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量刑的司法观点(三)
132.从宽情节与从严情节逆向并存时如何把握量刑尺度
关键词
故意杀人罪逆向情节 量刑
《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
黄志坚故意杀人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994号)
裁判要点:在逆向情节并存时,首先考察案件各量刑情节对于
量刑的影响程度,其次将这些情节对量刑的影响程度的大小进行分
析比较,对于显著优势情节,在综合案情的前提下优先适用。最后,
如果逆向情节相互间并无优势而大致相当,则先考虑从重情节估量
出刑种与刑度,然后考虑从轻情节,确定最终的刑罚。
(一)逆向情节并存时量刑把握的一般原则
1.逆向情节并存时量刑的基本步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以下简称《量刑意见》)①
规定:“量刑时要充分考虑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根据案件的全部犯罪事
实以及量刑情节的不同情形,依法确定量刑情节的适用及其调节比例······具
体确定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时,应当综合平衡调节幅度与实际增减刑罚
量的关系,确保罪责刑相适应。”虽然《量刑意见》主要是用于规范有期徒刑
刑罚裁量时的标准,在拟适用死刑、无期徒刑刑种时无法体现各量刑情节的
调节比例,但《量刑意见》所体现的罪责刑相适应等量刑基本原则和综合分
析平衡的基本方法,对包括死刑案件在内的所有刑事案件,均具有参考和借
鉴意义。
根据上述精神,基于量刑情节的复杂性,就本案所涉及的逆向情节并存
的情况而言,我们认为,应当综合比较分析后予以判断。具体而言,包括三
个步骤:一是考察案件各量刑情节对于量刑的影响程度。二是将这些情节对
量刑的影响程度的大小进行分析比较,考察是否有一方情节占据较显著的优
势。对于显著优势情节,一般应当在综合案情的前提下优先适用。三是如果
逆向情节相互间并无优势而大致相当(主要是指只有从轻情节和从重情节并
存的情形,则先考虑从重情节估量出刑种与刑度,然后考虑从轻情节,确定
最终的刑罚。
2.准确适用优势量刑情节应当把握以下原则
(1)罪中情节一般优于罪前、罪后情节。以犯罪情节与犯罪行为在时间
上的先后关系为准,可分为罪前情节、罪中情节、罪后情节。罪前情节一般
是指犯罪实施前的情节,如案发起因、一贯表现等,罪中情节一般是指犯罪
过程中的各种情节,如犯罪手段、犯罪后果等;罪后情节一般是指犯罪后的
态度,如案发后行为、悔罪态度等。罪中情节与犯罪构成紧密相关,是影响
罪行的情节,反映了犯罪行为的事实要素,直接体现了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
的大小。罪前、罪后情节主要是反映行为人主观恶性与人身危险性的情节,
体现犯罪起因、动机,悔罪态度等。一般情况下,罪中情节对量刑的影响更
为关键和重要。
(2)单一的应当型情节与可以型情节相比,单一的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
相比,前者一股为优势情节。应当型情节是对法定情节必须适用的绝对性规
定,可以型情节则仍然有一定选择适用的余地;法定情节是刑法明文规定需
要在量刑时考虑的情节,而酌定情节则是根据刑事政策和刑法精神,在量刑
酌定考虑的情节。
(3)从重与减轻情节并存时,减轻情节一般为优势情节。因为从重只能
在法定刑幅度内从重,而减轻则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不论犯罪的情节多么
严重,在法定刑以内应当判处多重的刑罚,一旦适用减轻处罚,就应当依法
在法定刑以下判处。此种情况下,即使有从重情节,也不应改变在法定刑以
下判处刑罚的情况。因此,减轻情节对于从重处罚而言属于优势情节。具体
操作时,应当在与罪行相应的法定刑最低刑的下一格量刑幅度内,估量出一
定的刑罚,而后在该量刑幅度内,再从重处罚。
(4)从重与免刑情节并存时,免刑情节一般为优势情节。有观点人为,
免刑情节是对一切可罚情节的彻底否定,是对任何法定刑罚的免除,故在从
重与免刑情节并存时,应当不考虑从重处罚而直接裁量决定免除处罚。我们
认为,对此应当综合分析,不宜过于绝对。我国刑法没有规定免刑的单一功
能情节,免刑情节多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多功能情节出现,可
见立法者对免刑情节的规定较为慎重。在同时存在免除处罚和从重情节的情
况下,一般应当慎用免刑情节。一般情况下,在多功能情节中选择是否免除
处罚时,应当首先估量免刑情节对量刑结果的影响,而后再考虑从重情节,
并“尽可能缩小从重处罚的分量”,以罪刑相适应原则为指1,谨慎决定是否
免除处罚。另外,虽然从重情节与免刑情节并存时,是否免除刑罚应当慎重,
但最终的量刑一般应当轻于从重与减轻情节并存的情形。
(5)优势情节可以由多个同向情节累积形成。如行为人实施诈骗行为刚
达到当地数额巨大的标准,又系累犯,应当在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从重处罚,
但又存在自首和重大立功情节,且在共同诈骗中系从犯,则应当将以上从宽
情节与从严情节各自累积后比较,相较之下从宽的情节占据优势,综合衡量
后,对行为人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6)应当型情节相对于可以型情节、法定情节相对于酌定情节的优势不
是绝对的。我们认为,优势情节是相对而言,优势一方必须要综合全案不同
情节的地位作用加以分析判断,一般不存在只要单一出现就完全排除其他任
何逆向情节适用的绝对优势情节。优势情节的确立及其适用,必须牢牢把握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依据法律规定,通过综合分析来比较各种量刑情节对量
刑结果的影响,最终决定实际的刑罚。
3.关于从重与从轻情节并存难以确定优势情节时的量刑适用
从重情节与从轻情节并存的情况比较常见,这种逆向情节并存的情况往
往难以确定优势一方。此种情况下,一般应当先考虑所有的从重处罚的情节,
在此基础上先拟定一个要判处的刑罚,之后在从重处罚的基础上再考虑所有
的从轻处罚情节,将拟处的刑罚幅度向下适当降低,即“先从重再从轻”。
有观点认为,先考虑从重情节,会导致在任何情况下,趋严的情节都是
优先的、首要的情节,因此不利于被告人,也不利于司法机关公正合理地量
刑。其实,这种观点是对本方法的误读。因为,并非先考虑哪个情节,哪个
情节就更重要:先考虑从重情节,可在法定刑内确定上限,使裁判者明晓本
案所能判处刑罚或者刑期的顶点;再从轻,可以使从轻情节得到充分体现。
在此种方法下可以出现在法定刑下限判处的情况,有利于被告人。反之,如
果采用先从轻后从重的方法,貌似优先考虑和趋向于从轻,但实际上则不利
于从轻情节的体现:一是即使裁判者在先考虑从轻时已到了法定刑下限,再
考虑从重则势必要在刑罚或者刑期上予以提升,难以出现在法定刑下限判处
的情况;二是采取先轻后重往往在实际考虑从重情节时难以把握限度,有
“上浮过限”的可能,导致从轻情节作用被弱化。综上,采取“先从重再从
轻”,相较之下对被告人更为有利,符合刑法的谦抑性。
需要指出的是,从重、从轻的量刑适用顺序,不仅在操作上应当准确,
而且在裁判文书中也应当清晰反映。否则,就可能造成量刑不当的误读。如
某被告人参与抢劫,系共同犯罪中的从犯,但系累犯,一审判决表述为:被
告人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又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最终对其判处有期
徒刑三年。检察机关认为,既然从犯应当从轻,从轻到了法定刑下限就是三
年有期徒刑,那么之后表述的累犯这一从重情节根本没有体现,于是提起抗
诉。此系文书表述中的“近因效应”,如果先表述从重再表述从轻,则从逻
辑上在法定刑下限判处也就能够成立,不至于造成逻辑上的混乱和理解上的
偏差。
(二)本案中逆向情节并存时如何考量
本案即是一起从宽情节与从严情节逆向并存的案件。我们认为,应当以
综合比较的方法对本案并存的逆向情节加以分析,最终确定应当判处的刑罚。
本案的从严情节包括:(1)被告人黄志坚在与邻居发生矛盾时不能以合
法方式正确对待和处理,以无辜妇孺为泄愤对象,致二死(含一幼童)、一重
伤(幼童人一轻伤(妇女、八级伤残),罪行及后果极为严重,社会危害极
大。(2)黄志坚在整个作案过程中有二次加害、入户杀人、杀害无辜妇孺等
情节,均体现了黄志坚极为坚决的杀人犯意,以及为泄愤而滥杀无辜的极深
的主观恶性。
本案的从宽情节包括:(1)案发起因是由于民间矛盾、邻里纠纷激化引
发,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中所列可
以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2)被告人作案后具有自首情节,系法定的从轻处
罚情节。
经对本案两种逆向情节加以综合分析判断,我们认为,本案中从严情节
具有比较明显的优势,理由如下:
1.本案的从重情节多属于罪中情节,而从宽情节多介于罪前、罪后情节。
如前所述,罪中情节更能直接体现犯罪行为本身的危害性,在犯罪构成上起
决定作用,对量刑的影响至关重要。本案的从宽情节如民间矛盾引发、自首,
均属于罪前或者罪后情节,而从严情节如作案手段极其残忍、持凶器入户行
凶、二次加害、杀人意志极为坚决、犯罪后果极其严重等均为罪中情节。相
比之下,从严情节对于量刑的影响更大。
2.本案的从宽情节程度及价值均有限。“因民间矛盾引发”只是酌定从轻
情节,是否从轻处罚需要综合全案考量。经查,被告人黄志坚不仅杀死了与
其有矛盾的黄朝法,还迁怒于黄朝法亲属而滥杀无辜,黄志坚与黄朝法之间
矛盾的是非曲直暂且不论,年仅4岁的被害人黄以轩、年仅9岁的被害人黄
以晴与本案没有任何牵涉,纯属因黄志坚泄愤而无辜遇害,黄志坚犯罪的恶
劣程度已超过民间矛盾的范畴。
3.被告人黄志坚的自首价值有限。刑法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
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自首制度一方面旨在鼓励犯罪人认罪、悔罪,实
现刑罚惩罚和教育的目的,投案主动性、自动性即体现了犯罪人人身危险性
的减少;另一方面自首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办案效率,减少诉讼成本。
本案中,现场幸存的两名被害人均认识被告人且目击了被告人作案,犯罪嫌
疑人明确,即使被告人不报案公安人员亦可马上确定其嫌疑并展开抓捕。因
此,被告人的投案自首,对于侦破案件的价值相对有限。另外,被告人作案
过程中有若干停止继续实施犯罪的节点,如打倒黄朝法后本可不闯入黄朝法
家行凶,在黄家行凶后见黄朝法未死时,亦可不予二次侵害,但被告人在各
节点均未停止犯罪,反而以坚决的犯意继续行凶杀人,造成极其严重的后果,
体现了极深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故被告人自首价值有限,可以不从轻
处罚。
4.本案从严处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及刑事政策的要求。(1)从保护未成
年人的角度,本案从重惩处符合当前刑事司法政策。2004年立法者将“国家
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保障人权的理念已成社会共识,而包括未成年
人在内的弱势群体权益的保障,则属于人权保障中更需要关注的方面。下一
代的健康成长,是国家和社会有序、正常发展的基础,未成年人体力和智力
不及成人,自我保护和防范能力差,刑法对此特殊群体规定了特殊的保护制
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
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等一系列司法解释性文件的出台,亦表明我国对于未
成年人的刑事司法保护力度不断增强。(2)从打击严重暴力犯罪的角度分析,
对本案被告人黄志坚从重处罚与刑事政策的精神要求一致。严重暴力犯罪危
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一直是我国司法机关打击的重点。《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责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指出:“对于.·····严重暴力犯罪.......该
重判的要坚决依法重判,该判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对于罪行十分
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当判处重刑或死刑的,要坚决地判处重刑或
死刑”“严惩严重刑事犯罪,必须充分考虑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
《量刑意见》亦规定:“对严重暴力犯罪、毒品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
在确定从宽的幅度时,应当从严掌握。”可见,以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为犯罪
对象的严重暴力犯罪,极大威胁了人民群众安全感,社会危害性极大,社会
影响极为恶劣,必须依法严惩。而本案即是一起严重暴力侵害包括未成年人
在内的公民生命权及健康权的案件,属于依法应予从严打击的范围。
通过对上述从严情节与从宽情节的综合比较,本案从宽情节在程度和对
量刑的影响方面较为有限,相对而言,从严情节性质明确、程度强烈,在对
量刑的影响力上占据了较为明显的优势。一、二审法院以被告人黄志坚犯故
意杀人罪,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定罪正确,量刑适当。
①已失效,现应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试行))的通知》(2021年6月16日,法发(2021)21号)。
133.被告人兼有从重和从轻处罚情节的量刑
关键词
从重处罚 从轻处罚
《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
耿三有受贿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業例第1150号)
裁判要点:首先应当根据被告人受贿的数额和基本情节确定基
准刑;其次,针对被告人所具有的索贿情节,依法应予从重处罚,
从重处罚的幅度,结合索贿的数额等情况,参照量刑规范化的一般
要求,可掌握在基准刑的20%-30%上下;最后,考虑被告人检举、
揭发他人贿赂犯罪的立功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从轻处罚的幅
度,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以此来最终
确定被告人的刑罚。
(二)在兼有从重和从轻处罚情节时应在分别评判的基础上综合考虑量刑
幅度
从本案查明的情况来看,被告人耿三有同时具有两种量刑情节:一是在
收受孙建山等人的贿赂时,具有索贿的情节,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二是在被
羁押期间,检举、揭发他人行贿、受贿近100万元的事实,经查证属实,构
成一般立功,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那么,对于同时具有从重和从轻处罚情节的被告人,应该如何量刑呢?
一种意见认为,从重情节和从轻情节虽方向相逆,但性质相同,作用相似,
都是为了修正刑罚的幅度,二者一加一减,可以相互抵销;另一种意见认为,
兼有从重情节和从轻情节量刑时不能采取简单的抵销处理,而应根据不同情
节的作用(包括正面和负面)大小和影响程度分别考量,然后再进行综合
评价。
我们赞同后一种意见。因为,量刑情节是影响量刑的各种主客观事实情
况,这些情况虽被归纳为几大类别,如自首、立功、犯罪预备、中止、未遂
等,但具体分析,各种情节的价值或者说影响力并不是等量齐观的,即便是
同一种量刑情节,其意义也不尽相同。以自首为例,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是
不一样的,罪行还未被发现便已自首和被抓捕期间自首亦不相同。如果对各
种量刑情节不加区分地相互抵销,就可能会犯以偏概全的错误。就本案来说,
确定被告人耿三有的最终刑罚大致可分为几个步骤:首先,根据受贿的数额
和基本情节确定基准刑,如耿三有受贿70多万元,结合其认罪态度、悔罪表
现及实际退赃等情况,可确定其基准刑为四年半至五年;其次,针对耿三有
所具有的索贿情节,依法应予从重处罚,从重处罚的幅度,结合索贿的数额
等情况,参照量刑规范化的一般要求,可掌握在基准刑的20%~30%上下;
最后,考虑耿三有检举、揭发他人贿赂犯罪的立功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从轻处罚的幅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①(2014
年1月1日起实施)的规定,“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综合全案的量刑情节,二审法院判处耿三有有期徒刑五年是适当的。
①已失效,现应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试行))的通知》(2021年6月16日,法发(2021]21号)。
134.共同犯罪案件中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把握
关键词
刑罚的具体运用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共同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精神
对于一般共同犯罪案件,应当充分考虑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
作用,以及在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方面的不同,根据事实和证据能分清主
从犯的,都应当认定主从犯。有多名主犯的,应在主犯中进一步区分出罪行
最为严重者。对于多名被告人共同致死一名被害人的案件,要进一步分清各
被告人的作用,准确确定各被告人的罪责,以做到区别对待;不能以分不清
主次为由,简单地一律判处重刑。
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对于主犯或首要分子检举、揭发同案地位、作用较
次犯罪分子构成立功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应当从严掌握,如果从轻处罚可
能导致全案量刑失衡的,一般不予从轻处罚;如果检举、揭发的是其他犯罪
案件中罪行同样严重的犯罪分子,或者协助抓获的是同案中的其他主犯、首
要分子的,原则上应予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从犯或犯罪集团中的一
般成员立功,特别是协助抓获主犯、首要分子的,应当充分体现政策,依法
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附录:理解与适用
对于共同犯罪严格实行区别对待。《意见》第30、31、33条对在共同犯
罪案件中严格坚持区别对待作了指导性规定。对于恐怖组织犯罪、邪教组织
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进行走私、诈骗、贩毒等犯罪活动的犯罪集团,
在处理时要分别情况,区别对待:对犯罪组织或集团中的为首组织、指挥、
策划者和骨干分子,要依法从严惩处,该判处重刑或死刑的要坚决判处重刑
或死刑;对受欺骗、胁迫参加犯罪组织、犯罪集团或只是一般参加者,在犯
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的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符合缓刑条件的,
可以适用缓刑。
对于群体性事件中发生的杀人、放火、抢劫、伤害等犯罪案件,要注意
重点打击其中的组织、指挥、策划者和直接实施犯罪行为的积极参与者;对
因被煸动、欺骗、裹胁而参加,情节较轻,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应当依
法从宽处理。
对于一般共同犯罪案件,应当充分考虑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
作用,以及在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方面的不同,根据事实和证据能分清主
从犯的,都应当认定主从犯。有多名主犯的,应在主犯中进一步区分出罪行
最为严重者。对于多名被告人共同致死一名被害人的案件,要进一步分清各
被告人的作用,准确确定各被告人的罪责,以做到区别对待;不能以分不清
主次为由,简单地一律判处重刑。
对于共同犯罪中立功从宽处罚的把握,根据《意见》的规定,应坚持以
功是否足以抵罪为标准,进行区别对待。共同犯罪的主犯、首要分子等,由
于掌握同案犯、从犯、马仔的犯罪情况和个人信息,被抓获后往往能协助抓
捕同案犯,获得立功或者重大立功。对其是否从宽处罚以及从宽幅度的大小,
应当主要看功是否足以抵罪,即应结合被告人罪行的严重程度、立功大小综
合考虑。要充分注意共同犯罪人之间的量刑平衡。对于毒枭等严重犯罪分子
立功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应当从严掌握。如果其罪行极其严重,只有一般
立功表现,功不足以抵罪的,可不予从轻处罚;如果其检举、揭发的是其他
犯罪案件中罪行同样严重的犯罪分子,或者协助抓获的是同案中的其他首要
分子、主犯,功足以抵罪的,原则上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协助抓获
的只是同案中的从犯或者马仔,功不足以抵罪,或者从轻处罚后全案处刑明
显失衡的,不予从轻处罚。相反,对于从犯或犯罪集团中的一般成员立功,
特别是协助抓获主犯、首要分子的,应当充分体现政策,依法从轻、减轻或
者免除处罚。
135.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刑事案件中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把握
关键词
刑罚的具体运用 宽严相济 民间矛盾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精神
(一)关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
要准确把握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的标准。对故意杀人犯罪是否判处死
刑,不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结果,还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况。
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
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
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
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因劳
动纠纷、管理失当等原因引发、犯罪动机不属恶劣的犯罪,因被害方过错或
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
136.民间矛盾引发的死刑案件中,如何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关键词
民间矛盾 死刑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
张保林故意杀人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1241号)
裁判要点:审理民间矛盾引发的死刑案件,不能仅看危害后果
还应综合考虑全案因素,严格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谨慎
作出裁判。
案件性质不同,被告人是否具有从轻、从重处罚情节,直接决定法院能
否主动出面做民事调解工作,以及调解的力度和方式方法。因此,吃透案情,
区分案件性质,判明被告人具有的量刑情节,是确定能否调解、如何调解的
基础。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的死刑案件中,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
占相当比例。对这类案件适用死刑,应当与诸如抢劫杀人、强奸杀人等严重
危害社会治安的案件加以区别。所谓民间矛盾,主要指在普通老百姓之间,
因为日常生活、生产中的具体琐事引发的矛盾纠纷。比如,家庭亲属因矛盾
引发的纠纷,婚恋关系矛盾引发的纠纷,邻里之间因宅基地、山墙、道路等
引发的纠纷,民间债权债务引发的纠纷,个人之间因说闲话、家长里短等引
发的恩怨纠纷,等等。民间矛盾的主要特点,一是作案人一般都是普通百姓,
常常是初犯、偶犯;二是一般发生在熟人之间,对象特定;三是作案人往往
因为性格、认知和控制力上的弱点导致犯罪,具有突发性、偶然性。总之,
民间矛盾引发的犯罪一般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
的犯罪分子明显不同,对社会治安的危害相对较小,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应当
慎重。
对于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审理中要注重以下两方面
工作:
一是重视对案发起因及双方责任大小的审查。案发起因可以反映被告人
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和罪责大小,直接关乎对被告人应否适用死刑,因
此要重视对案件起因事实的审查,必要时要到案发地深入实地进行查证或者
要求公安机关进行补查,同时了解当地群众对案件的反映情况。对被害人有
明显过错、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当地群众对被告人表示同情的,即使
未最终达成调解,也可以不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
二是充分体现政策,加大民事调解工作力度。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
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以及被告人具有自首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案件,
应充分体现政策。这些案件如果把工作真正做到家,把政策落实到位,不仅
能够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还有助于推动“严格控制
和慎重适用死刑”的刑事政策的贯彻落实,社会意义重大。审判实践中,对
民间矛盾引发的犯罪,不能因为案件复杂、被害人反应强烈,看似没有调解
希望,就产生畏难情绪,应当积极地开展矛盾化解、调解工作,尽力去做、
努力做好。
137.对多人共同致死一人的严重暴力犯罪案件,如何把握宽严
相济刑事政策和死刑政策
关键词
暴力犯罪 共同犯罪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死刑
《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
牛旭旭、张延明、郭华涛等人绑架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
1275号)
裁判要点:对严重暴力犯罪案件的裁判,整体上要体现宽严相
济刑事政策中依法“从严”的政策要求;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判处一
名以上被告人死刑的,要充分考虑罪行的整体严重程度和各主犯的
具体罪责。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对罪行极其严重的多名被告人如何适用死刑,即审理
多人共同致死一人的严重暴力犯罪案件,如何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
死刑政策。我们认为,对于此类案件,应当充分考虑宽严相济和“严格控制、
慎重适用死刑”的政策要求,在准确认定全案整体罪质和各被告人各自罪责
大小的前提下,准确适用死刑,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下面
对此从两个层面进行分析。
(一)对严重暴力犯罪案件的裁判,整体上要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依
法“从严”的政策要求
2010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各级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贯彻落实宽
严相济刑事政策提出了具体要求。这项政策的关键是,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
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在“从严”方面,需要注
意三点要求:一是毫不动摇地坚持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的方针,始终将绑
架、抢劫、故意杀人等严重暴力犯罪和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犯罪作为
打击重点;二是对于罪行十分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当判处重刑或
死刑的,要坚决地判处重刑或死刑;三是对于社会危害大或者具有法定、酌
定从重处罚情节,以及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被告人,要依法从严惩
处。绑架属于严重暴力犯罪,它不仅直接侵犯被绑架人的人身自由甚至生命
权利,还往往侵犯被绑架人近亲属的财产权利,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历来属于刑法严厉打击的对象,也是宽严相济
刑事政策中“从严”惩处的重点。
本案裁判时,《刑法修正案(九)》尚未施行,当时《刑法》第二百三十
九条第二款规定,犯绑架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绑架人,处死刑,
并处没收财产。《刑法修正案(九)》将此款改为,犯绑架罪,杀害被绑架人
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
处没收财产。事实上,修订前后的法条都充分体现了刑法对侵犯被绑架人生
命权的行为的否定性评价。通过对此类犯罪给予严厉惩罚,可以有效地震惙
犯罪分子和社会不稳定分子,达到有效遏制犯罪、预防犯罪的目的。
(二)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判处一名以上被告人死刑的,要充分考虑罪行的
整体严重程度和各主犯的具体罪责
如上所述,对于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在政策把握上应当体现“从严”
的政策要求,该判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同时,也需要充分注意到,由
于死刑是最为严厉的刑罚,适用时应当贯彻执行“严格控制、慎重适用死刑”
政策,防止不必要地过多适用死刑,从而背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精神。根
据《意见》第三十一条,对于多名被告人共同致死一名被害人的共同犯罪案
件,应当充分考虑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上的差别以及在主观
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方面的差异,如果有多名主犯的,还要在主犯中进一步区
分出罪行最为严重者。这是对共同犯罪案件各被告人决定刑罚时应当遵循的
规则。即便按照“杀人偿命”“一命抵一命”的朴素正义观念,对两名以上被
告人同时适用死刑也应当特别慎重,原则上不宜同时适用死刑。从近年来的
司法实践来看,对于多人共同致死一名被害人的暴力犯罪案件,原则上只判
处一人死刑,但是,作为例外,如果某一案件的整体罪行十分严重,各被告
人的罪责又确实十分接近,需要通过判处两人死刑来体现严惩并实现量刑平
衡的,也可以考虑同时判处两人死刑。
在这一前提下,需要细致区分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罪责,从而
确定对哪些被告人可以适用死刑。显然,共同犯罪案件中组织、指挥他人实
施犯罪的被告人,与被纠集和在他人指挥下具体实施犯罪的被告人,其主观
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是有区别的。一般而言,应根据各被告人在案前、案中、
案后阶段对犯罪行为发生、发展的控制程度和参与犯罪行为的主动性等因素,
综合评判其主观恶性。具体来讲,主要看其是犯意提起者还是被纠集参与者,
是预谋犯罪还是临时起意犯罪,预谋时是否已经决意杀人,是否精心策划犯
罪方案,犯罪手段是否特别残忍,是否具有抛尸、分尸、焚尸、埋尸灭迹等
恶劣情节,等等。而对各被告人人身危险性的评判,一般主要看其是初犯、
偶犯还是惯犯、职业犯,是否同时犯有其他罪行,是否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
事处罚,是否在缓刑或者假释考验期内再次犯罪,是主动投案还是被动归案,
归案后是否如实认罪、真诚悔罪,等等。
138.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案件中宽严相济政策的把握
关键词
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意见
(一)注意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案件
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侵犯的是人的生命和身体健康,社会危害大,直接
影响到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7条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犯罪作
为严惩的重点是十分必要的。但是,实践中的故意杀人、伤害案件复杂多样,
处理时要注意分别案件的不同性质,做到区别对待。
实践中,故意杀人、伤害案件从性质上通常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严重危
害社会治安、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案件,如极端仇视国家和社会,以
不特定人为行凶对象的;一类是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
的案件。对于前者应当作为严惩的重点,依法判处被告人重刑直至判处死刑。
对于后者处理时应注意体现从严的精神,在判处重刑尤其是适用死刑时应特
别慎重,除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人身危险性极大的被告
人外,一般不应当判处死刑。对于被害人在起因上存在过错,或者是被告人
案发后积极赔偿,真诚悔罪,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应依法从宽处罚,
对同时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应考虑在无期徒刑以下裁量刑罚。同
时应重视此类案件中的附带民事调解工作,努力化解双方矛盾,实现积极的
“案结事了”,增进社会和谐,达成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意见)
第23条是对此审判经验的总结。
此外,实践中一些致人死亡的犯罪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往往难以区
分,在认定时除从作案工具、打击的部位、力度等方面进行判断外,也要注
意考虑犯罪的起因等因素。对于民间纠纷引发的案件,如果难以区分是故意
杀人还是故意伤害时,一般可考虑定故意伤害罪。
(二)充分考虑各种犯罪情节
犯罪情节包括犯罪的动机、手段、对象、场所及造成的后果等,不同的
犯罪情节反映不同的社会危害性。犯罪情节多属酌定量刑情节,法律往往未
作明确的规定,但犯罪情节是适用刑罚的基础,是具体案件决定从严或从宽
处罚的基本依据,需要在案件审理中进行仔细甄别,以准确判断犯罪的社会
危害性。
实践中,故意杀人、伤害案件的被告人既有法定或酌定的从宽情节,又
有法定或酌定从严情节的情形比较常见,此时,就应当根据《意见》第28
条,在全面考察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的基础上,结合
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社会治安状况等因素,综合作出分析判断。
(三)充分考虑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
《意见》第10条、第16条明确了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是从严
和从宽的重要依据,在适用刑罚时必须充分考虑。主观恶性是被告人对自己
行为及社会危害性所抱的心理态度,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被告人的改造可能
性。一般来说,经过精心策划的、有长时间计划的杀人、伤害,显示被告人
的主观恶性深;激情犯罪,临时起意的犯罪,因被害人的过错行为引发的犯
罪,显示的主观恶性较小。对主观恶性深的被告人要从严惩处,主观恶性较
小的被告人则可考虑适用较轻的刑罚。
人身危险性即再犯可能性,可从被告人有无前科、平时表现及悔罪情况
等方面综合判断。人身危险性大的被告人,要依法从重处罚。如累犯中前罪
系暴力犯罪,或者曾因暴力犯罪被判重刑后又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
亡的;平时横行乡里,寻衅滋事杀人、伤害致人死亡的,应依法从重判处。
人身危险性小的被告人,应依法体现从宽精神。如被告人平时表现较好,激
情犯罪,系初犯、偶犯的,被告人杀人或伤人后有抢救被害人行为的,在量
刑时应该酌情予以从宽处罚。
未成年人及老年人的故意杀人、伤害犯罪与一般人犯罪相比,主观恶性
和人身危险性等方面有一定特殊性,在处理时应当依据《意见》的第20条、
第21条考虑从宽。对犯故意杀人、伤害罪的未成年人,要坚持“教育为主,
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进行处罚。对于情节较轻、
后果不重的伤害案件,可以依法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
禁刑。对于情节严重的未成年人,也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已满十四周
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对于七十周岁以上的老
年人犯故意杀人、伤害罪的,由于其已没有再犯罪的可能,在综合考虑其犯
罪情节和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的基础上,一般也应酌情从宽处罚。
(四)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
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犯罪在判处死刑的案件中所占比例最高,审判中要
按照《意见》第29条的规定,准确理解和严格执行“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
慎重适用死刑”的死刑政策,坚持统一的死刑适用标准,确保死刑只适用于
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坚持严格的证据标准,确保把每一起判处
死刑的案件都办成铁案。对于罪行极其严重,但只要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
依法可不立即执行的,就不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对于自首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被告人,除犯罪情节特别恶
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的,一般不应考虑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亲属送被告
人归案或协助抓获被告人的,也应视为自首,原则上应当从宽处罚。对具有
立功表现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的被告人,一般也应当体现从宽,可考
虑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如果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的,
即使有立功情节,也可以不予从轻处罚。
共同犯罪中,多名被告人共同致死一名被害人的,原则上只判处一人死
刑。处理时,根据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能分清主从犯的,都应当认定主从犯;
有多名主犯的,应当在主犯中进一步区分出罪行最为严重者和较为严重者,
不能以分不清主次为由,简单地一律判处死刑。
(袁长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财产犯罪辩护部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硕士,退休法官,1521278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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