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访问:wap.265xx.com如何看待低龄未成年人刑责范围再调整, 12 周岁以上低龄未成年人实施犯罪应当负刑
12月26日央视新闻报道,低龄未成年人严重犯罪问题,社会关注,如何做到不枉不纵,精准惩治?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此作出重大修改,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规定12周岁以上低龄未成年人实施以下犯罪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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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岁!低龄未成年人刑责范围再调整
之前有个新闻,说警察的孩子过14岁生日,家里给准备了黑猫警长的蛋糕,蛋糕上写着:14岁要负刑事责任了。

现在看来,以后要改成12岁要负刑事责任了才行。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12月26日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其中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但是修正案同时进行了限制,12岁的入刑年龄只针对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这两个罪名,情节上要求致人死亡或者采用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严重残疾;
程序上要求最高检核准追诉,也就是说决定追诉的权利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检察院不能擅自决定追溯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
这样看来,这一规定的目的主要是惩罚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引起社会公愤的未成年人犯罪,针对的是极端个案,现实中适用会很少。
虽然适用机会很少(越少越好,小恶魔不再出现,是我们全社会的幸运),但不可否认这一修改适应了社会的发展、响应了人民的呼吁,有利于震慑犯罪。
给家长们提了个醒,你家孩子过12岁生日的时候,千万记得提醒自己,12岁要负刑事责任了,看好自家的孩子哦。

此次刑法修正案十一不仅仅修改了最低入刑年龄,还对对高空抛物入刑、抢夺方向盘入刑、强迫运动员服用兴奋剂进行了规定,同时加大了对未成年人性侵的处罚力度。二、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二十七、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二十八、将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修改为:“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三十三、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四十四、在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五十五条之一:“引诱、教唆、欺骗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或者明知运动员参加上述竞赛而向其提供兴奋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组织、强迫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目前修正案全文尚未发布,但就目前相对可靠的信息来源看,我觉得有个问题很值得关注,就是顺应民意制定的这个追诉条款,与其他条文能否很好地衔接。
先来看另一个法条,刑法十七条第二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个规定大家都很熟悉,可当年有个问题争议很大啊,这八种罪到底指的是罪名还是行为?是限于犯这8个罪名,还是实施了符合8个词语及词组语义的行为,应当适用该条款?
好歹最后最高检请示了人大,人大法工委做出了立法解释,明确八种犯罪指的是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
立法解释一出,就成了现行法的一部分,不管你赞同不赞同,都必须接受,于是众神归位。
特别地,制定这个解释要解决的一个核心问题,就是刑法分则规定,绑架罪既遂以后又杀害被绑架人的,不数罪并罚,直接拟制成绑架罪一罪,但提高法定刑。那14-16的未成年人绑架他人后又杀害的,应当定绑架罪,并不在8个罪名中,应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呢?这个问题终于随着立法解释迎刃而解,“杀人”是指行为不是指罪名,自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谁曾想到,竟然20年后又整了这么一出,现在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又是指行为还是罪名?
有人说了,前面不是都有立法解释的明确思路了,直接拿来用不就行了吗?好家伙,这可不行,这个立法解释的全名叫《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的答复意见》,专门解释的是14-16,没解释12-14,而且解释正文一开始就明确解释的是17条第二款,不是第三款或者别的什么款,怎么可以随便拿来用呢?要知道,刑法是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的。
当然,也可以说这不是类推解释,而是体系解释,这个可进一步商榷,不过我个人目前并不赞同。
我希望,这个问题能尽快明确,不要等真出现了某13周岁少年绑架并杀害更弱者后,再来关注能不能核准追诉,即便当时再请求法工委维持了以前的“行为说”,还得再争论立法解释能不能溯及既往。
现在不比以往了。不要以为十二岁的孩子还是个孩子。
我孩子上的小学里,十二三岁男孩的身高,相当比例都到了一米六往上,体重一百二十斤往上。
而十二三岁女孩子超过一米六,体重超过百斤也是比比皆是。单单从体型来看,这个时候的男孩和女孩,已经完全具备成年人的块头了。2019年10月20日,大连一10岁女童小琪回家途中,被13岁的男孩蔡某某尾随骗到家中杀害,伤口多达七处,把女孩尸体从家中拖到上百米外的灌木丛后抛尸,然后从容回家。因犯罪嫌疑人蔡某某未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警方对蔡某某实施收容教养,期限为3年。随后,遇害女孩家属对蔡某某及其父母提起民事诉讼。
而蔡某某刚13岁,但他的身高已经超过170,体重超过150斤,完全就是一个成年人的体型。

他不仅体型如同成年人,心智也并非我们所想的那种小孩子的心智。
据悉,蔡某某不仅进行过多次尾随异性,还曾骚扰和强行搂抱女生亲热。
并且他的作案对象不仅是与自己年龄相当的女生,还包括已经成年的年轻女子,但都因为他的年龄,最后不了了之。
在抛尸女孩到灌木林后,蔡某某故意出现在案发现场,还在班级群里发布了现场视频。
小琪的父亲跟警方透露,蔡某某刚杀害小琪之后曾借机试探自己。询问过自己小琪去干什么了。毫不知情的小琪爸爸还回答“她去画画上课了,走了”。后来等小琪父亲找不到小琪之后,蔡某某再次出现,又问了一遍。
在案发现场,蔡某某还曾在受害人家长身后说“还真死了啊”,故意假装自己不知情洗脱自己的嫌疑。
受害者小琪的家人是根据案发地上的血迹寻踪找到了蔡某某家里的,当小琪的家人找上门,蔡某某的妈妈正在努力擦地上的血迹!
不得不说,有的十二三岁的儿童还是个孩子,天真可爱,心性单纯善良。
而有的出生十二三年的人型生物,心中已经没有了人性,只会展示残忍恶毒血腥的一面。
而更可怕的是,这些生物还知道儿童保护法,未成年伤害他人致残致死均不触犯刑法,所以对于弱者更是肆无忌惮。
这样的生物已经不能叫做孩子了,绝对是需要刑法来约束、震慑它们的,只是恨这个法律出来太晚……

就是对12周岁和14周岁的刑责范围想说几句。12周岁: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或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名检察院核准追诉的。14周岁: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
对比来看,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不包含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一系列罪行。
再看罪行描述中,
满14周岁的,各个罪行之间是用顿号间隔并行的;
满12周岁的,却是有几个逗号让我难以理解,归根结底还是要视情节恶劣的程度来看。
就譬如故意伤害罪,
满14周岁没有前置条件,就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
而满12周岁的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或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名检察院核准追诉的」这一大段话都是前置或者需要商榷的条件?
以上。
唉,晚了点,大连那个13岁的.....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
并不是满12周岁犯罪就一律承担刑事责任,这次修改只是针对特别恶劣的情况,而且有着严格的程序规定:必须是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必须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必须情节恶劣;必须经最高检核准。四个条件同时满足才可以。

虽然条件苛刻,但是已经是一个很大的进步了。
有人问,为什么不能调到更低年龄?
其实,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重在教育预防,而非惩罚。另一方面,刑事责任年龄的调整,还有法律层面的限制。
我国在1992年签署了《儿童权利公约》,这个公约1992年4月2日对中国生效。
公约要求,缔约国要对未满18岁的人所犯罪行不得判以死刑或无释放可能的无期徒刑,并规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
虽然公约没有明确具体多少岁的下限,世界各国对刑事责任年龄也有五花八门的规定,主要在7-18岁不等,也有不设限的,还有的实行“恶意补足年龄原则”,不以年龄为绝对界限,同时参考未成年人犯罪时的心智是否成熟、是否能够对主观恶意有认知。

但是,在公约的一般性意见中,是鼓励和倡议将12岁作为绝对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所以,这次调整应该也是遵循了这样的意见。
除此之外:2017年实施的《民法总则》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由10岁降至8岁,此前媒体报道提到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拟将行政拘留年龄从16周岁降到14周岁等,印证了未成年人心智更加成熟的客观现实,而在刑法学理论上,确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依据的也是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和辨识能力。
所以,民事责任年龄和行政拘留年龄的调整,也为刑事责任年龄下调提供了参考。
刑事责任年龄的调整,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不只是改个数字那么简单。因此,必须慎之又慎。而我们必须看到,这次的调整方向,是我国法治切切实实的进步。12岁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是合理的。
法律不是万能的,刑罚是手段而非目的,也不是解决犯罪问题的万全之策。
法律的终极价值,在于引导人们的言行,规范社会秩序。
未成年人犯罪,不只是法律问题,更是社会问题。对犯罪的未成年人,不能“一关了之”,更不能“一放了之”,除了降低刑事责任年龄,除了法律的惩罚,更要正视根源问题,注重教育和预防。
引发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可能来自家庭、学校乃至社会的方方面面,未成年人的教育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所以这次刑法修正案草案,也统筹考虑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修改,从预防犯罪、矫治教育方面进行衔接,这是非常重要和必要的。
当我们对“小恶魔”深恶痛绝的时候,有没有想过,他们在成长中经历了什么,是什么让他们一步步坠入罪恶的深渊?家长没有责任吗?学校没有责任吗?社会没有责任吗?
任何人犯罪都要受到相应的处罚,而如果能把教育、引导、预防的事情做在前面,让每个人都能保持对规则、对生命的敬畏,如果能够在罪恶萌芽阶段就及时遏止,相信与对罪恶者施以极刑相比,我们更希望伤害从未发生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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