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法》66个法律要点全梳理(一)

栏目:生活资讯  时间:2023-07-24
手机版

  要点1:新增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

  要点2:强化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第一责任。

  要点3:明确国家采取措施指导、支持、帮助和监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要点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协调机制具体工作由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承担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承担。

  要点5:增设发现未成年人权益受侵害后的强制报告制度。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未履行报告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要点6:国家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统计调查制度。

  要点7:细化了家庭监护职责,具体列举监护应当做的10类行为,包括: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照顾;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等。

  要点8:具体列举监护的11类禁止性行为,包括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放任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等。

  要点9:加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保障未成年人安全等方面的监护职责。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环境;采取配备儿童安全座椅、教育未成年人遵守交通规则等措施,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交通事故的伤害。

  要点10:增加监护人的报告义务。

  要点11: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使未满八周岁或者由于身体、心理原因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看护状态,或者将其交由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及其他不适宜的人员临时照护。不得使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生活。

  要点12:针对农村留守儿童等群体的监护缺失问题,完善了委托照护制度。明确委托照护“应当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并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与未成年人、被委托人至少每周联系和交流一次”。

  要点13:规定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要点14: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要点15:完善学校、幼儿园的教育、保育职责。学校不得因家庭、身体、心理、学习能力等情况歧视学生。

  要点16: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开除、变相开除未成年学生。应当对尚未完成义务教育的辍学未成年学生进行登记并劝返复学。

  要点17:学校、幼儿园应当开展勤俭节约、反对浪费、珍惜粮食、文明饮食等宣传教育活动,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意识,养成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习惯。

  要点18:学校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集体补课,加重其学习负担。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对学龄前未成年人进行小学课程教育。

  要点19:规定校园安全的保障制度以及突发事件的处置措施。使用校车的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对校车进行安全检查。

  要点20:未成年人在校内、园内或者本校、本园组织的校外、园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幼儿园应当立即救护,妥善处理,及时通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上一篇:引起动物福利伦理争议的动物实验
下一篇:歪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