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简易哲学纲要》
蔡元培
1924年8月商务印书馆出版
自序
哲学是人类思想的产物,思想起于怀疑,因怀疑而求解答,所以有种种假定的学说。普通人都有怀疑的时候,但往往听到一种说明,就深信不疑,算是已经解决了。一经哲学家考察,觉得普通人所认为业经解决的,其中还大有疑点;于是提出种种问题来,再求解答。要是这些哲学家有了各种解答了,他们的信徒认为不成问题了;然而又有些哲学家看出其中又大有疑点,又提出种种问题来,又求解答。
有从前以为不成问题而后来成为问题的;有从前以为是简单问题而后来成为复杂问题的。初以为解答愈多,问题愈少,那知道问题反随解答而增加。几千年来,这样的递推下来,所以有今日哲学界的状况。从今以后,又照样的递推下去,又不知道要发展到怎样?这一半是要归功于文化渐进的成效;一半要归功于大哲学家的天才。
我们初学哲学的人,最忌的是先存成见,以为某事某事,早已不成问题了。又最忌的是知道了一派的学说,就奉为金科玉律,以为什么问题,都可照他的说法去解决,其余的学说,都可置之不顾了。入门的时候,要先知道前人所提出的,已经有那几个问题?要知道前人的各种解答,还有疑点在那里?自己应该怎样解答他?这一本书,大半是提出问题与提出答案中疑点的,或者不至引人到独断论上去。
(中华民国十三年三月十五日 蔡元培)
凡例
一、是书除绪论及结论外,多取材于德国文得而班的《哲学入门》 (W.Windelband:Einleitung in die Philosophie)。文氏之书,出版于一九一四年及一九二○年。再版时稍有改订。日本宫本和吉氏所编的《哲学概论》,于大正五年出版的,就是文氏书的节译本。这两本都可作为本书的参考品。 一、读哲学纲要,不可不参看哲学史。国文的西洋哲学史,现在还止有瞿世英君所译美国顾西曼的一本,所以本书音译的固有名,凡瞿译本所有的,差不多都沿用了。有音译检对表,附在书后。
第一编 绪论
(一)哲学的定义
哲学是希腊文philosophia的译语。这个字是合philos和sophia而成的,philos是爱,sophia是智,合起来是爱智的意思。所以哲学家并不自以为智者,而仅仅自居于求智者。他们所求的智,又不是限于一物一事的知识,而是普遍的。若要寻一个我国用过的名词,以“道学”为最合。《韩非子·解老》篇说:“凡物之有形者,易裁也,易割也。何以论之?有形则有短长,有短长则有小大,有小大则有方圆,有方圆则有坚脆,有坚脆则有轻重,有轻重则有白黑。短长、大小、方圆、坚脆、轻重、白黑之谓理。”又说:“凡理者,方圆、短长、粗靡、坚脆之分也;故理定而后可道也。理定,有存亡,有死生,有盛衰。夫物之一存一亡,乍死乍生,初盛而后衰者,不可谓常。惟夫与天地之剖判也俱生,至天地之消灭也不死不衰者谓常。而常者无攸易,无定理。无定理,非在于常所,是以不可道也。圣人执其玄虚,用其周行,强字之曰道。”又说:“万物各异理,而道盖稽万物之理。”“理者,成物之文也;道者,万物之所以成也。”他所说的理,是有长广厚可以度,有轻重可以权,有坚度感到肤觉,有光与色感到视觉,而且有存亡死生盛衰的变迁可以记述,这不但是属于数学、物理学、化学、天文学、地质学等的无机物,而且属于生物学的有机物也在其内;并且有事实可求、有统计可考的社会科学,或名作文化科学的,也在其内。所以理学可以包括一切科学的内容。至于他所说的道,是“尽稽万理”“所以成万物”的,就是把各种科学所求出来的公例,从新考核一番,去掉他们互相冲突的缺点,串成统一的原理。这正是哲学的任务。他又说是“不死不衰”的,这就是“无穷”“不灭”的境界,正是哲学所求的对象。他又说:“圣人执其玄虚,用其周行。”哲学理论方面所求的是“形而上”,是“绝对”,所以说是“玄虚”。他的实际方面是一切善与美的价值所取决,所以说是“周行”。所以他所说的道,是哲学的内容。但是宋以后,道学、理学,名异实同,还不如用哲学的译名,容易了解。
(二)哲学的沿革
最早的哲学,寄托在神话里面。我们古代的神话,要解说天地万物生的原因,就说是有一个盘古,开辟天地;死后,骨为山岳,血为河海,眼为日月,毛发为草木,身之诸虫为动物。要解说民族中有体力智力俊异的少数人,就说是上帝感生的。印度人说梵天产生一切,希伯来人说上帝创世,都是这一类。后来有一类人,在人事上有一点经验,要借神话的力量来约束人,所以摩西说在西乃山受十诫;我们的古书也说天命有德,天讨有罪。这些话,是用宗教寄托哲学,来替代神话的时代。这时候的宗教家,是一切知识行为的总管。但看我们自算学、天文学、医学以至神仙、方技与道家的哲学,都是推原黄帝;印度的祭司、学者、诗人,均属于婆罗门一阶级,就可证明。但是宗教以信仰为主,他所凭为信仰的传说,不但不许人反对,并且不许人质问。然而这些传说,虽说是上帝或天使所给,这不过一种神道设教的托词,或是积思以后的幻相。如《管子》所说“思之思之,鬼神通之”,及后世文人所说“若有神助”之类,实际上是几个较为智慧的人凭着少数经验与个人思索构造出来的,怎么能长久的范围多数人心境,叫他不敢跳出去呢?所以宗教盛行以后,一定有人怀疑。怀疑了,就凭着较多的经验,较深的思索,来别出一种解说。这就是哲学的起原。哲学是从怀疑起来的,所以哲学家所得的解说,决不禁人怀疑。而同时怀疑的,也决不止他一人,就各有各的解说。我们自老子首先开放,便有孔、墨等不同的学说接踵而起。希腊自泰利士创说万物原素,就有安纳西门特、安纳西米尼斯等不同的学说接踵而起。这就可以看出哲学与宗教不同的要点。但哲学的性质虽与宗教不同,而在科学没有成立的时代,他也有包办一切知识(关于行为的知识,也在其内)的任务。他的范围,竟与宗教相等。所以哲学常常与宗教相参杂。老子的学说,被神仙家利用而为道教;孔子的学说,被董仲舒等利用而为儒教。希腊柏拉图学说被基督教利用而为近于宗教的新派;亚利士多德学说在欧洲中古时代,完全隶属于基督教麾下。这全是因为科学没有发展的缘故。
欧洲的哲学,托始于希腊人。希腊人是最爱自然、最尚自由的民族。所以泰利士的哲学,就注意于宇宙观,而主万物皆原于水说。其后安纳西门特即改为无定质说。安纳西米尼斯又改为出于气说。而毕泰哥拉又主万有皆数说。希拉克里泰主万有皆出于火说。恩比多立主火、气、水、土四原素说。安纳撒哥拉斯又说以无数性质不同的原素。看出他们的注意点全在自然界,而且各有各的见解,决不为一先生之说所限定。后来经过哲人派与苏格拉底、柏拉图等切近人事的哲学,但一到亚利士多德,就因旅行上随地考察的结果,遂于道德、政治、文学,玄学诸问题外,建设论理学,而且博涉物理、动物、植物学等问题。虽在经院哲学时代,亚氏所建设的科学,仍为教会所利用;然文艺中兴以后,欧人爱好自然的兴会,重行恢复,遂因考察、试验的功效,而各种包含于哲学的问题,渐渐自成为一种系统的知识,而建设为实证的科学。其初是自然科学,后又应用自然科学的方法于社会科学,而社会学、经济学、心理学等,均脱离哲学而成为独立的科学;近且教育学、美学等亦有根据实证的方法,而建设科学的倾向。一方面,科学家所求出的方法与公例,都可以作哲学的旁证;一方面又因哲学的范围,逐渐减小,哲学家的研究,特别专精,遂得逐渐深密。所以欧洲哲学的进步,得科学的助力不少。我们古代哲学家,用天、地、水、火、雷、风、山、泽八科卦象,说明万有;后来又有用水、火、木、金、土五行的一说。并非不注意于自然现象。但自五行说战胜八卦说以后,就统宰一切,用以说明天文,说明灾异,说明病理药物,说明政制,说明道德,遂不觉得有别种新说的必要。最早的哲学家老子,是专从玄学的原理,应用到人事。孔子虽号为博物,然而教人的学问,止有德行、政治、言语、文学等科;农圃等术,自称不如老农、老圃;读诗,又但言“多识鸟兽草木之名”,可以看出对于自然界的淡漠。止有墨子,于讲兼爱、尚贤以外,尚有关乎力学、光学的说明,或可推为我国的亚利士多德。然自孔学独尊以后,墨学中断。虽在五代时尚有墨子化金术的假托,但并不能有功于学术。因为孔学淡漠自然的关系,所以汉以后学者从没有建设科学的志愿。陆、王一派,偏于惟心主义,阳明至有格竹七日而病之说,固不待言。朱考亭一派,以即物穷理说格物,对于自然现象及动植物等,也曾多方的试为解说,而终没有引入科学的门径。在欧洲因有古代炼金术而演成化学;我国也有《淮南子》《抱朴子》等炼丹术,而没有产出化学的机会,欧洲因有医药术,而产出生理、地质、植物、动物等学;我国也有《铜人图》《本草》等,而没有产出生理、生物等学的机会。所以我国的哲学,没有科学作前提,永远以“圣言量”为标准,而不能出烦琐哲学的范围。我们现在要说哲学纲要,不能不完全采用欧洲学说。
(三)哲学的部类
哲学与科学,不是对待的,而是演进的。起初由哲学家发出假定的理论,再用观察试验或统计来考核他;考核之后,果然到处可通,然后定为公例。一层一层的公例,依着系统编制起来,就是科学。但是科学的对象,还有观察试验或统计所无从着手,而人的思想又不能不到的,于是又演出假定的理论。这就是科学的哲学。例如数学的哲学(共学社译有罗素《算理哲学》)、物理的哲学(牛顿与安斯坦的著作等)、生物学的哲学(达尔文、海克尔著作等)、法律哲学、宗教哲学等。再进一步,不以一科学为限,举一切自然科学的理论,贯串起来。这是自然哲学Naturphilosophie,例如Schaller,Geschichte der Naturphilosophie von Bacon bis auf unsere zeit;Oswald,Vorlesungenüber Naturphilosophie 等)。再进一步,举自然科学与其他一切科学的理论统统贯串起来,如孔德的《实证哲学》 (Philosophie de Positive)、斯宾塞尔之《综合哲学原理》 (A System of Synthesis Philosophy)等,就是守定这个范围的。但是人类自有一种超乎实证的世界观与人生观的要求,不能对实证哲学而感为满足。又人类自有对于不可知而试为可知的要求,不能对不可知论而感为满足。于是更进一步为形而上学,即玄学(Mataphysik)。古代的玄学,是包含科学的对象,一切用演绎法来武断的。现代的玄学,是把可以归纳而得的学理都让给科学了。又根据这些归纳而得的学理,更进一步,到不能用归纳法的境界,用思索求出理论来;而所求出的理论,若演绎到实证界的对象,还是要与科学家所得的公理,不相冲突的。厉希脱说:“正确的判断,在思索与经验相应。”就是此意。所以专治一科学的人,说玄学为无用,不过自表他没有特别求智的欲望,可以听其自由。若是研究玄学的人,说玄学与科学可以不生关系,就不是现代玄学家的态度。
(四)哲学纲要的范围
特殊科学的哲学与自然哲学,都是综合哲学的一部分。我们现在要讲的,是合综合哲学与玄学两级而成。我们可以分作三部分来研究:一是专为真理而研究,大抵偏于世界观方面,名为理论的哲学,就是原理问题。一是为应用而研究,大抵偏于人生观方面,名为实际的哲学,就是价值问题。而对于此等所知各方面的研求是否确当,先要看能知一方面能力与方法是否可靠,所以不能不先考认识问题。
第二编 认识问题
(一)认识的起源
古来大思想家思考的结果,每与众人的常识不同,因而有知识与意见相反的结论。希腊哲学家于学问发达的初期,已经把理性、理想(理性的思维)、知觉作为相对立的。最彰明的,是柏拉图所说的想起。他说观念的观照,是超乎体魄的实在,而就是一种知觉。这种知觉是超世界的,与肉体的知觉根本上不同。希腊哲学家的心理说,常常以知性为受动性,有容受、感受等作用。当着他受取或映照真理的时候,精神上如能免掉一切固有活动的扰乱与牵掣,就可为认识本体的标准了。
这种心理说,正与素朴超绝论以模写说为真理概念的标准相合。然而他们有一部分,已把知觉概念修正了。他们虽然说心如蜡板,受外界各种印象以为知觉;然而照他们习用的把握、感知等语看起来,知觉的认识,自有意识上一种能动性,不容放过的。且古代哲人派的学说,已以一切知觉为由客观而之主观,又由主观而之客观之两种运动所成立。这就容易看出来,知觉是属于对象的影响,而精神上即有一种相应的反动。思维是属于精神的自动,而对象能予以发展的机缘。于是乎发生一种问题,就是我们的知识,是从外界来的,还是从自己的精神上发生的?
这个问题的答案,或主张一切知识、都由外界的经验得来的,这是经验论。或主张一切由理性的思维起来的,这是惟理论。自近世哲学最初的世纪培根、笛卡儿以至十八世纪末年的哲学运动,完全为经验论与惟理论争辨所充塞。其间导入认识论于近世哲学的,是洛克的学说。他承认经验有两种源头,一在内,一在外;一是反省自身作用而得的,一是用感官接触外界而得的。而他却排斥惟理论的“本有观念”说。用两种论调:一是说若观念是心的本质,就应凡人一样,然而不合于多数人意识活动的状况。一是说既视心的概念为意识为同一,即不容有无意识的本有观念存在。然而经验论亦不能不承认知觉所与的材料,待加工而后为认识。所以洛克也以为感官内容的发展,与内界知觉的被意识,均不可不借助于心的作用及能力。他对于认识上合理的要素,固已承认了。而他的后继者一部分,又以为内界知觉的发展,也不可不有外界知觉的预想,因而力主认识内容专属于外的知觉。若是把洛克所归功于心力的,都视为外的知觉所给予,那就转经验论而为感觉论,把一切认识内容,都认为发生于官能了。这种感觉论,是因意识内诸要素的并存,而演绎为认识上诸要素间所生的一切关系。无论何等关系,凡在诸要素间所能行与当行的,都是依属于要素的。果然,就不能不遭一种批难,例如最简单的关系,如比较、区别等,决不能从单个的或总数的要素上求出,而多分是特别新加的。
反对经验论的惟理论,欲以所受材料的综合、加工之关系,悉归诸精神作用,而且即以综合的形式为原始认识,即本有观念。文艺中兴时代的新柏拉图派与笛卡儿派均有此倾向。笛卡儿的哲学,本以本有观念为论理上直接自明的真理。而他的后继者却认为心理上发生的。于是意识的表象,不视为现实的,被予的,而认为潜在的,如来勃尼兹《人知新论》 (Nouveaux Essais)所证明的“无意识的可能性”是了。于是经验论与惟理论,因两方间争点渐消,而互相接近。经验论者承认知觉材料,不能不有待于心力的加工,而后成为经验。惟理论者也承认关系形式,固然根于理性,而不能不以知觉为内容。来勃尼兹取近世经验论所反复声明“既不存于感官的,决不存于知力”的成语;而加以“但知力自身除外”的但书,是说明他们结合之枢纽的。
心理上相反对的经验论与惟理论,若用论理的意义来考核他们相反的根柢,就容易明了。经验论所主张的,一切知识都从各别的经验得来,而惟理论所主张的,在从本原的普遍命题上求一切认识的根原。然我们的知识,决不止各别的经验,而绝无经验的普遍性,也是难以建设的。人类的认识,常常由各别与普遍的互相错综。在论理上,由各别的而升到普遍的,是后天论,是经验论所注重的。由普遍的而降到各别的,是先验论,是惟理论所注重的。经验论虽反对绝对的先验论,而不妨承认相对的先验论,因为彼既由特别的而求得普遍原则,那么就说先验的普遍原则,可以演绎到各别问题,也有可承认的理由。惟理论既由普遍的而进向各别的认识,则对于各别经验的要素,更不能不顾,尤为显然。
这样看来,经验论与惟理论的互相反对,都是从心象发生的一点来解释认识问题,都没有什么结果。有一个很明白的比例,我们若要定一种判决的是非,决不能但问这个判决是怎样来的。凭着心象发生的手续,决不足以判定这表象是否真理。心理主义偏重于心象成立的原因,实是幼稚的见解。自康德以后,在认识论上,不是判断作用生起的问题,而是判断论证的问题。不必随心理的法则而求事实关系,乃随论理的规范而求价值关系。不是认识的起原问题,而是认识的适当问题了。
(二)认识的适当
适当一语(Gelten),自洛采始用在认识论上。而从此以来,在现代论理学,特为重要。这个真理上的适当,与经验的意识无关。无论经验的主观认为真理与否,均可不顾,而有绝对的意义。譬如数学的真理,就在没有一个人想到以前,原是适当,就是有人误认为不合,也还是适当。这叫做自身适当,为现代论理学的主要问题。而适当与实在的关系,也因而密切。因为一切学问的思维,其最后问题,即在意识与实在的关系。真理的价值,须看意识与实在有何等关系而成立,而发见这种关系的,就是认识论的任务。所以在认识论上,要论认识,就同时不能不论实在。 应用于意识与实在间之范畴有多种,于是对此问题的解释,也有多种。有一种根本范畴,就是对于其他一切范畴与以一程度的标准者,就是“相等”的范畴。意识与实在虽互相对待,而内容可以相等。但有一种素朴实在论,所要求的实在概念,是在意识上模写“他实在”;所谓“他实在”者,不过是包围意识之物质的实在。这种不待考察与批判而就确定概念的,依康德的学说,名为认识论上的独断论。独断论有二:一是以世界为不外乎我们的知觉,是知觉的独断论(是即产生素朴实在论的世界观的)。一是以世界为不外乎我们概念的思维,是概念的独断论。自认识问题起,而两种独断论都不能不动摇。因动摇而怀疑,因怀疑而研究,这是认识论初起时不能脱的阶段。停滞于怀疑的阶段,而不认研究的结果为可能的,是怀疑论。在“前科学”的思想上已有一种素朴怀疑论,常对于人类本质的有限与认识的有涯而抱憾。他所指的界限,全属于量的。就是我们的知识,凡是关乎体验的,总被拘于短小的时空以内。这种素朴怀疑论,固然与主张经验的知识者有相同处,而不同的一点,就是学问的认识,在于问题的可以解答,而怀疑论考察的结果,则不外乎否定。彼不认一切认识的存在,诚为极端怀疑论的短处;然而怀疑的思想,实为确立世界观时必然的经过点;而具一部分可以除最初的素朴见解,而立根柢的确信。 凡关于一事的解答,正负两种主张,势力相等,而不能为最后决定时,即成立问题的怀疑论,也名作问题论。由问题论的立足点出发,就有种种谨慎而不妄决的思想形式。理论上主张论据与反对论据均可采择的时候,意志常取需要希望倾向的态度,以助他最后的决定。于是因要求而成立臆测。这种要求,可以有各方面的,或属于个人,或属于团体,或属于理性。这种实际的决定,虽可以救怀疑的不快,而颇有陷于误谬的危险。这种危险,在人生实际上不能不决定取舍的时候,原为可恕,而决不可即以此实际的决定为认识。 哲学问题,觉得完全确实的解释,竟不可能;而又觉得一方面的解释,比其他方面确实的程度,较多一点,暂行采取,这是取盖然性的途径的,就名作盖然论(Probabilismus)。近世休谟的哲学,属于此类。 问题论的通性,是对于知识与实在的关系,不敢决定为“相等”。然最易倾向于“不相等”的主张。盖“不相等”虽若与“相等”为同一不易证明的程度,而心理的必然性(非论理的),对于“相等”的疑,最易转为对于“不相等”的信。此外助成“不相等”的意见尚有一端,就是常识上觉得自己意识与其他实在迥不相等,因而想人类知识,完全从毫无关系的“他实在”而来,而且所得的并不是实在的模写,而便是实在,这名作惟相论(Ph nomenalismus)。惟相论的背景,还有素朴的超绝真理概念。因为以人类知识为不过现象的主张,实由有人类知力不能把捉本质的前提附属在内了。 惟相论的建设,也因知觉与概念的区别而演为两种:一是感觉的惟相论,以感觉的知识之内容为真。而以概念为不过表象或名义。其适当的范围,以意识为限。这种见解,由素朴实在论的常识,演而为中古时代的惟名论;又演而为近代的惟物论。一是合理的惟相论,是说一切感觉的表象,不过在意识中为实在的表象与现象,而实在就是概念。合理的惟相论,又分为两种形式:一是数学的,是一种自然科学的理论。他说事物的性质,都不过现象。惟有数量可计的性质,才是适当于真的。这种理论,随时代进行,渐以因果的范畴代相等的范畴;而以表象为实物及于意识的影响。意识内的表象,不是模写实在而是代表,犹如各种记号,代表他所记号的,所以也名作记号说。此说在古代以伊壁鸠鲁派为主;中古时代有屋干与名目论的论理学;近代有洛克与康地拉等继起;而最近的自然科学者用以建设哲学原理,以汉末呵兹为代表为最著。其他一派是本体论的形式,以概念的玄学为立足点。近于柏拉图的观念论。又如来勃尼兹的单原论,海巴脱的实在论。他说感觉世界全体,无论其性质是属于量的,或属于质的,或属于时间性及空间性的,都是“非物质的”或“超物质的”实体的现象。这种惟相论尤注重于意识内面的性质。以内外两种经验,在惟相论上,本不过同等的。在哲学史上常有由惟相论而转入惟心论玄学的。凡为一物而有所现,不但所为现的本体当然存在,就是所现的相,也不能不认为存在,这就是意识。这样,内的经验,一定比外的经验重要。外的经验,不过内的知觉全部以内的一部。意识与其各各状态,是原始的无疑的认为实在。于这个前提以下,对于外界的实在,经多少不确的推论,而始认为可信。于是认定一种意识的根本性质,或为智性,或为意志,作为适当于事物之真的本体;而外界全体,不过构成他的现象就是了。内经验的偏重,是一切新的玄学与认识论上很可注意的事实。 以内生活为重于物质的实在,于是在意识与物质的实在之间,不得不求一别种范畴而认内属的范畴(Inharenz)为适当。这种惟相论的玄学,以意识为实体;而意识的状态与活动,就是由外界的实在还元而来的观念与表象。这种现象的形式名为理论的惟我论(Theoritische Egoismus)。 以上各种理论,都是以假定精神与物质互相反对之旧观念为基本,而以物质为现象,以精神为被现之本质的。要超出这种范围,止有把精神与物质都看作现象;但这么一来,他们的背后就止剩了一个没有内容可规定而完全不可知的“物如”(Durgansich)了。这是绝对惟相论(AbsolutePbanomenalismus),后来也名作不可知论(Agnostizismus)。他所认为本质的“物如”,既不能用外界现象,也不能用内界现象,又不能用内外两界相互的关系来理解他。所谓实在的现象,既分属于这两界而两界间永远互相关系的物质与精神,又说是同出于全不可知的“物如”,而不能加以说明。这样的“物如”,并没有解决一切问题的效用,不过假设的一种黑暗世界罢了。 现代又有绝对惟相论的一派,其动机在以“物如”的概念为不必要。他们以为本质与现象的关系,依原理本不好应用到实在与意识的关系上。意识与实在的关系,凡相等、因果、内属等等根本范畴,均不适用;而所余的止有“同一”的关系。就是一切实在都表现为意识;而一切意识,都是表现实在。这种意识一元论普通称为内在哲学(Tmananeute Philosophie),最近也称为新实在哲学(Neue Wirklichkeits—philosophie)。他是一种否定“物如”概念,不许于现象背后追求与现象相异的本质,而与实证论相近的哲学。然而这种哲学,既然有意识与实在为同一,对于知识的真伪,与他们价值的区别,要加以说明,是很难的。 照这样看来,种种学说,不过程度的差别,对于真理概念,都不能确实的规定。因而认识问题,仍不能解决,不能不别开一条解决的道路,那就是康德的“认识对象”的新概念了。
(三)认识的对象
前述一切认识论的思想,都是以超绝的真理概念之素朴假定为前提,而以认识的意识与所认识的对象“实在”为互相对待的。无论在意识上取入这个对象,或于意识上模写他,或以意识为记号而代表他,要不过以同一根本思想,由各别的形式而表现罢了。由这种根本思想而发展的各种学说,都注重在应用范畴以说明意识与实在的关系,而意识与其内容,一经玄学的区别以后,再要联合起来,竟不可能。要脱去素朴的前提而确立自由的认识论,当采取批判的方法。 我们在一切知识上,常遇着作用与内容的根本区别。照意识的体验,两者实为不可分离的结合,因没有全无内容的作用,也没有全无形式的内容。但意识作用,得于各各内容生种种相异的关系;而别一方面在同一关系上,得分别保含种种不同的内容。以意识作用与意识内容作完全独立的观察,则不能不想为意识作用以外,有独立于此作用以外的内容(如素朴实在论所用实在的概念,又如物如的概念)。而且不能不想此内容为非认识的关系而纯为对象。虽然,与意识全然无关系的实在,决非可以存想的。因为一想实在就被认识,就仍为意识内容了。所以到底认识的对象,除意识内容以外,竟没有可以表象的。 我们必须于素朴实在论的前提以外,把对象的概念,别行考定。这个概念,在康德的《纯粹理性批判》中首先提出的。在意识自身,是由种种复杂的内容综合起来的。由这个综合而统一的意识对象始成立。此等被综合的分子,本稍有独立性而可以发展为表象的运动,而且此等分子,决非从统一中产生,而自为极大全量的实在之一部分。自彼等结合为统一的形式,而后成为意识的对象。因而对象不能在意识以外为实在,必在意识上内容各部分互相结合成统一的形式而后为实在。所以结局的问题,是在何等条件下,这种由复杂而合成统一的,始有认识的价值。因为我们所研究的,是人类的认识,所以我们的问题,是在何种条件下,这个在经验的意识上,由复杂而合成统一的对象,于个人或人类的表象运动上,始有意义。有意义的对象,一定是结合的方法,完全由于客观的要素自身,而对于一切个人之综合的方法,可以为规范的。惟有看诸要素为要素自身客观的关系,那才是人类概念上对象的认识。因而思维的对象性,是客观的必然性。但是那一种要素是客观的必然性的,这是由思维之经验的运动而定的。认识的对象,照康德思想的倾向,在认识自身最初发生的,是“我们”自己。 在经验的意识,一切由实在要素所结合的群,均由于个人自身经验的自觉,而为实在之无限的全体之切断面。无论是物的概念,都不过在全体实在中选出最少小的;而一切意识与认识的对象由各个组成的,无论有何等多式的关系,决没有互相表象的。无论其为文明人成熟的意识,或科学概念,凡此等最高的理论意识,也决不能包括实在的全体。多式要素的综合,就在人类的意识,所以人类的认识,不能不受限制。在知觉上所得,本不过经验的意识所能感觉的一部分之选取。由知觉而概念,由概念而较高的概念,一切进行,无非割弃殊别的特征,而维持共通的特征。这种思维作用,论理学上名为抽象的。这种论证的结果,是由实在的不可忽视之多式中而取其有选择之价值的。在概念上有着一种把世界单纯化的作用,在人类有限的意识上,要支配自己的表象世界,算是惟一可能的方法了。 照这个意义,一般通用的,就是意识自身发生他的对象,又从实在的要素中发现内容,而形成自身的世界。我们愈见到这种认识就是实在的部分,而且是最有价值的部分,就愈知道认识自身不外乎诸要素的经过选择与整理而综合起来的。我们对于单纯知觉,已经名为对象。这决不能独立而为实在。我们的对象之成素,是由参入的诸要素与不能参入我们狭小意识范围内的他种无数关系组成的。照这种情形,我们自身,就成对象。他就是实在,不是不可知的物如之可知的现象,而是实在的一部分。他也是实在,而决不能当实在全体。不但成素,就是结合此等成素而为对象的形式,也根于实在。这样形式与内容,都属于实在,而经我们的选择与整理发生新状态,只是这个我们生出对象的一点,是我们认识的真理所存。而认识中生出这种对象的动作,也是有实在价值的创造物之一了。 我们看认识的本质,为自宇宙无限丰富内容中,行选择的综合,而创造一特有的世界,以为意识的对象,自然要考察到本质实现的各种形式。最初可分为“前科学”的认识与科学的认识两种。“前科学”的,是初步的素朴的认识活动,不过于无意识中产出的世界。到科学的认识,才是有意识的产出之对象,而这种产出的方式,又可分为由形式出发,与由内容出发之两种。由这两种而发生惟理的科学、与经验的科学之区别;而前者比后者觉得由综合而产出对象的特色,更为鲜明。属于惟理的科学的,第一是数学。在数学上,不是由意识受领对象,而是有意从内部产出的。关系此点,数与空间形式同样。经验是构成算术的或几何的概念之机缘,而此等概念,却不是经验的对象。数学的认识,于自然上有无与其内容相当的实物,毫无关系。于他的本质上,就直接指出认识的本质,因为无论其出于经验的原因,或感觉的想象,苟其为有意规定的反省而一度产生对象。例如圆,如三角,如对数,如积分等等,则由此而进行的一切认识,不能不为这种自己产出的对象所制约,而对象的真否,就依属于对象之客观的本质了。 数学以外,可认为惟理的科学的,是论理学。论理学之关系于思维的形式,正如数学之关系于直观的形式。论理学的自产对象,与思维依属于对象的关系,均与数学无异。我们对于数学的与论理学的形式之知识,所要求的适当,不但一度考察,而于科学概念确定以后,可以要求一切规范的意识之普遍的必然的承认,并且这等知识,对于事物全体的规定力,也认为适当。数与空间量的合法性,即代数与几何学的认识,既为物理学所证明,而且存在于科学所叙述的自然法之内。至于论理的形式之适当,对于我们有实在意义的程度,在于我们的世界除完全由此形式规定的以外,无可表象的一点而已。这么看来,数学与论理学,所有真的性质,并无区别;而两者均以实在的形式为限,不能由此形式而对于我们的认识,演绎为实在内容的规定,亦互相类似。于是实在之理论的数学形式,与实在之由此等形式而独立的内容,仍不能统一,而稽留于最后的二元性。要求统一,止有乞灵于普遍的实在之绝对的全体。而全体实在为我们所能求出的,不过科学的认识所特有之小部分而已。 经验的科学,也用他的方式表示人类认识之选择的特色。他与惟理科学的区别,在出发点不同;而经验科学中,又因认识目的之不同而自生差别。经验科学的一部分,以纯论理的价值(即普遍性)为认识目的。普遍的论理价值,在求得物与事之类的概念就是类型或法则。此等类型或法则,所以对于一切特殊事物,有实在的适当,因为事物与其互相关系的总和,就是自然。这是与宇宙有根本关系的。有一种科学活动,与自然研究对待,而以理解特殊的个性为目的。特殊个性,缺少论理的根本价值之普遍性,他所以得为认识的目的,因为有一种内在的价值。这种价值,属于人类所得的经验与所产的成效,就是文化。文化为人类历史的产品所结合,与自然的宇宙对待而为历史的宇宙。在这个历史的宇宙上,也是行普遍的合法性,也是全体实在的一部分,所以不能不受范于特殊隶属普遍之根本关系。关于历史的事变与历史的产物之研究,并不是以异于自然科学之方法论的与原理的研究为目的,而在乎以历史的连络关系求价值的实现。因自然科学仅注意于普遍性之论理的价值,而历史研究,遂含有别种价值的意义。然历史研究上的价值,又不在乎对象的道德化,而在乎对象自身于科学上显有价值的关系。所以古今一切事变,并不都是历史,历史之所以为文化科学的对象,是在无数事变中,把对于人生有重大价值的选择出来,而构成一种对象。这种选出来的,决不是原来的事实,而是从方法论的研究上,构成浑然的对象。所以经验科学乏自然的宇宙与历史的宇宙,都是科学的思维之新构成体。所谓真理,并不在乎与心以外之实在物相等,而在乎内容之属于绝对的实在,但又决非实在的全体,而特为人类知识上所窥见的一部分罢了。 科学经验的方式,既然用自然研究与文化研究之目的而分类,就与冯德所提出而现在最通行的自然科学与精神科学的分类法不相同了。自然科学与精神科学的分类,基于内外两种经验之心理的二元性,而实基于自然与精神对立的旧式玄学之二元性,照现代认识论的批判,这是无关于科学研究之对象的。现代认识论,由绝对实在之同一群中,取出以普遍的合法性为目的者,作为自然认识的对象;别一方面,就在取出以个性化的原理为目的者而形成历史的对象。以上两种分类法的不同,对于心理学,很有关系。现代形成心理学的任务,是由个人心理学的精神物理之基本研究,而达到社会心理学的复杂现象,历史上分别研究的界限,早已破除。然在个人心理学与社会心理学的中间而对于一切补助科学为根本前提的,是内感官的认识,就是意识的自觉。所以照主要材料的本性上看来,心理学应从法则科学的意义而属于自然研究。于文化科学中列入心理学,是按性格学的方法,而以对于单独的事变,或类型的构造,要求出心意个性时为范围。若照自然科学与精神科学的分类法,心理学仅能于精神科学方面保存狭隘的位置。人常说心理学是精神科学的基础,因为各种精神科学尤是历史科学,均是人类行为的过程而借以看出人类之意识的。然此等说明,于研究的事实上,没有何等关系。科学的心理学,研究普遍法则到极点,于历史研究上,也没有何等关系。大历史学家并不有待于今日精神物理学者的实验与审问;彼所用的心理学,是日常生活上普通人的心情与人生经验,与夫天才与诗人的洞察。以这种直觉的心理学构成科学,现在还没有能达到的。 常有人想按着科学的内容分类,就觉得科学的对象,不是可以这样单纯的取出,而是由科学的概念作用构成的。所以科学的区分不能照纯粹的科学对象,而止由科学的经验。我们若照各科学的实际工作上分成各部分,又把他集成各类,决不是适应于论理的区别,而是随各人的趣向,有倾向于自然科学的,就在类型与公则上注意;有倾向于历史研究的,就在各别价值上注意;常常是互相交叉的。这种要素,最微妙的连络,就在于特别价值上求出因果关系的机会。这种自然与文化研究的一致,就可以理会这两种都是世界最后价值研究所实现之合法的过程了。 虽然,就全体而言,认识论于承认特殊科学的自律性以外,已不能再有何等较远的进行了。在方法论上,人常常为寻求普遍法式以齐同一切特殊科学之意见所迷误。要知道科学对象的差别,就是因为整理对象的方法不能不有差别。认识论中,既然了解这种对象由科学思维之选择而生起,断不至误认真理概念的要素,对于特殊科学,可以按科学的本性而规定;而且这种方向,也是给人类对于世界的思想,有取得各种形态的生动性,而不至局促于一种抽象的模型了。
第三编 原理问题
认识是能知方面的问题,他的对面是所知问题。哲学的所知是普遍的原理。对于各种经验而起“这究竟是什么”的疑问,是实在问题;又如起“这是什么样出来的”的疑问,是生成问题;今分别讨论如下。
(一)实在论
实在问题的起源,由于常识上虽即以经验所得为实在,而学者研究的结果,不得不做定一种较真的实在,而以经验所得的为现象,所以有真的实在与现象的实在之对立。这是对于实在概念作价值的区别,并不是以现象为虚无为假托,而视为第二次的实在,或第二种的实在,就是“单是现出来的实在”的意义。现今科学家以原子为真的实在,而我们知觉上的一切物象,均视为原子的现象,也是此意。
本质与现象的区别,起于哲学家在自己意识方面,发现思维与知觉的不同。彼以为哲学家任务在于知觉所给的现象以后,用理性的思想,求出真的实在,所以有后物理学(Methaphysik)的名词,就是我们译作玄学的。因此名物的本质为玄学的实在,而名现象为经验的实在。后来又参入认识论的色彩,应用绝对与相对的范畴;以本质为本自实在的而名为绝对的实在,或即名为绝对;以现象为系于真的实在而存立,所以名为相对的实在。
现象既不是真的实在,现象界所有的物,能不能看作实在呢?我们所名作“物”的,一定有什么性质,在什么地方,在什么时候,在常识看来,可算是我们意识以外独立的实物。其实不过是我们的感官领受种种的刺激,而总合他们的性质于意识中,构成一个统一的观念(现象)。这种统一的观念,叫作“物”。物的区别,就在乎他们性质的区别。所以别一个时候,见有同一性质的,就认为同物;性质不同的,就认为异物了。但是这个假定,于经验的实在上,觉得不合。我们常见一物,经若干时而性质有点改变,还是此物。又一方面,也常见完全同一性质的两物(例如同一工厂所出同一号码的缝针),所以物的自己同性的话,不是与他的“性质常同”相一致。有两种印象相似而不能认为物的同一性;又有两种印象相异而不能认为不是物的同一性。例如有两个台球,我们觉得是完全相等的。若把他们打碎了,觉得与从前的球完全是两物了。这种在我们的实际知觉上,不过印象的等与不等罢了。所以不管印象的相似不相似,对于印象而想定为物的自己同一性,这纯是我们概念的要求,为要深入事物而考察,所以作此理解事实的假定。怎么样可以证明这个要求,凡知觉在体验的现象物里面,果有实际同一物存在么?我们试取一片白垩而把他们打碎了。他本来有一种性质,可以与他物区别的。现在分一片为数片,并没有性质上的区别,不过形与量的区别。然而一物已成为数物了,这对于我们所期待的同一性什么样?反过来,如有许多铅屑,本不是一物,若加热而溶成铅块,形与量又成为一物了。又如望远丛林,浑成一体,近看起来,是树的集合。这种树,一看似是独体,而实由根干枝叶等各物组成,也不过如丛林的集合体。更取木片而投在火中,更散为无数琐碎的灰,我们更从何处求物的同一性呢?
这么看来,经验的“物”的概念,大部分是不过一时的,不能满足同一性的要求。这么样还有确定不动之物的概念么?实际上保有自己同一性的物果可认识么?于是为求确定之物的概念,不能不求标准于特殊科学的思维成哲学的思维。在经验界既求不到物的实在,那就不外乎求诸现象背后的一法。物理的探求既无所得,就不外乎用玄学探求的一法。这两法中的真理,就是对于现象物的实体。常识上对于物的诸性质,本不视为有同等的价值。我们求实体的思维,就从这种已知的事实入手。我们虽并没有明确的表示,而在习惯上,常于经验的物,作非本质性(偶然的特征)与本质性(本质的特征)的区别。前者虽变化消灭而物的同一性如故,后者一有变化消灭而物的同一性也跟着改变。我们对于物的区别,常常于不知不识间依内属的范畴,由多数性中选择要素,以结合统一而为物的概念。这不但行于常识之物的观念,就是科学与哲学的实体概念,也基本于选择。实体概念,由于本质性的迭次选择而达到,我们现在不能不一问选择的根据与权利。
我们第一要考察的就是在物的经验上同一性,所必不可缺的性质。我们第一遇着的是位置,例如方转的台球,在那里动与怎么样动,是同一重要的问题。这个印象上的空间关系,是知觉全体所不可缺,很明白了。然而并不是一切物都有这种位置的联带,例如植物的产地,动物的居所,虽于生活上很有关系,而不必计入本质性。
现在要讲到颜色了。设使我们把白球染成红色,是否同一物呢?我们一定不假思索而答应“是的”。这么看来,物的颜色,虽有催起快感与不快感的效力,而于物的本质性上,亦非必要。于是可认为本质性的,惟有材料与形式了。设使我们把台球磨成骰子形,就不能认为球了。又如把同式的象牙球来换他,也不能认为同一球了。这似乎形式与材料,同一重要。然使我们有一个用蜡团成或粉搓成的球,再团再搓,成为鸡卵形或骰子形,或其他种种的形,还是认为一块蜡或粉。这是形式又随便,而所余止有材料了。
但我们又转过来,例如河流的形式,大体不变,虽水量有增减,水色有清浊,而我们还认为同一物。又如有一手杖,用了多日,曾换过新柄,后来又换过金箍,后来又换过干子,几乎原来手杖的材料,渐次的全数换过了。然而还是这个手杖,这是与我们身体在生理学上所考察的一样。
然而以形的不变为构成同一性的公式,也不见可靠。凡有机物,时有形与量变化很多的。例如檞实与檞树,同一植物,若从他的发展过程之全部变化而断为同形,恐只有科学的考察而不是素朴的观照。又如有机物的同一性,虽于全体上割去一小部分,并无损碍,如断指、断臂等是。若断了头,似乎同一性消失了,然而蛙却无碍。这是生理上实测过的。这样看来,同一性存否的界限在那里?我们得为概念的规定如下:凡一物虽有几部分失去,而全体的连络统一,仍不受障害,仍得持续他的生命的,可认为与前同一的生物。这就是不专在形式,也不专在质料,而在生命的持续性。就是有机物只要生命连续,他的形与质虽有变换,不失为同一性。
我们还可以推广一点,即普通语言上不很愿意叫他作物的,例如人格的同一性,虽个人的意见、感情、信仰在生存间有多大变化,除了病的变化以外,总认为同一性。最后如国民与国家的统一,国民的内容,虽人数如何加减,时代如何推移,而国民的同一性如故;国家有历史的统一,虽经大变化,而国家的同一性如故。
这么看来,物的同一性,由于本质性概念的规定,而区别本质性与非本质性的选择原理,随立场与视点而不同。在特殊科学上,物理学、化学为一类,生物学、心理学为一类,历史学为一类。有三个要点,为选择本质性的标准,就是质料、形式、进化。这三点就是构成实体概念时所不可缺的标准,就是于变化的经验中求出不变化的实体的方法。这里面有时间的要素,就是不变化的对于变化的关系。在特殊科学上分为二道:一是导入普遍对于特殊之原有的关系;一是导入原因对于结果之构成的关系。
依第一思想倾向,凡是普遍而不变的,可以为真的实在。例如化学上的元素,自安纳撒哥拉斯,已有此明瞭观念。或如海巴脱所讲绝对的性质,乃至多数个体中所发见物质之类的概念,与柏拉图所提出的观念(Idee)相等。柏氏说美的物含有美的观念;物体的温或冷,是温或冷的观念来去的结果。这是以各个物象,均为现象的实在,不过因隶属于普遍的而分得一点性质。是以普遍统特别的普遍主义。
虽然,此等普遍的实体,如元素,如观念,不过变性之物的概念。这种变性之物的概念,与实在之物的性质,不能一致,所不待言。而且构成概念之抽象的过程,不能不屡作较高的比较与分解,以达于最后惟一之普遍的。所以化学元素,递次增加,而最后乃归宿于单一根本原素的假定。然类概念固不能不单一,而对于物的内属范畴的本意,所说结合复杂而为统一的,不能不渐次离远了。笛卡儿之延长的实体与意识的实体之概念,与海巴脱所主张有单一性质的实在,从根本上讲起来,已经是变性之物的概念了。这种不是物质与精神对待的普通观念,最后就归于“自然”。凡自然科学上普及的思想,都以为物质是带有普通的能力、元素、法则,以为真的实在,而一物个物,都不过一时现象。
有一种宗教感情,与这种玄学见解一致的,他以罪恶视个物,不认他们有何等存在的价值,而主张没入个体于全体的神。反对此等见解的,有一种价值感情,于个体上主张人格的意识,以自由与责任为原始感情的。又使我们姑除去感情,而对于上述的普遍主义尚有纯理论上重大的批难。普遍主义不能解决下列个体化的问题:怎么样由普遍实在产出特殊个体?为什么物的元素,在这个地方,在这个时候而以这种状态结合为个物?若说是这些物体,都是实在交代的产物,这交代从那里来的?在实在本质上,不能有这个交代他们说明的思维,不过由一个物而屡屡追溯到以前的个物,陷于无限的往复就是了。于是乎可以进行的,止有以最初存在的个物为真的实体了。而这种个体主义,从对于个物的思想,有不同的规定,而展为各种形式。 第一是德谟克利泰的原子论(Atomismus)。他所想到的个性,远多于现今的原子论。现今原子论,还是化学上分析的类概念,又用消极光把他分析了成为电子,这不过是回向普遍主义的一条较好的道路。德谟克利泰说原子的质料是相同的,而他们的量与形式各各不同,且各有相当的方向与速度,以行他固有的运动。文艺中兴时代的粒子论(Corpusculas Theoric)是继承他的理论的,然而在物理学、化学上竟不能成立。于是此等科学对于个体主义,不能不放弃了。 有借亚利士多德学说而以生物学维持个体主义的。亚氏曾用隐德来希(Entelechie)的概念,证明有机形体之个性的生命统一为真的实在。就是质料为要实现他的形相而发展为个物。这种用以发展的质料,在各别存在时,已有现为生活的实在之意义与价值了。这是最近于物的性之原本的范畴而历史的最可维持之物概念的一种。 玄学的个体主义之第三种,是来勃尼兹的单元论(Monodologie)。他以为万有由无数的单元成立。此等单元有同等的生命内容,以特殊的状态发展而生活。这些单元,都是世界的镜子,都能表象全宇宙,这就是一切事物的生命所以统一的关键。然而各单元与其他单元全为别物,因世界不容有两相等的实体。又一个单元与其他单元的表象内容并无区别;所区别的,是他们表现宇宙,清晰与分明的程度,随他们的个性而有差别。于是有疑点发生,这些单元怎么样互相映照?若每一单元,不过表象自己与其他单元,是我们所得到的不过互相对照的全统系,竟没有绝对的内容了。这就可以见普遍主义与个体主义的对待,一引入精神实体的形式,而遂为概念的难点所集注了。 缘这种概念的难点,而我们要用概念来规定个性,是事实上所不可能的。因为我们规定个性所用的性质,都是从特殊上抽出来的共通点,就是与别的个物相通的类概念。个物的特性,只有结合各种性质的方式。这种方式,必要用特殊的表现法,不能用具有普遍意义与他物同等相当的言语去表示他。所以个体不能用言语表示。个性不能以概念记载,只可感味。历史上的大人物,与不朽的艺术品,我们只能以内面的态度体味他。个性与各个性间之关系与状态,决不能以概念完全理解他,而只得用美学的体验。 依纯理论的考察,普遍主义与个体主义的反对,直接由物的概念之构成上采出来的。我们用概念规定的物,本成立于普遍意义的诸种性质,以一物与诸他物区别的,全由于从无同样之结合性质的方式。普遍主义求真的实在于普遍的性质,而以特殊之结合性质而生的现象物为第二次实在。个体主义,以特殊结合的物为有价值的本质;而以所由构成之普遍的性质为第二次的实在交换而得的要素。所以关于实体问题,普遍主义,是与化学的机械的思想一致;个体主义,是与有机的思想一致;两思想的相违,由于物概念的结合上有不同的选择。 依第二思想倾向,常住的本质与变化的非本质之区别,有本原的与派生的之关系;或名为构成的特征与派生的特征;而往昔常区别为属性与式样。例如笛卡儿以物体的延长为属性,而其他一切状态,是由延长衍出的。心的属性是意识,而精神活动及表象感情意欲等,都为意识的式样。式样常以一定的关系,与一定的条件,由属性产出,所以对于本质为相对的性质,而属性为物自体所借以构成的,所以为绝对的性质。物体之化学的本质,由实体的根本性质而成;色、臭、味等等,对于各个感官的关系而派生的,便是式样。我们人类的本质是性格,对此不变的本质而生出各个活动,行为的状态,这是派生的现象,而为本质的式样。 这区别若全是正当的意义,也以经验的认识之关系为限。因此种区别,基于因果关系之事实的知识,而非关系于论理的形式,若再推到这个范围以上,就不得不陷于玄学的难点。属性与有这个属性之物的自身,不但我们言语上,就是思想上,也不能不有区别。以属性对物自身,便与式样对属性无异。语言中语词的判断,如“甲”是“乙”的一句话,并不说主词与语词一致。我们说糖是白的甜的,并不说糖就是白,就是甜,而说糖有白与甜的性质。物自身是不指一性质而为诸性质之所有者。洛克以实体为“诸性质之不可知的保持者”,就是这个意思。 以实体的不可知而主张不必考求的,不但现代的实证哲学,实自英国观念论者勃克莱发起的。依勃氏意见,性质以外无物。例如有一颗樱桃,若把可视可触可臭可味的统统去掉,就没有什么了。他否定物体的实体,故所取的实体,不是感觉的集团,不过观念的一束,这就是他的哲学被名为观念论的缘故。在彼以观念为精神状态或活动,还没有否定观念的实体。到他的后继者休谟,又应用樱桃的理论到“我”上。“我”不过表象的一束。休谟在他的少作论文(Treatise)主张过,后来因招同国人反对,改作“研究”(Inquiry)的时候,就把这个主张删去了。照他的主张,实体的观念,可用联想律来说明他。实体不可知觉,不过基于同种观念屡屡结合的习惯而为想象的产物。 但我们取“我”的观念考一考,觉得自姓名、身体、职业、地位以至于内界的表象、思想、感情、欲求,用“我”的名统括起来。我们固然不能确说,在这些性质与状态以外,还有一个“我”在那里。然而对于休谟之“我不过观念一束”的学说,在我们人格感情上不能不反抗。而且这个反抗,除了感情要素以外,还有理论的要素。以诸性质的统一为“物”或“实在”的意义,决非指诸性质偶然的并列,而必为互相结合的。洛克说明范畴,谓是在意识上统属一切来会者之意义。这可以适用于一切的概念与实体的概念,就是诸性质的统属,决非并列而是结合的。 这种诸性质的统属,可有两种观察:一是全视为心理的(主观的)事实,不过借内属的范畴而实体化。一是以为若干范畴上,被表象的统一关系,适合于对象的,而有客观的意义,就有认识价值。后一说是康德用以反对休谟的。这两种观察,均不能于被统属的诸性质结合以外,别有所谓独立的实在。综合的统一,关于其形式,决不能为事实的规定。而一方面,这个形式,又不能实际的分离,而与由此形式所结合的种种要素之复合体相对立。所以实际之认识的工作,不能不由经验所示的诸种统一关系上,返求诸以本质的性质规定所存于知觉上一时的物观念的根柢所存之实体概念。而追求这实在之本质的要素,不可不有质与量的区别,即内容的性质与形式的规定之区别。 实在的量 实在的量,可分为数与大两种: 以数论,我们所经验的现象物,数实无限。我们狭隘的意识,止能得他们一小部分的截断面。这些所经验的部分,不但依属于体验范围,而且在体验中的一部分,又因记忆所存的标准,而依属于统觉作用。精神上无意识的作用,既融合新旧,而产出普通的表象;而有意识的作用之认识,又把他们的特殊性质淘汰了,以行单一化而构为概念。这种概念上的单一化,在自然科学上取“类概念”的形式;在文化科学上取“全体直观”的形式,各依他们适应于认识目的之选择的原则,以抽象非本质的而达到概念上的单一化。若就统一一切存在物与一切生成事而言,就是自然的宇宙与历史的宇宙之意义。 对于“前科学”的思维中之物概念,与“前哲学”的即科学的思维中之多数的实体概念,而设定真的实体之惟一性,是一元论。这一派多以神为惟一真的实在之代表的名词。如希腊的安纳西门特是特以万物最后的原理为无限的,而名为神的。近代哲学,如斯宾诺莎、费息脱、色林、黑格耳、西利马吉尔都沿用过的。这种一元论,对于种种现象物,并不视为冷固的,而以排外的状态相对;而以为相流通,相影响,相联合,相移变而互为亲密的关系。力学上以此种关系为一切原子,交互的引力。康德以人目与世界物体间媒介的光线,说明“实体交通”的意义。与古代斯多亚派“万物一致”的思想相近。而一物既能影响于一切物,结局就是一切,如安纳撒哥拉斯所主的“万物共存”说,尼哥拉斯·库沙奴的“万物遍在”说,都是一致的。于是乎一切是惟一的统一,一切是溶解于惟一的自然。只有这个是可以当“真的物”即“实体”之名。现象决不是真的实体,因为现象非同一性,而且不绝的生灭变化。现象不过是神性(真的实体)的变化无穷之式样。神是一,也是一切,因为一切式样都是属于神的。这一种形式的一元论,也名作泛神。而纯粹由这种思想建设的,是斯宾诺莎的学说。他以“神—自然”的思想为基本,以“多”为他的现象,以“一”为他的本质。而“多”与“一”之思想的关系,不外乎内属的范畴。神即原始物,有属性,又有限定属性而散为各个现象物的式样。例如一块蜡,他的可以膨胀的质量,是属性,他的变化无方的状态是式样。把这个关系应用到宇宙上,一切现象物的本质,仍是一,不过存在的状态各各不同。所以实体就是“神—自然”,而第二次实在之现象,不过是“一”之真的式样。然这不过一个现象的“多”统属于实在的“一”之形式;而这个内属范畴以外,又有同等重要的因果范畴。应用这个范畴,那就“一”是原因,而“多”为随于这个原因的结果,神是能产者,世界由神所产的物而构成。神是本原的实体,而现象是派生的实体。
神的一与物的多之关系,从内属范畴,有泛神论;从因果范畴,有理神论(Deiotische oder teistischen form)。在第一式,神是原物;在第二式,神是原因。即内在性与超越性的区别。两式的共通点,是本质为惟一性的,不受何等制限,因而绝对的独立。至于多数的现象物,由我们经验上特定的内容互相制限,为有限的。
无制限就无可规定,如埃利亚学派之“有”的概念,以“有”为惟一而且单纯,排一切变化而且排一切的多,说“有”是不可以言表的。中世纪神秘派的柏拉丁以这个不可言表的为超越一切差别而有不可知性的单一的本质。后来的“消极神学”(Negativen theologie),就说神是一切,他没有特殊点,所以无名。就说是“反对的统一”,因而超越现实界特定的内容互相区别的一切反对。于是所说“一切即一”,不但对于我们的思维,就他自身,必是无规定的。以无规定与无制限相合而为神之无穷的特征。
虽然,此等神秘说,虽受欢迎于宗教的感情,而不能满足知识的要求。我们的知性,要有区别,有规定,才能理解。若立一个毫无内容规定的单一实体概念,就难以说明那些表现多状的现象物。这难点最显的是埃利亚学派,他们立一而排多,且否定变化运动。于是“一”不能出自身以外,而多与变化都不能实现。这个“现”自何处来?怎么样来的?他们没有说明的方法。这个止能名作无宇宙论,就是这个现象的宇宙,在真的实体里面,就消灭了。不但埃利亚学派,就是后来的一元论,对于单纯本质发出复杂现象的问题,终是不能解决。
一元论不能更进,于是他的反对方面多元论起。海巴脱的反对一元论,最为扼要。他说若果以“一”为原理,将不能演出“多”与“生成变化”。多不是由一出,复杂不能由单纯出;在经验上的关系,就看出复杂的现象,都是每一物与其余多数的物相关系而成立的。一切物的性质,都是相对的意义,因为都是一物与他物的关系,从没有一物单从自身产出的。物理的性质,例如色,是与光的条件有关系的。心性的性质,如表象、感情、意志等的倾向,都是与一定的单独内容有关系的。而且对于生成问题,若说是从一物出来,就无从把捉,若是缺了与他物交代的关系,那就什么是开始,什么是趋向,什么是动作的对象,都无从想出了。每种动作,止能想作反动。推想全世界,是带着复杂性质的凡物,与他们彼此相应的效力,把无数物体间的关系,组成一个网的样子。
海巴脱氏既想定多数本原的实在,而以实际的生成变化,为由本质的无变化的多数之实在交互成立;以否定一元论生成变化由“一”开展的理论;又因一元论有以生成变化为实在往来的假定,而亦不能不立一种“超经验的空间”之概念,以供给实在运动之场所。这个概念,是从物理的事物之运动,结合及分离等所不能免除之“经验的直观的空间”之概念而来。关于这一点,看出多元论而说明现象的复杂变化,不能不有一种包括的统一。而这个空虚的空间,乃不能不承认为有,而与说实在无异。这是不行于多元论的。
一元论与多元论,均有不满足之点,不能不求一种结合一元、多元的系统。这一类是以来勃尼兹的单元论为最完全的形式。无内容而抽象的“一”,不能生“多”,散漫而没有余地的“多”,不能生“一”;“一”与“多”须不是派生的,而是本原的,才可以结合。于是由“一”的惟一性,单一性,而更加以统一性。我们的表象,状态,简单的知觉,抽象的概念,都是有复杂的内容,而以一种形式结合为不可分解的统一。康德于《纯粹理性批判》中,规定综合的原则:说不是由形式产内容,也不是由内容产形式,实以形式统一内容为一切意识的根本性质,就是受来勃尼兹学说影响的。单元论应用此思想于玄学,由部分对于全体的关系而加以部分等于全体的原理。宇宙复杂而统一,他的各部分等于全体及其他一切部分。这个“等”是相等性而不是一样性。一样性是一切原实体毫无质的区别,只以位置变化为区别,如近世原子论是。单元论,以一切实体(单元)各有一个与他实体相等的世界内容各以单一特殊的方式结合起来。这是一方面对于普遍主义与个体主义的要素,他方面对于一元论与多元论的要素,都是等分考察的。宇宙的同一生命内容,于他的各部分中各为特有的结合以成特殊的统一。一切这等部分,与全体及其他部分互相等,而又各有其独立的本质。相等性与统一性存乎内容;而差别性与复杂性存乎结合的方式。所以各部分均为具有特别形式与色彩的世界镜,而自为一小宇宙。近代思想家为洛采氏,于他的发表思想的著作,即以小宇宙(Mikrokosmus)为名,也是这个意思。
以大论,关于现象界的大,有空间的、时间的与强度的,都可用数的计量;在真的实体上就没有数量可计,而纯为概念上的解决。就是超越人类计量能力的实在,其全体是有限的抑无限的之问题。
古代哲学家以真的实在为最完全,为有限;而以第二次实在为未成的实在,为无限。后来受神秘派神学的影响,以神为无限的,于是对于人类,对于神,均以意志为最高的实在;以为知性有限而意志无限。绝对意志,就是神之无际限的万能力;而人类也得感有无制限的意欲。笛卡儿以意志之无规定性无限性为无际限力,而为人类所具之神的要素。近世玄学家由此根本形式对立无限实体与有限实体时,以有限性为存于延长与意识,而以无际限的意志为精神的实体,即神的无限性之小影。我们习惯上常以神(即本质)为无限的,而以现象的事物为有限的。
在文艺中兴时代,虽有人主张万物无限,而神即宇宙,所以神之显现的方式,也一定无限的。然经尼哥拉斯·库沙奴的订正,就结束了。尼氏以为本质现象有价值的区别,万有的无限性,也不能与神的无限性同价。且谓无限性(infinitum)与无制限性(interminatium)有别。后来哲学家用积极的无限与消极的无限,或且用善的无限与恶的无限等名义。总之,神的无限性,是超越时间空间的意义;而世界的无限性,是于时间空间上无际限的意义。
至于时间与空间的无限性,于直接经验的意义上,本非经验的事实,固不待言;然而这个却是我们经验上一个自明的前提。我们每一个知觉,都带着有限之空间的大。空间的无限性,却无从经验;然而这种无从经验之空间的无限性,可以产出空间的统一性与唯一性,可以为各个知觉的理解在意识中发展之前提。
每瞬间知觉上空间的大,共属于同一的视界,或各种触觉转置于同一触觉的空间,这已经是空间统一性与惟一性的思想发展之初步。若眼的动作与触觉的动作共组一空间的表象,于是视觉的空间与触觉的空间一致。这个一致,是由经验而得的。若我们由彼而此,由昨而今,凡才起的空间经验,都举而移入于同一的全体空间,那就我们经验所得的,都为属于全体空间的部分。在共同生活上,我们各个人所体验的空间观念一致,共以这空间为同一无限的;因各个空间为知觉的人格所占有的,都失了中心点,所以空间是无限了。而每个人空间的经验,也就是无限空间的一部分。虽然,这个统一性与这个同一性,非直接经验,而是一种要求;大多数人,并不置此种意识中,而于现象间为共存、异处等规定时,要为必不可不豫想之自明的根本前提。康德所说的空间直观的先验性,就是这个意思。这个先验性,并非如心理的先天性,设想取一无量大的箱子放在世间,把一切特殊物都装在箱里面似的;他是按一种事实,如我们讲到一种并列的物体,或讲到一所分界的空间,就不能不有一个前提,就是说这些空间都是无限空间的一部分。在玄学的要求,作统一世界想,就必有这个无限空间的前提。
上文所说空间性质,一部分是适当于时间的。时间的统一性与无限性,也不是直接经验而是一种客观的前提,以一切实物一切事故为同属一世界的。凡有各别的直接体验,都是许多分离的时间之大、与有穷的时间之关系。每个人各有他个人的(主观的)时间,由各别之意识状态的总和所成立。这等直接经验之时间的综合,就是惟一无限的时间;各个人所经验的一切时间之大与时间之关系,都是此无限时间的一部分。
但是时间直观与空间直观,也有根本上的区别。空间的统一,例如有一物体,由甲点移到乙点,二点间各点均不能不通过。这是连续推移的统一。而时间体验,在意识上,却为一种不连续的片段之作用。统一此片段作用而为共通的时间经过,必使时间得连续性的特色,与空间相类。现代柏格森氏以自然主义的心理学与玄学,均有根本谬见,起于时间的空间化,是很有意义的。
时间空间的区别,对于“空虚”观念的关系,也是一端。普通人以空虚的空间为理解运动的前提,虽为自然哲学者所否定,然可以有此表象,若空虚的时间,是不能表象的。
实在的质,现象的实在,以各具种种性质,得用为互相区别的标准。一方面此等性质,又自己不绝的变化;因此性质变化的事实,而实在之真的性质问题,遂不得不起。这个现实,在我们思维上,有以常住为本原的性质、以变化为派生的性质之习惯。经化学者修正,而幼稚之物的概念,代以元素的概念,还是基于这个动机。然也有同一的困难;由元素化合与结合而生的实物与所由组织的成分,全然性质不同,例如轻(氢)与养(氧)以一定比例,化合而成水,水之物理学化学的性质,与所由组成的轻(氢)养(氧)二素之性质完全不同。何故轻(氢)养(氧)二素以一定分量结合,而能成此性质不同的水,无论何人,不能论证。除认为事实以外,没有别法。这种理解,想用一个原理来演绎,竟不可能。如结晶化、原子量、溶解点、电气作用等,都是这样。关于分子的构成,现代理论,也还不明了。现今就原理讲起来,比较恩比多立用“地、气、火、水”四元素来说明一切的时代,还没有什么进步。
但是回到化合之量的关系,仍有意义。关于此点,由物之质的差别而回到量的差别,为忠于研究自然的倾向。就是举所知觉的事物,就他们对于我们种种感官的关系,而说明相对的性质,也是这种倾向。例如色的感觉,无涉于目外的感官,于是乎凡有目所能感觉的,都作为色的性质,就是色属于目。其余声属于耳,臭属于鼻,等等,也是这样。以物的性质依属于感官,普通名为“感官特殊的能力”。在古代,既于此等依属各感官之特殊性质以外,认物体之空间的形状、位置、运动等为一切感官共通的性质。此等性质,第一次的,固然止为视觉与触觉所介绍;而第二次的,就与其他诸感官的感觉结合起来。所以对此等性质,假定为一种共通感官的关系;而同时亦认为有一种实在的价值,在特殊感官的性质以上。因为认特殊感官的性质,不属于物自体的性质,而不过为物自体对于知觉意识表示的结果;这是洛克所以区别为第一性质与第二性质的理由。
这等见解既被公认,于是激刺的运动,与由此而开展的感觉之间,所有并行的关系,渐定为规则,而知识益益确定。例如声音与弦与空气振动数的关系,就是一端。这种自然不是概念的判断,而是事实的关系。凡性质依属于量的,都不是分析的、概念的,而是综合的、事实的。何故一秒间以太四百五十兆振动而现青色,没有人能证明理由的。然而事实上的关系,不失为自然科学世界观的基础。依这个见解,量的性质,是绝对的,属于第一次实在之本质,质的性质,是相对的,是第二次性质,而属于实在的现象。
对于意识的最后实在性质,也象外界的,用概念作为单一化,有主知的心理学,与主义〔意〕的心理学,互相对待。主知的以表象为意识的根本作用,而以感情与欲意为表象间紧张的关系,可以海巴脱为代表。主意的以意志为根本机能,而以表象为意志的客观化,可以叔本华为代表。调和这两种见解的,又有主情的心理学,以感情为根本,而以意志与表象为平均的潜伏在感情里面,以不断的关系,两方互相发展;这可以斯宾塞尔为代表。这一派的意见,不以知情意为三种分离的活动,而认为人生之本质与作用的三方面。这恐是最近于真理的。
近世心理学又有一种反主知论的理论,即以意志或感情为根本机能,而表象乃其结果;且又以根本机能为无意识的,但无意识是无从体验的情状,仅可为说明意识的假定,决不能用以解决意识问题。现代研究心意本质的,都以意识为包含感觉、判断、推理等作用,以及感动、选择、欲求等活动。此种意识,在常识上看为与实际表现分量的物质全然不同,于是有物体与精神、感觉的与非感觉的、物质的与非物质的等等异性质的标识。
但这等二种实在,有何等关系呢?在常识以此二元性为自明的事实,没有怀疑的余地;但科学的思维,尤是哲学的思维,以实在全体统一观的倾向,为一种根本动机,不能不循这种倾向而进行。进行的方法,或于两方中认一方为本质而以他方为依属的现象;或以两方共依属于第三者的本质。第一法中,或以物质为本而精神为属,是惟物论;或以精神为本而物质为属,是惟心论。
惟物论的动机,可别为二:一种是玄学的,以一切实在,都应存在于空间的。在素朴的思想,总以实在为即在空间占有地位的意义。所以精神的活动与状态,就是存在于我们的脑髓与神经系的。非物质的灵魂,也必在天上占有地位;鬼有住所,可以招致,且可以照相。宗教上的设想,以为神的超空间的性质,与神的遍在空间,没有矛盾。古代斯多亚派以实在与体魄为根本概念,常常互见。近代代表此派惟物论的是霍布士。彼以空间为实体之表象的形式,而哲学就是体魄论,自当包有人为的体魄,例如政府也是实在,因为占有空间的缘故。 又一种是人性论的(Authropologisch),以精神为附属于物质的。看我们精神状态,随男女、老少、健病与一切体魄的变迁,而随时均受限制。这是有机体合的活动的作用,并没有于肉体以外,再立“精神”的必要。这种思想,自十七世纪以来,因反射运动的观察而确定。反射运动,不但为合的性的特征,兼及于顺应力及完成力。其始由笛卡儿一派,以反射运动说明动物的机械运动。后来拉美得里应用于人类,因而有“人类机械论”。十九世纪法国的加伯尼与勃鲁舍,德国的伏脱与摩尔沙脱,都是这一派。 十九世纪中段有福拔希结合以上两种动机,而建立辩证论的惟物论。他把黑格耳所说“自然是精神自身上离异的”一语转为“精神是自身上离异的”。十九世纪的惟物论的著作,都作此想。一部分可以步息纳的“力与质”为代表,他部分可以都林的著作为代表,而斯托斯的《旧信仰与新信仰》是最称精博的。 较为高等的惟物论者为斯托斯等。仿用黑格耳“自然超越自身”的语风,而以心意的实在为物质,或物质作用之特别的一种,古代为德谟克利泰,曾说精神是形体中最为精微的,由火的原子成立。法国惟物论者呵尔拜赫著《自然的体系》 (System de lanature),也以为普通人所说的精神动作,不过原子之微妙的、不可见的运动。现代阿斯凡德说意识如热电等,也是能力的一种。但是我们既然觉得心的实在与物的实在有根本的区别,而说甲是乙的一种,犹如说梨是苹果的一种,狗是猫的一种,殊不合理。若说心意状态是物质的结果,或是由物质上特别精妙组织而产生,也觉得不可通。因为物的实在状态是运动,心的实在状态是意识,依然是异质的。就使一方面推到极微妙,一方面化到极单纯,谋两方面的接近,而两方根本上的区别,还是没有除去。无论怎样微妙的运动,终还不是感觉。激刺与感觉的关系,志向与目的运动的关系,从经验的研究上可以看出两者有一种因果的关系。我们慎重的态度,不敢就说是因果关系,而仅仅说是不变的关系。然而我们无论在何种机会总不能说意识状态就是身体的运动状态。我们不能说两者是同性,至多说到他们有因果的共属关系。而此等一定的共属关系,也不过是经验的事实,而不是论理的分析之结果。在视觉神经的刺激状态,无论怎么样的取得物理学化学的定义,但他的伴以一定色彩感觉的理由,惟物论上还没有能证明的。 惟物论上既不能维持他们的意识与物质状态同一视之主张,于是转到反对方面的惟心论。最简单的是勃克莱的见解,说是物质界的存在,不外乎知觉。后来洛克所说的“物自体”,在勃氏号为“性质之不可知的实在之保持者”,例如樱桃,不外乎他的各种性质之总和。这等性质,就是意识的实体,就是精神之状态与活动。这种精神,不论是无限的属于神的,或是有限的,为我们所经验而得的,同是惟一的实在。别种惟心论,除神学的教义以外,可指数的,还有来勃尼兹之单元论,费息脱之先验哲学的惟心论,黑格耳之辩证的玄学的惟心论,这些学说的区别,是对于根本的精神之实体,或说是各个的心的存在,或说是意识一般,或说是普遍的自我,或说是世界精神等等。又有以意志为真的实在,而以物质界为他的现象者,是叔本华等主意论的玄学。 这些惟心论的根本动机,是从奥古斯丁、笛卡儿起的。他们以为在我们的知识上,一切外界的材料,都是不确不定的;而我们精神的存在,自己的存在,是绝对不可疑而可信的。由这派演出的,无论是主知,是主意,都是以心意的实在之直接经验为本原的,而在玄学的理论上,就认为真的实在。 然而这种惟心论,也有与惟物论相等的难点。就是精神怎么样能转到完全不同的物质界观念?勃克莱说这种观念,是无限的神所给与有限的人类之精神的。然纯粹精神的神,何从得所谓物质之原型的观念?来勃尼兹说是单元之最低度的意识状态,就是物质的状态。这也与惟物论者以感觉为物质最微妙等运动,同一不合论理。费息脱说感觉的内容,是“我”之无原因的自由所限定的。这也不过从空漠的“非我”来替代物质。黑格耳以精神自身他在而为自然,也与勃氏等见解同一空漠。 惟物、惟心两方面,均没有解决这个问题的希望,而二元论又不是科学的与哲学的思维所许,于是有建设“第三界”的思想。在斯宾诺莎的哲学,以实在的全体在事实上有两属性。近世哲学或以无意识的概念当第三界,如哈脱曼的无意识哲学,就是渡到无意识的一元论的。 现代的一元论,以物质与意识之二属性,不是静的并列,而存于动的生成之过程。各个现象的生成,二属性必同时伴起,惟以一系列为主而他系列为副。而近日最通行之一元论,乃以物质为根本实在,而以意识为依属于他的现象。这不过是假装的惟物论。而于是实在论,遂不得不移入生成论。
(二)生成论
实在问题,以物体为中心;生成问题,以事变为中心。事变有位置变化(即运动)与性质变化两种。但一说变化,常不免倾向于不变而常存的感想。于是或回向物性问题,或归宿于统一各种变化的主体。
每种事变,至少有两个状态,依时间前后而联结。没有时间的要素,就不能存想事变。正如因果关系上去掉时间的要素,就不是实际上的因果,而是论理学上的理由与结论。假如斯宾诺莎说神的无限本质上,事物与法式必然的永久的联带而来,这很像说三角形的本质上,内角之和等于两直角的条件必然的永久的联带而来。不过论理的数学的关系,而不必是事实的关系。
但是事变的概念,也不能单以时间的系列为满足。例如我们在一间屋子里面,初闻人语,后来又闻开车的汽笛,这两种声音,是时间上有系列的关系,然而不能联成一个事变,因为他们没有事实的联络,所以不能把复杂的成为统一,我们若问怎样可得到统一?可以两种条件为答案:一是属于同一物的事变,例如甲物有子丑两种状态依时间前后系列,就是由一种状态推移到别种状态,这名作内在的事变。这种事变,在意识上表象与表象,情意变动与情意变动,都有前后系列的状态。在物体上也有这种现象,就是凭着惰性所给的方向与速度而前进。一是异物间的关系。例如甲物若有子的状态,乙物就有丑的状态,依时间的系列而出现,这名作跳越的事变。这种事变,在两人以上此心与彼心间固可直接经验,而心与心的交通,不能不借肉体的媒介,所以得想象两种跳越的事变。一是两物体间所行之物理的事变。一是心与肉体,或肉体与心之间所行,如普通人所想定之精神物理的事变。这种事变上,凡有构成事变的诸状态,于时间的继起上有必然的结合。
这种必然的关系,在时间本质上,可有两种互相反对的方向,就是以时间为线状而取他的一点作出发点,可有前后两方向,即过去与未来。第一,甲若存在,乙就随伴而来;是甲为原因,乙为结果。第二,若要有乙,必先有甲,是乙为目的,甲为手段。就是事变的要素上所具之必然性,或为结果性,或为必要性,而他们的依属关系,或为因果律的,或为目的观的。
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可别为四种根本形式。
第一,一物为因,他物为果。这怕是因果关系应用上最根本的形式。他的意义,是由原事物而产生一个新事物,在有机界最为显著。例如植物能开花,能结果;母体能产卵或产胎儿等类。但依科学的观察,这种意义,止能适用于现象界的事物,而不能推用到本体。止有宗教性的玄学,用以说一切事物最后的原因。如笛卡儿说无限实体造有限实体;来勃尼兹说中央单元造一切特殊单元等。
第二,物为原因,而物的状态与活动为结果。例如人类为种种行为的原因,心为种种意识作用的原因,物体为种种运动的原因。照此意义,实以物有能力,故能生种种状态。在内界,有意志为决断的原因,有悟性为意见等原因;在外界,有惰性或有机的生活力,为运动的原因。就是以物的属性(力)为一切特殊作用的原因。但是特殊作用的活动,不能专属于力,还要有一种适于活动的机会,因而有能动的原因与机会的原因之区别。所以照此说,我们可认为原因的有三方面:或是能力的,或是机会的,或是兼具能力的与机会的。
第三,与前说倒转而以状态与活动为事物的原因,例如先有建筑,始有家室等。在康德与从他而起的哲学家,都有这种动的自然观。尤是色林的自然哲学,以引力与抵力为物体所由生。费息脱一派,也以行动为最初,而实体是他的最早之产品。他所说的“我”,并不是固定的原素,而是一切表象、惰感、意欲等等动力之有机的综合。即如现代自然哲学上的能力论(Energetik),也不外乎以动力解决原子的问题。
第四,于各种状态间,以一为原因而他为结果。这可别为内在的原因与跳越的原因。在心意上,由知觉而生记忆,由目的之意欲而生手段之意欲,由理由之知识而生结论之知识,这都是内在的。在物理上,如有机界,以消化为制造血液的原因,以末梢神经刺激为脑中枢刺激的原因,也是内在的。但是纯粹的物理界多属于跳越的原因。或由一支体到他支体,或由一原子到他原子,都是跳越的。这一说是四说中最简单的,例如运动,推动的物体是原因,被推动的是结果,从盖律雷以来,凡研究自然哲学的,都以这种因果说为标准。
这四种差别的由来,不外乎同一事实,可以由各方面观察;而且在原因复杂的情形上,那个是主因,那个是副因,也可以有不同的观察。因果间量的关系之别,也是这样。笛卡儿说原因至少含有与结果同等的实在性。力学上因与果有相等性的原理,自盖律雷以来,公认为真理。然也有人说,日常生活上,有以微因生大果的,有以极大动力之装置而得微细之结果的。就这种量的不同之观察,也可以悟因果说所以不同的理由了。要之,因果范畴,是一时应用的形式,若要求事变之真的科学的概念,还在形式以后。
凡是一个事变被别的事变所规定的,就名作必然性。在跳越的事变上最简明表示的,是甲的运动,推移到乙,成乙的运动。由甲乙两物的运动而成一事变,物体虽异,运动惟一;他的后面,就有世界自己同一性的假定。不问现象上有何等变化交代,而世界常同一。不但指不生不灭的实体,而且于现象的事物上所造成事变的运动,也视为同一。凡有我们叫作结果的新运动,都不外乎叫作原因的旧运动。凡有说因果要求与因果原理的,都含有这种同一性的假定。这种同一性的假定,在时间上的追溯与豫订,都可适用。例如我们有一个新的体验,我们就要问问这是从那里来的?这就是豫想:怕是从前在一种地方曾经有过的。随后又要问问他将往那里去?他将变作怎样?这就是豫想:他不能从此就消灭了。这种意义,在机械的因果说上,竟可以说:原因是结果以前实物的状况,结果是原因以后实物的状况。就是能力恒存的原理。所以世界无所谓“新”,一看是新的,其实不外乎旧的。
然而因果间同一性的假定,不过对外界印象时,我们知性的一种要求,与一个前提。若在我们日常生活上,与特殊知识上所认的各个因果关系,与科学上所见的各个因果法,觉得事变上综合的联结之诸状态,大部分,自始至终的过程,不是互相类似的。除了一物体运动推移到他物体,算最为类似外,余如化学的变化,电机的摩擦;或别种过程,如以电光为雷鸣的原因,以日光为冰融与花开的原因,以举杖为犬走的原因等,因果间都不是同一的。因果间差违愈大,两事间因果关系就愈不可解。
关于这种不可解性的论著很多,他们根本意义,就是说:在论理的分析上,决不能寻出由原因构成结果,与由结果发见原因的特点。然而也有主张两者的关系,全然与动及反动、压力及反压力的关系一样,由一方变到他方,毫没有所谓不可思议的。机械的各部分,传运动于他部分,可以由各个的基本过程分解;应用这种方法,把异质的因果关系,分解作等质的单纯因果关系,就容易了解。自然科学上对于物界的一切事变,都用机械的说明,例如热是分子的运动,电与光是以太的振动等,理解的要求,产出同一性的根本假定。物界的现象,既以分解为单纯形式,而得理解因果的性质,推到有机界,也用机械的理解;推到心理界,也可分解为基本作用,以理解他的因果过程了。
笛卡儿派对于异质因果的不可解,以为物心两方面的理解,都不成问题;而不可理解的,是精神物理的事变。到葛令克始推广到全部。以为一方的内容,决不是存在他方的内容。所以原因与结果,不能有论理的关系。就是由一物体传运动于他物体,也是不可理解的。何故一种状态,在事实上必然的有全不同的状态,与他联带而来?不管是异质的或同质的,决不能求出论理的理解。所以不独跳越的事实,就是内在的事变,也是不可解的。总之,因果关系,完全是综合的,不能为论理的了解。所以作因果关键的同一性假定,也就不能为合理的了解。
我们实际的体验,常由思维而加以合理的要素。若除去这种要素,那么,实际体验的内容,所余存的,不过时间的关系了。我们的知觉,有前后关系么?有要求因果关系的解释之权利么?这是一个疑问。我们不觉得时间继起能造结果,正如我们觉得“物”是一种联合诸性质的结纽。所以因果关系,不能为合理的认识,也不能为经验的认识,因而因果关系无从认识的结论就起了。
一个结果,所联带而来的,常有许多的时间继起。我们不过于其中选取几个时间继起,要求因果关系的权利,且亦仅仅对此关系上承认必然性的特色,是无可疑的。但此种事实,可以由各方面作不同的解释。而我们因果观念上所含的要素,也可以互相差异。就中如休谟的见解,因果关系,不是合理的与经验的所给与,所以不是分析的感觉的所能理解。他的起源,实在于屡次同种继起之内的经验。甲表象后有乙表象,屡见而成习惯,由这种习惯而甲乙间联想容易推移,于是感有甲观念起而乙观念不得不随之而起的约束。这种约束的感想,是因果关系必然性的起原。这个关系,不是专在甲的观念与乙的观念之间,而竟觉得在甲物与乙物间了。所以我们在实际经验上,一观念起时,必然的他观念随之而起。于是乎我们内界有一种动作的体验,就是在时间上规定原因与结果。这种动作的体验,从休谟提出后,后来的哲学家又附加以他种的体验。凡人在记忆上想起一事,实际上是从寻求而起。这是用我的意志作表象的原因,我并不知道意志是怎样做到的,然而我们所体验的,有这种动作的事实。又如我要举臂,就举起来了,我并不知道为什么要举就举,然而我所体验的,有这种事实。在别种方面,依我的意志,发起一种冲突,一部分在我的支体上,一部分在对象上,我并不知道这种冲突有什么别种原因,然而我体验着,有这个事实。照这两种情形,我觉得在动作的体验上,有由原因生结果的必然性之感情。这就是力的概念之起源。在外界经验上,以力为运动的原因,不过用内经验来解释外经验。严格说起来,外经验所给我们的,不过事实的时间继起。所以德国基希呵甫与马赫的实证哲学,主张物质科一次的或一般的时间继起之事实为限,而不参以力与动作的概念。
然而也有一种主张,与此说对待,而以必然性为因果关系上决定的要素。因为止有这个必然性,能把事变上种种要素统一起来。而且也止有必然性,始能在许多时间继起中,取出有关原因的几件。这个必然性,固然是心理上动作的感情,然而论理上也可适用,就在时间继起的普遍性上。甲如来,必有乙随之而来的主张,就是甲乙二要素间有事实的、一义的结合之意义。这种结合,是不问甲在何处出现,或以何式出现。总之,一有甲,就必有甲的结果乙随之而来,这是论理的条件。在这种因果必然性的意义上,是无论甲的出现是一次,或多次,都没有关系。有人说,因果关系之仅现一次而不能再见的,不能纳入论理的因果式,是不可通的。因果必然性的主张,含有甲再来时乙必随之而来的假定。即因果关系,有一种时间继起的特质,在一般时间继起中以特殊情形而出现。所以各个过程的必然性,实为普遍性所规定,就是由时间继起的规则而规定。康德的因果关系定义“一物在时间上,依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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