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回 老年痴呆患者如何指定监护人

栏目:科技资讯  时间:2023-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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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吴磊律师 广东太平洋联合律师事务所

  老年痴呆,医学上所称的阿尔茨海默症,因患者失去自我认知而需要代理人对其进行保护并代为处理财产。通过走法律程序认定患者无民事行为能力并指定监护人,有助于其安度晚年。

  本文将从老年痴呆患者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之间的关系、老年痴呆患者为何需要指定监护人、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及律师建议四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老年痴呆患者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之间的关系

  当阿尔茨海默症剥夺了老人的自我认知时,老人就失去了民事行为能力。

  (一)老年痴呆

  老年痴呆是目前老年人较为多发的疾病。发病原因及治疗不在本次讨论过程中,答主结合亲人及当事人过往病症,在此对发病阶段进行一个大致的划分:

  前期:生活能自理,性格正常,记忆呈现减退,症状不明显;

  中期:生活尚能自理,性格开始变化,记忆进一步衰退,但认得亲人;

  晚期:生活基本不能自理,性格趋于偏激,自我认知残存,可能不认得亲人;

  末期:生活完全无法自理,性格暴躁,无自我认知。

  此外各个阶段的过渡可能还包含遗忘电话号码、外出迷路、白天睡眠增多、大小便频繁等表征。

  (二)民事行为能力

  1、什么是民事行为能力

  简单来讲,一个行走于社会的人,在大脑发育正常的前提下,具备理解和判断眼前事务能力,且经理性思考后知晓后果,这种人类所特有的理性,就是民事行为能力。事实上,民事行为能力是人与动物本质的区别,也是人类社会正常运作的关键。

  2、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

  民事行为能力多依赖于生理发育及个人生活阅历,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划分标准,一种是依据年龄,另外一种是根据具体个人的识别能力。

  (1)依据年龄进行如下划分: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16周岁以上且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收入。

  通过年龄进行划分容易理解,人的大脑随着成长而发育,人的阅历随着年龄的增长而丰富,因此在这两种因素的双重作用下,人对自己的行为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人对自己所做的决定,有了更理性的判断。

  (2)依据具体个人的识别能力进行如下划分: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人的本性是趋利避害,人的行为是以自我肯定为前提,因此所谓的不能辨认自己行为,就是不会为自己划算。行为人不知道自己所做的决定是否对自己有利,就失去了自我保护的能力。

  (三)老年痴呆与民事行为能力

  结合上述老年痴呆各期和民事行为能力划分可知,当一位老人因阿尔茨海默症而失去了保护自己、判断辨别的能力时,就意味着他失去了民事行为能力,成为一名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老年痴呆患者为何需要指定监护人

  老年痴呆患者是思想上返老还童,所以也需要监护人。

  (一)民事法律行为简述

  《民法总则》将民事法律行为定义为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转化成大白话并结合本文来讲,主要是指人在社会生活中与其他人或企业开展、变更或结束某段带有利益的关系。

  (二)法律给老年痴呆患者找了个守护者

  《民法总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其自己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法律之所以强制性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决策需要由监护人代理,正是出于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考虑。

  当我们是小朋友的时候,我们虽然有健康的身体,但由于对这个世界的认识不够深刻,因此被划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当我们年迈老去的时候,即使生活阅历一大堆也无法抵挡阿尔茨海默症对大脑的啃食,因此还是会被划入无民事行为的行列中,需要有人来保驾护航。

  三、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

  出于对老年痴呆患者的照顾需要及其财产管理,《民法总则》制定了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该程序实际上包含两层申请,第一层是认定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二层是将申请人指定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

  整个程序大致流程如下:立案→摇珠→鉴定→庭审→判决(结束)

  值得注意的是,法律虽然规定30日审理完毕,但是这30日并不包括摇珠及鉴定所花费的时间,因此实际时间会比字面上的更加长。此外鉴定阶段被申请人(即老年痴呆患者)往往不肯配合,因此鉴定过程较为困难,患者经常出现抵触情绪。

  四、律师建议

  不羞于谈钱,不恐惧自然死亡,提前布局,才能安详走完一生。

  如果是因老年痴呆而向法院申请进行无民事行为能力程序,一般选择患者的配偶作为监护人,除了法律把配偶规定为第一顺位的原因之外,其对子女在财产分配上也更能体现公平公正。

  患者的子女及父母为第二顺位,而患者父母大概率已经不在人世间,因此如果患者存在多个子女,他们还需协商监护人的人选。不排除为了争夺财产而出现无法协商需要法院直接指定的情况。

  幸好我国《婚姻法》一直坚持一夫一妻制度,否则要是依据《大清律例》允许娶多房妻子,则患者可能将自己陷入危险的境地,毕竟能娶多房太太的人往往也拥有雄厚的身家供子孙后代争夺。

  实际上目前是否存在这种情况呢?肯定是有的,因为香港是在1972年才彻底废除《大清律例》。具体人物就不展开描述,反正大家经常能在娱乐新闻上看到。

  中国传统文化忌讳遗嘱,但从法律和理性的角度来看,在自己能把握且清醒的前提下,通过遗嘱或财产代管人进行运营,能最大程度避免成为扯线公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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