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二年律令》看儒家思想对汉代法律的渗透

栏目:科技资讯  时间:2023-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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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汉代法律是中国整个封建法典儒化的开端,在汲取儒家“仁”“礼”“孝”等思想的基础上,实现了“礼法并用”的特色。1983年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的出土,为我们研究汉代法律儒化思想提供了第一手资料。目前学术界较多地考释其文本之意,而对其律文本身所反映的法律思想,尤其是儒家思想探讨较少。本文试图从《二年律令》律文本身入手,考察儒家思想对汉代法律的渗透。

  【关键词】《二年律令》;汉代法律;儒家思想

  一、汉代法律及《二年律令》的主要内容

  “汉萧何作九章律,益以叔孙通傍章十八篇,及张汤越宫律二十七篇,赵禹朝律六篇,合六十篇,是为汉律。”[1](P15) 清末大法学家沈家本在《汉律摭遗》中通过校勘辑佚、搜集分类,也大致如上勾勒出汉律的面貌。汉代法律构成了我国古代法律的重要内容,《二年律令》和《奏谳书》是考察汉律最为重要的历史文献。这两部重要的历史文献都出土于1983年湖北荆州张家山247号墓。“《二年律令》共有竹简526枚,简文分别含有27种律和1种令。它是吕后二年(前186)之前施行的法律,简文是汉律的主要部分。《奏谳书》共有竹简228枚,它是议罪案例的汇编。” [2](P147)

  《二年律令》和《奏谳书》中规定汉律的律目有如下:贼律、盗律、具律、告律、捕律、亡律、收律、杂律、钱律、置吏律、均输律、传食律、田律、市律、行书律、复律、赐律、户律、效律、傅律、置后律、爵律、兴律、徭律、金布律、秩律、史律和津关令。其中,贼律是关于严重侵犯人身权以及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如侵犯皇权类的“谋反”以及“卖国投敌”、弑君弑父类的“大逆无道”等较为严重的罪行。盗律是关于偷盗、侵犯以及破坏财产权的犯罪,是指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他人及财产安全的法律,用以杜绝“小偷小盗”。具律,顾名思义,是关于刑罚、刑名以及减罪、赦免和赎罪方面的具体规定,其实质即为“具其增减”,相同的罪行因人因事而判,惩罚不同。告律,是指诉讼方面的规定,意为“状告某人”,汉初的告律单指有关告诉之事的法律,类似之后的“断狱”“告核”,而后来的断狱则是由此时的囚法逐渐演化而得的,规定在提讼时案件受理的范围以及诉讼过程所应遵循的步骤。捕律是对“捕”事加以规范,规范相关抓捕罪犯官吏的文明行为,也涉及对非官府人员“有益于捕之行为”的奖赏。“捕盗律曰:捕人相移以受爵者,耐。”“求盗勿令送逆为它,为送逆为它事者,赀二甲。”[3](P147)从中可以看出,捕律又叫捕盗律,其抓捕对象主要是盗窃犯。亡律是关于对越狱逃跑的犯人以及为其逃亡提供便利等行为的处罚,如护送脱险、包匿罪犯、转移财物、资助衣食等,后世又将捕律和亡律合为“捕亡律”。收律主要是指在罪犯连坐时,将罪犯家属收为官府奴隶以及没收其家财的规定。杂律,主要是针对某些不易划分到具体分类且较为杂乱的犯罪行为,如轻狡、越城、淫侈、假借、不廉等。钱律是关于“盗铸钱及佐者”的惩罚,如偷铸钱币,在铸造时掺假等,汉代对此处置则十分严厉,多为“弃市”。置吏律是关于任用官员的法律,涉及官员的任免及职务的代行等。均输律是关于管理交通运输方面的规定。传食律主要是针对有关驿传应依据官员的身份来供给饭食的法律规定。田律是关于自然资源和环境的规定,就其内容来说,主要是有关管理农田生产、畜牧管理、土地分配的法律,汉代田律中也包括军礼。市律是指管理集市上税收等事务的规定。行书律,主要是针对文书传达作出的规定,如严格规范文书传达规程,旨在提高通信效率。复律主要是指关于免除赋税、徭役等方面的法律规定。赐律是关于对有功者和德高望重者进行赏赐恩惠之方面的规定。户律是关于户籍、田宅、分析立产、赋税、婚姻等方面的规定。效律是关于核验官府财物的法律规定。傅律是关于退休免役的律文。置后律是指安置有爵位者以后,对其家室安排的规定。爵律是关于有爵位者的特权方面的规定,是维护等级特权、维护统治而设置的法律规范,如可以以爵位抵罪,爵位高者享有较高的法律地位。兴律是关于徭役征发、城防守备等方面的规定,萧何创立兴律,魏朝时以擅事附之,合名为擅兴律。徭律是有关徭戍丁役等的法律,如对减免徭役、役使的对象等规定。金布律是关于货币、财物方面的规定。秩律多记载中央地方官职的俸禄,是关于官吏俸禄方面的规定。史律是指培养和选拔文书等职务和占卜人才方面的法律规定。津关令是指在关津税卡向过往行人征收赋税的法律规定,特别是携带商品者征收之税,是关于河口和道路上关卡方面的规定。

  除了《二年律令》中所包含的一些律目外,汉律中还包含有一些律目,它们分别为:囚律、厩律、傍章、越宫律、酎金律、尉律、田租税律、上计律、大乐律、尚方律、挟书律。在此其中,囚律主要为“复除、告核、传覆、系囚、鞠狱、断狱”。[4](P16)厩律是指有关牲畜饲养、管理和使用等方面的法律。傍章为博士官叔孙通所制,主要是关于宗庙仪法的规定,通常不被看作律目。越宫律为汉武帝时期的张汤所制关于宫廷警卫方面的专门法律。酎金律是关于地方诸侯向中央贡献酎金的法律,也为中央削弱地方诸侯力量提供法律保障。田租税律是有关田赋征收方面的规定。上计律是关于地方守相向朝廷申报一岁治状的规定。大乐律是关于宗庙祭祀之类的规定。尚方律已佚,不可考。挟书律是为了控制思想而制定的关于禁止人民持有所禁书籍的规定。

  二、《二年律令》中汉律儒化的表现

  汉初统治者以“黄老治天下”闻名,但是从《二年律令》这一重要法律汇编(徐世虹认为:汉代并无统一的法典,而是单篇律与令共同构成律令体系。[5]中所反应的实际情况可以得出:儒家思想已经通过法律的方式深入到了统治者治国驭民的实践当中去了。通过《二年律令》中的具体条文,我们可以更加直观、深刻地认识到儒家思想对汉律的渗透。在此分别从“为政以德、宽厚待民”、“引礼入律、等级森严”、“尊卑有秩、伦理有序”“维护孝道、孝风盛行”等方面认识《二年律令》中的儒家化。

  1.为政以德、宽厚待民

  仁政最早是由孔子提出的一种为政以德、宽厚待民的治国方略。《论语?为政》记载:“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拱之。”并且《孟子》有言:“夫仁政,必自经界始。”以孔孟为代表的儒家思想,以“仁”为基本精神。“仁政”是由孟子正式提出的,提倡:“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孟子?梁惠王上》:“王如施仁政于民,省刑罚……故曰:仁者无敌,王请勿疑!”。经过春秋战国秦末的战乱时代,儒学进一步得到发展,以其宽刑主义、民本思想、体恤患难为基本精神的“仁”更加凸显。

  (1)宽刑主义

  儒家的宽刑主义是相对于法家的重刑主义而言。孔子主张法应“导之以礼”,然后“齐之以刑”。孟子则直接针对“苛政猛于虎”提出“仁政”,以及其之后的儒家经典都贯穿着仁这一基本精神。体现在法律当中即为宽刑主义。根据日本学者崛毅的理解,儒家的宽刑主义就是“对老小、有疾者、妇女,从儒家的观点出发逐渐地施加优恤的政策。” [6](P202) 《二年律令?具律》有这样一条法律条文:“有罪年不盈十岁除其杀人完为城旦春。” [7](P125)意思即为只要年龄不超过十岁的儿童除了犯杀人罪之外,一律免予追究。如果犯杀人罪,则判为城旦舂,而这比一般人判弃市要轻得多。这是《二年律令》中仅有的一条对儿童减刑的规定。

  (2)民本思想

  孟子言:“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换言之,统治者要为政以德,强调民众的主体地位,而这恰恰反映着儒家的民本思想。从《二年律令》中我们可以看到统治阶级的民本思想:

  “船人渡人而流杀人,耐之,船啬夫、吏主 者赎耐。” [7](P92)

  “诸牛马到所,皆毋敢穿(陷井),穿及及置它机能害人,马牛者, 虽未有杀伤也, 耐为隶臣亲。杀伤马牛,与盗同法。杀人, 弃市,伤人,完为城旦舂。” [7](P91)

  律令惩治杀人、谋杀、械斗致人伤残的律条是作为法律必不可少的内容,但除此外,还有一些条文是针对政府官员在执行公务中因为行为过当或故意致使犯罪嫌疑人伤残或死的律条。如:

  “捕盗贼、罪人,及以告劾逮捕人,所捕格 斗而杀伤之,及穷之而自杀也,杀伤者除,其 当购赏者,半购赏之,杀伤群盗,命者及有罪 当命未命,能捕群盗,命者,若斩之一人,免为庶人。” [7](P94)

  从以上律条中可以看出西汉封建政府的意图是要地方政府切实承担起保护百姓的生命、安全的责任,切实维护好地方安定,免使生灵遭受伤害,这是一种民本思想的表现。

  (3)体恤患难

  孔夫子曾提出从政所具有的的五种美德:“君子惠而不费,劳而不怨,欲而不贪,泰而不骄,威而不猛”,要求君子“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8](P208)其认为统治者要修己以安百姓。儒家认为统治者应以仁治天下,关注贫苦,以达孟子在《孟子?梁惠王下》中所言“老而无妻,曰鳏;老而无夫,曰寡;老而无子,曰独;幼而无父日孤。此四者天下之穷民而无告者。文王发政施仁,必先斯四者。”

  《二年律令》中规定对于伤病、缺衣断粮、家中多人同时死亡者给予一定的救助:“吏各循行其部中有疾病色者收食寒者段假衣传诣其县。”[7](P209)

  其上的法律条文展现了西汉政府爱民,扶民的仁政形象,在维护统治的同时注意体恤百姓,关怀百姓。百姓有疾病,饥饿之时,政府都会给予帮助,并宽松原先百姓所承担的义务。

  2.引礼入律,等级森严

  孔子在政治立场上是维护西周森严的等级封建制度。齐景公曾问政于孔子,孔子对曰: “君君、臣臣、父父、子子” [9],意思为在国是君臣之义,在家是父子之义,都有上下之分,只要社会等级秩序井然,便能政通人和,社会稳定。在家庭生活中,也奉行男尊女卑、夫为妻纲,家庭家族中也以长幼辈分。儒家思想体系的核心是有着尊卑等级的仁。孟子继孔子提出,“天下有道,小德役大德,小贤役大贤;天下为道,小役大,弱役强。斯二者,天也。顺天者存,逆天者亡。” [10](P153)荀子则更加要求等级分明,“有天有地而上下有差,明王始立而处国有制。”(《荀子王制》)这些都体现了儒家要求社会应该严格按照等级来划分。

  (1)维稳秩序

  儒家思想的理想社会是“大同世界”,基于“礼”之上,讲求社会的井然有序。孔子创立儒学的根本动因就是社会的礼崩乐坏,等级错乱,社会秩序杂乱无章。儒家思想追求的秩序于每个人身上为“克己复礼”,于国家则为“制度完善”,于个人来说要“孝”,于国家则要“忠”,从《二年律令》中可以看出汉初政府对于政治秩序的一种维护。

  《二年律令?贼律》中有“以城邑亭障反,降诸侯,及守乘城亭障,诸侯人来攻盗,不坚守而弃去之若降之,及谋反者,皆腰斩。其父母、妻子、同产,无少长皆弃市。其坐谋反者,能偏捕,若先告吏,皆除坐者罪。” [7](P88)

  《二年律令》中的《秩律》是28种律令中律文字数保存较多的一种律,从第四四三简始,至第四七三简止,共有竹简31枚,篇幅较多,内容更为详细,足可见西汉统治者对于稳定社会秩序的重视。

  在整个《二年律令》中,包含有许多“二十等爵”的史料,“二十等爵”是体现国家等级划分的一种体现,更是保证西汉国家统治稳定的重要制度。西汉国家统治者通过拜爵,形成维持社会秩序的激励机制。《二年律令》多有类似记载:

  《贼律》:“外人来入为盗者要腰斩。吏所兴能捕若斩一人拜爵一级。”[7](P88)

  《捕律》:“捕从诸侯来为间者拜爵一级有又购二万钱。不当拜爵者级赐万钱有又行其购。” [7](P251)

  《钱律》:“捕盗铸钱及佐者死罪一人予爵一级。其欲以免除罪人者许之。” [7](P332)

  《二年律令》中规定:“人若爵过大夫及不当拜爵者皆购之如律.”这就表明西汉对维持社会治安的有功者拜爵只是局限与下层平民中,这样就使二十等爵和下层人民的利益结合起来,不仅对于维持社会治安有利,也稳固了各个等级,使平民对自己身份得到自身的承认。

  (2)王族等级

  西汉初期,大范围的分封造成等级繁杂,法律的制定必然从维护其统治地位出发,落脚于自身统治利益。如《二年律令?具律》:“上造,上造妻以上,及内公孙,外公孙,内公耳玄孙有罪,其当刑及当为城旦舂者,耐为鬼薪白粲。”“上造”为爵名,是汉制二十级爵的第二级,在西汉是享受特殊社会地位和物质待遇的一种尊号,是享受特权的一种身份标志。由此可见,西汉王族通过立法的形式确立了他们政治上的特权,并且如果一旦犯法,便减刑一级。同样在爵位等级内部,也有上下之分,不同级别的爵位享有不同的法律特权如;“下爵殴上爵,罚金四两。殴同死以下,罚金二两。”另外,相关史籍中记载也有对官吏的专门优待政策,“爵五大夫、吏六百石以上及宦皇帝而知名者有罪当盗械者,皆颂系” [11](P85)这也是对周礼“刑不上大夫”的继承与发展。

  在整个《二年律令》中,还有很多处表现同罪异罚的特点,这就完全体现了儒家“贵贵”、“尊尊”、“亲亲”、“长长”的儒家精神。

  3.尊卑有秩,伦理有序

  钱穆先生曾言:“中国文化,全部都是从家庭观念上筑起的。”[12](P42)作为中国封建社会主流思想的儒家文化在家庭伦理上的重视更为凸显。司马迁曾经这样评价儒家:“夫列君臣父子之礼,序夫妇长幼之别,虽百家弗能易也。” [13](P2487)儒家思想的家庭伦理主要关注的对象是父子、夫妇、兄弟等。其要求主要为‘夫义妇顺”、“父慈子孝”、“兄弟递恭”等。[14](P96)家庭是社会的基础,其稳定直接关乎整个社会的稳定。儒家思想在将其经典条文化之后,统治者在吸取儒家思想的同时,将其法律条文化。“三纲五常,纲常伦理”近乎成了人们的习惯法。汉代法律在制定的同时,以儒家经典为指导,使法律在维护家庭伦理上更加儒家化,在《二年律令》多有体现。

  (1)亲亲相隐

  亲亲相隐即为亲属之间有罪应适当相互相隐瞒,不告发和不作证的不论罪,反之要论罪。但是亲亲相隐也是有限度的,“劫人、谋劫人求钱财,虽未得若未劫,皆磔之;罪及妻子,以为城旦舂。其妻子当坐者偏(遍)捕,若告吏,吏捕得之,皆除坐者罪。”(《贼律》第68、69号简)汉初实行亲亲相隐这项原则,主要是是汲取了秦王朝迅速灭亡的教训,通过卑幼来维护尊长,维护封建伦常和家族制度,进而巩固国家统治。《二年律令》中从禁止性角度规定了某些亲属容隐的问题,但他开了中国古代法律中亲属容隐的先河。如:《二年律令?告律》规定:“子告父母,妇告威公,奴婢告主、主父母妻子,勿听而弃告者市。” [7](P146)此意为,家庭成员中卑幼一方必须隐瞒尊长的犯罪行为,不得向官府告发,反之,告发后,官府也不会受理,反而判处告发者死刑,亲属相隐制度体现了儒家的伦理精神,也是孔子提倡“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的道德原则的一种体现,这可以说是儒家伦理观念法律化的一个显例。

  (2)夫权和父权

  在封建社会,夫妇生活是家庭的基础,《周礼?小司徒》云:“有夫有妇,然后为家。”夫妻关系的和睦关系整个家庭的稳定,也是家庭生活的核心内容,对此儒家的基本要求就是是“夫义妇顺”,地位上是男尊女卑。孟子曾说:“女子之嫁也,母命之。……必敬必戒,无违夫子。以顺为正者,妾妇之道也。” [15] 在整个大家庭中,家父又处于至高无上的地位,这是整个宗法等级制社会里的一个体现。在《二年律令》中,有很多规定是对家庭伦理的维护,在《贼律》中,有许多条文对家庭伦理有着强力的维护,具体有下,如:

  “妻悍而夫殴笞之,非以兵刃也,虽伤之,毋罪。” [7](P103) “妻殴夫,耐为隶妾。” [7](P103)由此可知夫权高于妇权,男子地位高于女子的法律地位。

  “子贼杀伤父母,奴婢贼杀伤主、主父母妻子,皆枭其首市。”[7](P103)“父母殴笞子及奴婢,子及奴婢以殴笞辜死,令赎死。” [7](P106)此两条律文凸显了父母的绝对法律地位。后文在论述孝道时有具体阐述,此不过多论述。

  “妇殴伤、殴詈夫之泰父母、父母、主母、后母,皆弃市。” [7](P106)

  由上可见,家庭成员在法律上地位是不平等的。男子的地位高于女子,父辈在家庭中又处于绝对地位,父母殴打子女不承担法律责任,而子女责骂殴打父母则要收到严重惩罚。贼律中的这些法律规定都是为了维护家庭伦理有序而作的强制性规定。

  4.维护孝道,孝风盛行

  《孝经》中说:“夫孝,德之本也,教之所由生也”[16](P2545) “夫孝,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17](P2549)以孝为百行之先乃是儒家的传统观念。孔子的弟子有若深谙此道:“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孝弟也者,其为仁之本与!”[18](P76)把孝德当成“为仁之本”,由此可见孝在儒家思想中的地位。汉代统治者吸取儒家思想中的孝道思想,整个有汉一代都推崇孝道,在《二年律令》法律条文中更是可以看到对于孝的规定。

  (1)维护孝道

  在《二年律令》中有许多条文的设定是为了维护孝道而设,通过强制性法令来规范人们的孝道,并且对于不孝的罪名处罚极为严厉。可以说汉代以孝治天下取得的成果与法律在此方面的规定是离不开的。《二年律令》关于孝道德条文主要有:

  《贼律》:“子贼杀伤父母,奴婢贼杀伤主、主父母妻子,皆枭其首市。”[7](P103)此律文表明子女、女仆即使没有杀害父母、主人,一旦有伤害行为都要受到极刑。

  《贼律》:“父母告子不孝皆弃市。……教人不孝黥为城旦舂。”[7](P104)“子牧杀父母,殴詈泰父母、父母、假大母、主母、后母,及父母告子不孝,皆弃市。”[7](P10)在此,不仅不孝者被判死刑,连教唆不孝的人也要判处重刑。

  《告律》规定自首可以减刑“有罪先自告……减其罪一等”[7](P144)但“杀伤大父母、父母”[7](P145)这类严重不孝行为即使自首也不能减刑。可见,汉代对于孝的维护程度超出了常规。

  《告律》严厉禁止子女告发父母:“子告父母妇告威公……勿听而弃告者市。”[7](P146)父母殴打责骂子女受到法律保护,子女完全附属于父母。子女所享用的权利,如若在侵犯父母权益的情况下,只是一纸空文。

  (2)制定养老制度

  “老有所养”是儒家学说追求的一种理想社会,《礼记》中多有记载儒家的养老思想,诸如《礼记?王制》中记载“五十养于乡,六十养于国,七十养于学,达于诸侯。八十拜君命,一坐再至,瞽亦如之。九十使人受。”到汉代在制定维护孝道法令的同时,也制定了一些尊老爱老的律令。《二年律令》中体现的养老主要在供给粮食、减免徭役、给予一定特权等方面、有条文如下:

  《傅律》:“大夫以上年九十不更九十一簪袅九十二上造九十三公士九十四公卒、士五伍九十五以上者禀米日一石。”[7](P230)此条规定要根据老年人的年龄供给粮食,保证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傅律》:“不更年五十八簪袅五十九上造六十公士六十一公卒、士五伍六十二皆为皖老。”[7](P231)《徭律》:“皖老各半其爵褓徭。”此为徭役上给予的照顾与关怀。《傅律》:“大夫以上年七十不更七十一簪袅七十二上造七十三公士七十四公卒、士五伍七十五皆受仗杖。”[7](P231)通过授予老年人权杖来认可其较高的社会地位。根据甘肃武威出土的“王权十简”也照应了《二年律令》中的条文,持有权杖代表着较高的社会地位。

  三、汉代法律儒化的原因

  通过前文对《二年律令》的分析可以看出,儒家思想深深影响着汉代法律的制定,成为其治国安邦的一大手段。然而,这种现象绝非偶然,是一系列因素综合作用下的结果。

  汉初“民失作业,而大饥馑……自天子不能具醇驷,而将相或乘牛车。”[19](P1127)加上吸取秦二世暴政速亡的教训,统治者采用了以“无为而治”为核心思想的“黄老之学”,主张顺应自然、轻徭薄赋、与民休息、反对严刑峻法。“黄老之学”极大的适应汉初社会经济凋敝的状况,经过七十余年的休养生息,到文景之时开创了中国历史的第一个盛世“文景之治”。但是到汉武帝时,国内“网疏而民富,役财骄溢,或至兼并豪党之徒,以武断于乡曲。宗室有土公卿大夫以下,争于奢侈,室庐舆服僭于上,无限度”,[20](P1420)国外“及王恢谋马邑,匈奴绝和亲,侵扰北边,兵连而不解,天下共其劳”。[21](P1157)种种问题都显现先前的黄老思想已不再适应时展的需求,严峻的社会现实已迫使汉武帝不得不寻求加强中央集权、巩固封建统治的思想理论。而当时影响较大的思想除黄老思想之外,亦有儒法较为盛行。

  法家思想强调“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此臣之所师也。君无术则弊于上,臣无法则乱于下,此不可一无,皆帝主之具也”[22](P397),主张“轻罪重罚”,重视法律在政治统治的作用,要求“以法治国”。但是经历了秦朝的铁血和高压政策后,法家思想已是“暴政”的代名词,人人谈法色变。汉代统治者在汉承秦制基础之上,显然不会在思想领域亦仿秦朝以免重蹈秦之覆辙,但是统治者意识到通过法家思想中合理的因素与儒家思想进行融合更符合当下统治的需要。

  儒学核心思想是“仁”,在政治上强调“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23](P54)认为“不学礼,无以立”。儒学在其长期发展中不断深入社会生活的各方面,至武帝时,董仲舒以儒家思想为核心,融合阴阳、道家、法家等各派的思想,对儒家思想进行改造,创造出一套新的儒家思想体系。在“天人感应”基础之上,董仲舒提出“君权神授”、“大一统”以及“三纲五常”的思想,主张君主顺应天意,施行仁政,来构建整个社会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这极大适应了汉武帝加强中央集权的需要。董仲舒借助阴阳五行学说,进一步提出“德主刑辅”的立法主导思想,认为:“天道之大者在阴阳。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24](P2502)“圣人多其爱而少其严,厚其德而简其刑。”[25](P2502)主张统治者应任德不任刑。这种外儒内法的举措适应了当时社会发展需要,于是汉武帝便欣然接受了“罢黜百家,独尊儒术”。

  儒家思想确立为正统地位与董仲舒的推崇有很大关系,汉初多为“儒家”的制律者为汉代法律儒家化提供了可能性。如贾谊、陈宠等,贾谊尝言:“然秦以区区之地,致万乘之势,序八州而朝同列,百有余年矣;然后以六合为家,崤函为宫;一夫作难而七庙隳,身死人手,为天下笑者,何也?仁义不施而攻守之势异也。”[26](P3)陈宠亦云“臣闻礼经三百,威仪三千……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即入刑,相为表里者也……使百姓改易视听,以成大化,致刑措之美,传之无穷。”[27][P1554]这也为以后的晋及其后之儒学大族创造儒化法律开启了先河。孟德斯鸠在其《论法的精神》中曾经提出“在不违反政体原则的限度内,遵从民族的精神是立法者的职责”。[28](P356)然而在此应该注意,汉律制定时一定程度上遵从了儒家思想这一民族精神,但更多的是为统治者所需服务的。汉宣帝尝言:“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奈何纯任德教,用周政乎。”[29](P277)但汉代法律儒化这一开创性措施,对其后整个封建时代法律影响意义深远。

  四、汉律儒化的地位和影响

  以《二年律令》为主要内容的汉律上承秦制,下启魏晋,又自有特创,对后世法律不仅具有蓝本范式的作用且影响深远。正如汉代法律在制定时对秦律取其精华,弃其糟粕一样,后世各代在制定法律时都以汉律为鉴本,吸收其符合当时政治统治、经济发展的律条。尽管法律随着时展处在不断的调整变化中,但是在历朝立法者的法律条目中依然可以找到汉律的影子。如魏律,“凡所定增十三篇,就故五篇,合十八篇,于正律九篇为增,于旁章科令为省矣……改汉旧律不行于魏者皆除之,更依古义制为五刑”。[30](P925)再看晋律,“就汉九章增十一篇,仍其族类,正其体号……蠲其苛秽,存其清约,事从中典,归于益时”。[30](P927)它们总体因循了汉律的格式,结合各朝代的实际情况,在汉律的基础上修正、补冲、完善。

  儒家思想对汉代法律的渗透,对汉代法律以及儒家思想自身都有重要意义。一方面,法律融合了儒家思想,可以更好地调整家庭、社会的封建矛盾,为中国古代法律秩序创造了一个比较稳定的社会基础,也符合了统治者的内在需求。另一面也使得儒家学说的地位逐渐凸显,使儒家思想渗透于法律当中,对于维系整个儒家思想的延续具有重要历史意义。浸透着儒家思想的法律通过其自身强制性特点,使儒家思想更进一步地传播,深深植根于每一个中国人心中,从而源远流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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