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犯罪问题研究

栏目:科技资讯  时间:2023-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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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遭侵案件频发,未成年人侵犯预防工作已经刻不容缓。未成年人在当今社会中拥有哪些合法权益,并且使得这些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以及被侵害后如何进行司法追究,是本文要论述的。

  关键词:未成年人;合法权利;侵犯

  一、未成年人的合法保护问题

  1.1、未成年人的定义

  未成年人在我国通常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然而其它国家譬如日本,则定为未满20周岁。[1]在1991年9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上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其第二条对未成年人的规定是:“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1.2、未成年人合法权利的概念

  我国未成年人法律权利是指公民在国内的年龄在18岁以下,在中国享有权利的法律保护。因为未成年人在身体、心理以及社会生存能力上尚未成熟,易受到不法份子的侵害,所以制定合乎未成年人的法律,保障其合法权利,显得尤为重要。从法律上来讲的未成年合法权利一般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健康权

  生命权和健康权是公民享有其余的合法权利的基础,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生命权和健康权统称生命健康权,与成年人一样,未成年人也同样享有属于自己的生命安全受合法保护的权利,这是严格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青少年时期因为其特殊性,身体尚未发育成熟,无法有效面对对生命的不法侵害,这就需要制定更为严格的生命健康权利相关法律,一旦受到侵害,则需要向有关机关控告,寻求法律的保护。

  (2)姓名权

  未成年人可依法通过监护人向有权的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后改变自己的姓名。从法律层面上来说,未成年人可与父亲同姓,也可随母亲姓。

  (3)肖像权

  肖像权是指未成年人对各种反映自身特点和个人的形象具有排他性的权利。未成年人有权具有自己的肖像,通过合理行使肖像从而获取经济效益、精神利益。通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书面同意,未成年人许可的情况下,许可其他人使用其肖像,而未成年人对此有取得收益的权利。未经未成年人或其监护人许可的情况下,任何人和组织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而私自使用其肖像的,就是侵害未成年人的肖像权,应该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4)名誉权

  未成年人享有名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这就是未成年人保护法所说的未成年人的名誉权。在制定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的时候应该以《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为基本原则,体现重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5)荣誉权

  《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受法律保护。对于他人使用歪曲事实、诽谤等方法手段致使未成年人的荣誉遭受不法侵害,从而侵犯未成年人荣誉权的,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有权请求不法侵害者停止侵害,恢复其名誉,消除影响并进行道歉,可要求进行经济上的赔偿。

  (6)隐私权

  未成年人的隐私权,未成年人享有的私人生活,不为公众所知,也排除其他人或组织的不法侵害。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以各种方式公开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由于处于身心未发育成熟,更应该受到保护,防止身心健康遭受伤害,需要更严厉的保护未成年人所享有的隐私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的,在判决生效前,公众媒体不得透漏其相关信息,包括姓名、住所、形象照片等可能引发推测出其信息的任何资料。

  (7)抚养权

  法定监护人或其他指定监护人应当履行将出生的未成年人抚养长大的义务,这是未成年人享有的抚养权。由于未成年人还不具有独立的收入来源,未成年人有权要求不履行此义务的监护人给其一定的抚养费。对一些离异家庭的未成年人,离异后的父母需要双方协议对其进行抚养。

  1.3、未成年人法律保护法规简介

  1991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签署第五十号主席令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自199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本法共分为总则、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法律责任、附则七个部分。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以及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条款进行了系统的、科学的法律规范。

  二、国内外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现状

  2.1、国内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现状

  在我国,跟着科技社会的发展和医疗卫生水平的进步,妊娠妇女的死亡率、婴儿死亡率、未满五岁儿童的死亡率,都在渐渐降低,婴儿的死亡率、未满五岁儿童的死亡率,从1991年的50.2‰、61.0‰下降到2007年的15.3‰和18.1‰,孕产妇死亡率由80.0‰,下降到23.6‰。在我国,随着未成年人安全防范意识的提高,未成年人被伤害预防工作在逐步的展开,通过各种教育活动,广大未成年人提高了自我保护意识,并且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也渐渐被正视,时至今日,90%以上的中小学实施了少许对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进行教育和干预的方法。

  2.2、国外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维护现状

  早在古代就已经有了未成年人立法,这个法典最早可以追溯到古代埃及法老时代,大约两千多年前的古罗马“十二铜表法”第一次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相同的犯罪区别对待,它的制定和实施开启了少年法的新篇章,现在国际上的一些发达国家都相继有了各自符合国家特色的青少年法律体系。自80年代起,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越来越受到国际组织的重视,也陆续提义并通过了一些保护青少年的法律性文件。

  三、现行存在的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利的犯罪行为

  在上一章节中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中,凡是属于这些权利的,即《未成年人保护法》,若是受到组织或者个人的侵犯,都将受到法律的追责,承担法律这人,被侵害的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有权向法院提讼。具体来说,凡是造成未成年人生命、财产、名誉、隐私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都将构成犯罪,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向未成年人传播色情、、血腥、迷信等使其身心受到巨大伤害的行为,也需要追究责任,依法处置。下面即是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利的犯罪行为:

  1、未成年人有依照法律规定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如果学校没有设置足够的课程,损害教学质量,学校、教师等禁止学生上课,此类行为都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2、对未成年人的生命和健康造成威胁、损害的,比如学校或者相关组织、个人体罚、变相体罚、虐待,学校宿舍倒塌对未成年人造成伤害,等等此类行为侵害了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权。

  3、相关个人或者组织,没有征得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的情况下使用其肖像获得商业上的利益的时候,侵犯了未成年人的肖像权。

  4、未成年人年龄虽然小,但是仍然具有属于其本身的名誉权,若组织或者个人对其人格进行侮辱、诽谤等伤害,比如教师在上课期间对学生进行语言辱骂,体罚或变相体罚,这种行为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名誉权。

  5、在未成年人生活中,如果相关组织或者个人在未经未成年人本身的同意下,公布其私人的通信、生活照片、家庭住址或者成绩分数等,都属于侵犯未成年人的隐私权。

  6、未成年人具有财产权,未成年人在学校期间,若是学校或者教授没收其课外书或者手机,都属于侵犯其财产权。

  7、未成年人在家庭破裂后父母未达成抚养协议造成未成年人无法被抚养的情况,或者被监护人遗弃,都属于侵犯其被抚养权。

  四、目前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存在的一些问题

  1、我国现行涉及未成年人合法权利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系统,法律关系不明确,制度笼统,职责不具体。1)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仅规定了相关人员的责任,没有对各自的责任做细化和分式。2)少许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法条散落在其它法规之中,且关于侵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的惩罚办法规定的不够细化明确,导致很多犯罪行为在刑量上都存在很大的争议和误差。

  2、对于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还处在依赖于成人为中心的模式,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淡薄,缺少主动学习和了解合法权利的热情.我国未成年人的合法意识普遍认识不足,在法律宣传上也做的不够。[2]在从2010到2014年间,据国家机关统计,猥亵儿童、拐卖儿童、嫖缩、引诱、组织残疾人及儿童乞讨等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达到上万件,涉嫌犯罪人员达到2万多人。目前,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主要取决于主体的国家机关立案侦查,未成年人,监护人和社会方面对于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关注是不够的,很多侵犯未成年人事件发生时,未成年人无自我保护能力,甚至有的人未成年缺少保护的渠道。未成年人如何辩别是否侵犯到自己的合法权益?未成年人在受到侵害时该如何保存证据和收集证据的行为?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有哪些?针对未成年人保护的一系列问题都没有引起广泛的关注和影响。[3]

  3、一些问题家庭因素也是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遭到侵犯的犯罪源,如:父母关系不和、贫困家庭、家暴严重家庭等等,他们缺少或是没有履行监护未成年人的职责,对子女的责任心流失。据媒体报道,2014年7月辽宁省鞍山市发生了一起父亲10岁女儿小雪达5年并致使其怀孕的新闻.该新闻还原了事实真相.小雪的父母离异后,父亲对小雪长达10年,共计100多次.小雪在今年3年使怀孕并生下一男婴.法院对其进行了从重判刑.这种因家庭因素造成的侵害使未成年人的身心遭受了极大的破坏。有的贫困家庭为了打工将孩子长期一个人滞留在家里,或是将孩子托给身体不健康的老人照顾,导致未成年人出现生活无助、生理极端、甚至有的个别家庭问题儿童憎恨社会,这个时候侵犯行为和一些不良犯罪分子从中钻空,把黑手伸向了孩子实施侵犯行为。

  4、中国目前的司法救济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工作是不完美的,国内大量留守儿童、流浪儿童、辍学儿童和被拐卖儿童的义务教育和法律保护缺少。[4]现在未成年人的国内社会保护主要有家庭,学校,社会和司法四个方向。中国历来以孩子和学生作为私有财产保护,未成年人在儿童年龄阶段被广泛的认为有管教之权,其它人的举证和过问被认为是多管闲事,在这种大环境和思想的前提影响下,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遭到侵犯时也没有引起高度重视,被视为理所当然。2014年据新华社新闻报道的山东女初中生疑遭事件显示了社会及学校对未成人合法权益遭受侵犯时没有及时伸出援助的典型。近年来,未成年学生合法权益被侵犯的犯罪行为越来越多的曝光,主要体现在校园侵犯、成人保护弱的留守儿童合法权益遭侵害,一些农村老人儿童多的地方熟人作案也成为频发事件。这些事件无一不反映社会,学校,家庭,在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遭受不法侵害时,未成年人司法救济的不足和缺失。

  五、对于侵犯未成年合法权利行为的预防和惩治建议

  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并不单是哪个组织或者个人的事情,这是全民需要一起去为之有所作为有所付出,从国家到个人,从法规到社会人情,不同的层次,做好相应防范措施,需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国家法规层面:

  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根据时代的发展,需要不断的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需要采取一些列行政司法保护。同时大力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使得未成年人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后能得到及时、恰当的司法救济。

  2、社会环境

  对于频发的侵犯未成年合法权利现象,我们应提高全民意识,为未成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豁,我们需要也必须创造出良好的社会环境。每个公民都应该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的意识,提高社会意识,加强社会监督和司法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在一个犯罪事件能够得到有效控制的社会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可预期或者可预判,为其成长创造出良好的社会环境。

  3、社会责任

  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问题,中国的社会组织和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禁止损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履行保护责任,维护合法权益。并且作为其监护人的父母显得尤其重要,在未成年人成长的环节中,父母或者监护人需要有更加重大的责任,若是不履行这些责任,相关机关有权责其严加管教或者训诫,如果父母在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伤害,或者作为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主体的时候,也需要受到行政制裁,造成严重后果的,需要追究法律责任。

  4、自我保护措施

  对未成年人加大教育程度,使得未成年人清楚知道自己拥有哪些合法权益,以及这些合法权益在受到侵害后如何去维护自己的权益。

  六、总结

  未成年人,作为国家的未来和希望,在成长过程中需要得到各方的关注,整个社会也有责任去维护其合法权益。司法的完善,打击犯罪的有效性,全民的普法工作,国家法律的完善,成年人的社会责任意识,公民的法律保护意识,以及相关组织对未成年人的教育,这些方面的因素,都能影响到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否是被受到侵害。同时我们也需要注意到的是,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相关追究机制也需要逐步完善起来。这些年来对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问题,也逐渐显出其重要性,同时对法律和社会救助机制提出了新的挑战。

  参考文献:

  [1]申琪琦.浅谈刑事责任年龄――论刑事责任年龄界定[J].才智.2012(16).

  [2]张军华.未成年人犯罪诱因调查[J].校园心理.2011(06).

  [3]龙运德.未成年人犯罪成因及对策浅析[J].法制与社会.2011(30).

  [4]康亚敬.浅析新形势下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J].法学理论.20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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