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公娶自己儿媳,行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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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8-29 10:02
公公娶儿媳不符立法精神 应禁止直系姻亲婚姻
★事件
最近发生在高邮的一桩婚姻引起全国各大媒体的关注。
59岁的丁老汉和30多岁的占某“喜结连理”。这桩婚姻引起争议,并非因为双方年龄的差距,而是因为双方本是公公和儿媳。据报道,丁老汉的二儿子丁某1994年经人介绍,与占某结婚,次年生下一男孩。因感情破裂,小两口于去年离婚,经法院判决,读小学二年级的男孩随母生活。丁老汉的老伴去年5月病逝,儿媳占某也是孤身一人,今年上半年,两人在该市民政部门登记领取了结婚证。
老汉的这一举动在其家庭内无异于投下了一颗“炸弹”,当即遭到儿女们的强烈反对。因在家中已无法立足,丁老汉遂与已由“儿媳”变成“新婚妻子”的占某在外租房生活。因为几个儿女认为丁老汉做出了有悖伦理的事情,便决定分割家庭财产,将老汉排除在外。丁老汉无奈之下,将子女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给他应有的房产。其儿女们私下表示,不知该如何面对父亲的“新婚妻子”,二儿子丁某情感上更是无法接受,读小学的孩子也无法适应亲人称谓的转变。
当地群众对此也议论纷纷。很多人认为“公公”和“儿媳”的所作所为伦理难容。发放结婚证的当地婚姻登记处的同志表示,当时两人户口簿、身份证等手续齐全,虽年龄悬殊,但老汉有丧偶手续,少妇有离婚证明,符合结婚条件,应当发证。根据新《婚姻法》的规定,只要双方自愿,条件符合,你能不发给他们证吗?
丁老汉和占某的婚姻究竟是合法不合理,还是既不合法又不合理,引发人们对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和家庭伦理关系的热议和深思。
★说法
“公公娶儿媳”不符立法精神
对丁、占二人的婚姻,大多数人认为是合法不合理,理由是《婚姻法》并不禁止老丁与前儿媳的婚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李富成博士认为,丁、占的婚姻关系违情背理,既不合法,更不合理,这涉及到一个对法律如何理解的问题。
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发生变化而变化,血亲关系,无论是当事人还是法律都无法改变的。如果法律认同丁全仁与占小东的婚姻关系,会引起一系列重大的伦理关系的错乱,侵犯公序良俗:占小东与她的前夫丁桂宏由前夫妻关系,变成现在名义上的母子关系;丁全仁的孙子与他构成事实上的父子关系——养子关系。
按说发证机关完全可以拒绝他们的请求。目前可以补救的方法是:丁桂宏等可以向上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发证机关不当的发证行为,发证机关也可以主动撤销自己的不当发证行为,理由是丁、占二人的婚姻违反人类重大的伦理道德。检察机关也可以提起公益诉讼,以违反公共道德为由,请求法院撤销发证机关的发证行为。
婚姻法应当禁止直系姻亲婚姻
直系姻亲虽然没有血缘关系,但却是除直系血亲和兄弟姊妹外最亲近的亲属。直系姻亲发生性关系,直接破坏了直系血亲之间的关系,对一个家庭的破坏极大,使得家庭成员的关系完全呈现错乱状态。
在刑法上,把直系姻亲发生性关系列入乱伦罪的国家已经不多,但是,直系姻亲发生性关系不构成犯罪,并不意味着直系姻亲可以结婚。对直系姻亲结婚的禁止,不因姻亲关系的消灭而终止。姻亲包括血亲之配偶,配偶之血亲,配偶血亲之配偶。直系姻亲为配偶之直系血亲,例如儿媳与公婆,女婿与岳父母。婚姻可因配偶死亡和双方离婚而消灭。但姻亲关系并不必然随着使其产生的婚姻的消灭而消灭。正是因为还有姻亲关系,丧偶的儿媳对死亡的公婆的财产也享有法定继承权。即使丧偶的儿媳、女婿再婚,儿媳、女婿与公婆、岳父母的关系也不自动结束。我国继承法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这里所说的“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包括已经再婚的。在实践中发生过丧偶儿媳再婚后仍然被认定有法定继承权的案例。再婚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仍然享有法定继承权,固然因为他们“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但最基本的前提是法律认定他们与公婆、岳父母仍然具有姻亲关系,否则法定继承无从谈起。夫妻离婚虽然可令随他们当初结婚而形成的姻亲关系消灭,但姻亲曾经作为血亲的配偶这一事实的影响仍然存在。因而,当原来的直系姻亲结婚后,直系血亲的关系也必然发生混乱,特别是在女性直系姻亲已经生育的情况下。对公公而言,儿媳妇与他的儿子生有孩子,他是这个孩子的爷爷,儿媳妇是他孙子的母亲,这些是不能随着儿子与儿媳妇离婚而改变的。
禁止直系血亲结婚是人类走向文明的一个标志。但禁止直系血亲发生性关系这种乱伦禁忌有本能的基础。虽然弗洛伊德认为普遍存在恋母或恋父情结,但在父系社会绝大多数人都会自然而然地在家庭之外寻找性对象。而直系姻亲的关系,不直接存在血缘方面的阻隔。直系姻亲的乱伦禁忌缺少本能的基础,它的坚持是需要外力的作用的。因而,对直系姻亲婚姻的禁止,应当是婚姻法的一个重要内容。(李富成 法正居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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