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伦理课有助于培养学生人格

栏目:科技资讯  时间:2023-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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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侯欣一

  教育的核心是课程,于是开设法律伦理课程,提升学生的道德水平自然也就成了众多法学教育工作者给出的解决方案。

  1895年,中国人创办了最早的高等法学教育,至今已有了一百一十年的历史,法学已成为高等教育中一个相对稳定,且受学生欢迎的专业。现代社会,法律众多,因而法科学生的课业较之其他专业自然也更为繁重,加之中国文化对动手能力的轻视,导致中国的高等法学教育自创办以来就一直存在着重知识传授,轻技能和职业操守养成的问题。有知识无道德也就成了社会各界对法科毕业生诟病最多的问题。

  教育的核心是课程,于是开设法律伦理课程,提升学生的道德水平自然也就成了众多法学教育工作者给出的解决方案。对于教育工作者来说,法律伦理的重要性大家都懂。然而,不知何故,环顾华夏大地众多法学院系真正开设这门课程的学校却不多。

  法律伦理课程开与不开,一直无定论,关键的问题有二:一是作为一门课程主要讲什么?二是讲了是否有用?其实,这一争论早在民国时期就已存在,为了更好地说明问题,笔者引用民国时期两位著名的法学家的话来表达自己的观点。关于第一个问题,1934年,著名的法学家孙晓楼在当年《法学杂志》(第7卷)上著文,对法律伦理学课程的意义和课程内容进行讨论。他说:“法律和道德,都是社会的重要现象,彼此有很密切的关系。道德是约束个人活动的目的,法律是规定达到这目的的条件。社会道德其未能以法律规定得很多,我们研究法律,无时无地不应当不注意到法律之外的社会道德。法律伦理学是一课,是教我们于研究法律之外,注意到应用法律时在社会上所应有的态度。尤其是执行法律方面,使其知识技能品行方面都有相当的标准,明了自身到执行律务时对法院的责任,如何接受案件。在刑事案件上所负的责任是怎样,在民事案件上所负的责任是怎么。如何应付当事人,如何尽力保障人权,如何接受酬劳。诸如此类,都是指示和训练律师在社会服务的时候,于自身对国家社会及当事人不可不备的道德。”

  显然,在孙晓楼看来,法律伦理学是一门事关法科生职业操守的课,与一般的公民道德课完全不同,其作用主要是针对未来的律师。尽管视野稍显窄了点,但他对这门课程内容的理解则极为深刻。因而孙晓楼的言论一出,有关法律伦理学课程该不该开的问题几乎就无需再讨论了。接下来的问题是:如果真的开了,能否有用的疑虑。

  针对这种顾虑,著名的法学家杨兆龙则认为,顾虑大可不必:“法律伦理的重要,大概是人所共知的,因为一个人的人格或是道德若是不好,那么他的学问或技术愈高,愈会损害社会。学法律的人若是没有人格和道德,那么他的法学愈精,愈会玩弄法律,作奸犯科。现在中国律师风纪不好,就是皆因于此,所以关于法律伦理的科目,是法律学校课程中所不可缺少的。我们虽不敢说,学校里有了这一科,学生的人格和道德就一定会怎样的改善,但是课程结果之好坏,视乎教授的方法适当与否,若是教授得法,那么关于法律伦理的课程,于培养学生的人格,却是大有帮助的;即使不能收完全的效果,至少总比没有这种课程好得多。”

  杨兆龙讲得极为明白,一门课效果如何,内容之外,任课教师的水平更为重要。此外,他还进而主张:法律伦理学课不仅要开,而且还应该是必修课。孙、杨两位先生的观点对现在法学院的掌门人应该有所启发。

  (作者系天津财经大学中国近现代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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