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爱同行 共护未来|保护少年的你 禁止向未成年人售烟(电子烟)!

栏目:科技资讯  时间:2023-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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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电子烟管理办法》

  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其中提出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产品

  01

  电子烟联合执法检查

  近日,爱辉区人民检察院联合黑河市烟草专卖局爱辉分局、黑河市市场监管局海兰街和兴安街分局、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分局和黑河市教育局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电子烟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展禁止向未成年人售烟(电子烟)专项整治行动。

  

  此次专项行动重点聚焦市场,以辖区内华富商城电子烟销售点及中小学周围食杂店为重点对象。对电子烟的进货渠道、电子烟的品类、电子烟的销售情况以及是否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是否粘贴相关标识等进行全面检查,并对零售户宣传了未成年人吸食电子烟的危害。同时,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执法人员责令经营单位立即进行整改。有效保障和维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为未成年人“护校安园”保驾护航。

  

  

  法条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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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烟管理办法》规定:

  第二十一条? 电子烟广告的监督管理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关于烟草广告的规定。

  禁止举办各种形式推介电子烟产品的展会、论坛、博览会等。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产品。

  第二十二条?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产品。电子烟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二十三条? 禁止利用自动售货机等自助售卖方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电子烟产品。

  任何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通过本办法规定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以外的信息网络销售电子烟产品、雾化物和电子烟用烟碱等。

  第二十六条? 禁止销售除烟草口味外的调味电子烟和可自行添加雾化物的电子烟。

  02

  禁烟“回头看”整治行动

  对黑河市第三中学及第四中学周围传统卷烟零售户及无证户进行监督检查。走访调查零售户是否存在向未成年人销售卷烟的行为,针对《未成年人保护法》及校园周边禁止向未成年人售烟对零售户进行了讲解及教育,并要求50米以外的持证商户在显著位置张贴禁止向未成年人售烟的警示标语。

  

  本次“回头看”,重点复查爱辉区城区学校周边卷烟销售点清理工作,查看学校周边50米红线内已被劝退取缔的卷烟经营行为是否出现反弹现象,巩固专项行动成果。检查过程中发现有个别已劝退、取缔商户仍在销售少量库存烟,黑河市烟草专卖局爱辉分局当场撤柜、登记保存,案件进入侦办环节。

  

  法条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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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

  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四)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烟(含电子烟,下同)、饮酒、赌博、流浪乞讨或者欺凌他人;

  第五十九条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任何人不得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

  第一百零六条 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相关组织和个人未代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督促、支持其提起诉讼;涉及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公益诉讼。

  第一百二十三条 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的,由卫生健康、教育、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场所管理者未及时制止的,由卫生健康、教育、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下一步,爱辉区人民检察院将进一步履行检察监督职责,加强公益诉讼、检察保护工作的协作配合,与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凝聚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烟侵害公益合力,共同为未成年人创造无烟的社会环境。

   

  来源:爱辉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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