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骑车“骑”出赔偿案 监护人和车辆所有人均担责

栏目:科技资讯  时间:2023-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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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上集法庭依法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未成年人驾驶他人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监护人和车辆所有人均承担责任,为广大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和家有摩托车等机动车辆的成年人都敲响了警示钟。

  

  15岁的小娜因养父母外出打工,长期与爷爷奶奶生活在一起。2021年6月,她到邻居堂嫂家,擅自驾驶堂嫂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外出,途中与前方同向行驶的原告贺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撞,造成二人不同程度受伤及双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交警部门认定,小娜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贺某负次要责任。小娜驾驶的摩托车系其堂嫂所有,未上牌照,亦没有投保交强险。原告住院29天,支付医疗费37839.57元,经鉴定其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双方为赔偿事宜协商未果,于是原告将小娜及其养父母、堂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69920.52元。

  经审理,淅川法院判处小娜及其养父母承担交强险范围内50%以及超出交强险部分90%的赔偿,共计92135.39元。小娜堂嫂承担交强险范围内50%以及超出交强险部分10%的赔偿,共计69806.07元。本案有两方面内容需要引起大家的重视01

  未成年人的家庭安全教育

  

  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像小娜这样的留守青少年很多,父母为了生计远走他乡,在成长发育的关键时期,缺少父母在思想认识、价值观念上的引导和帮助,成长中缺少了父母情感上的关心和呵护,致使家庭安全教育缺失,进而导致事故的发生。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驾驶自行车必须年满12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驾驶摩托车等机动车辆须年满18周岁。监护人一定要履行自己的监护职责,重视孩子的安全教育,帮助其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增强其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为青少年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成长保驾护航,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对他人造成伤害。02

  摩托车所有人的风险意识

  摩托车因其轻便、省油、便宜的特点受到很多人的青睐,但在便捷大家生活的同时,也出现了各种各样的安全隐患,特别是摩托车未投保或者脱保的现象较为严重。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如驾驶投保有交强险的摩托车上路发生事故,在有责的情形下,不区分责任的大小,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在责任限额内进行赔付。故投保交强险,能够使受害人的损失得到及时、充分地弥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小娜的堂嫂作为摩托车的投保义务人和车辆所有人,却未依法投保交强险。并且对车辆疏于管理,致使小娜轻易拿到钥匙上路。最终自尝苦果,承担了部分赔偿责任。

  希望广大摩托车主提高风险意识,购车后及时购买交强险,办理车辆上户手续、领取牌照,同时要尽到管理义务,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一旦意外来临发生交通事故,生命健康受到威胁的同时,面临赔偿悔之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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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稿:牛琳  朱慧

          编辑:朱慧 

          审核:张长海                  扫码关注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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