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未成年人在学校受伤,责任如何划分?

栏目:科技资讯  时间:2023-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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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长系未成年人保护第一责任人,学校在未成年人上学期间也需承担看护、管理职责,那么,未成年人在校园内受伤,责任该如何界定呢?

  背景知识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8周岁以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未成年人或者成年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案情简介

  

  潘某与李某系某小学学生,某日上学期间,因还不到规定的到校时间,双方在校园内玩耍打闹,期间,李某不慎将潘某推倒在地,导致潘某骨折并住院治疗。潘某父母认为,李某作为未成年人,其父母应当承担监护责任并赔偿损失,同时学校未尽到监管义务,同样应承担赔偿责任。多次协商无果后,潘某及其监护人将学校、李某及其监护人诉至法院。

  经审理,法院认为,潘某受伤时未满8周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作为教育管理机构,没有采取有效的教育方式使在校学生谨记安全知识,安全教育管理制度没有在学生的在校学习生活中得到有效落实。未成年人进入学校内,虽还未到上课时间,但仍处于学校管理范围内,对于原告潘某受到的伤害,不能证明尽到安全管理职责,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被告李某在事发时已年满8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因其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责任应由其监护人代其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最终,判决学校承担70%赔偿责任,被告李某承担30%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法官建议,防范校园意外伤害,最好的办法是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防患于未然,学校应进一步规范校园管理,利用监控等相关设备对发生的意外事件及时发现制止,家长应尽到监护人义务,教育孩子在保护好自己的同时做到不伤害他人,同时建议家长和学校为学生们购置必要的保险,分担风险、降低损失。

  历史精选

  原标题:《以案说法 | 未成年人在学校受伤,责任如何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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