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侵权人18岁后能否被追加责任?

栏目:科技资讯  时间:2023-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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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中,偶尔会看见未成年人违反规定驾驶机动车,特别是驾驶二轮摩托车。未成年人造成交通事故侵权的,赔偿责任由监护人承担。

  如果侵权后监护人一直没有履行赔偿责任,未成年侵权人成年后是否可被追加为被执行人承担侵权责任呢?

  典型案例

  少年撞伤他人负全责

  家长多年未主动赔付

  2011年9月的一日,周某誉(时年14岁)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不慎将冯某轩(时年12岁)撞倒,致冯某轩左胫、腓骨中段粉碎性骨折,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公安机关认定,周某誉对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

  事后,冯某轩向广州市南沙区法院提起赔偿诉讼。法院经审理认定,周某誉违章驾车侵害冯某轩人身健康权,由于其为未成年人,故判决其父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赔偿冯某轩87274.45元。案件宣判后,冯某轩上诉于广州市中级法院,后因未缴费自动撤诉,原审判决生效。

  此后,由于周某誉父母未按判决履行义务,冯某轩遂向南沙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执行过程中,南沙法院划拨了周某誉母亲银行存款7820元发还冯某轩,但未发现周某誉父母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遂于2012年12月20日裁定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16年3月,冯某轩向南沙法院提出周某誉父母一直没有履行赔偿义务,现周某誉已经年满18周岁,应当承担赔偿义务,申请追加周某誉为该案的被执行人。

  南沙法院经审理认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程序中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案件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下列事由提出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申请的,由执行机构负责审查:……5.因未成年人侵权引起的民事责任,而执行依据将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确定为被执行人,在该未成年人成年后,申请追加其为被执行人的;”

  现周某誉已经成年,冯某轩申请将周某誉作为被执行人承担(2012)穗南法执字第2078号案执行标的债务是合法的,应予支持。

  法官说法

  侵权人成年后担责

  符合社会公平正义

  本案主审法官表示,侵权行为人本人承责,是现代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原则,侵权人自负其责符合社会公众对公平正义的普遍认知。

  当侵权人尚未成年且无责任财产时,由监护人承担替代赔偿责任,既符合法律对监护人监护责任的要求,又有利于最大程度上弥补受害人的损失,具有合理性。

  但当侵权人成年后,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具有较强的经济能力和独立的责任财产;而受害人在遭受严重损害后,却因侵权人的监护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多年未获赔偿时,仅以监护人的替代责任而豁免侵权人本人的赔偿义务,缺乏了公平性基础。

  虽然现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尚未对追加成年后的侵权人作为被执行人作出明确规定,但国内部分省份的审判指导意见已对此作出了有益尝试。

  记者 林思琪 通讯员 付斌

  编辑 钟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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