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访问:wap.265xx.com“他经常来照顾我生意,我们就同居了”,女子在家出轨还振振有词

夫妻之间应该相互信任,相互尊重、忠诚。但生活中,总有些人不懂得珍惜这份感情,背叛了自己另一半,嘴里振振有词,毫无悔意。
钟某和张某结婚已经十年有余。钟某平时在外地打工,每年只能回家几次。
张某在老家经营着一家小超市,主要负责照顾家庭。两人虽然分居两地,但感情还算不错,每天都会通过电话或微信联系。

好景不长,张某在超市里认识了老光棍小王,平时没什么正经事做,就喜欢到处串门子。他经常去张某的超市买东西,顺便跟张某聊天。渐渐地,小王对张某产生了好感,于是对她展开了追求。
已经结婚了的张某并不排斥小王的示好。因丈夫不能陪伴自己,小王的嘘寒问暖让她渴望身边有个男人。在小王的多次邀请下,张某答应了他的约会请求。
就这样,两人的关系越来越暧昧,张某就把小王带回了自己的家里,两人发生了关系。

有一次丈夫提前回家的时候,发现了妻子和小王的不正当关系。张某却毫无悔意地说:“我才32岁,不想守活寡, 你又不在,小王经常过来帮我处理生意,时间一长我俩就在一起了,看不下去,可以离婚。”
当晚,两家人就此事在一起吃饭,张家人一直在劝张某,让事情暂时缓和一些。就在第二天一早,小王居然大模大样地来到张家,大声嚷嚷要和小王在一起。
把正在睡觉的钟某吵醒,出来一看,惊讶地发现小王竟然敢来自己家,还和岳父动手! 钟某怒不可遏,随手抄起一把家伙,狠狠地砸在了小王头上。
最后,小王受到了严重伤害,而钟某也被提起诉讼。在法院的调解下,钟某被判处了3年有期徒刑。

【律师说法】
在婚姻中双方应该遵守忠诚义务,尊重对方的感受和权利,维护婚姻的纯洁、尊严。我们就此案存在的一些法律问题,做出以下解读。
我国法律中并没有“婚外情”的明确法律定义,但是在社会习俗和道德伦理中,“婚外情”通常指的是已婚的一方与非配偶之间发生的性关系。
也就是说,如果已婚的一方在没有经过法律程序离婚的情况下,与非配偶之间发生性关系,从社会习俗和道德伦理的角度来看,张某的行为可以视为婚外情。

然而,《婚姻法》对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进行了规定,但并没有因违反忠诚义务而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样,《刑法》中也没有“通奸罪”,也就是说,婚外情并不构成刑事犯罪。
这也反映了法律对个人私生活的保护,即便某些行为在道德上受到指责,但如果没有法律的明确禁止,这些行为在法律上就不构成违法。

《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对于此罪行,我们需要注重两个要素,一是故意,二是伤害他人身体。
在法律上,“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关系的后果,但期望或者放任这种后果的发生。
本案中,钟某发现小王与其妻子的不正当关系后,激愤之下抄起家伙砸向小王,这就表明钟某明知会对小王造成伤害,却仍然进行,所以他的行为是具有故意性。

同时小王因为钟某的行为受到了严重伤害,也满足了《刑法》所规定的“伤害他人身体”。因此,钟某的行为应该构成故意伤害罪。
但需要注意的是,虽然钟某构成故意伤害罪,但他的行为是在情绪激动,心理失衡的情况下发生的。
因妻子张某与小王的不正当关系,严重刺激了他的心理,引发了他的过激行为。这可能在判决过程中作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无论在何种情况下,用暴力解决问题都是错误的。我们应该倡导和平解决问题,反对任何形式的暴力。

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中,连带责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侵权人共同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可以选择任何一个侵权人请求全部赔偿,被请求的侵权人赔偿过后,可以向其他侵权人请求分担赔偿。
但是,这需要侵权人的行为具有直接性,且能够造成损害的结果。这是连带责任的基本条件。
此案,张某虽然与小王有不正当的关系,这一行为也是钟某对小王进行暴力攻击的原因之一,但我们不能忽视的是,张某没有直接参与到钟某对小王的暴力攻击行为中去,张某的行为也没有直接导致小王的身体伤害。

而依据我国法律,对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应当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对于小王身体受伤,应当由实施暴力的钟某承担责任,这是基于法律对于行为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行为的规定。
从道德角度来看,张某的行为无疑是严重错误的,她的不忠诚行为破坏了夫妻之间的信任,也给钟某带来了严重的心理伤害。
因此,虽然在法律上张某不需要为钟某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但在道德上,张某需要为自己引发夫妻纠纷的行为承担责任。

结语
本案中张某严重违反了夫妻应有的忠诚原则,侵犯钟某的权益,损害了家庭,这是我们不能忽视的。钟某愤怒可以理解,但也不是他用暴力解决问题的借口。
对于这类复杂的家庭矛盾,我们不能只从法律的角度去分析解决,还需要结合社会道德、家庭伦理等多方面的因素,从多角度、全方位去思考。这不仅是个人和家庭的问题,也是社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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