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访问:wap.265xx.com【法官说法】与未满十四周岁幼女发生性关系,你情我愿构成犯罪吗
与未满十四周岁幼女在你情我愿的情况下发生性关系,是否触犯法律,构成强奸罪?未成年人的“愿”是否能作数?
案情简介
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未满14周岁)通过QQ在网络上结识。因张某某与其父母发生口角,张某某让黄某某带其离家出走。张某某的家人通过电话、QQ多次与黄某某、张某某联系,要求黄某某送张某某回家。公安民警亦向黄某某发送了手机短信:“我是公安刑警大队民警,张某某的父母已经报案,张某某是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不管她是否是和你自愿发生性关系,你都构成强奸罪。请看到短信后速和我联系”。黄某某在明知张某某未满十四周岁的情况下,仍带着张某某辗转多地,期间多次与张某某发生性关系。
被告人黄某某辩称其与被害人张某某发生性关系时不知道张某某未满十四周岁,被害人系自愿与黄某某发生性关系,黄某某不构成强奸罪。
法院审理
被告人黄某某明知被害人张某某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身心发育尚未健全,仍带其离家出走,并多次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且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于被告人提出的“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时不知道其未满十四周岁,被害人自愿与黄某某发生性关系,黄某某不构成强奸罪”的意见,经查,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供述张某某曾告知他实际出生日期,未满十四周岁,另有书证被害人张某某的户籍证明、公安民警告知黄某某张某某未满十四周岁的手机短信截图相印证,证实黄某某明知张某某不满十四周岁仍与其多次发生性关系的事实,该意见不能成立。根据被告人黄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黄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法官说法
范县人民法院城关人民法院城关法庭副庭长
邓晓茹
强奸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者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幼女的性权利是绝对不可侵犯的权利,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行为的,无论该幼女是否同意,均构成强奸罪。
对于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幼女被他人强迫卖淫而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均以强奸罪论处。
对幼女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论处。
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男性实施猥亵,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后果,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在校园、游乐场、游泳馆等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事实迁建、猥亵犯罪,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不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均可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猥亵儿童。
对于强奸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分子判处刑罚时,一般不适用缓刑。
法条链接
【强奸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中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规定从重处罚。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结语
中国的父母,大多性格内敛,对性教育这个话题不好意思谈也不懂得怎么去跟孩子去聊这个话题。但是由于幼女身体发育尚不成熟,欠缺自我保护能力,作为家长,作为孩子的监护人,更有责任教会自己的孩子如何避免被性侵害,要让孩子知道无论发生什么事情,父母永远是孩子的保护者。告诉孩子,如果有人侵犯了她,一定要告诉父母,希望在父母的关爱和教育下,所有的孩子们都能健康快乐的成长。同时提醒广大青少年树立法治观念,增强法治意识,知法守法,懂法用法,保护未成年人免受不法侵害。
范县法院微信公众号
供稿:刑事审判庭 邓晓茹
原标题:《【法官说法】与未满十四周岁幼女发生性关系,你情我愿构成犯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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