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梯田春苗·红河未检】丨六一特辑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之严重不良行为矫治篇

栏目:科技资讯  时间:2023-08-06
手机版

  

  两法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之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小编有话说:

  自2021年6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开始施行。下面“梯田春苗”河口未检团队向大家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之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什么是严重不良行为?

  (一)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寻衅滋事行为;

  (二)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

  (三)殴打、辱骂、恐吓,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四)盗窃、哄抢、抢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

  (五)传播淫秽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信息等;

  (六)卖淫、嫖娼,或者进行淫秽表演;

  (七)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向他人提供毒品;

  (八)参与赌博赌资较大;

  (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相关案例

  下面,我们就一起通过案例来学习什么是严重不良行为吧!

  【案例1】

  年仅12岁小A与同学们在一家KTV庆生,其间喝了几瓶啤酒,准备离开KTV时,与一些闲散青少年发生了争执,后双方各自纠集七、八个人,拿着钢管、木棍,互相打起来,导致多人受伤。

  【以案说法】

  首先,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饮酒属于未成年人实施的不利于其健康成长的不良行为,未成年人应当拒绝进入娱乐场所,更不能有饮酒、抽烟等不良行为。双方纠集多人斗殴,造成人员受伤,属于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8条第1项所规定的“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寻衅滋事行为”中的结伙斗殴行为,以及第38条第3项规定的“殴打、辱骂、恐吓,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严重不良行为。

  【案例2】

  一天,13岁的小涛到一间小卖部买东西,在等待店主找钱的时候,他看到店主的手机放置在柜台上,他的心里突然萌生了偷盗的想法,后其趁店主不备,偷偷将手机盗走。

  【以案说法】

  本案中,小涛偷盗手机的行为属于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8条第4项所规定的“盗窃、哄抢、抢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中盗窃财物的严重不良行为。

  【案例3】盗窃公私财物

  正在上初二的小威经常在学校里欺负同学,一天,他看到同班同学小明,突然想到小明曾经因为小威上课捣乱而告老师,小威叫上自己的哥们,在学校附近对小明实施了恐吓、威胁。

  【以案说法】

  小威伙同他人恐吓、殴打小明的行为属于校园暴力,也是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8条第3项所规定的“殴打、辱骂、恐吓,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严重不良行为。

  如何教育矫治?

  公安机关:接到举报或者发现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依法调查处理,并可以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采取措施严加管教。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训诫、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责令具结悔过、责令定期报告活动情况、责令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不得实施特定行为、接触特定人员或者进入特定场所、责令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责令参加社会服务活动、责令接受社会观护,由社会组织、有关机构在适当场所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监督和管束等矫治教育措施。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积极配合,不得妨碍阻挠或者放任不管。

  下期预告

  “梯田春苗”河口未检团队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之严重不良行为篇精彩完结

  保护未成年人我们一直在行动,接下来

  由“梯田春苗”屏边未检团队接棒

  小伙伴们不要错过哦~

  还没有学习到上一期的重点?请戳这里。

  往期回顾

  01

  两法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之不良行为的干预02

  原标题:《【梯田春苗·红河未检】丨六一特辑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之严重不良行为矫治篇》

  阅读原文

上一篇:索尼(SONY)ILCE-7SM2 全画幅微单数码相机 单机身(约1220万有效
下一篇:【艺点资讯】6月的电影院别太离谱,大片云集杀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