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科业务工作计划十篇

栏目:科技资讯  时间:2023-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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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放射科业务工作计划篇1

  目的:探讨PACS系统数字化的临床应用在医院发展中的作用。方法:通过医院放射科工作站的3名专业医生以三甲医院的评片标准,分析评价24005张我院使用PACS系统形成的影像照片的质量,并将影像照片按照甲、乙、丙以及废片的等级进行划分,随后进行工作量以及业务收支情况的分析,在得出数据后再与未使用PACS系统的影像图片的质量数据进行对比。结果:通过分类,使用PACS系统的数字影像照片24005张中,甲级片20913张(87.12%)、乙级片2250张(9.37%)、丙级片747张(3.11%)、废片95张(0.39%),将得到的数据与应用PACS系统之前进行对比。结论:通过对比可以得出,使用PACS系统之后,医院放射科的影像图片的质量得到了显著的提高,且提高了医院影像科的就诊水平以及工作效率,从而保障了医院的服务质量和信誉,不仅如此,利用PACS系统后还取得了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关键词】放射科 PACS系统 数字化 应用

  【关键词】放射科 PACS系统 数字化 应用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医用物理技术的研究也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在这样的条件下,PACS系统(医学图像存储与传输系统)被应用于临床,从而实现了医院放射科检查以及就诊的信息化和数字化。论文采取对比的方法,分析了应用PACS系统前后放射科影像图片的质量,从而阐明了PACS系统在医院放射科的作用和意义。实践证明,借助PACS系统,医院放射科不仅能够取得更高质量的影像图片,还使得图片的存储更加方便,这样就提高了医院影像科的工作效率和就诊水平,进一步提高了医院的服务质量,为医院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奠定了基础。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自我院开始使用PACS系统以来至今已有9个月,使用数字化摄影的检查人数已逾21287例,形成的数字影像照片已达到25002张。被检查的人数,年龄范围在1天到91岁之间,期中男性患者12897例,女性患者8390例,男女比例为1.54:1。

  1.2 方法

  根据全国医院放射科的质量保证(QA)以及质量监控(QC)学术研讨会的主题纪要,并且依照国家三甲医院的影响图片的评片标准,将25002张数字影像照片按照甲、乙、丙和废片四个等级。医院放射科的工作站中有质量控制小组的专业技师以及当班主治医师2人以上对数字影像进行等级的划分。将这些统计数据以及影像图像的质量当作PACS系统应用的实验组,而未使用之前的影像图片质量就最为对照组,两者进行对比。

  1.3 判定标准

  工作效率提高、工作量减少、耗材降低、经济效益提高。

  1.4 统计学方法分析

  通过对9个月内使用PACS系统的影响图片质量进行分析,随后通过统计学软件SPSS 13.0对所得的实验数据进行检验和分析,并且所有的计量资料都使用t检验,技术资料使用x2检验。通过检验,显示结果和水准都为P

  2 结果

  通过分析9个月内利用PACS系统所形成的24005张影像图片,在医院放射科工作站内质量控制小组的专业技师和当班就诊医师的严格评价和管理的标准下,将这些影像图片划分为甲、乙、丙以及废片四个等级,其中甲片率高于87%,废片率低于0.4%。通过观察组(使用PACS系统)和对照组(未使用PACS系统)的影像图片的质量对比,两组影像图片的质量差距明显,具有统计学意义,具体见下表1。另外,论文还将使用PACS系统后9个月期间内的业务收入设置为观察组,将未使用PACS系统时的业务收入作为对照组,对比观察使用前后的业务收入,同样两组结果差异明显具备统计学意义,具体见表2。

  3 讨论

  通过对PACS系统应用于医院放射科前后的影像图片质量和业务收入等情况进行对比,可以看出利用PACS系统后,放射科的影像图片质量得到显著提高,废片率几乎为零。不仅如此,PACS系统同样也优化了医院放射科的工作流程,从而提高了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在这样的基础上,病人留院观察的时间就相应减少,因而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就诊病人多、环境较差的问题,从而减轻了工作人员和医院的负担。不仅如此,通过PACS系统,还有效地减少了耗材的使用数量,因而缩减了医院的运行成本,提高了经济效益。具体而言,医院放射科PACS系统的临床应用具有以下优势:

  综上所述,医院放射科PACS系统的临床应用具有重要的意义,不仅极大的提高了放射科医用影像图片的质量、降低废片率,还很大程度上简化了医院的就诊程序、方便就诊。不仅如此,通过PACS系统,还节约了一定的医疗资源,降低了医院的运行的运行成本。所以,PACS所具有的优势必将使其成为医院放射科的发展趋势。相信在未来医院数字化、网络化和信息化的背景下,PACS系统在临床应用中必将发挥出更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王筝,袁慧书,赵亮.PACS/RIS在大型综合医院放射科的应用[J].医疗卫生装备, 2011(09).

  [2] 蒋义强,杨绍伟,黄穗,杨锦元,张穗. PACS系统在放射科中的应用[J].江汉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1(02).

  [3]朱全荣,朱玉春,周伟,王建良,沈纪芳. 基层医院放射科PACS/RIS构建与应用[J].实用医技杂志,2012(24).

  [4]王经天,王艳玲,张达伟,普云霞.医学影像PACS网络系统的临床应用及意义[J].中国现代医生,2010(30).

  放射科业务工作计划篇2

  2020年,我们将在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下,在县卫生计生局的正确领导和支持下,重点完成以下卫生监督工作任务:

  一、 预防性卫生执法监督工作

  开展各项预防性卫生监督,重点做好和完成的工作:一是对新建、扩建、改建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和业户按时给以现场指导、审验和发放卫生许可证工作;二是积极开展监管行业中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工作。对体检不合格的人员及时下达调离通知单,调离率要达到100%,规定时限内的现场指导服务、受理审验和许可发放率要达到100%。

  二、网络知识培训及录入工作

  完成国家卫生监督信息平台网络知识培训工作,按照时限要求,每名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要保质保量地完成好各项网络学习任务,同时做好各类监督信息的网络录入工作,严格执行录入时限要求,做到不迟报、不漏报、不集中填报。

  三、各项宣传培训工作

  (一)培训工作

  为提高全所监督执法人员能力水平,更有效地完成各项卫生监督工作任务,每季组织一次专业知识培训,主要学习卫生法律法规、法律文书书写等方面的知识,积极参加上级业务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学习,回来后,要将所学知识和新要求及时传达给每名监督人员。

  按时限要求,完成卫生监督协管员学习培训,各项督导检查等工作。

  (二)宣传工作

  开展《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艾滋病防治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一法四规”的宣传教育活动,以促进我县《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全面贯彻落实,提高依法行政及管理水平,保障广大群众身体健康。

  四、重大活动保障工作

  在中、高考期间要认真做好卫生安全保障工作,以学校考场内的环境卫生、学生饮用水卫生、学校周边的公共场所卫生为重点,积极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确保辖区内学生中、高考期间公共卫生安全,杜绝危害学生健康事故的发生。

  五、专项监督执法检查工作

  (一)打击非法行医专项监督检查

  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各种非法行医行为,维护我县人民群众的医疗安全和健康权益,重点打击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非法行医行为;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和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开展诊疗活动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医疗机构将科室出租、承包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严肃查处医疗机构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严厉打击各类以“义诊”、“医疗保健咨询”等名义非法开展的医疗活动;严厉打击药店内无证“坐堂行医”非法行医行为。

  (二)集中供水单位专项监督检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2018年,进一步加大对集中供水单位监督检查力度,协调有关乡镇或城建部门尽快完善各个供水单位供水设施,改进供水条件,保护供水环境,提供相关资料,尽快使供水单位的设备设施及饮水水质达到要求。

  (三)公共场所‘’两证‘’专项监督检查

  加强辖区内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严厉打击无证经营行为,规范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知识培训工作,使辖区内公共场所两证持证率达到100%,进一步提高公共场所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意识,从而保障公共场所依法经营秩序。

  (四)放射诊疗单位专项监督检查

  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大医疗机构放射卫生监督执法力度,切实维护放射工作人员、受检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2020年,重点监督检查放射诊疗单位的《放射诊疗许可证》《放射工作人员证》持有情况;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情况,设备性能、场所检测情况;放射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及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辐射危害告知、辐射危害警示标志设置情况,建立《放射卫生管理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等。

  (五)学校、托幼机构卫生监督专项监督检查

  开展对学校的传染病防控工作、生活饮用水、学校内设医疗机构和保健室、教室生活环境等卫生监督检查,促进和指导学校进一步提高卫生管理水平,预防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确保在校师生身体健康,维护正常教学秩序,2020年,重点对各级各类学校是否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控工作预案、制度;晨检记录的质量和晨检制度的执行情况;学生因病缺课登记和病因追踪工作开展情况;检查儿童玩具、室内外环境和专用校车等进行定期消毒情况;建立学生常见病健康档案情况;检查学校内自备水源定期进行水质检验情况,是否建立健全学生饮用水管理制度;学生饮用桶装水是否有专人管理,并定期消毒,是否建立桶装水的索证制度等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六)医疗废物和医疗污水专项监督检查

  进一步加强我县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提高对医疗污水的监管力度,对全县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和管理等各环节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和违法行为,及时整改落实和进行查处。了解掌握各级医疗机构医疗污水管理情况,推动各医疗机构完善医疗废物和医疗污水管理责任制,有效防止医疗废物流失造成危害,保护广大群众的健康。

  (七)计划生育专项监督检查

  深入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进一步加大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力度,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20年,我们重点监督检查服务站、医疗、保健机构是否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是否核准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两证是否按期效验,是否超核准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八)职业卫生监督

  根据省市、县局相关要求做好第十七个《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的宣传工作,对涉及职业危害因素的企业进行《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

  开展粉尘行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活动,继续推动水泥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开展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执法专项行动,强力推进水泥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确保为期两年的水泥生产企业治理任务如期完成。以非煤矿山、化工等行业领域为重点,深入开展尘毒危害专项治理。

  放射科业务工作计划篇3

  一、2018年完成工作量及业务收入情况:

  2018年放射科门诊及住院患者1523人次。全年门诊与住院业务收入18万元,完成年初医院下达的17.4万元收入的工作任务。查体收入约38万元,为局机关、物探队、水工队、测绘院、本院离退休、研究院、711、712、713、717、银母寺、震奥鼎盛矿业、二里河矿业,陕西有色部分矿山及榆林新材料等单位职工及部分家属查体,取得良好经济效益的同时扩大了医院的影响力。

      2018年放射科顺利完成了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为65岁以上老人及慢性病患者检查胸片2800人次。科室职工坚持每个月每人下社区一次。科室职工名下管理的慢病能及时做好登记、随访、查体等工作。按月积极完成家庭意识签约服务协议。

  二、放射科医疗质量质量与安全工作:

  1、科室严格按照医疗十八项核心制度的要求开展医疗活动,全体职工不断加强业务水平学习,参加继续教育及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定期开展疑难病例讨论,对疑难病例患者的典型X线片进行讨论总结,进一步提高诊断水平。每月举行一次三基知识、技能的学习,每季度进行一次考核。科室认真执行医学影像专业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和重点防控措施,建立了各种质量安全制度文件,认真执行并做好记录。全年无一例医疗纠纷发生。

  2、2018年科室按季度参与医院组织的追赶超越、节能降耗活动,认真总结制作追赶超越PPT课件,分析存在问题,完善改进方案。2018年前半年按照医院要求开展了大干50天任务双过半活动,放射科顺利完成了任务。后半年医院开展了精益5S管理活动,放射科认真执行活动方案,积极开展活动。

  三、2018年放射科未开展新技术及新项目。

  四、2018年放射科存在的问题:

  1、放射科医技人员中缺乏初级职称医师。

  2、放射科在辐射防护管理及环保管理方面重视不足。

  3、放射科500MA的万东胃肠机,现已不能开展所有常规业务,目前只能开展透视与消化道透视。等新医疗大楼建成,希望医院考虑更新。

  五、2019年放射科简要工作设想:

  1、放射科2019的工作重点依然是配合医院的工作发展大局,提高科室的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做好门诊及住院患者的影像检查工作;保质保量做好查体工作,注重查体细节管理,控制好查体质量,大力宣传医院。

  2、2019年放射科计划招聘医学影像专业本科生一名,已经报医院人事科。

  3、在医院领导的指导下做好放射防护及环保工作,积极迎接卫计局及环保局的专项检查工作。

  4、提升科室医技人员的服务态度,做好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利用社区工作宣传医院,吸引更多患者来我院就诊。

   

   

  放射科业务工作计划篇4

  一、思想政治工作

  在平时工作中,始终以一个模范共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在政治思想上始终与局党委党保持高度一致,积极参加局组织的各项政治学习活动,深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把行风建设与行政执法工作紧密结合,自我加压,认真分析、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切实转变了工作职能,发场艰苦奋斗,辛勤创业的精神,树立大局观念,带出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的队伍。

  二、主要工作完成情况

  一年来,污管科先后协助开展了污染源普查、水污染集中整治、整治违法排污企业暨清查放射源环保专项行动、秸秆禁烧等多方面的工作,对家应取缔、淘汰企业、家小造纸依法实施了强制关停、取缔;下达污染源限期治理家,停产治理家,限期整改完善治污设施家,引进造纸污水生化治理技术项,组织验收各类点源治理家,为家企业提供治理技术服务.上报各类报表、文字余份,先后多次在上级有关部门检查我市环保工作中提供组织迎检服务.加强与上级业务部门的沟通与联系,并及时掌握、了解新时期的环保工作动向,拓展思路,发挥业务科室的优势作用,真正为基层和企业搞好协调服务,当好领导的参谋和助手。主要开展了几个方面的工作:

  ⒈污染源普查工作

  今年三月初,针对全市的污染源企业数目多、底子不清、监管难度大,尤其是全市的耐火行业违法建设现象严重的特点,我带领科室人员及时制定了普查方案,对全市的排污企业开展了为期两个月的污染源普查工作,摸清了全市企业的底子,并对清查过程中没有治理的企业现场下达了限期治理任务,为环境管理提供了第一手资料。

  ⒉水污染集中整治活动

  三月下旬至五月份,全国人大视察我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期间,为迅速控制双洎河水质恶化的趋势,我与科室人员一起迅速制定方案,积极筹备了水污染集中整治会议相关材料,组织召开动员大会,并与市领导、局领导一起,加大监管力度,沿河逐个检查入河排污口,依法对家超标排污和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进行了关停整顿,对电厂粉煤灰泄漏事故及时进行了处理,特别对以前没有纳入管理的煤矿矿井水进行了整治,使水质明显改观,确保了全国人大的顺利检查。

  ⒊整治违法排污企业环保专项行动

  自整治违法排污企业暨清查放射源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我和科室全体人员加班加点,积极协助局领导做好专项行动各方面的工作:一是按照省市要求完成了整治违法排污企业名单的汇总与上报工作;二是起草制定了《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并协助召开了专项行动千人动员大会;三是做好督促工作,负责起草了整治违法排污企业目标责任书,将整治工作目标责任落实到各相关乡镇;四是及时作好汇总与上报工作,及时向省、市有关部门和全市各级各部门上报整治工作进度。五是制定了行动方案,组织公安、电业、工商等部门对家死灰复燃企业及十五小企业采取断水断电,拆处设备,清除原料等措施予以关闭或取缔,对年产量小于1万吨且不能长期稳定达标排放的8家造纸企业予以提前关闭;六是开展了清查放射源和危险废物调查工作,排查出使用放射源单位家,填报放射源申报登记表家.协助省市有关部门对家放射源使用单位全部进行了现场监测、检查,下发整改通知书份,全市放射源使用已基本普查清楚;对废弃、废旧电子、危险废物进行了调查建档,对危害严重的五里堡化工厂的铬渣已上报省市有关部门,目前省计委已列入计划,准备拨出专项资金进行处理。

  ⒋高速沿线环境专项整治工作

  今年,认真按照省、市及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高速公路沿线及省主干道公路沿线大气综合整治全年的重点工作之一。我积极协调各乡镇,经过调查摸底,制定了整治工作方案,依法对沿途家石灰窑进行了强制取缔;对家石子厂停产到位,对高速沿线的家耐火材料、水泥等企业下达了治理任务,通过整治,高速公路沿线的大气环境质量明显改善。

  ⒌秸秆禁烧工作

  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今年,我局分管高速、路沿线的禁烧工作,在禁烧工作中,我认真总结往年秸秆禁烧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定了《秸秆禁烧监督管理法》,将禁烧工作目标分包的各相关单位,具体到责任人,实施分片包干,分级管理制度和每日零报告工作制度,与局领导一起到高速沿线各乡镇,深入田间地头,开展禁烧督察工作,每天对各单位禁烧工作情况进行汇总上报,并组织宣传车,在辖区各乡镇巡回播放禁烧通告,营造禁烧舆论氛围,在今年的秸秆禁烧工作方面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得到了市领导、市领导的一致好评。

  ⒍水污染防治工作

  一是组织编制了水污染防治规划,制定了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筹备并召开了水污染防治工作会议,协助大学编制了市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二是对家万吨以上的造纸企业下达限期治理通知书,限期配备二级生化处理系统;三是带领企业负责人外出参观、学习,并通过召开造纸污水治理技术研讨会、企业座谈会、方案审查论证会,请教有关院校专家等措施,先后引进造纸污水治理技术余项,部分治理技术已在企业中推广应用,如、等10余家上规模造纸企业的二级生化处理工程相继开工建设;四是积极探索水污染治理新机制,推行了联片治污、完善造纸污水处理系统、企业转为商品浆等方式,进一步减轻谁污染负荷,到目前为至、等10处实行联片治污的设施正在施工,二厂、等近10家企业转为以商品浆为原料生产中、高档产品,、、二纸厂等10余家企业配备了污泥脱水设备,提高污泥处理效果。五是加强监管力度,通过制定并实行限产限排计划,对煤矿、造纸等排污水企业开展设施大检查、严格按照标准逐厂下达限期治理、限期整改通知书,对影响双洎河水质的淘沙点、小塑料加工厂依法取缔等措施,确保双洎河出境水质达标排放;六是协助局领导做好夜查工作,深入一线开展调查,严查超标排污行为,分析水质反弹原因,并制定出合理化建议,为领导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一是组织编制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思路,制定了耐火材料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方案;二是负责对耐火材料等工业窑炉企业实施了窑炉烟囱编号喷绘等措施,将各企业情况编汇成册子,为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奠定了基础,三是加大治理力度,特别是对高速等重点区域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以迎接全国人大、中央各有关部委和省、市视察为契机,加大了监督检查频次,对家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下达了限期治理,四是加快验收进程,对已治理达标的企业实行分类排队,及时做好技术服务于指导工作,协助企业尽快完善相关手续,通过环保部门验收;五是建立了污染源档案,详细记录各企业治理状况、达标排放情况、违法排污情况,为今后环境管理提供了第一手资料。

  ⒏生态保护工作

  一是根据省、市有关要求,带领科室人员对全市的煤炭、铝石井、采石场等生态破坏严重的余家企业,组织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开展了生态调查与上报工作;二是对全市的畜禽养殖污染企业进行了初步核查,对规模较大的一家养猪场下达了限期治理。三是购买了《市生态环境现状调查报告》、《市生态功能区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书籍,指导我市的生态保护工作。

  、科技标准与清洁生产工作

  一是协助制定了城市环境规划;二是完成并上报了《清洁生产和认证推行规划》,对全市的五家符合清洁生产和认证条件的企业有关材料进行了上报,三是重点对省批的重点项目铝业有限公司的清洁生产审核认定工作进行了督促检查,已于年底前顺利通过了省市有关部门的审核认定。四是完成了科技标准申报工作,对造纸污水二级悬挂链式处理技术、煤制气等治理技术以科技星火项目上报省、市有关部门。

  、服务性工作

  组织中队有关人员,就污染治理技术、污染治理设施监督方法、限期治理立案查处、污染治理设施验收程序等方面开展了培训与指导,并带头成立了技术服务小组,制定了技术服务措施,对污染治理企业治理技术选择、设施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现场技术指导,避免了企业在治理过程中走弯路。

  ⒈临时性工作

  完成了局交办的申请工业污水处理厂项目建议书的申报、各级迎检筹备工作、信用社存款、日报收集等各项临时性工作。

  二、存在问题

  ⒈自身综合素质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⒉工作中有时有畏难情绪存在。

  ⒊对基层站所的服务意识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和提高。三、下步工作计划

  ⒈工作总体目标

  以改善我市环境质量为宗旨,以完善改进污水处理设施,巩固大气污染治理成果为重点,以总量控制和点源达标为措施,全面做好污染源管理工作,充分调动科室人员的主观能动性,推动污管工作再上新台阶。

  ⒉具体工作

  )、做好科室政治学习、业务学习工作,提高科室人员的整体素质,对科室业务工作实施量化管理,明确分工,责任到人。

  )、巩固提高水污染治理成果

  做好造纸企业二级生化治理及联片治污设施的验收工作;完成排污许可证审核换发;做好设施市场化运作的试点尝试与联片治污及重点污染源在线检测仪安装工作,争取淮河流域专项治理资金;协助做好万吨以下造纸厂的取缔工作。

  )、巩固大气治理成果,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做好大气污染治理企业的验收扫尾工作。制定区域性大气综合整治计划,重点做好主要公路沿线、重点乡镇的大气环境整治;做好发放大气污染企业排污许可证的排污量测算等前期准备工作,重点做好电厂、水泥厂及烟尘排放量大的企业的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协助对耐火材料行业中不能治理达标排放的倒焰窑企业的取缔工作。

  )、做好放射源管理,规范固体废物管理,重点做好危险废物管理和医疗垃圾的处理处置工作。

  ⒌做好生态保护工作,重点做好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试点、生态破坏的恢复和秸秆禁烧监管工作;完成一至三家清洁生产企业的审核与认定工作。

  )、加强烟控区的监督管理工作,改善城区环境质量。

  )、对已达标企业做好年检工作。

  )、规范科室管理,制定详细的服务计划,为各站、中队、企业的优质技术服务。

  放射科业务工作计划篇5

  我国环境工程专业从1977年清华大学、同济大学等一批院校开设开始,经过30多年的发展,目前年招生人数已达到2万人左右。环境工程的最大特点在于它是一门边缘交叉型的综合性学科。广义地说,几乎任何一门基础学科或工程学科的技术应用于环境保护领域都会在环境工程专业占有一席之地。在现有专业目录中,环境工程可能算得上是一门对其他各门学科的知识体系包容性很强的学科,也正是由于这一特点,我国环境工程本科专业的知识结构和教学计划自专业创建之始至今一直处于发展、完善之中。

  虽然各高校的环境工程专业已统一相同的名字,但各高校依旧保持了传统的特色。全国各院校环境工程专业的培养体系也呈百花齐放、多种特色并存的特点。一般环境工程专业教学体系强调基础教学,以环境工程原理为专业基础,以水污染控制工程、大气污染控制工程、噪声污染控制工程、固体废物处理处置与资源化工程、环境监测、环境规划与管理等为专业课。培养过程过于强调教学过程,轻视综合能力这一最终目标。强调课堂教学,重视提供大量的实践锻炼,学生毕业论文或设计课题多为模拟,缺乏“真刀真枪”的实际训练。[1]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中对涉核环境保护与辐射安全管理提出本文由收集整理了明确的要求,按此规划要求,在核原料开采、纯化和核废物处置循环全过程、核电设计、核工程技术、核反应堆工程、核与辐射安全、运行管理等领域均需要大量具有核环境保护知识的专门人才。为了满足这个需求,探索南华大学有核特色环境工程学科新的教学体系,培养厚基础、宽专业、强能力的专门人才,使之理论扎实、知识面广、素质高、创新意识和独立工作能力强,服务于国防建设、核工业发展、地方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通过十多年的建设和发展,在教学体系建设与实践方面进行了有效探索,积累了一些成功的经验,并逐步形成了特色。

  一、有核特色环境工程教学体系的建立

  随着环境保护政策的深入,环境保护相关产业的发展基本走过了以“三废”治理为主要特征的发展阶段,正在朝着有利于改善经济的环境品质、促进经济增长、提高经济档次的方向发展,这样就对环境专业人才应具备的知识、能力、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

  环境工程专业既坚持“统一”性又注意发展“特殊”性,突出“个性”。统一性就是在培养规格和基本要求上做到一致。特殊性就是要根据学校相关学科优势和自身条件及毕业生服务行业、部门和区域的要求,使培养的人才在某个或某些方面具有特色或优势,得到社会的认可。kyoto大学本科生的教学重点以有毒有害及放射性废物管理为主。德国环境工程专业本科生的教学目标是使学生能够从事一般性的环境技术问题,更多地强调工程教学的实践性和应用性,并以应用型人才的培养为主。[2]国内大多数高校已经或正在使自己的环境工程教育特色化。为使南华大学环境工程专业学生能满足国防事业、核电建设、地方经济发展对环境工程专业人才的需求,实现“厚基础、高素质、重实践、强能力、宽适应”的全新的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拓宽学生专业知识,为培养多样化、个性化、高素质的创造性人才构建好平台。在教学体系的制订过程中,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追求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为目标,以学生的能力提高为核心,多平台设置课程,将实践教学、实习与校内课堂教学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设有公共基础课平台、学科基础课平台、专业课平台、实践教学平台。每个平台又分为必修和选修,开设跨专业修双学士学位课程,对学生实行弹性管理模式,学生在一定的时间内修满180课程学分、10分第二课堂学分即可申请学位。为了达到上述目的,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环境工程专业教学指导分委员会的意见,将所有的课程分为四大类:一是公共基础课,重点培养学生的基本素质,尤其强调世界观、道德、外语和计算机应用知识的学习。二是学科基础课,在于让学生打好基础,开设了“大学物理”、“分析化学”和“核工业生产概论”等课程。三是专业课程,提供1~2个专业课程模块,让学生了解相关专业的情况,实行主修和辅修相结合的教学机制。将“水污染控制工程”与“排水工程”的相关内容结合起来教学;“环工原理与设备”、“环境微生物学”、“大气污染控制工程”、“固体废弃物的处置和综合利用”、“噪声控制工程”为主要专业课程。特别增设了“核环境学”、“放射性辐射防护”、“放射性三废处理”、“放射性环境监测与评价”等课程,以“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环境系统工程”等课程强调持续发展理念以及环境伦理学的观念。四是专业选修类课程,分为限制选修和任意选修。鼓励学生跨专业跨学科选修课程,也可在大类学科范围内任意选课,以建立合理的知识结构,扩展知识面,开设了“环境管理与法律”、“工程监理”等课程。培养计划的模块化操作除了落实教育部高等学校环境工程专业教学指导分委员会制订的高等学校本科环境工程专业专业规范所要求的教学任务外,其显著的特点是增加涉核课程,突出实践教学,使毕业生能快速地适应国防、核工业等有关领域的工作需要。

  二、培养核特色环工人才的实践

  1.整合资源,促进发展

  不同层次学校学科建设的目标和建设思路有所不同,如何坚持走以内涵发展为主的道路,突出特色,优化资源配置,打破学科壁垒,增强学科间的内在联系和相互支撑是实施资源整合、培养有核特色的环境工程人才的前提条件。核心能力是资源整合的结果,但核心能力首先不是单指一个组织所拥有的一、两种“我有你没有”、“我行你不行”的专长设备、专长技术,而是获取、配置并充分运用各种资源的有效优化的整合能力。教学资源整合可分为四个方面。专业内课程资源整合:同一专业、不同研究方向的教师共享教学资源,就教学内容、教学形式等进行交流与合作,形成基于课程的教师学习与教研共同体;专业之间教学资源的整合:与辐射防护与环境工程、市政工程及安全工程专业实现教学资源的整合与共享;校内教学资源的整合:在专业课之外,与校内采矿工程、核技术及应用、市政工程等6个省级重点学科中环境相关的研究领域建立资源共享机制,拓展专业的课程内容,丰富课程学习资源;校园—社会相关资源的整合:为了营造学术氛围,学校经常开展学术报告、咨询、讲座等活动,让学生在这个大环境中受到潜移默化的影响,充分利用核类企业实践教学资源。

  2.改革实验教学,培养动手能力

  实验室是“知识创新的源头、人才培育的基地”。实验室在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创新能力以及实施素质教育的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学校一直高度重视实验室建设,以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社会竞争力,体现专业特色为基础,构建了校园微型专业环境,进行专业之间的横向拓展,实现专业之间的教学资源、校内教学资源整合;市政与环境实验室、基础化学实验室、放射性辐射防护实验室和环境监测实验室对学生全面开放;作为部省级重点实验室的节能与环境实验室和氡实验室向学生的科研、毕业论文开放,不仅使实验室的功能得到了拓展,而且使仪器设备的功能得到了开发和利用。

  在实验内容和形式上,增加设计性实验、综合性实验、创新性实验和探索实验,减少单纯验证性实验。部分实验,学生在独立查阅文献的基础上自己设计方案,采用“三开放”形式,实验时间、实验地点和实验方式开放,以此培养学生的初步工程意识和提高学生的工程实践能力。

  3.强化实践,培养工程能力

  在实验教学和课程设计、实习、毕业设计等环节大幅度提高实践教育的地位,并以实验的设计上最充分地调动学生的主体性和充分发挥他们的主观能动性作为实验室设计的主要宗旨,使高仿真的实验环境和主体角色体验成为促进学生主动学习的兴趣源、动力源,强化学生创新和科研能力的培养。为此,设置研究型课程和第二课堂学分,广泛开展科技文化活动;进行了公共场所空气质量评价、校园环境监测、湘江流域(衡阳段)水质评价、放射性核素和重金属在表层土壤中的迁移行为研究等;让学生根据情况查阅相关的文献资料,在老师的指导下自己制订方案,实施实验,对实验现象及结果进行分析和解释。同时,鼓励学生参加省、市、学校和环境保护协会举办的大学生科研创新活动。通过这些活动使他们的创新思维和实践动手能力得到了很好的锻炼。充分利用已开辟的6处教学实习基地(中核集团二七二铀业有限责任公司、桂林污水处理厂和耒阳电厂等),让学生有充分的接触和认知工程的机会。

  放射科业务工作计划篇6

  第二章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核设施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四章核技术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五章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六章放射性废物管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放射性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核能、核技术的开发与和平利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在核设施选址、建造、运行、退役和核技术、铀(钍)矿、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过程中发生的放射性污染的防治活动。

  第三条国家对放射性污染的防治,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安全第一的方针。

  第四条国家鼓励、支持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利用,推广先进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技术。

  国家支持开展放射性污染防治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放射性污染防治宣传教育,使公众了解放射性污染防治的有关情况和科学知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造成放射性污染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在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八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有关的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环境安全要求、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联合。

  第十条国家建立放射性污染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组织环境监测网络,对放射性污染实施监测管理。

  第十一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对核设施、铀(钍)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对本行政区域内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和部位进行检查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守国家秘密的规定,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负责本单位放射性污染的防治,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并依法对其造成的放射性污染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必须采取安全与防护措施,预防发生可能导致放射性污染的各类事故,避免放射性污染危害。

  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应当对其工作人员进行放射性安全教育、培训,采取有效的防护安全措施。

  第十四条国家对从事放射性污染防治的专业人员实行资格管理制度;对从事放射性污染监测工作的机构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运输放射性物质和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放射性污染。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六条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生产、销售、使用、贮存、处置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场所,以及运输放射性物质和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工具,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

  第十七条含有放射性物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不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的,不得出厂和销售。

  使用伴生放射性矿渣和含有天然放射性物质的石材做建筑和装修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控制标准。

  第三章核设施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十八条核设施选址,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在办理核设施选址审批手续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核设施选址批准文件。

  第十九条核设施营运单位在进行核设施建造、装料、运行、退役等活动前,必须按照国务院有关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申请领取核设施建造、运行许可证和办理装料、退役等审批手续。

  核设施营运单位领取有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后,方可进行相应的建造、装料、运行、退役等活动。

  第二十条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核设施建造、运行许可证和办理退役审批手续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有关部门不得颁发许可证和办理批准文件。

  第二十一条与核设施相配套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验收合格的,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二十二条进口核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没有相应的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的,采用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

  第二十三条核动力厂等重要核设施地区应当划定规划限制区。规划限制区的划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四条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对核设施周围环境中所含的放射性核素的种类、浓度以及核设施流出物中的放射性核素总量实施监测,并定期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核动力厂等重要核设施实施监督性监测,并根据需要对其他核设施的流出物实施监测。监督性监测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费用由财政预算安排。

  第二十五条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并接受公安部门的监督指导。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按照核设施的规模和性质制定核事故场内应急计划,做好应急准备。

  出现核事故应急状态时,核设施营运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控制事故,并向核设施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国家建立健全核事故应急制度。

  核设施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核事故应急工作。

  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在核事故应急中实施有效的支援。

  第二十七条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制定核设施退役计划。

  核设施的退役费用和放射性废物处置费用应当预提,列入投资概算或者生产成本。核设施的退役费用和放射性废物处置费用的提取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设施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章核技术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二十八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

  转让、进口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有关部门不得颁发许可证。

  国家建立放射性同位素备案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条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放射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验收合格的,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三十一条放射性同位素应当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其贮存场所应当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盗、防射线泄漏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性同位素时,应当进行登记、检查,做到账物相符。

  第三十二条生产、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废物进行收集、包装、贮存。

  生产放射源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回收和利用废旧放射源;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放射源的单位或者送交专门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单位。

  第三十三条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源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落实安全责任制,制定必要的事故应急措施。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公安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公安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放射源丢失、被盗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报告后,应当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按照各自的职责立即组织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放射性污染蔓延,减少事故损失。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公众,并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章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三十四条开发利用或者关闭铀(钍)矿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或者办理退役审批手续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开发利用伴生放射性矿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三十五条与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建设项目相配套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验收合格的,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三十六条铀(钍)矿开发利用单位应当对铀(钍)矿的流出物和周围的环境实施监测,并定期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

  第三十七条对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尾矿,应当建造尾矿库进行贮存、处置;建造的尾矿库应当符合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

  第三十八条铀(钍)矿开发利用单位应当制定铀(钍)矿退役计划。铀矿退役费用由国家财政预算安排。

  第六章放射性废物管理

  第三十九条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应当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尽量减少放射性废物的产生量。

  第四十条向环境排放放射性废气、废液,必须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

  第四十一条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的单位向环境排放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的放射性废气、废液,应当向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放射性核素排放量,并定期报告排放计量结果。

  第四十二条产生放射性废液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的要求,对不得向环境排放的放射性废液进行处理或者贮存。

  产生放射性废液的单位,向环境排放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的放射性废液,必须采用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放方式。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天然裂隙、溶洞或者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

  第四十三条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区域实行近地表处置。

  高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实行集中的深地质处置。

  α放射性固体废物依照前款规定处置。

  禁止在内河水域和海洋上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

  第四十四条国务院核设施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质条件和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的需要,在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上编制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场所选址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场所选址规划,提供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场所的建设用地,并采取有效措施支持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处置。

  第四十五条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处理后,送交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处置,并承担处置费用。

  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费用收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十六条设立专门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单位,必须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许可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未经许可或者不按照许可的有关规定从事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的活动。

  禁止将放射性固体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和处置。

  第四十七条禁止将放射性废物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输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放射性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谋取其他利益,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和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照规定报告有关环境监测结果的;

  (二)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者被检查时不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资料的。

  第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行建造、运行、生产和使用等活动的,由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或者恢复原状,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建造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放射防护设施,或者防治防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或者批准,核设施营运单位擅自进行核设施的建造、装料、运行、退役等活动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建造尾矿库或者不按照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建造尾矿库,贮存、处置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的尾矿的;

  (二)向环境排放不得排放的放射性废气、废液的;

  (三)不按照规定的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利用渗井、渗坑、天然裂隙、溶洞或者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的;

  (四)不按照规定处理或者贮存不得向环境排放的放射性废液的;

  (五)将放射性固体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和处置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设置放射性标识、标志、中文警示说明的;

  (二)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和制定事故应急计划或者应急措施的;

  (三)不按照规定报告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或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

  第五十六条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不按照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处置的,由审批该单位立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指定有处置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置,所需费用由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承担,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活动的;

  (二)不按照许可的有关规定从事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活动的。

  第五十八条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放射性废物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放射性废物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放射性废物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因放射性污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条军用设施、装备的放射性污染防治,由国务院和军队的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的原则和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职责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十一条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放射性物质造成的职业病的防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放射性污染,是指由于人类活动造成物料、人体、场所、环境介质表面或者内部出现超过国家标准的放射性物质或者射线。

  (二)核设施,是指核动力厂(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汽供热厂等)和其他反应堆(研究堆、实验堆、临界装置等);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和后处理设施;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设施等。

  (三)核技术利用,是指密封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在医疗、工业、农业、地质调查、科学研究和教学等领域中的使用。

  (四)放射性同位素,是指某种发生放射性衰变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数但质量不同的核素。

  (五)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

  (六)射线装置,是指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

  (七)伴生放射性矿,是指含有较高水平天然放射性核素浓度的非铀矿(如稀土矿和磷酸盐矿等)。

  放射科业务工作计划篇7

      

  一、监督检查对象

  抽查辖区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放射诊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及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抽取比例见附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医疗机构监督。

      检查医疗机构资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人员资格、诊疗活动、健康体检)管理情况,医疗卫生人员管理情况,药品和医疗器械(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抗菌药物、医疗器械)管理情况,医疗技术(医疗美容、临床基因扩增、干细胞临床研究、临床研究项目)管理情况,医疗文书(处方、病历、医学证明文件)管理情况,临床用血(用血来源、管理组织和制度,血液储存,应急用血采血)等。

      (二)采供血机构监督。

  1.一般血站(血液中心、中心血站、中心血库)、特殊血站(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检查资质情况、血源管理情况、血液检测情况、包装储存供应情况、医疗废物处理情况等。 

  2.单采血浆站。检查单采血浆站资质情况、供血浆者管理情况、检测与采集情况、血浆储存情况、医疗废物处理情况等。

      (三)放射诊疗机构监督。

  检查放射诊疗机构建设项目管理情况,放射诊疗场所管理及其防护措施情况,放射诊疗设备管理情况,放射工作人员管理情况,开展放射诊疗人员条件管理情况,对患者、受检者及其他非放射工作人员的保护情况,放射事件预防处置情况,职业病人管理情况,档案管理与体系建设情况,核医学诊疗管理情况,放射性同位素管理情况;放射治疗管理情况等。

      (四)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及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

  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及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技术人员是否满足工作要求,仪器设备场所是否满足工作要求,质量控制、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是否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档案管理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管理制度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劳动者保护是否符合相关要求,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禁忌、疑似职业病、职业病的告知、通知、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等。

      (五)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监督。

  检查开展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执业资质和人员执业资格情况,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服务和人类精子库的机构执业资质情况;机构和人员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机构制度建立情况等。

  三、结果报送要求

  各市州要于2021年11月30日前完成本地医疗卫生国家监督抽查信息报送工作,汇总数据以信息报告系统填报数据为准。

  附表:1.2021年甘肃省医疗机构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2.2021年甘肃省医疗机构监督抽查汇总表

        3.2021年甘肃省采供血机构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4.2021年甘肃省采供血机构监督抽查汇总表

        5.2021年甘肃省放射诊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

          病诊断机构及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抽

          查工作计划表

        6.2021年甘肃省放射诊疗机构监督抽查汇总表

        7.2021年甘肃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

          机构及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抽查汇总

          表

        8.2021年甘肃省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

          构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9.2021年甘肃省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

          构监督抽查汇总表

  附表1                   

  2021年甘肃省医疗机构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序号

  监督检查对象

  抽查比例

  检查内容

  备注

  1

  医院(含中医院)

  12%

  1.医疗机构资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备案情况、人员资格、诊疗活动、健康体检)管理情况;

  2.医疗卫生人员管理情况;

  3.药品和医疗器械(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抗菌药物、医疗器械)管理情况;

  4.医疗技术(医疗美容、临床基因扩增、干细胞临床研究、临床研究项目)管理情况;

  5.医疗文书(处方、病历、医学证明文件)管理情况;

  6.临床用血(用血来源、管理组织和制度,血液储存,应急用血采血)管理情况。

  根据各医疗机构业务开展情况,检查内容可合理缺项。

  2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5%

  3

  卫生院

  4

  村卫生室(所)

  5

  诊  所

  其他医疗机构

   

  附表2

  2021年甘肃省医疗机构监督抽查汇总表

  单位

  类别

  辖区内单位总数

  检查单位数

  不合格情况

  行政处罚情况

  医疗机构资质管理

  医疗卫生人员管理

  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

  医疗技术管理

  医疗文书管理

  临床用血管理

  查处案件数

  罚没款金额(万元)

  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单位数

  吊销诊疗科目单位数

  执业许可证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人员资格管理(未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医疗机构诊疗活动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健康体检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医师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外国医师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台湾医师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乡村医生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护士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医技人员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抗菌药物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医疗器械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禁止临床应用技术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限制临床应用技术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医疗美容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临床基因扩增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干细胞临床研究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临床研究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处方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病历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医学证明文件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用血来源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血液储存管理不符合要求的单位数

  用血管理组织和制度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应急用血采血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医院(含中医院)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卫生院

   

   

   

   

   

   

   

   

   

   

   

   

   

   

   

   

   

   

   

   

   

   

   

   

   

   

   

   

   

   

   

   

   

  村卫生室(所)

   

   

   

   

   

   

   

   

   

   

   

   

   

   

   

   

   

   

   

   

   

   

   

   

   

   

   

   

   

   

   

   

   

  诊  所

   

   

   

   

   

   

   

   

   

   

   

   

   

   

   

   

   

   

   

   

   

   

   

   

   

   

   

   

   

   

   

   

   

  其他医疗机构

   

   

   

   

   

   

   

   

   

   

   

   

   

   

   

   

   

   

   

   

   

   

   

   

   

   

   

   

   

   

   

   

   

  合计

   

   

   

   

   

   

   

   

   

   

   

   

   

   

   

   

   

   

   

   

   

   

   

   

   

   

   

   

   

   

   

   

   

  附表3              

  2021年甘肃省采供血机构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序号

  监督检查对象

  抽查比例

  检查内容

  备注

  1

  一般血站

  100%

  1.资质管理:按照许可范围开展工作;从业人员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者执业注册而从事血液安全工作;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耗材;

  2.血源管理:按规定对献血者、供血浆者进行身份核实、健康征询和体检;按要求检测新浆员和间隔180 天的浆员的血浆;未超量、频繁采集血液(浆);未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血液(血浆);

  3.血液检测:血液(浆)检测项目齐全;按规定保存血液标本;按规定保存工作记录;对检测不合格或者报废的血液(浆),按有关规定处理;

  4.包装储存运输:包装、储存、运输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5.其它:未非法采集、供应、倒卖血液、血浆。

   

   

  根据各机构业务开展情况,检查内容可合理缺项。

  2

  特殊血站

  100%

  3

  单采血浆站

  100%

  附表4

  2021年甘肃省采供血机构监督抽查汇总表

  单位类别

  辖区内单位总数

  检查单位数

  不合格情况

  行政处罚情况

  资质管理

  血源管理

  血液检测

  包装储存运输

  其他

  案件查处数

  罚没款金额(万元)

  未按照许可范围开展工作单位数

  从业人员未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者执业注册而从事血液安全工作单位数

  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耗材单位数

  未按规定对献血者、供血浆者进行身份核实、健康征询和体检单位数

  未按要求检测新浆员和间隔180天的浆员的血浆单位数

  超量、频繁采集血液(浆)的单位数

  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血液(血浆)单位数

  血液(浆)检测项目不齐全单位数

  未按规定保存血液标本的单位数

  未按规定保存工作记录的单位数

  对检测不合格或者报废的血液(浆),未按有关规定处理单位数

  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单位数

  非法采集、供应、倒卖血液、血浆单位数

  一般血站

   

   

   

   

   

   

   

   

   

   

   

   

   

   

   

   

   

  特殊血站

   

   

   

   

   

   

  -

   

   

   

   

   

   

   

   

   

   

  单采血浆站

   

   

   

   

   

   

   

   

   

   

   

   

   

   

   

   

   

  合计

   

   

   

   

   

   

   

   

   

   

   

   

   

   

   

   

   

   

  附表5

  2021年甘肃省放射诊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

  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序号

  监督检查对象

  抽查 

  比例

  检查内容

  备注

  1

  放射诊疗机构

  (含中医医疗机构)

  20%

  1.建设项目管理情况;2.放射诊疗场所管理及其防护措施情况;3.放射诊疗设备管理情况;4.放射工作人员管理情况;5.开展放射诊疗人员条件管理情况;6.对患者、受检者及其他非放射工作人员的保护情况;7.放射事件预防处置情况;8.职业病人管理情况;9.档案管理与体系建设情况;10.核医学诊疗管理情况;11.放射性同位素管理情况;12.放射治疗管理情况。

   

  2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30%

  1.出具的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要求;2.技术人员是否满足工作要求;3.仪器设备场所是否满足工作要求;4.质量控制、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要求;5.档案管理是否符合相关要求;6.管理制度是否符合相关要求;7.劳动者保护是否符合相关要求;8.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禁忌、疑似职业病、职业病的告知、通知、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要求;9.是否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

   

  3

  职业病诊断机构

  20%

  4

  放射卫生技术

  服务机构

  100%

  1.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否持有效资质(批准)证书;2.是否在批准的资质范围内开展工作;3.出具的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要求;4.人员、仪器设备、场所是否满足工作要求;5.是否存在出具虚假文件情况。

   

   

  附表6

  2021年甘肃省放射诊疗机构监督抽查汇总表

  单位类别

  辖区内单位总数

  检查单位数

  不合格情况

  行政处罚情况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不符合有关规定单位数

  放射诊疗场所及其防护措施不符合有关规定单位数

  放射诊疗设备及配套设施不符合有关规定单位数

  放射工作人员管理不符合有关规定单位数

  开展放射诊疗的人员条件不符合有关规定单位数

  对患者、受检者及其他非放射工作人员的保护不符合有关规定单位数

  放射事件预防处置不符合有关规定单位数

  职业病人管理不符合有关规定单位数

  档案管理与体系建设不符合有关规定单位数

  核医学诊疗过程不符合有关规定单位数

  放射性同位素管理不符合有关规定单位数

  放射治疗过程不符合有关规定单位数

  案件查处数

  罚没款金额(万元)

  放射诊疗机构

   

   

   

   

   

   

   

   

   

   

   

   

   

   

   

   

  合计

   

   

   

   

   

   

   

   

   

   

   

   

   

   

   

   

   

   

  附表7

  2021年甘肃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

  及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抽查汇总表

   

  辖区内单位总数

  检查单位数

  不合格情况

  行政处罚情况

  出具的报告书、诊断证明书不符合相关要求单位数

  人员不能满足工作要求单位数

  仪器设备场所不能满足工作要求单位数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

  质量控制、程序不符合相关要求单位数

  档案管理不符合相关要求单位数

  管理制度不符合相关要求单位数

  劳动者保护不符合相关要求单位数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禁忌、疑似职业病、职业病的告知、通知、报告不符合相关要求单位数

  案件查处数

  罚没款金额(万元)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职业病诊断机构

   

   

   

   

   

   

   

   

   

   

   

   

   

  放射卫生技术

  服务机构

   

   

   

   

   

   

   

   

   

  -

  -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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