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访问:wap.265xx.com未成年人侵犯了另一个未成年人的权利,法律会保护受侵犯者的权利吗?
我们希望每个善良的孩子都能得到呵护,而宽严相济、赏罚分明才能最大程度上为他们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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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嶺
10-27 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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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问得好!
这正是一题两面。
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保护未成年人不受非法侵害的。现在一个快14岁男孩杀死了一个10岁女孩。那么问题来了:未成年人保护法该怎样实践?
当然,是保护被杀害的女孩了!从刑法上讲,该追究杀她的罪犯的刑责!
但是,杀她的是不满14岁的人,按刑法未成年人不担当刑责,又不能对他追究!
从逻辑上说,这似乎有点讲不通了。
难道人类的智慧就被这样一道年龄线~仅仅是年龄线横亘面前而无可奈何的看着而无计可施吗?
国外都有未成年人保护法,但是对未成年人犯罪尤其是杀人,除了看年龄外,还有:
特案例外追究刑事责任(英国就举国上下刑法追究了一个10岁男孩残忍杀人犯);
还有一个是心智评估。就是评估达到超过年龄,就按成年人所犯罪行进行惩治。
本案这个男孩由强奸到杀人犯罪的心理预备、杀人手段的残忍、事后的反侦查做法是否超过了其实际年龄呢?
对于杀人的未成年人,我们是否可以进行参考与借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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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泉淡淡若水 兴安盟突泉县法院干警 美文领域创作者
10-27 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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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多大年龄,杀人必须偿命!小小年纪就敢杀人,这样的东西留着也是祸害,不如杀之!所以,刑法当改!只要有足够的独立思维能力和攻击能力,手段残忍,杀人性命的,就当杀之!现在的孩子发育成熟的早,只用年龄衡量已不客观,故必失公正!
你看现在的一些初中生、高中生,到哪里根本没个学生样子,大喊大叫,满口脏话,为所欲为。打架斗殴,校园欺凌,令人发指!今更有甚者,居然用砖头连续狠砸老师头部,致老师昏迷入重症监护室;十三岁,竟敢杀人性命,还装作若无其事!等等,等等!像这等宵小之辈,邪恶之徒,无论大小,都绝不可留!留下,就是祸害!所以,请不要唱高调,站着说话不腰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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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491276777276
10-28 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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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很同情你!对小男孩的父母做法我非常的愤怒,卑鄙无耻到几点了吧!这件事换作谁都无法接受,
杀人惨命,欠债还钱绝对要付出法律代价,这小畜牲杀了人就像没事一样!最可悲的是这男孩的父母还护着,,,
我希望法律要对这父母严惩,坚决不能让他们在生孩子,生孩子就是对国家的祸害,你生出来的孩子就是祸害别人祸害国家,你对国家有什么好处!中国十三亿人不缺你生孩子,我希望男方父母立马给我滚出中国,为什么我这样说,,,你想想你生的孩子没教育好!是个杀人恶魔,才十三岁
这孩子错在哪里,就错在这卑鄙又无耻的父母身上,这对狗男女能生出人吗???不就是畜牲吗?不就是狗吗?到处咬人!!
这几天我手机上总看到这新闻,看的我火冒三丈,气死了我,,真想揍这一家人畜牲我很同情你!对小男孩的父母做法我非常的愤怒,卑鄙无耻到几点了吧!这件事换作谁都无法接受,
杀人惨命,欠债还钱绝对要付出法律代价,这小畜牲杀了人就像没事一样!最可悲的是这男孩的父母还护着,,,
我希望法律要对这父母严惩,坚决不能让他们在生孩子,生孩子就是对国家的祸害,你生出来的孩子就是祸害别人祸害国家,你对国家有什么好处!中国十三亿人不缺你生孩子,我希望男方父母立马给我滚出中国,为什么我这样说,,,你想想你生的孩子没教育好!是个杀人恶魔,才十三岁
这孩子错在哪里,就错在这卑鄙又无耻的父母身上,这对狗男女能生出人吗???不就是畜牲吗?不就是狗吗?到处咬人!!
这几天我手机上总看到这新闻,看的我火冒三丈,气死了我,,真想揍这一家人畜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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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理新视野 前食品公司工程师 科学领域创作者
10-30 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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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未成年人的保护与犯罪的法律问题,看了白岩松主持的新闻1+1节目,也看了其它相关案例、报道与评论。
笔者发觉,不少专家学者走进了进退两难的困境。以下谈谈个人的观点。
未成年人哪怕不到10岁实施刑事民事犯罪,就必按《刑法》与《民法》办罪,监护人与孩子理当知道法律无情,没有“不知不为过”。
要么犯罪人接受惩罚,要么受害人不受保护。二者必居其一,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
如果孩子无力承担后果,监护人就得代为受过与代为补偿,子债父偿,天经地义。
用公共资源给予法外开恩,其实就是惩罚全体纳税人,让纳税人背黑锅,这不公平。
妇女儿童老弱病残,属于生理学因素上的弱势群体,特别容易受伤害,理当得到法律保护。
但是,法保护儿童不受伤害,绝不意味着,保护儿童犯罪可以免于或减轻惩罚。
如果一个10岁的儿童,因无知而纵火烧了别人的房子,他就是纵火犯,就得坐牢,监护人赔偿损失并支付劳教费用。
有专家称“要拯救失足儿童,不能把人一棍子打死,要减轻惩罚”——这是偷换概念。
请注意:“有罪必罚”与“挽救失足”是两个截然不同的主题。前者是法律范畴,后者是道义范畴,不可混为一谈。
如果孩子是杀人犯,就得判处死刑,也就根本不存在挽救失足。
如果孩子是强奸犯,也罪不至死,该重罚则重,该轻罚则轻,至于挽救失足,另当别论。
结论:
未成年人的年龄界限,只适用于不被伤害的受保护权,不适用于伤害他人的处罚减免权。
这样才可能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与“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法理协同一致,走出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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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茨开罗
11-17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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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未成年人,是防止外来对未成年人的侵害、伤害,从而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的侵犯行为……
保护未成年人,绝不能理解成对未成年人的不教不管,过失包庇、容忍、纵容,而不作惩戒尤其是未成年人恶性的杀人犯罪行为,必须严惩,否则不仅未成年人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保护了罪惩深重的恶魔,反而在幼小的心灵中播下杀人不丧命、不惩罚的危险种子……
对未成年人杀害未成年人,不受相应的惩罚是立法不公、不周、漏洞,值得商榷……
这不是保护,而是容忍纵容,反而对未成人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而保护了杀人犯……
这正如我国每年有近500万人次被狗咬、500多人被咬后得狂犬病而亡、几百人直接被咬死,仅近500万人被咬疫苗直接费就至少50亿……
这些,个别教授都视而不见,且很漠然,反而对极个别的经现代网络、媒体百倍万倍严重放大的甚至是故意编演的所谓的虐狗大声疾呼,要人们不漠然,以保护宠物为名实为保护狗而立法保护……
这与保护未成年人一样,没有真正保护未成年人,而保护了狗,保护了狗主人,增加了狗对人的严重伤害、威胁……
建议这些知士、名人、及不食人间烟火者,应多听多看,狗对人尤其是孩子的伤害、威胁,呼吁立法禁狗,保护人、保护未成年人比保护狗的立法更重要,更受绝大多数人支持与拥护……将人、孩子立法保护好了,再保护狗应该不迟,有些知士只见狗、不见人,只爱狗……人狗倒置,本末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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咑尐僦鋌懷050602
11-02 1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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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保护法,既保护了受害者也保护了违法者,难道就我觉得这个法律自相矛盾么?既然是未成年保护法,那就应该保护未成年受害者,而不是保护施暴者,这样保护法一点意义都没有了,违法者必须按法律条款惩处,必须承担后果,尤其是校园暴力事件,更有甚者直接发视频挑衅警方,把法律当做保护未成年人的屏障,欺服弱小,无法无天,未成年保护法应该保护受害者,违法者不管是不是未成年都必须严惩,这才能发挥未成年保护法存在的意义,要不然青少年犯罪率只高不低!以后让老百姓怎么教育孩子?告诉孩子谁打你,你就杀回去?反正有未成年保护法保护呢?国家希望以后老百姓用这种教育方式教育自己的孩子么?民心所向,社会在进步,法律也要随着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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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言詹詹 社会问答达人
11-01 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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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任何犯罪者可以在法律之中获得既得利益。
我们都知道,刑法建立的目的,不仅是为了惩罚违法犯罪者,同时也会对整个社会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从而实现稳定与和谐的社会发展。
故此,基于犯罪者行为动机、行为能力等因素的考量,在刑法中以年龄界定的方式,婉转的表达出“未满14周岁不负刑事责任”的要求。而这也是这个问题的法律背景。
可是,我们却难以接受一个未满十四周岁的人,明明有着犯罪能力,并且存在着主观恶意的情况下,而不受到任何惩罚。
这个问题源自于大连10岁女孩被杀事件,而行凶者仅是一个13岁的男孩,虽然,他身高170㎝,体重有70㎏,但是,他未满十四周岁。
而最终的结果却是:这个行凶者蔡某,目前已被收容。
从目前刑法界定的内容来看,对于未满十四周岁的犯案者,最高惩罚便是收容教养。
也就是说,不出意料的话,女孩父母所能够得到的唯一安慰,便是通过民事路径索赔。
对此,我们不能否认一个13岁的孩子确实在行为能力上存在着缺陷,很难将其作为一个成年人看待。但是,行为能力代表的是社会化意识,并不代表其本身没有能力对社会构成危害。
如果我们仅是单纯的认为,一个未满十四周岁的人可有通过教养,或是免除惩罚的方式,使其健康的成长并修复错误,那时风险是否太大了一些?
与此同时,该事件的社会影响之恶劣,是否会对一些未成年人产生错误的引导?以至于本来就缺乏家庭约束教育的孩子,可以仗着自己“不负刑事责任”的特殊权益,而在行为上更加不受约束?
社会是由人构成的,我们人类之所以构成一个叫做社会的巨型团体,是因为只有人类之间的协作,才能够创造更大的生产效益。
但是,用于在这个巨型团体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人,也有着各种各样的心思,所以就有了规则。
而规则存在的目的有三:一是惩罚,做错了事情就要得到惩罚,以示公平;二是规范,把所有人限制在一个规则里面,以示公正;三是约束,有惩罚就能对他人的行为有所约束,以求和谐稳定。
那么,对于大连的事件来说,我们姑且可以认为不满十四岁的人,在主观恶性上较低,以及可以通过良好的教育使其重新做人。
可是,对于社会的约束力呢?对于同龄人的约束力呢?是否会有人“有样学样”?是否会有人因此而起了歹心?
要知道,一旦这件事导致了如上恶果,所影响的将是全社会。
因为至少从笔者了解来看,很多该年龄段的孩子问题在于缺乏家庭教育,但是,缺乏家庭教育这件事,绝不是个例。与此同时,一些家庭甚至恶意纵容。
所以,这样的处理结果,似乎应当有所修正。
诸如此类的问题全世界范围内都发生过,有些国家采取了调控的方式,通过投票决定新的年龄限制,比如巴西。但这样的方式有些一刀切,我们这么大的国家,这么多人口,最不适合的方法就是一刀切。
所以,可以部分采取西方国家的“以恶补龄”模式。顾名思义,按照犯案者行为对于社会和被害人的伤害,为其添加“虚拟年龄”以结合现有刑法规定的内容进行判处。这样便可以对恶劣社会事件惩处。但是要注意,这里的“恶”不是主观恶性,而是指后果的“恶”。
与此同时,笔者还有个建议,那就是监护人入刑,大家看下面一组数据:
要知道,很多未成年人犯罪,并不是这些孩子有什么主观恶性,而是家庭教育导致的结果。大家可以看看未成年人犯罪者的家庭状况,全部都是家庭稳定性极低。
还是那句话,生了就要养,养了就要教,别拿赚钱找借口,这个时代没什么怀才不遇,只要干活就饿不死。如果父母对于孩子疏忽教育,甚至是恶意引导的话,孩子犯错之后,家长就应该负责任。
我国法律目前采取的方式是民事赔偿,可是民事赔偿对于这种恶性案件来说,又能起到什么作用呢?有的家庭就是赔得起,不在乎。但如果纳入刑法,父母在教育孩子上必然加倍小心,孩子出错的概率将会更低。
最后说两句:
第一,就这个案件来说,笔者通过新闻源的内容,发现这样一条信息。当女孩父母根据血迹找上门的时候,男孩的父母正在家里擦拭血迹。这件事到底与其家长是否存在关系,仍旧需要调查。
第二,未满十四周岁不负刑事责任这个状况,并不是未成年人保护法所要求的,而是出自于刑法。但是,刑法中并没有明确说明,只是根据年龄界定而得出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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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成武卫
10-26 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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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法律,无论那个国家都是保护守法者的,如果你颠倒了,那你这个国家就会变的很疯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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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花小小厨
10-29 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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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答案是,其中一个未成年人都已经死了,这时候还拿未成年人保护法出来说事儿不是很搞笑吗?其实简单的想,这根本不需要考虑的,两者都是未成年人,直接抛除保护法,用同等的刑法去解决。另外,杀人偿命,凭什么他杀了人不用死,他是未成年人,女孩儿不是年纪更小的未成年人吗?我觉得我的答案简洁又中肯,支持的顶上,必须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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