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痛哭道歉:“对不起,我错了!”广州地铁内女子怀疑被偷拍曝光大叔,结局反转!

栏目:科技资讯  时间:2023-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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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

  “大叔被疑偷拍自证清白后遭女子曝光”,

  这起事件引发社会关注。

  

  最新消息,广州地铁工作人员回应媒体:当时警方已介入处理,因为是误会,双方当时已经和解。

  

  6月7日,一段网传拍摄自广州地铁8号线的视频广为流传。视频中,一女子看见一中年男子蹲着玩手机,怀疑对方是偷拍自己,要求检查相册。中年男子同意让女子检查相册自证清白。发现相册中并没有任何偷拍的照片之后,该女子仍旧警告大叔说:“小心点啊,别乱拍。”

  随后,该女子在网络曝光大叔是“猥琐男”,称其手法娴熟不是第一次作案,并表示既然没有偷拍,那他为什么不为自己发声。博文发布之后一些网友支持,也有不少网友发文替中年男子鸣不平,认为中年男子自证清白之后,该女子的做法已经属于“恶意造谣”。目前女子所发博文已删除。

  

  

  有网友指女子系四川大学新闻学院研究生。对此,据@中国新闻周刊 9日下午消息,四川大学研究生院研工部回应称此事已经在调查,具体情况等待稍后的官方通知。

  

  9日下午,广州地铁工作人员回应,当时警方已介入处理,因为是误会,双方当时已经和解。

  日前,女子怀疑在广州地铁上被偷拍,对方自证清白后仍遭曝光,引发广泛关注。6月11日,当事男子在儿子邓先生的陪同下,来到广州鹭江站派出所报警。该女子正式向邓先生一家道歉。

  相关话题迅速登上微博热搜第一。

  

  在发现该女子把父亲在网络上曝光后,6月11日,邓先生陪同父亲到广州鹭江站派出所报警。

  6月11日下午,得知邓先生报警后,女子从东莞赶到了广州鹭江站派出所,与邓先生一家沟通协商。她情绪激动,哭着道歉表示:“对不起,请你再给我一个机会。”她解释,之前乘坐地铁时曾被盯着看过但不敢发声,这次发声却造成了误会,“我没想到这么多人转发这个视频,看到被转发后特别害怕有人网暴我或者阿叔,我就把视频关了。”

  “在派出所她一直在哭,在那哭了一下午,我们看着也不好受。”邓先生告诉记者,该女子哭着说学校里准备开除她,希望能够取得邓先生和父亲的谅解。

  11日17时许,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女子将在网上发布公开道歉信。

  “她是大学生,我们是农民工,她的文化水平比我们高,犯了错我们应该给她一次机会。她(考上大学)不容易,希望学校不要开除她。”邓先生说,自己家只需要她能够在网上公开道歉就行,并不想让她退学或者赔偿,“有好多律师联系我们说可以免费帮我们起诉,但是我觉得不想再起诉她了,我们跟她说了只要道歉我们还会谅解,给她一次机会。”

  11日19时许,女子在本人微博发文道歉:

  “叔叔,对不起,我真的错了,我不该在地铁上和您确认后依然在网络上随意散播视频,并对您本人形象进行不当描述。我已经深刻认识到这件事情给您和您的家人带来了严重的伤害,我郑重地向您和您的家人致以深深的歉意。因为我的过错,给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在此,我虚心接受大家的批评,并将以实际行动改正。”

  

  网友热议

  此事引发网友热议,有人认为女子警惕被偷拍初心没错,但是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还发文曝光有些行为过激。

  也有网友认为,现在偷拍事件频发,女子可能也是因为希望保护自己的权利才做出此举,虽然有些过了,但不至于深责。

  也有人认为,大叔之所以没有像女子说的一般“为自己发声”,可能是因为对社交网络不熟练,根本没有注意这些内容。

  也有人质疑,女子是否有权要求翻看对方私人手机相册,此举是否合法合规?

  河北广播电视台农民频道官方微博9日发布的一项网络投票显示,在超过两万名投票者中,有1.9万投票者认为女子的做法“维权过度,伤害了无辜大叔”,超过1400名投票者认为不好评价,仅500多名投票者认为她属于“正常维权,安全意识很高”。

  

  这些行为或将被重罚

  值得一提的是,9日下午,为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活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起草了《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指导意见指出,实施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1)针对未成年人、残疾人实施的;(2)组织“水军”“打手”实施的;(3)编造“涉性”话题侵害他人人格尊严的;(4)利用“深度合成”技术发布违法或者不良信息,违背公序良俗、伦理道德的;(5)网络服务提供者发起、组织的。

  依法惩治网暴公开征求意见指出,依法严惩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对网络诽谤、网络侮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行为准确适用法律。

  其中提到:在信息网络上制造、散布谣言,贬损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以诽谤罪定罪处罚。在信息网络上采取肆意谩骂、恶毒攻击、披露隐私等方式,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以侮辱罪定罪处罚。组织“人肉搜索”,在信息网络上违法收集并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布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

  对于此事,

  你怎么看?

  来源:中国新闻周刊、新闻晨报、人民网、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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