妈”主要包括已经退休和未退休但即将退休的城市女性。笔者的深入观察发现,这些未退休但即将退休的“广场舞大妈”具有一个重要的特征,即由于各种原因,她们在职业升迁体系中客观上已经失去发展空间或者主观上失去了发展的动力。简单地说,尚未退出职业生活的“广场舞大妈”,实际上是已经或即将在职业升迁体系中走向边缘的那一部分群体。

  再看“广场舞大妈”的家庭生活。加入“广场舞大妈”行列的城市女性,通常都经历了或面临着家庭生活的某种显著变化。首先是代际关系的分离,主要表现为子女已经进入成年期和独立生活模式,母亲与子女的代际关系在居住空间、情感依恋、文化观念以及生活方式等方面均开始发生相互分离。从某种意义上说,“孩子大了”是那些城市中老年女性加入“广场舞大妈”行列最重要的前提之一。其次是夫妻之间的日常期待和关注开始降低。现代城市家庭中的夫妻关系在进入中年阶段之后,普遍表现出日常期待和关注逐渐降低的趋势(这并不意味着情感上的疏离),从而使双方能够更为自主地安排各自的日常生活。

  “广场舞大妈”的主体应该是上世纪80年代中期之前入职的城市女性。也就是说,“广场舞大妈”基本上在上世纪80年代中期之前完成学校教育,然后进入职业生涯,并在广场舞兴起的最近几年已经退休或处于即将退休的职业生活晚期。从生命历程的时代跨度来看,“广场舞大妈”经历了当代中国最剧烈的变革和社会转型。

  上世纪80年代中期以前完成学校教育,意味着“广场舞大妈”是在中国的集体化时代或集体化延续期度过她们的成长阶段,其基本的人格塑造也在这个过程中基本定型。很显然,集体化的文化氛围中成长起来的“广场舞大妈”,带着这一代人特有的集体化人格进入其职业生活。这种集体化人格表现为集体主义的价值伦理、对个体化取向的自我抑制、对亲密关系的美好憧憬、对群体生活的热情参与和对集体成就的无私分享等等。

  

  然而,当年轻时代的“广场舞大妈们”带着集体化人格进入职业生活,却迎头赶上市场化改革所驱动的“去集体化”过程。城市单位制的解体是上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最深刻的“去集体化”过程,伴随着医疗、养老、住房、就业等社会福利的剥离,单位已经不再充当集体化人格的栖息地和约束体系。市场竞争的张力、单位制的解体以及“自由流动资源和自由流动空间”所带来的流动性等一系列的“去集体化”过程,快速将中国社会推向以相互疏离为基本特征的个体化社会。她们尚未来得及释放集体人格的力量,便将所有社会生产的集体镜像束之高阁,而且不得不面对一个“以自我为中心的相互审视、相互比照和冷漠较量的个体化时代”。可以说,集体化人格与个体化社会的裂痕构成“广场舞大妈”这一代人深层次的文化危机。但是,由于市场化改革所制造的巨大社会压力(比如住房、医疗、职业发展、子女教育和就业问题等原体制下依赖于单位供给的福利)压制和掩盖了这一代人的集体化人格。因此,文化危机所带来的焦虑与困惑表现得并不突出。

  但是,当“广场舞大妈”带着集体化人格和个体化社会的巨大反差,退出或即将退出充满人际张力的职业领域时,压制和掩盖集体化人格的外部压力已然得到普遍的缓解,长期处于抑制状态的集体人格获得了自由释放的空前机遇。此时,集体化人格对群体关系的天然诉求与个体化社会的孤独感所引起的焦虑开始占据了“广场舞大妈”的无意识动机。王芊霓的观察发现,“参与广场舞的许多女性都可以被称作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代孤独母亲’”。从某种程度上讲,广场舞所产生的诸多后果和议题,均与“广场舞大妈”的被释放出来的集体人格和现实生活中孤独、焦虑和无意识动机有关。

  都市中永恒的孤独

  基于职业境遇、家庭生活的变化以及生命历程的结构性变迁,“广场舞大妈”无可挽回地失去了她们极为珍视的“共同存在”的方式。她们选择并痴迷于广场舞这样一种特定的休闲健身形式,显然并不仅仅因为广场舞能够满足其健身的需求,而是因为广场舞“大场面”的组织形式为她们提供了一种表达的方式和可能。

  也就是说,广场舞对于“广场舞大妈”最重要的意义并不在于其满足了生理上的健身需求,而在于其满足了一种更深层次的心理需求,用以彰显规模、统一性和整体感的“大场面”组织形式满足了“广场舞大妈”的集体人格及其对“共同存在”的渴望。在参与广场舞的过程中,随着广场舞的物理音效被“大场面”组织形式所放大,“广场舞大妈”宣泄和表达的欲望也被同步放大,进而实现了表达的欲望与“大场面”组织形式的相互激荡,产生了一种群体性兴奋。“广场舞大妈”在一种与现实生活的真实感受形成强烈对比的方式中,通过酣畅淋漓的身心体验表达着她们对“共同存在”的渴求。在这个意义上,广场舞已经超越了它的自然属性及其发生主体,成为一种时代隐喻,即个体化时代人际之间共同感的缺失和对群体性兴奋的向往。在日益疏离的个体化社会,广场舞所激荡起来了群体性兴奋充分暴露了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巨大裂沟,也暴露了市场化和现代性一种的症候。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广场舞被“广场舞大妈”从社区带到了车站、机场、码头、列车车厢、旅游景区乃至世界各地。

  

  广场舞的物理音效也在“广场舞大妈”的群体性兴奋中被放大成一种难以忍受的聒噪,从而遭到广泛的抵制。但是,对广场舞的任何干预,都意味着限制“广场舞大妈”表达的欲望、降低她们体验的乐趣和破坏她们所渴望的群体性兴奋,她们必然会尽力维护其表达的形式和群体性兴奋的发生空间。“广场舞大妈”的自我维护与社区居民的自发抵制构成一对广场舞议题的基本矛盾。

  具体的治理选择主要应该从两个方面入手:第一,针对广场舞物理音效的自我强化效应,需要建构一种“音控权”的外部抑制机制,即由政府统一提供广场舞的音效设施,同时由政府通过特定的技术手段掌控广场舞的音效控制权,对广场舞的音效强度进行统一控制。第二,针对“广场舞大妈”的心理特征和表达性需求及其对“共同存在”方式的渴望,提供更多“共同存在”方式的“替代性选择”,在日益疏离的个体化时代实现多元化的“共同存在”。总体上看,走出广场舞的治理困境必须立足于广场舞噪音扰民的发生机制及其社会基础,不能依靠简单思维和传统的干预措施,否则有可能在“干预—缓解—恢复—再干预”的反复中导致消极的心理状态和矛盾升级,进而加剧广场舞的治理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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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编:马驰 | 编辑:李蛋

  来源:人文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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