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检普法】容留未成年人吸毒,一次也构罪!

栏目:科技资讯  时间:2023-07-31
手机版

  点击蓝字

  关注我们

  案情回顾

  刘某和彭某系朋友关系,两人均曾因吸食毒品被行政处罚。2020年5月,两人合租了一辆小汽车。一天,李某(未成年)联系彭某,问其是否有毒品,彭某回复有一点K粉。随后,彭某叫上刘某,由刘某驾驶两人合租的小汽车,一起来到李某居住的小区门口接应李某。

  

  李某上车后,彭某将K粉给李某。李某随即在车内,用自制吸管,吸食完毒品后下车离开。

  本案中,刘某和彭某在明知李某系未成年人的情况下,仍提供场所,容留李某在其合租的车内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渝水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和法院审判,刘某和彭某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渝检君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毒罪】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

  (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向他人贩卖毒品后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其贩卖毒品,符合前款规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条件的,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

  检察官提示

  未成年人是家庭的希望,国家的未来,其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尚未形成,极易受到外界不良因素的诱惑和影响。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我国刑法规定,凡是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在人数、次数上不设定任何入罪条件,只要实施就构成犯罪。只要容留未成年人吸毒,一次一人就构罪,必定受到法律的惩罚。

  

  容留未成年人吸毒,害人害己。学校、家庭、全社会要以零容忍的态度严厉打击针对未成年人的毒品犯罪,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一日吸毒,终身戒毒!青少年也要牢固树立防毒意识,谨慎交友。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文字:姜雪丽

  编辑:王家钰

  审核:廖   琴

  尊敬的父老乡亲:

  您好!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群众满意作为衡量工作成效的最高标准。

  当您接到省民调中心0791-12340、0791-86312345等测评电话时,请您耐心接听,期待您用普通话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如果您对渝水检察有任何意见或建议,请拨打渝水检察服务热线12309或0790-6222000,期待您的持续关注和支持,我们将不断改进,用心用情为您提供更优质的检察服务。

上一篇:原创《大唐荣耀》:霸气华丽大格局,望断西京新传奇
下一篇:周润发现身街头跑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