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实:法不容色魔:刚成年4男子涉嫌多人强奸初中女孩获刑

栏目:科技资讯  时间:2023-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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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成年人的心智发育不成熟,好奇心也比较旺盛,受到外界的刺激容易做出后悔的事。尤其身处信息爆炸的今天,通过网络对一些事情一知半解就想要以身尝试,这就导致了悲剧。

  其中,性犯罪是最多发的犯罪,青春期的孩子对身体发育处于探索阶段,渴望了解身体的变化。但是由于没有良好的引导,家长对此的回避,都引发未成年人强烈的探知欲,容易进入误区。

  在社会上的险恶人士,正是利用了未成年人的懵懂好奇,以及事后的羞耻感,不敢寻求帮助,不敢报警的心理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

  

  2021年的一天,家人发现自己正在读初中的孩子有一些异样。不仅经常做噩梦,还经常在无人的地方偷偷哭泣,与家人的交流也变少了,经常沉默寡言。家人还以为是自己的孩子学习压力变大,也常常劝慰孩子放松心情,没想到并没有什么变化。

  

  直到家人无意中看到孩子在网络上的聊天记录,发现孩子经常与男网友聊天。聊天内容多是男子主动发起,几个人之间相谈甚欢,甚至还约了见面。家人为了了解孩子的情况,耐心看完了聊天记录,发现几名男子不止一次的强迫自己的孩子发生了性关系。

  

  家人出于对自己孩子的保护,陪伴孩子前往警局进行报案。女孩说自己被几名男子以出去玩玩的名义约出去,在车子的行驶过程中就遭到强迫,发生了性关系。到达宾馆后又再次被强奸。在次年,又有一名男子在公园强行和女孩发生性关系。

  

  在女孩的叙述中,一共是有四名男子先后强奸了女孩,,出于对未成年人被性侵的重视,警方快速成立了调查组,对整件事进行调查。不久后犯罪嫌疑人就被抓捕归案。但是不久后,几名犯罪嫌疑人又被放了出去。

  对于这个结果,女孩的家属悲愤不已。先是申请了关于案件的复议,长时间没有结果后,又将事情的前因后果发到网上,引发了大量关注。

  案子又开始重新调查。或许是大家对未成年人被性侵的的话题太过关注,在这个过程中,案子的的调查进展格外快。正义也许会缺席,但绝不会迟到。

  

  公安局很快以涉嫌强奸未成年人将4位犯罪嫌疑人逮捕,其他行政机关也对女孩进行了心理疏导,对其家属也进行了谈话。

  根据女孩的自述,在被迫发生性关系时,她进行了反抗,直到被按住了手脚,为此还受了伤。在取证的过程中,医生提取到了女孩体内残留的精液,也对女孩的身体进行了检查。检查结束后,家属将女孩带回家中。

  由于一些风言风语,以及这件事对女孩的影响太大,女孩的心理上有了强烈的耻辱感,在家中偷偷的喝了农药,试图自杀。

  

  幸好家人对女孩时时关心,及时发现了女孩的情况,最终被救了回来。强奸是犯罪行为,在任何情况下,应该被责怪的都不是被害人,而是犯下罪行的恶人。

  这不仅仅是普通的强奸,强奸不满14岁的未成年人,在我国的刑法中是一种加重情节,应该从重处罚。

  根据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有关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对于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在案件中我们知道女孩曾与几名犯罪嫌疑人在网络上相聊甚欢,他们会不知道女孩的真实年龄吗?为什么还声称不知道女孩的真实年龄?

  极有可能是为了逃脱刑法的惩罚,为自己争取有利的刑罚,减少自己的罪行。但是这是不可能的,如果害怕刑法的惩罚,一开始就不要做这样的事,更不应该有这样的念头的产生,在他们多次对女孩进行性侵时,在女孩进行反抗时就会及时停手。

  

  根据《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有关规定猥亵或者多次对未成年人进行强奸的,更要依法进行严惩。并且对于强奸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分子进行量刑时,一般都不适用缓刑。

  这也算是对未成年人的一种保护,也是刑法对于有强奸未成年人的想法的一种威慑。刑法的威严是不可侵犯的,任何人触犯法律都要得到应有的惩罚,同时这种惩罚也是根据相关的罪行进行判定的。

  

  根据女孩的自述,其中的一名男子是在公共场合实施了强迫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根据刑法的分类,这也是加重刑罚的一种。

  在校园内、游泳馆、儿童游乐场等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不管在场的人是否看到这件事的发生,都可以按照刑法规定的第236条第三款、第237条的条文,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猥亵儿童。

  对于强迫未成年人进行性侵害的犯罪嫌疑人在量刑时是否要适用缓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委托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关,按照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是否有重大不良影响进行调查。

  

  受委托的社区矫正机关应该及时对此进行组织调查,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调查评估意见提交委托机关。

  一般情况下,强奸罪的量刑幅度在三到六年内。但是强奸未成年人的量刑幅度在四到七年的时间内。

  但是根据女孩的自述有三人多次对女孩进行了侵犯,其中还有二人以上的轮奸行为。还有一名犯罪嫌疑人属于在公共场合奸淫幼女,这些行为都属于强奸罪的加重情节,量刑幅度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也许有人会说,强奸未成年人是犯罪了,但是罪不至此吧,怎么还会被判处死刑呢?但是我们要知道,未成年人本身就是弱势群体,加上正处在一个身心发育的关键时期。发生这样的事,对未成年人的精神也是一种刺激。

  强奸这样的事在成年人身上都可能说不出口,更何况在未成年人身上呢,这样的阴影会跟随她们的一生。对她们的成长以及在社会上的社交、生活等方面的问题产生影响。被害者一辈子战战兢兢,加害者只需要付出十年的自由时间,这样公平吗?

  或许有人说社会本就不是公平的,但是法律的存在就是使社会到达相对公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不是一句空话,这是法律一直的追求。

  

  关于这个案件还有一个奇怪的地方,为什么犯罪嫌疑人在第一次抓捕后又被释放?根据警方的说法是检察院认为本案不构成犯罪,释放了犯罪嫌疑人。在案件引起关注后,这些公职人员履职不到位,涉嫌包庇犯罪嫌疑人,也被问责。

  刑法的窝藏、包庇罪有两种类型。一种是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住处、财物等帮助逃避追捕的行为。将自己的住处、管理的房屋提供给犯罪人或者给予犯罪人钱、物,包括食品、衣被等,帮助犯罪人隐藏或者逃跑,逃避法律追究。

  另一种是做假证包庇犯罪嫌疑人,比如向司法机关提供假的证据去帮助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的处罚。

  

  公职人员是最应该坚持公平正义,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履行自己的义务,面对犯罪分子的诱惑坚决不动摇。如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包庇犯罪嫌疑人,经过查证还有谋取利益,收取财物的行为,证据确凿的,属于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公职人员犯了包庇罪之后其单位知道或了解的应该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理。但是公职人员犯该罪与徇私舞弊罪有相似之处,要进行区分。

  徇私舞弊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罪的人却使他受到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故意包庇使他逃避了法律的追诉,或者故意颠倒黑白做出与法律不符的判决;或者利用职务徇私舞弊,包庇、窝藏经济犯罪分子,隐瞒、掩饰其犯罪事实。

  但是故意包庇,使有罪的人的逃脱法律的惩罚的主体是司法人员并非所有的公职人员。

  面对灾祸,不应该去指责受到伤害的人,有些人的恶是单纯的恶,不会因为年龄和穿着而有所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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