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的多次作案是几次

栏目:科技资讯  时间:2023-07-13
手机版

  一、刑事案件的多次作案是几次

  刑事案件的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

  1.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五条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2. 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3.

  本条规定的“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结伙作案”,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作案。

  二、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有犯罪事实;二是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的事实条件——有犯罪事实。有犯罪事实,是指根据已有的材料能够说明存在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包括预备犯罪,正在实施犯罪,犯罪未遂、既遂或中止。

  2.立案的法律条件——依照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对所存在的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材料属于下列6种情况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不应立案: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年满12周岁、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对追究已满12周岁、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作出了严格的限制,其目的就是为了贯彻对未成年人“教育为主,惩治为辅”的司法政策和教育方针。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和律师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引起注意。现分别说明如下:

  第一,涉案罪名的限制。追究年满12周岁、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仅限于犯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两个罪名;而犯其它罪名的犯罪,仍然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犯罪结果的限制。并非只要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就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而是要求犯以上两种罪的后果,必须符合以下情况之一:一是致人死亡;二是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也就是说,既要致人重伤,又要造成严重残疾。如果仅是重伤,而通过治疗,完全康复了,没有造成严重残疾,也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上报核准的规定。即使达到了上述死亡、伤害的严重后果,还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而要达到“情节恶劣”,并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如果最高人民检察院不核准,也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这就好比死刑复核程序一样,需要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才能对被告人执行死刑。

  综上所述,只有同时符合以上三个条件,才能追究年满12周岁、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

  当然,根据《刑法》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仍然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实施犯罪行为的法律后果,又是被判处刑罚的前提,但不是所有的人都能够成为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

  我国刑法规定,承担刑事责任的一般年龄界限是年满16周岁以上的人,即凡年满16周岁的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任何一种犯罪行为,都应当负刑事责任。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刑事案件的多次作案是几次的相关内容,我国刑法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也在进行着不断地改革和完善。如果遇到这方面的有不懂的问题,建议到找法网寻求专业的律师进行咨询。

上一篇:成年人的自律,从一天刷两次牙开始
下一篇:高中生社会实践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