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职场性骚扰?

栏目:生活资讯  时间:2023-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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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明确规定了性骚扰行为的规制规则。该条第一款对于性骚扰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并赋予受害人以人格权请求权。该条第二款对于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的义务进行了确认,但未明确规定其未尽义务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法妞网友咨询:

  如何认定职场性骚扰?

  魏妮娜律师解答:

  一般较常见的性骚扰主要有以下几种:1、身体的接触:例如不必要的接触或抚摸他人的身体。必要的接触或抚摸他人的身体,故意擦撞,强行搭肩膀或手臂,故意紧贴他人等。 2、言语的接触:例如不必要而故意谈论有关性的话题,询问妇女的性生活,故意讲述色情笑话、故事等。 3、非言语的行为:例如身体或手的动作具有性的暗示,展示与性有关的物件等。4、以性作为贿赂或要胁的行为:以同意性服务作为借口,来换取一些利益,甚至以威胁的手段,强迫进行性行为。

  当上述常见的性骚扰行为发生在工作场合或者延展的商务中,即构成职场性骚扰,尤其是以性作为贿赂或要胁行为的性骚扰在职场上的上下属之间常发生。

  魏妮娜律师补充:

  行为人故意实施冒犯对方性尊严和性利益的行为,造成受害人性尊严和性利益受到侵害,或造成精神痛苦的构成性骚扰侵权行为。行为人通过打电话故意实施性骚扰行为,导致受害人的性尊严和性利益受到侵害的,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认定是否构成性骚扰行为,要根据性骚扰行为的特点,慎重把握行为自由和受害人自由的界限。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请求赔偿精神损害。对于性骚扰的认定,可以参考以下内容:行为的主观目的包含性要求或者涉及性的意图;行为方式的认定;性骚扰的场合界定;性骚扰的对象既包括女性,也包括男性,既包括异性,电影盒子也包括同性

  对于在职场发生的性骚扰行为,由于既要保护权利人的性自主权,又要保护权利人的劳动权利,因此,其赔偿义务人就具有双重性,既有实施性骚扰行为的直接行为人,又有应当对职场秩序和职场安全承担责任的雇主,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就有两个以上,形成了第三层次的侵权责任形态中的共同责任的基础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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