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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学术论文第1篇
1.1一般资料
随机筛选出乳腺癌患者27例,年龄32—51岁,平均41.7岁。所有的患者在手术前都经由CT扫描、血清癌标志物检测和病理检查并确诊。肿瘤发生位置不同,当中左乳发生者12例,右乳发生者11例,双侧同时发生者4例,肿块直径为1.2~3.6cm.在当中肿块直径1.2~2.1cm者21例,肿块直径2.2~3.6cm者6例。孕激素受体(PR)及雌激素受体(ER)阳性者11例,PR阴性ER阳性者6例,PR阳性ER阴性者3例。ER和PR都阴性者7例,未发现肿瘤转移特别严重,无其他疾病。
1.2新辅助化疗(术前治疗)
对患者施行术前化疗方案:CTF方案。具体如下:吡柔比星(THP)50mg/m2,第一天静脉注射;环磷酰胺(CTX)480mg/m2,第1天和第7天静滴处理;氟尿嘧啶(FU)480mg/m2,也是静滴处理,第1、7天。同时,对患者进行常规的水化、止吐等综合疗法,20d作为1个周期。所有患者全都接受3~4个周期的辅助化疗。对化疗后的临床情况进行观察记录。
1.3保乳术治疗
新辅助化疗后的患者在1个周后进行保乳手术,根据不同的患病的位置实际合理的保乳治疗方案,斌对患者产生的不良现象进行统计。临床疗效观察,对术前化疗的疗效评定标准[2]:完全缓解(CR):原肿瘤基本消除不再发生;部分得到缓解(PR):原肿瘤最大横向直径与垂直直径乘积减少超过50%,并且没有新病灶发生;疾病达到稳定(SD):原肿瘤两大直径乘积缩小量小于50%。或者增大量少于25%,并且没有新病灶发生;疾病进展(PD):肿瘤两大直径乘积提高超过25%或有新的病灶发生;病理完全缓解(pCR):手术标本中原发肿瘤区不出现浸润性癌细胞。
1.4术后治疗
术前化疗有效的患者,在术后进行综合性治疗,并寻找不同的时间观察有无不良情况的出现。
1.5评价标准
按WHO实体瘤近期疗效评价标准,对临床疗效进行判定,分为完全或部分缓解,稳定和进展四个等级。
1.5统计分析
对实验结果进行统计与分析,用SPSS13.0软件,对实验结果进行处理得出实验结论。
2.结果
27例患者都进行术前的化疗,如表1所示患者的肿瘤都得到了控制,不过也有出现不良反应的,见图1,白细胞数量下降4例,占14.8%;脱发者3例.占11.1%;发生呕吐者6例,占22.2%,其他的患者无不良反应。没有产生肝肾功能损伤和耳毒性反应,没有发生治疗相关性死亡。术前治疗结束1个周后,患者全部成功实施保乳手术。术后疗效比较良好并未发现有过大的不良现象,复发的几率为0。
3.讨论
乳腺癌新辅助化疗可以增加手术切除与保乳机会[3],对于生存期以及预测预后情况起非常重要的作用,可以广泛应用[4]。术前辅助化疗优点有:①手术范围缩少;②可以从手术中理解肿瘤细胞对化疗药物有无敏感性,作为以后治疗参考;③这种疗法产生耐药性的机会明显降低。进行保乳术治疗应该严格按照国家的规定进行,要有其注意年龄,其他有关疾病是否冲突等。对于不到35岁的患者跟要注意其是否有复发的的可能性。对于手术后的一些综合治疗也十分必要。Fisher等比较肿瘤在4cm以内,腋淋巴结为N0及N1病例应用全乳切除、肿块切除+放疗、肿块切除术的疗效,三组均作腋淋巴结清除,结果是全切除术与肿块切除+放疗的生存率相似。肿块切除后不放疗组的局部复发率为2819%,而放疗组为717%。保留的的手术不能代替根治术,保留适应症:①肿瘤/比率。②肿瘤≤3cm,单一,无皮肤粘连浸润等局部侵犯体征。③偏离、乳晕。④同侧腋下淋巴结未扪及或扪及单个、活动、≤2cm、质地软的淋巴结。⑤患者同意保留患侧。本组的32例保乳患者肿瘤位置在外上象限,肿块直径≤3cm,患侧腋窝未扪及肿大淋巴结,肿瘤/比率适中(行区段切除后外观与对侧基本对称),经保乳手术加根治性放疗后近三年来局部无复发,患侧与对侧基本对称,未有明显纤维化,术后外观表示满意。由于观察时间短(6月~18月),目前尚无局部复发病例,有待继续随访观查。乳腺癌是一种全身性疾病。治疗失败的主要原因是远处转移,并不是因为手术范围的大小而影响患者的存活时间,保乳术后的形体完好,生活质量高,故应尽早安排根治性放疗,目前放疗设备及技术可使保留的得到较均匀的、充足的照射剂量,以便消灭残留下来的肿瘤细胞,其作用与全乳切除效果相同,放射治疗后如有局部复发,再作根治手术仍可获得较好疗效。国内外学者对T1N0的肿瘤随机比较根治术(349例)与1/4切除+放疗+腋淋巴结清除术(325例)的疗效,两组10年的生存率无差别。Fisher等比较肿瘤在4cm以内,腋淋巴结为N0及N1病例应用全乳切除、肿块切除+放疗、肿块切除术的疗效,三组均作腋淋巴结清除,结果是全切除术与肿块切除+放疗的生存率相似。肿块切除后不放疗组的局部复发率为2819%,而放疗组为717%。保留的的手术不能代替根治术,保留适应症:①肿瘤/比率。②肿瘤≤3cm,单一,无皮肤粘连浸润等局部侵犯体征。③偏离、乳晕。④同侧腋下淋巴结未扪及或扪及单个、活动、≤2cm、质地软的淋巴结。⑤患者同意保留患侧。本组的32例保乳患者肿瘤位置在外上象限,肿块直径≤3cm,患侧腋窝未扪及肿大淋巴结,肿瘤/比率适中(行区段切除后外观与对侧基本对称),经保乳手术加根治性放疗后近三年来局部无复发,患侧与对侧基本对称,未有明显纤维化,术后外观表示满意。由于观察时间短(6月~18月),目前尚无局部复发病例,有待继续随访观查。
医疗学术论文第2篇
技术鉴定范围过窄,法医鉴定不可避免地存在局限性和片面性,均不能从事医疗行为过错鉴定。应当扩大目前医学会组
织专家从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范围,建立医事鉴定制度,使鉴定工作与民事诉讼相对接,更好地服务于审判工作。
【关键词】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
【中图分类号】d919.4;r05
【文献标识码1 b
【文章编号】 1007—9297(20__)02—0l19—03
医疗纠纷发生率和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数目逐年上升,患者
向法院提起医疗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案件也逐渐增多。对这类
案件如何进行专门性鉴定,成为目前民事审判工作研究的重点
课题之一。国务院出台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
例》),卫生部了相应的配套规章,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进行
了重大改革,以期保证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但在实践中,医
疗事故技术鉴定与我国现行民事诉讼制度的对接存在一些问
题,集中表现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为不是医疗事故,但是却
存在明显医疗过失的情形下,法院判决医院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这与《条例》第49条“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
责任”出现矛盾。同时,审判中“多头鉴定”、“重复鉴定”依然存
在。笔者认为,建立医事鉴定制度替代现行的医疗事故技术鉴
定是解决问题的途径和方法。
一
、医疗侵权行为分析
医疗事故责任是一种民事侵权责任,存在医疗行为过错但
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行为同样也是民事侵权行为。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最终解决的是民事赔偿问题。医疗损害
赔偿案件,人民法院一般都是把它作为侵权案件处理的。① 通说
认为,过失侵权行为构成包含下列要件: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
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过错。医疗损害赔偿
案件审理的难点是对医疗行为的过错和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
间的因果关系进行认定,由于法官缺乏专业知识,所以大部分情
① ‘论医疗事故的赔偿责任》,杨立新,载20__年第4期<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学术界有多种观点:侵权责任说、违约
责任说、侵权违约责任竞合说、综合责任说。法院一般都是把它作为侵权案件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医疗损害侵
权案件举证责任倒置,患者提起的也是侵权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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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下需要借助鉴定结论来判断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损害行
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法庭委托医疗事故技术
鉴定的目的也在于认定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医疗行为与损
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在
民事诉讼中不具有实质性的意义。根据《条例》对医疗事故的定
义:医疗事故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
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常规,过失造成
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根据医疗事故定义及医疗事故分级标
准,可以得出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包括:
人身损害事实,违法的医疗行为和损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医疗
行为主观过错。医疗行为具备这四要件则构成医疗事故,同时
也就构成医疗事故赔偿责任。医疗事故构成要件与侵权构成要
件相比较,具有一定的一致性,但也有特殊之处。侵权中的“损
害事实”含义较为广泛,包括生命健康、财产、精神等一系列的损
害,且无损害程度限制。医疗事故中的损害事实较为局限,仅限
于“人身损害后果”,且要达到一定程度,至少为“明显人身损
害”,(1)其他三要件则是一致的。由此可见,医疗事故的构成与
民事侵权行为的构成具有一定的一致性,构成医疗事故则构成
民事侵权。医疗侵权行为存在则不一定构成医疗事故。医疗侵
权的外延大与医疗事故的外延,医疗行为侵权包含了医疗事故。
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行为,只要满足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侵
权即告成立,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不
是构成侵权的前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20__年抽查
的100件医疗损害赔偿诉讼案件中,仅有5件构成医疗事故。其
余95件,虽然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不构成医疗事
故,但经法院审理查明,其中大部分医疗机构存在过错。② 侵权
行为存在,行为人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条例》第49条
第2款规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与
民法理论不吻合。有学者认为只有构成医疗事故的法院才予受
理,这有悖于法理,不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医疗侵权行为
是一般侵权行为,应承担过错责任。但在诉讼中则存在下列问
题:不构成医疗事故,如何认定医疗行为过错?如何认定医疗行
为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法院委托何方鉴定部门
进行医疗行为过错鉴定?
二、当前两种鉴定体制分析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法医鉴定均存在自身的缺陷,不能从
事医疗行为过错鉴定。
(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范围过窄,与民事诉讼的要求不相
吻合
根据《条例》规定,授予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权
力。医学会成为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惟一合法机构。20__
年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
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法[20__]20号),人民法院在民事审
判中,根据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事故司法鉴定的,
交由《条例》所规定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
法定性与惟一性,使一度混乱的医 疗事故技术鉴定中不存在“重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11卷(第2期)
复鉴定”、“多头鉴定”。
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前文已述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对
发生的医疗事件参照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加以研究和讨论,判
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及何级、何等的科学鉴定过程。根据《条
例》第31条,中华医学会制定的鉴定书格式,鉴定结论包括了
“违法违规事实”、“因果关系”、“责任程度”、“事故等级”、“对患
者医疗护理学建议”。可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质上已经对行
为过错性、违法性、因果关系做出了分析和研究,参照损害后果,
做出是否属于事故的结论。但是只有构成医疗事故时鉴定结论
才对这几项内容加以涉及,做出相关鉴定结论。鉴定结论不构
成医疗事故则均不加以描述。由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局限
性,最终鉴定结论只能是或者不是“医疗事故”而非“行为过错”、
“因果关系”之鉴定。
(二)法医鉴定存在局限性和片面性
法医学研究范围可以作如下划分:法医病理学、法医物证
学、法医临床学、法医毒理学、法医毒物分析学、法医精神病学。③
其中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联系较密切的是法医临床学、法医病
理学。
法医鉴定的范围目前法律暂无明文规定。一般情况下,法
医从事伤情、伤残鉴定等业务。笔者认为,法医鉴定不宜鉴定医
疗行为的违法性,医疗行为的过错性,只能进行损害后果鉴定。
从其研究范围可以看出其偏重于后果鉴定,如伤残等级鉴定等。
为患者进行诊治的是临床医生,评判其行为过错性,以及医疗行
为过错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只能由该领域的专家进行
鉴定。缺乏临床经验的法医,在临床领域并不是专家,无法对诊
疗措施的选择、手术指征的掌握等医疗行为做出客观、合理、公
正的评价。江苏省盐城市卫生局从1988年到1998年鉴定的60
起医疗事件中,对7起司法鉴定(法医鉴定)在先的案件进行了
调查研究。7例法医鉴定中有2例因鉴定结论不准确,给医疗事
故技术鉴定带来困难。这2例均为骨折病人。法医鉴定先进行
伤残评定,即判定致残原因与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有直接的因
果关系,由于缺乏必要的临床经验,忽视了疾病自身发展的规
律,得出了错误的鉴定结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2条“人民法院对专门性
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
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但是目前医疗行
为过错鉴定,医疗行为过错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鉴定法律无
明文规定。诉讼中,法院审理的难点是对医疗行为的过错性和
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进行认定。由于目前的体制导
致“重复鉴定,多个鉴定之间相互矛盾”、“在同一案件中,既有事
故鉴定又有法医鉴定”。⑤ 这一现象加大了审理难度,不利于诉
讼活动的进行,严重制约了诉讼效率的提高。目前提供医疗行
为鉴定的只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法医鉴定,但是医疗事故技术
鉴定和法医鉴定均有自身不可避免的缺陷。必须建立行之有效
的医事鉴定制度,由医事鉴定机构从事医疗行为过错鉴定。
① 卫生部颁布的《医疗事故分级标准》中做出了详细描述。
② 参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调查报告》,载《人民司法)20__年第1o期。
③ 参见王保捷主编:《法医学》,第3版,人民卫生出版社,20__年1月。
④ 参见陶惠、韩培智:《司法鉴定介人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影响》,载《江苏卫生事业管理》,20__年第1期。
⑤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调查报告》,载《人民司法)20__年第1o期。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11卷(第2期)
三、建立统一的医事鉴定制度
本文所指的医事鉴定,指由医学会按照一定程序规则召集
相关专家组接受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者当事人委托,独立地对
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进行鉴定的专业活动。医事鉴定所进行
的医疗行为过错鉴定包含了医患双方所争议的诊疗护理行为是
否存在过错,是否造成患者不良损害后果等专门性问题。
目前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组织机构、专家组成、鉴定程序等
鉴定制度是比较合理的,能够保障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医事
鉴定的规则、人员组成、鉴定程序、时效、回避等相关问题均可以
参照目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相关规定执行,由医事鉴定制度
取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
《中华医学会章程》第2条规定,“中华医学会是全国医学科
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的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
利性法人社团”。医学会是一个独立存在的医学专业性社会团
体法人,与任何机关和组织不存在经济上、责任上的必然联系和
利害关系。其完全可以成为医事鉴定的组织者。
同时我们必须肯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判定只能由医疗
领域的专家进行。由于医学科学的复杂性,医学科学的特点,医
疗纠纷的发生往往涉及多个医学专业,所以需要专家鉴定组以
合议的方式进行鉴定。专家鉴定组成员来自专家库。专家库的
成员主要是临床医学专家,同时也包括一定数量的法医。
其他相关规定同样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相一致,这里不在
赘述。医事鉴定在鉴定范围、鉴定结论、鉴定名称等方面与医疗
事故技术鉴定相比更加科学。
医事鉴定的范围更加科学。医事鉴定从事的是医疗行为过
错鉴定。医疗行为过错的外延大于医疗事故。医疗事故技术鉴
定是行政法规所建立的,具有较强的行政色彩。是否是事故、事
故等级、责任程度是医疗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依据。医事鉴定
的范围涵盖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范围,并且侧重于进行,!医疗
行为过错鉴定,包括主观过错、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因果关
系、责任程度(医疗行为过错参与度)。医事鉴定的范围与民事
侵权构成要件相吻合,可以协助法官对医疗行为过错进行认定。
医事鉴定可以应双方当事人或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进行医疗
行为过错鉴定的同时,参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医疗事故分级
标准进行医事过错等级鉴定。
由于医事鉴定范围的扩大,医事鉴定的结论更加合理。医
事鉴定结论可以包含以下几点:医方的诊疗护理行为是否存在
过错,医患双方在医疗纠纷中所占的过错比例,过错是否给患者
造成损害,过错给患者造成损害后果中的参与度,是否需要继续
治疗等。其鉴定结论为“是否存在医疗行为过错”,而不是“是否
是医疗事故”。而医疗损害赔偿是一般民事侵权,实行过错责任
原则,所以“是否存在医疗行为过错”,解决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和医疗损害民事赔偿责任认定脱节的问题。医事鉴定结论具有
针对性,便于法院认清事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医事鉴定结论是民事审判的证据,是审理医疗纠纷案件中
对医疗过错进行认定的证据。医事鉴定由于鉴定机构的惟一性
和法定性,保证了鉴定结论的权威性。医疗损害赔偿侵权诉讼
中涉及医疗行为过错的鉴定只能委托医学会组织医事鉴定。应
该尽快立法明确规定,对医疗行为的过错进行认定只能进行医
事鉴定,其他鉴定均为非法。非法定鉴定机构在已有法定鉴定
机构的情况下,进行该项鉴定活动,委托行为和受委托行为均为
非法,其鉴定机构做出的鉴定结论无效。从根本上杜绝目前审
判中常见的“多头鉴定”、“重复鉴定”、“多个鉴定之间相矛盾”的
现象,维护法律的权威。
综上所述,在医疗纠纷诉讼中,最主要的是要进行医疗行为
过错性质,行为和结果因果关系鉴定。目前的鉴定体制与民事
诉讼对接不够吻合,只有尽快建立医事鉴定制度,才能更好地服
医疗学术论文第3篇
【关键词】中医;骨伤科;特点
新一轮等级医院建设和评审工作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指导要求“以评促建”,作为中医院骨伤科的一名医生应当认真和积极思考中医骨科如何发展。如何正确认识、继承、创新、发展实现中医药现代化。为此作者就中医骨科的历史、文化、思想理念加以表述。
1中医骨伤科的历史
中医骨伤科有其历史存在的合理性、必要性、必然性和科学性[1]。中医骨科学是中医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医骨科学的历史,是历代医家长期与疾病作斗争的经验结晶,是在临床实践中不断总结、创新、发展的历史。在原始氏族人们在生活中逐渐认识自然界药物,外用敷治创伤疾病。出现砭镰、骨刀用于切割。在夏、商时代,青铜器、酒开始用于治疗。甲骨文记录人体各部名称和多种骨伤疾病。春秋战国-汉代形成骨伤科理论。《内经》阐述了人体解剖、生理、病理、诊断、治疗等基本理论;通过体表测量人体骨骼的长短、大小、广狭,按头颅、躯干、四肢各部位折量出一定的标准尺寸。并阐发了:“肝主筋、肾主骨、脾主四肢肌肉”,“气伤痛,形伤肿”等理论。《伤寒杂病论》创立了理、法、方、药结合的辨证论治方法。外科手术的鼻祖华佗首创麻沸散、五禽戏。晋代伤科学在诊断和治疗有显著提高,并成为独立的学科。葛洪著书《肘后千金方》最早记载颞颌关节脱位的口内整复方法;并记载了骨折竹片夹板固定、开放性损伤早期处理及止血法。隋朝巢元方著《诸病源候论》记载了循环障碍、神经麻痹、运动障碍等,指出软组织裂伤、关节开放性骨折立即缝合和缝合技术。唐代孙思邈著《备急千金药要方》,记载了颞颌关节脱位整复后予热敷热疗以助关节恢复;热敷、热疗治疗损伤瘀肿。现存最早的骨伤科专书蔺道人著《仙授理伤续断秘方》阐述了骨折的治疗原则是复位、夹板固定、功能锻炼和药物治疗,手术治疗开放性骨折。宋代《夷坚志》记载了在颌部类似同种异体植骨术。元代危亦林著《世医得效方》整理了元代以前的伤科经验;并提出麻药用量按患者年龄、体质而定;首创悬吊复位法治疗脊柱骨折;指出髋关节是臼杵关节,并把踝关节骨折脱位分为内翻和外翻。明清时期,伤科专著涌现,名医辈出,多学派形成,《普济方折伤门》记录了15世纪以前的正骨技术,薛己著《正体类要》重视脾胃与补气养血,是按八纲辨证论治的代表著作。清代吴谦著《医宗金鉴正骨心法要旨》,该书系统地总结了清代以前的骨伤科经验,对人体各部位的骨度,内、外治法,方药记述最详,既有理论,尤重实践,图文并茂,把正骨手法归纳为八法:摸、接、端、提、推、拿、按、摩。整复胸腰椎骨折脱位,并改革固定器械。胡廷光《伤科汇篡》阐述了各种损伤的证治、记载骨折、脱位、筋骨的检查、复位。解放后,我国各地相继成立中医院和中医学院,成立了骨伤科研究所,系统整理了祖国医学的理伤手法,总结老中医的经验,改进固定方法和器械,以及加强对中草药研究,总结骨折治疗的理论――动静结合,筋骨并重,内外兼治,医患合作。现代,引进近代医学先进技术,中、西医结合治疗骨伤疾病,使诊断更精确。引进先进的麻醉技术、手术技术和器械,治疗了较多的疑难疾病,继续发扬了中医传统技术,中药的辨证论治、手法复位夹板固定等。
2中医骨伤科的文化
中医药学是特指在中国黄河、长江流域发源起来的具有鲜明中原汉族文化的医学体系。建立在虚数属性、象数逻辑之上的。中医骨伤科医学理论与传统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密不可分,是在我国古代哲学思想指导下形成和完善的,具有朴素的丰富的哲学文化,是从表象到理论的概括与升华,有着独特的理论体系,对生命、生理、病机有着独特的诠释。对患者疾病的中医综合治疗中随时都体现着中医朴素的哲学理念,阴阳平衡、辩证、运动与静止的对立和统一,整体和局部的关系。所以,中医骨伤科的辨证论治就是在古代哲学思想和中医学关于正常生命现象的理论知识对疾病发生、发展、变化、转归进行归纳和总结,从而指导骨伤科患者的复位、固定、功能锻炼、内科治疗、调养。达到筋强骨坚,天人合一,也就是健康人与自然相适应的最终目的[2]。
3中医骨伤科的思想理念
医疗学术论文第4篇
关键词:医学伦理;医疗行为;非合理医疗;医患关系
医学伦理学是与医疗行为密切相关的学科。医学伦理学的理论、规范来源于医疗实践,是对医疗实践中的道德意识、道德关系、道德行为的概括和说明,而来源于医疗实践的道德规范、道德原则又对医学活动起着重大的指导作用。医学伦理学为医疗活动创造良好的"伦理环境",从脑死亡标准的重新制定到高新生殖技术的使用;从医患关系的协调到药物临床试验中受试者的保护;从医务人员的伦理培训、考核到伦理查房,伦理在医学中的运用范围越来越广泛,受到重视的程度也越来越高。医学从业人员普及医学伦理知识是进行临床实践的前提与内在要求,也是改善医疗环境及医患关系的必然途径。
1医学伦理学及其历史发展
医学伦理学是运用伦理学的基本原则、理论、方法解决医疗卫生实践和医学科学发展过程中人与人之间、医学与社会之间的关系而形成的一门学科。医学伦理学发展到今天,基本经历了医德学、近现代的医学伦理学和生命伦理学三个阶段,尤其是兴起于20世纪60年代的基因技术、器官移植、生殖技术和安乐死等带来了诸多医学道德难题,使医学伦理学日益引起人们的重视,并对当今医疗行为产生了巨大影响。
古代医学伦理即医学道德。中国古代传统医德中两条规范中医行医的基本原则为医乃仁术和大医精诚。传统医德首先定位了医学作为治病救人的行医观念[1],这是由医学本身的特点和性质决定的。儒家认为医学是"生生之具",医学的目的是仁爱救人。东汉名医张仲景认为, 儒家要实现爱人的理想, 就应当明了医理, 这样才能"上以疗君亲之疾, 下以救贫贱之厄, 中以保身长全,以养其生。"传统医德确立了医乃仁术的仁爱原则, 它要求医生尊重生命和尊重患者[2]。唐代孙思邈说:"人命至重, 有贵千金, 一方济之, 德逾于此。"人的生命比任何金钱等外在事物都要贵重"。受儒家推崇的重义轻利的义利观和舍生取义的理想人格的深刻影响, 传统医德强调以医济世而非以医谋利, 形成了重义轻利、廉洁行医的义利观[3]。
著名古希腊医学家希波克拉底被尊称为西医之父,同时也是西方医德的奠基人。《希波克拉底誓言》中记载:"无论到了什么地方,也无论需诊治的患者是男是女、是自由民是奴婢,对他们我一视同仁,为他们谋幸福是我惟一的目的。"罗马著名的医生盖伦指出"作为医生,不可能一方面赚钱,一方面从事伟大的艺术--医学"。"印度内科鼻祖"阇罗迦指出:"医生治病既不为己,亦不为任何利欲,纯为谋人幸福,所以医业高于一切;凡以治病谋利者,有如专注于沙砾,而忽略金子之人"。他们对医学本质、医师职业和医学伦理都做了精辟的论述,也对后世的医学伦理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2医学伦理与医疗行为
医疗行为简言之就是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诊断治疗行为,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方式等方法,对疾病做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寿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合理医疗是指在医学伦理的指导下,医院为满足患者基本医疗需求,以医院现有的仪器设备及技术条件为基础,向患者提供合理检查、合理用药等最优化的治疗方案,最大限度地减少医疗资源消耗,控制患者最高医疗消费的医疗行为。我国当前的社会经济形势下,合理医疗正受着防御医疗与过度医疗等非合理医疗行为的冲击,已严重影响到我国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非合理医疗行为主要表现为防御性医疗行为与过度医疗行为。"防御性医疗行为"这一概念,源于美国Tancredo LR等学者1978年撰写发表在Science杂志上的《The problem of defensive medicine》文章[4],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疾病的过程中为避免医疗风险和医疗诉讼而采取的防范性医疗措施,它作为一种诊疗程序,并不是严格按照医学本身的需要来执行的,而是为了构造一个完整的防御体系,以应对可能的医疗诉讼。具体表现为:医生把患者视为潜在责任追究者,为患者开具实际病情不需要的各种化验和检查,多方会诊,以留存证据为目的;医生对风险较大的危重患者,采取拒绝治疗或者避免高风险的诊疗,以避免医疗纠纷[5,6]。有研究人员曾对北京9家三级甲等医院的512名医生的医疗行为进行调查,100%的医生承认自己有不同程度的防御性医疗[7]。
过度医疗指临床上由于多种因素引起的向患者提供超出诊断和治疗所患疾病实际需求的医疗行为或过程。过度医疗违背临床医学规范和伦理原则,既不能提高治疗价值,又增加患者的经济负担和医疗卫生资源的消耗。在20世纪60年代,西方国家特别是美国就已大量出现过度医疗的现象。美国学者Robel1974年研究美国疾病状况,得出美国扁桃体切除手术中16%、植入心脏起搏器手术的20%、子宫切除手术中27%、剖宫产术的50%都是不必要的[8]。Jonathna及一些其他学者2002年联合调查得出美国约有1.3亿人长期服用各类药物,使用药品的人均数量居世界首位,且80%的生化检查没有必要、11%的其他检查也存在明显的过度医疗现象[9]。国内学者刘振红在对137例脑梗死患者的病例研究中得出,医生为62例患者邀请别的专科会诊112次,平均每例患者进行0.82次会诊,其中更是有3例患者的会诊5~6次[10]。
以上数据说明非合理医疗会增加转诊会诊、化验和检查几率,过度用药或者回避收治高危患者或拒绝进行高危手术,加重患者负担,导致看病贵,因病致贫或因病返贫,导致老百姓恐惧医疗消费,进而淡化医疗保健意识。医疗技术既可以增进人类的健康,解除人类的病痛,也可能发生医源性疾病,造成对机体的伤害[11]。推崇医疗技术主义的非合理医疗行为,把无创或无伤害的医学能解决的治疗,用高精尖技术代替,有悖医学伦理与临床治疗规范。这就要求每一名医务工作者在医疗临床实践中自觉地践行医学伦理。一方面是用医学伦理要求规范医务人员的行为;另一方面就是在诊疗技术或诊疗方案理性选择的基础上,用伦理的价值尺度进行审视和判断,达到医疗行为中理性尺度与伦理价值尺度的统一。
3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应遵循的伦理原则
在当下社会体制及各种客观因素的作用下,医务人员受利益取向、医疗风险、医疗纠纷、法律责任、舆论导向、道德价值观等多重因素的压力,采取了一些非合理医疗行为,因此,运用正确的医学伦理原则规范医疗行为是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必然选择。
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核心是医患之间的相互支持与理解,作为医疗服务的提供者一方,医务人员必须首先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职业观,树立尊重患者利益至上的理念,抛弃让患者接受更多治疗而获得经济效益的想法,为其提供符合医疗行为规范的医疗服务,推荐最优化诊疗方案,要时刻以患者为中心,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不断提高自己的医疗技术水平与沟通能力,满足患者不同层次的需求,进而取得患者的信任,促进医患和谐。
诚信是医患交往必须遵循的伦理道德规范。医患诚信的伦理基础是美国哈佛大学教授约翰.罗尔斯提出的"正义论"[12]。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可称作正义即公平的理论。应用到医患诚信上的伦理要求,首先是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必须体现公正性,以必要的干预形式对强势一方适度约束,对弱势一方给以必要的扶持[13]; 其次是要求医患双方平等交往,医务人员要平等地对待患者,自觉履行医者义务,维护患者权利,确保医疗质量,弘扬医学人道主义精神,患者也要平等地对待医务人员,信任且尊重医务人员的劳动,不提供虚假的个人信息,自觉遵守医疗卫生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交纳医药费用,理性处理医疗纠纷等。
临床诊疗工作中,还应遵循最优化原则。最优化原则是指在诊疗方案中以最小的代价获得最大的医疗效果的决策,如外科手术方案最优化; 产科保母亲与保婴儿的最优化;妇产科手术保生殖功能与保命的最优化;药物配伍中首选药物最优化等。最优化原则包括: 痛苦小,诊疗措施尽可能减少患者的痛苦;疗效佳,治疗效果在一定的科学发展水平是最佳或一定条件下是最佳的; 耗费少,选择药物和采取诊疗手段时,尽量考虑患者的各项负担和社会资源的消耗;安全,所采用的诊疗手段尽量避免副作用或使其降低到最小程度[14]。
我国的医疗体制改革尚在行进过程中,迟后的医改及改革落实为当前净化医疗行为,崇尚医学伦理增加了难度。但随着医改的深入,医疗体制的完善及医护人员素质的不断提高,人文医学的光芒必将重新绽放。长期以来, 我们的医学临床实践, 在生物医学模式的轨道上, 大多从道义的角度出发, 只关注医疗行为理性的选择,而忽视了伦理价值的审视, 其结果影响了医患关系, 甚至社会效益。在新的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下, 要求医务工作者在医疗实践中必须自觉地践行伦理价值,时刻要以医学伦理为指导,而医学伦理素养并非一朝一夕养成,需要接受人文素质教育与医学实践中的不断摸索总结。只有将医学伦理运用到医院管理、临床医疗实践、医学科研等医学事业的方方面面,遵循医学伦理学规律,才能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才能促进医学科学健康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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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Robel G. Supplier Induced Demand:Some Empirical Evidence and Implications",The Economics of Health and Medical Care,New York:Healstead Press.1974,pp.162-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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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刘振红,韩彩欣,王立洋,等.脑梗死住院患者诊疗中的过度医疗行为分析[J].中国全科医学,2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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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医疗学术论文第5篇
[关键词]中华文明;儒家文化;中医诊疗观;形成;发展
[作者简介]唐乾利,湖南中医药大学博士研究生,教授、主任医师,供职于广西中医学院;陈小平,湖南中医药大学人文社科学院副教授,湖南中医药大学博士研究生;覃文玺,广西中医学院主治医师,医学硕士;何清湖(本文通讯作者),湖南中医药大学教授、副校长,博士生导师,湖南长沙410208
[中图分类号]G03:R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434(2011)10-0086-04
《黄帝内经》的成书,标志着中医学从巫医一体的理论体系中独立出来,形成自己独特的理论体系,也同时直接指导着中医诊疗观的建立。在统治者推崇儒家文化的年代里,随其重点的变化,中医的诊疗观或多或少的发生了演变,本文就其几个重要的历史时期作一初探,并就中医学发展思路作一些初步思考,以期抛砖引玉。
一、原始儒学时期
先秦时期是以孔孟为主的原始儒学时期。孔子是儒家文化的创始人,曾修诗书,定礼乐,序周易,作春秋。其中对周易的整理对后世儒家学者的影响极其深远。儒家与易学有着直接的血缘关系,儒家是以《易经》为宗典、以孔孟思想为核心的思想学术派别。
《黄帝内经》是中医理论体系成熟的标志,其成书时间与孔子的年代相差不远,作为医学理论的文字表述,其中的阴阳五行理念并非来自于儒家思想,相比之下,与阴阳家的理念更加接近,可惜阴阳家的典籍已全部失传,无从考证。这些理念直接构筑着传统中医的阴阳五行诊疗观念,故在先秦时期,儒家对中医诊疗观的影响并不非常明显。
二、经学时期
(一)汉儒经学的建立及其主要思想
汉以后,依靠秦时耆老耳传重写经书。汉武帝即位后,采纳了当时儒家董仲舒的意见,实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改变博士原有制度,增设弟子员,有五经博士之说,凡不尊六艺、习孔子之术者悉去之,从此儒学独尊,《诗》、《书》、《礼》、《易》、《春秋》五经超出了一般典籍的地位,成为崇高的法定经典,也是士子必读的经典。汉代儒生们即以传习、解释五经为主业,重于在经典的字词句中探求微言大义,自此经学正式宣告诞生。
汉代儒家代表人物董仲舒,著书十余万字,奠定了经学在中国2000年历史上作为主流文化思想和意识形态核心的地位。其主要哲学思想既承传了汉以前儒家的重视生命、以人为本的益生主题思想,又吸收了墨、道、名、法、阴阳、农等各家学说,不仅接受和发扬了荀子关于礼法并重、刑德兼用的理论,而且还大量吸收了墨家“兼爱”、“尚同”的理论,乃至墨家学说中某些带有宗教色彩的思想。董仲舒比较系统地发展和糅合了先秦儒家的“天人相应”的哲学思想、“中和”平衡思想和阴阳家的阴阳五行学说。这些思想不仅渗透于当时的社会生活实践。使天人之学具有了理论和实践的功能。而且成为汉以后儒家学说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二)儒学与中医阴阳观念的差别及儒医形成的基础
董仲舒整理的阴阳学说主要来自于《易经》,易经的阴阳主要以二的倍数增长,以一分为二为主体。《易经?系辞》:“易有太极,是生两仪,两仪生四象,四象生八卦,八卦定吉凶,吉凶生大业。”道明了天地阴阳变化之理,但是《易经》的阴阳与《黄帝内经》里的阴阳并不完全一样。
《黄帝内经?阴阳离合论》:“黄帝问日:余闻天为阳,地为阴,日为阳,月为阴。大小月三百六十日成一岁,人亦应之。今三阴三阳不应阴阳,其故何也?岐伯对日:阴阳者数之可十,推之可百,数之可千,推之可万,万之大不可胜数,然其要一也。”可以看到,在中医诊疗体系中,阴阳的三阴三阳理论是非常独到的创造,不与其他体系雷同,这在东汉末年张仲景的《伤寒杂病论》中所用的主要辨证论治体系就是三阴三阳体系中就可以得到证明。按照《易经》阴阳分法固然合于天道,但是因为取类的不同,对三阴三阳的诊疗观还是形成了不小的冲击,可以说从这个时候开始,中医的诊疗观开始出现了分歧。
由于儒家官学地位的确立,对于医疗体系乃至社会生活均产生了深远影响,对医疗队伍的组成结构也造成了新的变化,给后世一种医疗群体――儒医的形成打下了良好的基础,而儒医这个群体是最终导致中医学诊疗观分裂的重要人群。汉以后的执业中医的人群结构数据表明,两汉至唐代52位著名医家中,儒者多见。
(三)经学后遗症
董仲舒的天人感应说、阴阳五行学说、祥瑞灾异说后来演变成为流行于西汉末并兴盛于整个东汉时代的谶纬应该是董仲舒始料未及的。由于其理论中提供了谶纬之术的发展空间,同时在对政治措施的影响方式上,逐渐与谶纬神学合汇,尤其是王莽与刘秀在夺取政权之际公开利用,将若干谶语编为官书明白昭告;汉光武帝中元元年又正式“宣布图谶于天下”,定为功令的必读书,“言五经者,皆凭谶纬说”。儒生为了利禄都兼习谶纬,称“七经纬”为“内学”,而原来的经书反称为“外学”。使得谶纬的地位实际上凌驾于经书之上,从而让谶纬之术发达起来。
谶纬的兴盛对中医诊疗观的影响是十分明显的。本来《黄帝内经》理论体系构建的传统中医诊疗观已经脱离了传统巫术鬼神占卜的概念,谶纬的兴起直接通过官方把这些理念重新打回到中医的诊疗观中。这在后来的很多医书记述中可以得到证明,从葛洪的《肘后备急方》到孙恩邈的《千金方》里都有很多谶纬术的记载。
延至东汉末年,人们得病不是先找医生,而是找巫师,谶纬学泛滥极其严重。张仲景《伤寒杂病论?序》中记载当时的人:“卒然遭邪风之气,婴非常之疾,患及祸至,而方震栗,降志屈节,钦望巫祝,告穷归天,束手受败。”张仲景对此情况痛心疾首,撰著《伤寒杂病论》正本清源,奠定构造了正统的中医辨证论治体系,使中医的诊疗观在文字上规范下来,让中医学独立于谶纬学之外,并显现出不可比拟的临床效果,这是张仲景至今仍被尊为“医圣”的原因。
谶纬之学虽经魏晋以后屡被禁止,但仍然在民间流传,明清时期还有很多医书存在着这些记述。只是到了“”以后新文化运动兴起,传
统学术退位,谶纬之学才开始真正敛藏起来。
三、理学时期
(一)儒学思想的分野
宋以后。以五经为主干的章句训经学因自身僵化而陷入绝境,熙宁变法失败后社会矛盾激化,佛学南禅宗改革运动的思想浪潮冲击,使得教条经学的专治局面开始发生振荡。疑经之风逐渐兴盛,排《系辞》,毁《周礼》,疑《孟子》,讥《尚书》。儒家文化随之发展成为一种以儒学为宗,吸收佛、道思想。将天理、仁政、人伦、人欲内在统一起来,走向政治哲学化,为统治者提供更为精细的理论指导。以适应增强思想上专制的需要的学说,也因此成为南宋之后的官学。
儒学这时主要分化出两支,一支是以程颐、朱熹为代表的理学。程朱理学坚持“性即理”的根本观念,主张“宇宙之间,一理而已”,以“理”为本体、以“穷理尽性”为方法。朱熹则是儒家理学集大成者,其所著的《四书集注》也成为元明以后中国科举考试的教材。另一支是以陆九渊、王守仁为代表的心学。陆王心学则坚持“心即理”,主张心外无物,是以“心”为本体、以“发明本心”或“致良知”为方法。《四库全书简明录》记载:“朱子无极之辨,陆九渊攻于前,格物之说,王守仁轧之于后,诸儒各争门户,垂数百年。”
儒学的内部争端体现出明显的思辨性,引经据典皆为阐述自己的观点,并不固守经文本义,这些思想上的变动对中医学的诊疗观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甚至可以说是直接导致了后世中医诊疗观上的分裂,形成中医的学术分野。《四库全书总目提要?医家类小叙》:“儒之门户分于宋,医之门户分于金元。”这不仅概括儒与医各自学派分立时间,也暗指了儒之门户分于宋,与医之门户分于金元之间有着密切关系。
(二)儒医大量产生。改变了原有的医疗队伍结构
宋朝时候,国家对医学非常关注,不仅帝王本身熟悉医学,而且还不断下诏书指导全国的医事活动。《宋会要辑稿?崇儒》:“伏观朝廷,兴建医学,教养士类,使习儒术者通黄素,明诊疗而施于疾病,谓之儒医,甚大惠也。”上有所好,下必甚焉。儒医在官方的提倡下正式形成潮流,不少士大夫亲自整理收集验方、家藏方,如陆游的《集验方》、苏轼和沈括的《苏沈良方》、司马光的《医问》,高若讷的《素问误文阙义》及《伤寒类要》等书。名儒范仲淹“不为良相,便为良医”的名言对此更是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促使大批儒生加入到医学领域之中。由于儒医本身社会地位相对较高,在中医群体中占比例增大后,其学术观点直接影响到中医学界的观点,中医诊疗观的蜕变亦因此而生。
(三)金元四大家的产生标志着传统医学诊疗观的分化
金元时候。中医的诊疗观开始出现明显的分野,出现了“金元四大家”――刘完素、张从正、李东垣、朱震亨,他们对《黄帝内经》各执一义,先是河间学派刘完素以“火热论”病机创立了“寒凉派”:张从正师刘完素发展出“以血气流通为贵”的“攻下派”,李东垣尤其重视脾胃成“补土派”;朱震亨倡导“阳有余阴不足”建“滋阴派”。4人中至少有3人和儒家扯得上关系。张从正著书叫《儒门事亲》,李东垣曾从师于当时名儒翰林学士王若虚、冯叔献,朱震亨则是师从朱熹的四传弟子许谦学儒门理学,其书《格致余论》亦含有“格物致知”之意。他们都反对“集前人已效之方,应今人无限之病”,这些都是受宋儒疑经和部分理学思想影响而生的。由此可知,中医诊疗观的分野与宋朝儒学的门户分别有直接的相关性。
(四)理学后遗症
随着儒家理学的“穷理”深入,逐渐出现了空谈理论,不尚实际的风气,这也对中医诊疗也影响很大。到了现在,随着西方思潮的涌入,社会大生产分工的深化,出现了只谈理论不会临床的中医理论家,也许或多或少的还是和理学的遗风有一点关系的。
心学的修习方法必须是德才兼备。智慧过人者方能成功。其发展到最后竟然成了“小人无忌惮”,尤其是把“医者意也”发挥到极致之时,其流弊更是直接导致了诊疗的随意性,没有规范。没有章法,诊断上没有精准的判定,疗效上没有确切的估计,中医至此便逐渐衰弱,使西医学乘虚而入占据了主流医学地位。
四、结论与思考
综上所述,儒家文化作为我国传统文化。长期占据官方的统治地位,对中医的诊疗观念有着极深的影响。儒学的几个重要时期的思想演变造成了中医诊疗观的变化,尤其是宋以后儒家分野,造成金元时期中医诊疗观的分野。但最终医学仍是医学,既不是哲学也不全是文化。中医学是中华传统文化,尤其是在儒家文化的变化中伴生发展的一门经验实用学科。从某种意义上说。唯一检验医学理论是否正确的标准就是临床疗效,不论诊疗观如何发展变化,能指导临床治愈疾病的理论才是唯一正确的理论。
中医独特的发展模式决定了其独特的学科属性。中医学对人体本身和人体科学本身以及防病治病都具有独特和卓越的见解,是一门符合自然科学和唯物辩证法基本规律的医学科学。没有古代的中国哲学,就没有现有形态的中医学理论;没有儒家文化,就没有不断发展的中医诊疗观。可以说,中医学是在中国哲学思想的影响和指导下,在儒家文化影响下,通过历代医家长期的医疗实践与不断的积累,反复总结而逐渐形成的具有独特风格的传统医学科学。中医既属于自然科学的范畴,从某种意义上说也属于哲学和文化的范畴。因此,在中医的发展过程中,还需要从文化、哲学的角度来审视和研究中医学的现代化发展,必须进行方法论及诊疗观的变革。
由于儒家文化占据着中国传统文化的统治地位,毫无疑问儒家文化影响着中医学的发展,而中医学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属于中国古代自然科学范畴,又以中国古代朴素的唯物论和自发的辩证法思想即气一元论、阴阳学说和五行学说为哲学基础来建构理论体系。并建立了中医学的元气论、阴阳学说和五行学说等,并使之成为中医学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显然,中国传统自然观起到了重要作用,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关于万物始基的元气本体论;另一方面则是宇宙形式的天人合一论。正是这种具有鲜明民族特色的元气本体论和天人合一论,才使中医学形成对生命和疾病的认识方式和理法方药的独特体系,尤其在中医诊治方法上,也无不富有传统自然观的特质。元气论以及阴阳学说等哲学思想给予了中医发展强大的指导武器。在这种思潮下,中医学形成了一套整体的理论体系,强调人体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人与宇宙息息相关,人体无时不受社会环境的影响。主张“天地与我并生,万物与我为一”(《庄子?齐物论》)。
医疗学术论文第6篇
医学论文是医学科研工作的最后阶段,通过文字形式记录医学研究的最新结果。因此,撰写医学论文要把握医学论文的基本要求、选题方法及一般体裁,从而达到主题和形式的和谐统一。
1医学论文的基本要求
1.1创新性医学论文的创新性是指文章要有新意,要发展医学成就,破解医学问题。医学论文有无创新,选题是关键。选题创新是医学论文写作的灵魂,是衡量医学论文价值的重要标准。可体现在[1]:①理论方面的选题应有创新见解,既要反映作者在某些理论方面的独创见解,又要提出这些见解的依据;②应用方面的选题应有创新技术等,也就是要写出新发明、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的关键,或揭示原有技术移植到新的医学领域中的效果;③创新性还包括研究方法方面的改进或突破。
1.2可行性所谓选题的可行性,是指能够充分发挥作者的综合条件和可以胜任及如期完成医学论文写作的把握程度。选题切忌好高鹜远,脱离实际,但也不应过低,影响主客观的正常发挥,降低了医学论文的水平。影响选题的可行性因素有:①主观条件,包括作者知识素质结构、研究能力、技术水平及特长和兴趣等;②客观条件,包括经费、资料、时间、设备等。
1.3实用性撰写医学论文的目的是为了交流及应用。要从实际出发,选择能够指导科研、指导临床、造福人类的主题,因此,选题的实用性尤为重要。
1.4科学性医学论文是临床和医学科学研究工作的客观反映,其写作的具体内容应该是取材客观真实、主题揭示本质、科研设计合理、论证科学严谨、表达逻辑性强、经过实践检验。所以,严格遵守选题的科学性原则,是医学论文写作的生命。
1.5前瞻性要选择有研究价值及发展前途的主题,应积极开发研究新领域、新学科和新理论。
2选题的基本方法[1]
2.1根据课题研究的结论来确定主题这是常用的方法,可分为:①以科研的结论或部分结论作为医学论文的主题;②科研结果与开题时预测不一致,待查出原因后,再寻找主题;③科研达不到预期结果,可总结经验,从反面挖掘主题。
2.2在科研过程中选题医学科研的过程中,有时会出现意外的现象或问题,作者如果能够细心观察、及时发现,可以在这些偶然中获得新的选题。
2.3在临床实践中选题临床工作是医学论文写作取之不尽的源泉,作者在临床中会经常遇到许多需要解决的实际应用问题或理论问题,对此,只要从本学科实际出发,用心思考,会从中产生很多好的主题。其包括:①探讨发病机制与预后情况;②分析临床症状与表现;③研究诊断方法和治疗方法;④疾病的多因素分析等。
2.4从文献资料中选题医学文献是人们长期积累的宝贵财富,是医学论文选题的重要来源。阅读最新文献资料,可以了解当前医学科学研究的进展情况,开拓思路、激发灵感,从而挖掘提炼出好的医学论文主题。
3医学论文的一般体裁[2,3]
3.1实验研究一般为病因、病理、生理、生化、药理、生物、寄生虫和流行病学等实验研究。主要包括:①对各种动物进行药理、毒理实验,外科手术实验;②对某种疾病的病原或病因的体外实验;③某些药物的抗癌、抗菌、抗寄生虫实验;④消毒、杀虫和灭菌的实验。
3.2临床分析对临床上某种疾病病例(百例以上为佳)的病因、临床表现、分型、治疗方法和疗效观察等进行分析、讨论,总结经验教训,并提出新建议、新见解,以提高临床疗效。
3.3疗效观察指使用某种新药、新疗法治疗某种疾病,对治疗的方法、效果、剂量、疗程及不良反应等进行观察、研究,或设立对照组对新旧药物或疗法的疗效进行比较,对比疗效的高低、疗法的优劣、不良反应的种类及程度,并对是否适于推广应用提出评价意见。
3.4病例报告主要报告罕见病及疑难重症;虽然曾有少数类似报道但尚有重复验证或加深认识的必要。
3.5病例(理)讨论临床病例讨论主要是对某些疑难、复杂、易于误诊误治的病例,在诊断和治疗方面进行集体讨论,以求得正确的诊断和有效的治疗。临床病理讨论则以对少见或疑难疾病的病理检查、诊断及相关讨论为主。
3.6调查报告在一定范围的人群里,不施加人工处理因素,对某一疾病(传染病、流行病、职业病、地方病等)的发病情况、发病因素、病理、防治方法及其效果进行流行病学调查研究,给予评价,并对防治方案等提出建议。
3.7文献综述以某一专题为中心,查阅、收集大量国内外近期的原始医学文献,经过理解、分析、归纳、整理而写出综述,以反映出该专题的历史、现状、最新进展及发展趋势等情况,并做出初步的评论和建议。
3.8专题讲座围绕某专题或某学科进行系统讲授,介绍医学发展新动向,传播医学科研和临床上实用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更新传统的理论、知识和技术,改善知识结构,推动医学科技进步。根据对象不同,可分为普及讲座和高级讲座。
参考文献
1,强亦忠,范裕华,主编.医学写作.北京: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北京医科大学联合出版社,1994.36-37,50-52.
医疗学术论文第7篇
在此前不久召开的、由天津市胸科医院承办的第六届天津心血管病介入治疗论坛上,刘寅教授与丛洪良、许静两位专家一起,共同出任大会主席;刘寅教授还担任了大会秘书长。当时,本刊记者曾经就天津地区的学术发展状况、青年医师的培养等问题,与他做过一番探讨,但因为他当时忙于会务,未及深谈。藉此,我们在会议间隙,再次续上了这些话题……
点、线、面:一种学科影响力的推广理念
记者最早听说刘寅教授,是从他积极参与并大力支持“天津市冠心病介入治疗青年论坛”的一些行业信息中,得知他热心于学术交流和推广事业的。据记者了解,从“天津市冠心病介入治疗青年论坛”到 “天津市冠心病介入论坛”,再到他出任大会主席兼秘书长的“天津心血管病介入治疗论坛”,均得到了国内外诸多知名专家的支持、参与和关注,并取得令业内瞩目的成就,有效带动了天津地区学术发展的步伐。那么,这些学术活动在加强天津乃至周边地区学术交流上,扮演了怎样的角色,收到了哪些效果?
提及这些问题,刘寅教授首先谈到了他供职的天津市胸科医院。他介绍说:“我们医院是天津市最早从事冠脉介入治疗的医院之一。我院冠脉介入治疗史大致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991年至1998年,这是一个探索的过程。第二阶段:1998年至2005年。这个阶段,院领导给予了大力支持,这7年时间里我们先后投入了大量的仪器设备,增加了三台造影机,且与心外科同步发展,不仅PCI量快速增长,且CABG量也快速增长;同时院领导注重人才培养,使我院的冠心病治疗整体水平上升到一个新的台阶,手术例数及技术水平心内外科均已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第三阶段:即2005年至今,属于稳步增长阶段。在这个阶段手术例数不仅继续保持每年20%的增长率,我院还建立了一套完善的质控体系,从开始抓CAG的阳性率到现在的并发症的零报告制度,都与院领导的高度重视和我院医务工作者对医疗工作的责任心和热情密不可分。随着天津滨海新区的开发开放,天津的经济增长有目共睹,我们的学科建设的影响逐步扩大。在学科建设和学术影响方面,我们的目标是:‘立足天津,辐射三北,放眼全国’。”
在这种目标的支配下,天津胸科医院相继发起或参与了诸多学术交流活动。刘寅教授介绍说:无论是“天津市冠心病介入治疗青年论坛”、“天津市冠心病介入论坛”,还是“天津心血管病介入治疗论坛”,都始终关注心血管领域的最新发展和国内外学术会议的最新报道,都会邀请来自国内外及港台的著名专家学者,就心血管介入治疗的进展,进行系统、深入的交流、讨论,展示天津市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的水平,为临床医师提供一个互动交流、学习提高的平台。同时,天津市胸科医院作为卫生部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培训基地(冠脉介入和心律失常介入),也借助此类活动为依托,面向培训学员和心血管介入医师进行规范化培训和指导,积极推动天津市及周边地区冠心病、心律失常等疾病介入治疗领域的发展。同时通过专家讲座、现场手术转播、病例交流汇报,模拟器体验、优秀病例评奖等多个环节的丰富多彩的交流、传播方式,使参加会议的同道们获得裨益。
刘寅教授重点提及了闭幕不久的“天津心血管病介入治疗论坛”。为了说明问题,他详细介绍说,同样,天津心血管病介入治疗论坛也是以天津市为中心、涵盖华北、辐射全国、联系及海内外的、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心血管介入专业学术会议。当时,论坛邀请了世界著名心脏病专家林延龄教授(澳大利亚)、Jack Tan Wei Chieh医生(新加坡国家心脏中心)、梁深建医生(香港广华医院),殷伟贤医生(台湾振兴医院)、曹殿萍医生(台北振兴医院) 、林茂欣医生(台大医院),北京的张澍教授、吕树铮教授、陈韵岱教授、钱杰教授、刘健教授、柳景华教授,上海的葛雷教授等来自国内外及港台的著名专家学者一起,就心血管介入治疗的进展进行系统、深入的交流、讨论,展示天津市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的水平,为临床医师提供一个互动交流、学习提高的平台;设立了“冠脉介入”、“心律失常和电生理”、“心血管外科介入”和“心血管介入护理”等四个版块;同时,还开创性地引入了医学人文和人文护理等内容。
刘寅教授回忆说,该届论坛规模空前,与会的海内外心血管介入专家近200人,相关专业人员、学者合计超过500人;开设专家讲座94场、交流汇报病例51例、现场手术转播14台(其中一台为急诊PCI手术)。议题涉及:左主干病变的介入治疗、CTO病变的介入治疗、分叉病变的治疗研究、CABG术后血管病变介入治疗、围手术期的药物治疗、起搏器及射频消融术的进展、心血管介入治疗的并发症、先心病和心脏瓣膜病的外科介入治疗、大血管疾病外科介入治疗、心血管介入的护理支持及进展以及医学人文等方面,并配备了国际先进的介入诊疗高仿真模拟器,利用真实介入器材进行针对性培训。本次论坛所覆盖的专业范围广、学术水平高、医学底蕴深厚、形式新颖独特、实践指导意义强,是天津市心血管介入领域规模最大、最具权威性的学术会议。
“立足天津,辐射三北,放眼全国”——在这样的语境中,从“天津心血管病介入治疗论坛”成功举办的各项资讯中可以看出,如果说天津是个“点”、三北(指东北、华北和西北地区)是三条“线”、全国是个“面”的话,我们还不难看出,在天津市胸科医院学科建设影响的“规划战略”方面,从刘寅教授的叙述中,我们可以地看到一种清晰、务实的理念。
大道至简:修成“真医师”的三句话
医疗学术论文第8篇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确保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有序进行,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应当按照程序进行,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
第三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为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
设区的市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级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争议的再次鉴定工作。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以下简称医学会)可以设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组织和日常工作。
第四条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依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第二章专家库的建立
第五条医学会应当建立专家库。专家库应当依据学科专业组名录设置学科专业组。
医学会可以根据本地区医疗工作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际,对本专家库学科专业组设立予以适当增减和调整。
第六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成为专家库候选人:(一)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二)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三)健康状况能够胜任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符合前款(一)、(三)项规定条件并具备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法医可以受聘进入专家库。
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原则上聘请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家建立专家库;当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家不能满足建立专家库需要时,可以聘请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专家进入本专家库。
负责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原则上聘请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专家建立专家库;当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专家不能满足建立专家库需要时,可以聘请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专家进入本专家库。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或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同级的医药卫生专业学会应当按照医学会要求,推荐专家库成员候选人;符合条件的个人经所在单位同意后也可以直接向组建专家库的医学会申请。
医学会对专家库成员候选人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聘任,并发给中华医学会统一格式的聘书。
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医,有义务受聘进入专家库。
第八条专家库成员聘用期为4年。在聘用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专家库成员所在单位及时报告医学会,医学会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一)因健康原因不能胜任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二)变更受聘单位或被解聘的;(三)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四)受刑事处罚的;(五)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聘用期满需继续聘用的,由医学会重新审核、聘用。
第三章鉴定的提起
第九条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共同书面委托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书面移交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第十一条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的,应当由涉及的所有医疗机构与患者共同委托其中任何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只可以向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申请。
第四章鉴定的受理
第十二条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提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医学会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医学会应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二)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三)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四)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五)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六)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当按规定缴纳鉴定费。
第十五条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
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预先缴纳鉴定费。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当事人支付。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对需要移交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中止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一)当事人未按规定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的;(二)提供的材料不真实的;(三)拒绝缴纳鉴定费的;(四)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专家鉴定组的组成
第十七条医学会应当根据医疗事故争议所涉及的学科专业,确定专家鉴定组的构成和人数。
专家鉴定组组成人数应为3人以上单数。
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学科专业的,其中主要学科专业的专家不得少于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二分之一。
第十八条医学会应当提前通知双方当事人,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从专家库相关学科专业组中随机抽取专家鉴定组成员。
第十九条医学会主持双方当事人抽取专家鉴定组成员前,应当将专家库相关学科专业组中专家姓名、专业、技术职务、工作单位告知双方当事人。
第二十条当事人要求专家库成员回避的,应当说明理由。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应当将回避的专家名单撤出,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后记录在案:(一)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三)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第二十一条医学会对当事人准备抽取的专家进行随机编号,并主持双方当事人随机抽取相同数量的专家编号,最后一个专家由医学会随机抽取。
双方当事人还应当按照上款规定的方法各自随机抽取一个专家作为候补。
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由双方当事人各自随机抽取一名法医参加鉴定组。
第二十二条随机抽取结束后,医学会当场向双方当事人公布所抽取的专家鉴定组成员和候补成员的编号并记录在案。
第二十三条现有专家库成员不能满足鉴定工作需要时,医学会应当向双方当事人说明,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他医学会专家库中抽取相关学科专业组的专家参加专家鉴定组;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专家库成员不涌满足鉴定工作需要时,可以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专家库中抽取相关学科专业组的专家参加专家鉴定组。
第二十四条从其他医学会建立的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无法到场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以函件的方式提出鉴定意见。
第二十五条专家鉴定组成员确定后,在双方当事人共同在场的情况下,由医学会对封存的病历资料启封。
第二十六条专家鉴定组应当认真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妥善保管鉴定材料,保护患者的隐私,保守有关秘密。
第六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第二十七条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第二十八条医学会可以向双方当事人和其他相关组织、个人进行调查取证,进行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结束后,调查人员和调查对象应当在有关文书上签字。如调查对象拒绝签字的,应当记录在案。
第二十九条医学会应当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7日前,将鉴定的时间、地点、要求等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要求参加鉴定。
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双方当事人每一方人数不超过3人。
任何一方当事人无故缺席、自行退席或拒绝参加鉴定的,不影响鉴定的进行。
第三十条医学会应当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7日前书面通知专家鉴定组成员。专家鉴定组成员接到医学会通知后认为自己应当回避的,应当于接到通知时及时提出书面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因其他原因无法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于接到通知时及时书面告知医学会。
第三十一条专家鉴定组成员因回避或因其他原因无法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医学会应当通知相关学科专业组候补成员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专家鉴定组成员因不可抗力因素未能及时告知医学会不能参加鉴定或虽告知但医学会无法按规定组成专家鉴定组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延期进行。
第三十二条专家鉴定组组长由专家鉴定组成员推选产生,也可以由医疗事故争议所涉及的主要学科专家中具有最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家担任。
第三十三条鉴定由专家鉴定组组长主持,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陈述意见和理由。陈述顺序先患方,后医疗机构;(二)专家鉴定组成员根据需要可以提问,当事人应当如实回答。必要时,可以对患者进行现场医学检查;(三)双方当事人退场;(四)专家鉴定组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陈述及答辩等进行讨论;(五)经合议,根据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专家鉴定组成员在鉴定结论上签名。专家鉴定组成员对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应当予以注明。
第三十四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根据鉴定结论作出,其文稿由专家鉴定组组长签发。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盖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用印章。
医学会应当及时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送达移交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规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双方当事人;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的,直接送达双方当事人。
第三十五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二)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医学会的调查材料;(三)对鉴定过程的说明;(四)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五)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六)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七)医疗事故等级;(八)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
经鉴定为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应当包括上款(四)至(八)项内容;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应当在鉴定结论中说明理由。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格式由中华医学会统一制定。
第三十六条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一)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二)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三)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四)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第三十七条医学会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会的工作人员,应如实记录鉴定会过程和专家的意见。
第三十八条因当事人拒绝配合,无法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终止本次鉴定,由医学会告知移交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或共同委托鉴定的双方当事人,说明不能鉴定的原因。
第三十九条医学会对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认为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或者鉴定程序不符合规定,需要重新鉴定的,应当重新组织鉴定。重新鉴定时不得收取鉴定费。
如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不符合规定的,应当重新抽取专家,组成专家鉴定组进行重新鉴定。
如鉴定的程序不符合规定而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符合规定的,可以由原专家鉴定组进行重新鉴定。
第四十条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进行行政处理时,应当以最后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作为处理依据。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无异议,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应当及时将收到的鉴定材料中的病历资料原件等退还当事人,并保留有关复印件。
当事人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的,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应当及时将收到的鉴定材料移送负责组织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
第四十三条医学会应当将专家鉴定组成员签名的鉴定结论、由专家鉴定组组长签发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文稿和复印或者复制的有关病历资料等存档,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第四十四条在受理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后至专家鉴定组作出鉴定结论前,双方当事人或者一方当事人提出停止鉴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终止。
第四十五条医学会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情况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必要时,对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商请中华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医疗学术论文第9篇
医学影像设备管理制度的完善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于自身的健康越来越重视,医学科技的快速发展,也促使医院的建设步伐加快。医护人员的医术虽然很精湛 病人也有良好的护理,有的疾病仍然不能治愈,但是有了医疗仪器设备来帮助医生们进行诊断、治疗,就提高了疾病的诊断率和治愈率。所以医疗设备已成为各级医疗机构的物质基础和医院现代化的标志。医院的生存和发展也越来越依靠于先进的医疗设备。在使用而此时就需要制定一些管理制度。
一、课题研究背景
医学影像学在医学诊断领域是一门新兴的学科,不过目前在临床的应用上是非常广泛的,对疾病的诊断提供了很大的科学和直观的依据,可以更好的配合临床的症状、化验等方面,为最终准确诊断病情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也很好的应用在治疗方面。
医学影像学也称医学成像,医学影像学泛指通过x光成像(x-ray),电脑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成像(mri), 超声成像(ultrasound),正子扫描(pet),脑电图(eeg),脑磁图(meg),眼球追踪(eye-tracking),穿颅磁波刺激(tms)等现代成像技术检查人体无法用非手术手段检查的部位的过程。医学成像又称卤化银成像,因为从前的菲林(胶卷)是用感光材料卤化银化学感光物成像的。
随着科技的发展,医学影像设备也在不断进步中。影像医疗设备在诊治疾病方面日益广泛,科技含量越来越大。尤其是ct和磁共振等大型影像设备具有高电压、集成电路多、结构精密等特点,促使它的价格昂贵。
医疗设备是医院管理建设的一项新内容,医疗设备数量有限,分布不够合理,增加了医院管理的难度。在管理中普遍存在一些这样那样的问题,如医疗设备管理不当、使用不当、操作不当等,造成故障,维修保养,尤其保养落后,不及时,不到位,甚至会出现伤害现象。当前医疗设备管理滞后,是现代医院管理的薄弱环节。
医疗设备技术含量高,要求购买人员和使用人员有一定的专门知识。有的医院购进设备后,缺乏专门的医疗设备使用操作技术人员。现有使用操作人员没有经过专门的学习,或虽经过一定的培训,但不熟练,不精通,一知半解,操作不当。
管理制度缺失,不完善。不能按照规范使用医疗设备,使医疗设备管理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管理不规范。档案不健全。医疗设备管理无历史档案,没有完整的使用记录,维修保养记录,在医疗设备的使用、管理过程中缺乏依据。
伴随着医学、物理学、数学、计算机学等学科的发展,医学影像设备的发展日趋迅速,功能也日趋完善,医学影像设备已经成为当今医院不可或缺的检查设备。
医院通过使用医学影像设备对患者的检查能够更加准确的进行正确诊断。但与此同时医院也在使用医疗影像设备的过程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设备管理制度方面的问题。因此,医院就需要获得更丰富、更实用的相关信息,以解决在使用医疗影像设备过程中的问题。
随着医疗制度改革问题的深入,医学影像设备管理中的问题将不断暴露。现代化的医院要有现代化的医疗设备,要充分发挥这些设备的综合效益,必须有一套完善的设备管理制度。
为防范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的发生,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2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医疗事故报告制度。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
二、课题研究内容
(一)本论文的内容
根据医疗科学需要及经济、实用的原则, 正确地选购设备, 为医院提供品种、性能、精度适当的技术装备; 加强岗位责任制, 负责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形成一个科学、先进的管理方法; 提高在用设备利用率, 在保证供应和效益的基础上, 充分发挥作用, 并做好引进医疗设备的研究消化、改进; 提高设备的完好率, 保证设备始终处于最佳状态,尽快掌握引进设备的安装, 保养及维修技术,及时解决备品配件的供应。医疗设备管理的目的是运用科学的原理和技术, 采用先进的手段和方法,最大限度地发挥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研究的目标
通过研究影像设备对环境及人类的危害,来唤醒人们对此的认识,提高人们防护的意识等问题。针对现行医院常用的管理制度的情况,提出科学合理的建议和对策,使影像设备的管理制度更完善。
(三)研究的依据
影像设备给医院带来的经济效益,如:维修费用,医疗器械管理制度的意识,医疗器械的维护和维修管理,医疗器械的规范化操作程度,工程技术人员的数量,提出了合理化的建议。
(四)研究的意义
只有把医疗仪器设备管理好, 才能进行科学预测, 制订设备的“总体规划”以及实施方案, 并进行协调和控制, 使之达到最优化。才能提高设备使用率, 使设备的总效能达到最高水平, 产生它的最大效应。如果管理不当, 不仅不能充分发挥医疗设备的应有作用, 影响医疗卫生工作质量和发展, 还将会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 为此, 做好医疗设备的管理工作, 对提高医院核心竞争力有着重要的作用。因此, 科室各成员应该很好的学习“质量管理”的相关知识, 科学的使用和管理机器,使其更好的发挥作用。只有加强了设备的维修管理, 因而在设备出现故障时能及时得到维修和保养, 保证了设备的正常使用, 从而更好地发挥设备的综合效益。
(五)毕业论文的进化表
时间计划完成任务
11月10日——11月14日毕业论文的选题报告
11月15日——12月01日毕业论文的中期报告
12月02日——12月22日完成毕业论文
12月23日——1月24日毕业答辩
三、参考文献
1 朱险峰,卜祥义,邓卫红.如何做好医学影像设备维修的规范化管理,中国医疗前沿,XX年6月.
2 沈增贵,刘曼芳,梁才,胡志.影像设备的科学化管理,中国医疗设备,XX.11.
3 李迅茹.放射物理与防护.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XX.
4 洪洋.放射物理与防护学.人民军医出版社,XX.8.
5 付建国,陈本佳,方国才等.医学影像设备学.高等教育出版社,XX.11.
6 赵建中.完善医学影像设备的管理.ct理论与应用研究,XX.2.
7 孟伟.如何加强影像科大型设备的科学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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