熟知《未成年人保护法》之网络保护

栏目:科技资讯  时间:2023-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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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增设了第五章“网络保护”,单设一章呼应了现实问题,回应了社会高度关注的热点问题,同时初步构建了我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法律基础。下面我们一起来熟知“网络保护”中涉及的一些热点问题。

  1

  学生不能带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进入课堂

  针对社会关心的“学校禁止学生带手机”的问题,《未成年人保护法》予以明确规定,赋予了学校相应的管理权,助力学校营造良好的学习环境。

  法条链接:

  第七十条 学校应当合理使用网络开展教学活动。未经学校允许,未成年学生不得将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带入课堂,带入学校的应当统一管理。

  学校发现未成年学生沉迷网络的,应当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共同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教育和引导,帮助其恢复正常的学习生活。

  2

  对处理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作了严格界定

  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重大问题之一即网络上未成年人信息的泄露,这不仅仅涉及未成年人隐私权的保护,而且信息的泄露还可能导致孩子成为网络欺诈、网络欺凌、线上性引诱等侵害目标。此次未保法的修订强化了对未成年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护,具有可操作性。

  法条链接:

  第七十二条 信息处理者通过网络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和必要的原则。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要求信息处理者更正、删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信息处理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更正、删除,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三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未成年人通过网络发布私密信息的,应当及时提示,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3

  在网络游戏账号使用、产品分类管理、游戏服务时间等方面作出特殊规定

  国家建立统一的网络游戏身份识别系统,为网络游戏企业提供游戏用户身份识别服务,在准确验证未成年人身份信息预防网络沉迷的同时,保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防止隐私泄露。且未成年人不能无限制沉迷网络游戏,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能够实现跨平台使用网络游戏时间的数据互通,掌握每一个未成年人跨平台使用游戏的总时间并予以约束。

  法条链接:

  第七十五条 网络游戏经依法审批后方可运营。

  国家建立统一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要求未成年人以真实身份信息注册并登录网络游戏。

  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游戏产品进行分类,作出适龄提示,并采取技术措施,不得让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或者游戏功能。

  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不得在每日二十二时至次日八时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

  《关于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的规定:网络游戏企业向未成年人提供游戏服务的时长,法定节假日每日累计不得超过3小时,其他时间每日累计不得超过1.5小时。

  4

  对未成年人参与网络直播进行了限制

  未成年人身心发育不成熟,缺乏一定的判断力和自制力,若放任未成年人上线直播,容易受到个别观众的诱导,做出不良举动,也容易导致未成年人个人隐私的泄露。此次未保法的修订,对未成年人能否参与网络直播予以明确。

  法条链接:

  第七十六条 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为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时,应当对其身份信息进行认证,并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

  5

  针对网络欺凌问题作出专门规定

  网络欺凌给未成年人身心带来极其严重的伤害。《中国青少年互联网使用及网络安全情况调研报告》显示,未成年人遇到过网络诈骗信息的比例为35.76%,遇到过网络欺凌的比例最高,达71.11%。对此问题,此次未保法的修订将网络欺凌作了专门规制。

  法条链接:

  第七十七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或者恶意损害形象等网络欺凌行为。

  遭受网络欺凌的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制止网络欺凌行为,防止信息扩散。

  文字:李子瑾 撒晓宁

  编辑:张般若

  审核:冯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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