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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心理咨询与治疗中道德伦理
心理咨询与治疗中道德伦理。最近这几天,随着台湾体育大学的研究生陈某杀了自己的女性咨询师郑某事件,薛之谦在某综艺节目上被爆心理有问题等事件的不断发酵。众多心(ba)理(gua)学(bian)者(ji)纷纷发言,开始详细分析案例(新闻),探讨心理咨询师的伦理问题。为了避免二次伤害,小编不想赘述事情原委,只是想认真的和大家一起分享一下关于“心理咨询师伦理”问题的一些思考。网上搜索“心理咨询师伦理”,我们很难找到统一的伦理标准,但是随着心理行业的普及,行业自律问题势必要提上日程。今天分享的文章,是马惠兰,侯志理、徐凯文三位老师发表的一篇名为《心理咨询与治疗中的隐私权、保密及其他伦理问题》的论文文献,小编希望对心理学感兴趣的老师可以仔细阅读,行业自律,需要我们每一个人的努力。
心理咨询与治疗人员如何处理涉及来访者个人隐私而引发的法律问题
马惠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现代人的社会压力是前所未有的,由此引发的心理健康问题,日益受到社会各方而的重视,与之密切联系的心理咨询与治疗事业也正在蓬勃发展,心理咨询与治疗人员在帮助来访者自身成长、治疗心理疾病以及缓解各种社会矛盾等方而为社会作出了巨大贡献,但在我国此项事业起步较晚,各方而还不够成熟和完备,因此,在心理咨询与治疗过程中也会出现许多问题,其中也涉及到许多法律方而的问题,本文只想和专业人员谈谈在心理咨询与治疗过程中,最常出现的涉及个人隐私引发的法律问题以及如何处理此类问题。
心理咨询与治疗是一个特殊的服务领域,当来访者与专业人员建立相互信任的咨访关系以后,来访者可能谈出自己未向任何人泄露过的内心隐秘,这表明他对专业人员的信任,同时也是真正治愈心理疾病的开始。这时也就会涉及来访者个人隐私权的问题。因此专业人员应当知道什么是个人隐私?我国法律对个人隐私权如何保护?怎样才算侵犯了个人隐私权?我们应如何处理此类问题?
一、什么是个人隐私
就个人隐私的内容来说,个人的隐私一般是于个人具有亲密性、隐私性,对社会而言一般没有实质性负而影响的信息。从亲密性、隐私性的角度说,有些个人信息实际上处于一种公开状态,虽然它可能只为少数人知晓,但通过合法的公开的途径便可知道的信息就不能算是个人隐私,如工作单位、身高等。而从个人信息的社会影响角度来说,越具有个人性而与社会没有实质性联系的信息,越可能成为个人隐私(如个人的癖好),只要不侵犯他人,它对社会并无实质影响;一旦为人所知,则可能因社会道德或普遍的习惯而影响到社会对该人的评价,因而它属于隐私的范围。
有些信息则可能影响社会对他人的判断或者有损于社会利益,如一些传染性疾病,它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身体健康,而且对大众健康有直接的影响,因此它不再是个人隐私。与病人经常接触的人或可能与之接触的不特定人均有权知道这一事实,从而能够采取必要的措施,防}卜疾病传染。但医疗卫生单位、心理咨询与治疗人员在一般情况下不得公开患者的有关病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指出,医疗卫生单位的工作人员擅自公开患有淋病、梅毒、麻风病、爱滋病等病情,致使患者名誉权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而医疗卫生单位向患者或家属通报病情不应当认定为侵害患者名誉权。有些疾病只对个人或少数与自己有密切关系的人才产生影响,如性功能障碍、不育症等,这些信息对维护当事人的自尊与社会形象有直接的关系,因而它们属于隐私权保护的范畴。如随意将他人上述情况散布出去,也将构成对个人隐私权的侵犯。
二、个人隐私权的相关法律情况
我国口前没有专门的隐私权保护的立法,只是在宪法中规定了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权,在《民法通则》关于人身权中还没有对隐私权加以专门的规定,这是我国法律的一个缺陷但随着现实生活中隐私权受侵犯的事件日益增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试行)》第104条中通过司法解释解决了这一问题,这条解释规定:“以书而、口头等形式宣传他人的隐私,或者捍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侮辱、诽谤等形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由此可见,在实践中,侵犯隐私权的行为是作为侵犯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来处理的。
三、对隐私权保护的限制
保护个人隐私权是各国法律发展的一个共同趋势,这已得到各国法律的认可。但隐私权的保护也不是没有限制的这里的限制主要来自两个方而,一是法律予以保护的隐私范围的限制,二是侵害隐私权方式的限制。也就是说,并不是所有的对个人隐私的侵害都是侵害个人隐私权
就侵害隐私权的方式来说,有三类行为不构成侵犯个人隐私权:
(1)为当事人的利益了解或传播当事人的隐私,如医生为了解病情或治疗疾病,有权了解病人与疾病有关的隐私;心理咨询或治疗专业人员为了解决他人的心理问题有权了解其生活经历或细节问题。但有关人员只能在其职责范围内通过合法途径了解有关信息,并在必要的范围内公开他人隐私,且要采取适当的措施保护他人隐私,如医生不能在社会上传播病人的隐私,只能从治疗的需要出发在有关的医生当中公开他人的情况。
(2)为社会公共利益而刺探或公开他人隐私,如在咨询与治疗中得知来访者违法犯罪的问题(如杀人、抢劫、强奸、贪污等或其他犯罪问题),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健康有权及时向有关的司法机关反映J清况,防}卜或揭露犯罪。
(3)在咨询和治疗中发现来访者有明显自杀意图者,应立即与有关人士联系,尽最大可能加以挽救;如发现伤害性人格障碍或精神病患者,为免于使别人受到伤害,也应做一些预防工作。
四、如何处理涉及个人隐私的法律问题
来访者个人的隐私权是受法律保护的。来访者向心理咨询治疗人员谈论的个人情况属于隐私权范围,受到法律的保护。从事咨询与治疗的人员如随意泄露来访者的个人隐私,造成一定影响的,不仅应受舆论谴责,而且要负法律责任。
专业人员要处理好此类问题应注意:首先,要遵循为来访者保密的职业道德,保密原则是鼓励来访者畅所欲言的心理基础,同时是对来访者人格及隐私权的最大尊重,也是避免不必要纠纷的保障。其次,要知法懂法,在咨询与治疗中得知来访者有违法犯罪的问题时,应及时向有关的司法机关反映情况,防}卜或揭露犯罪,这也是任何一个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当然不向司法机关反映上述情况,一般也不会负知J清不举的法律责任,只受道德或良心的谴责;但如果在知道他人犯罪后不但不举报,反而出主意帮助他人逃脱法律制裁,就有可能触犯法律,受到法律制裁。再次,在他人以侵犯隐私权为由对心理咨询或治疗人员提起诉讼或进行报复时,应学会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学校心理咨询工作中的保密问题
侯志瑾(北京师范大学心理学院副教授)
保密是任何心理咨询中都需要遵守的重要专业守则,学校心理咨询工作中也是如此。关国学校心理咨询家联合会CAmercian School Counselor Association)对学校心理咨询员的保密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包括:来访者在咨询关系开始或之前有知情权;所有咨询的信息保密,但如果咨询员需要阻}卜来访者明确的自伤或伤害他人的行为时,保密原则也有例外;咨询员在对保密原则不确定的情况下,可以向同行其他专业人员咨询;当来访者与第三方有关系且有可能导致第三方发生通常认为的传染病或致命疾病,而来访者没有告诉第三方或来访者呆菊砂画J算告诉第三方的情况发生时,咨询员可以向第三方披露信息;保护来访者的记录,披露来访者资料必须遵守关国国家的法律和学校的相关政策等
然而,在中国的学校心理咨询中,由于心理咨询员多为学校中的兼职教师,这些兼职教师有些是班主任、有些是负责学生工作的人员,因此保密原则在学校心理咨询中并不是一项易于把握的原则。再加上学生多为未成年人,以及独生子女政策可能带来的责任问题等等,使得在学校心理咨询中把握保密原则变得十分不易。
1、心理咨询员的双重角色给保密原则带来的两难选择
学校教师担负着教育学生的任务,因此道德教育是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而心理咨询员对学生进行心理咨询时,一般是要求不做道德判断的。如果来访者(学生)来咨询的问题与学校的教育思想不一致时,或者学生见心理咨询员时所带来的问题恰恰有违反校规的情况时,咨询员此时应该如何处理就变成了一个两难选择。例如,学生来找咨询老师谈的问题是自己考试作弊后感到的担心。学生考试作弊没有被老师发现,并且自己的成绩还出乎意料的好,该生作弊本属于侥幸心理,但“超常发挥”的成绩又让该生怕被老师发现事实真相,跟老师“坦白”又怕没有而子。此时,作为咨询员的老师是否要向班主任或校方反映真实的情况呢?学生的行为明显违反了校纪、校规,理应做出处理,但如果告诉班主任或校方,又会使来访者不信任自己。这类问题表而上看起来是保密问题,但其实是有关两难选择的处理。在处理这类问题中咨询员所表现出来的困惑并非是保密原则所能够解决的,而是反映了咨询员在处理日常生活问题中的行为模式的问题。因此,咨询员需要不断增加对自我的了解。因为,无论做出任何一种选择,咨询员都要承担选择的责任,同时来访者也要承担自己在事件中的责任。就是否保密的问题而言,如果咨询员认为这类事情不能容忍,那么至少要让来访者自己决定是否自己跟老师说出真相。同时,咨询员也要让来访者知道,咨询员会将此事告诉有关老师,也就是说,在这个问题的处理上,来访者应有知情权。假如咨询员表而接受来访者的行为,但又将来访者的事情公布出去;或者咨询员就是班主任,在该来访者未知情的情况下,公布来访者的问题将是违背专业守则的。
另外,双重角色还可能发生另外的涉及保密方而的两难选择。学校的心理咨询员既是咨询员,又是学校的老师,因此他/她会遇到与同事的关系问题和领导的关系问题。如果是同事(如某个班主任)或者领导希望了解学生的状况,这时候,咨询员是否要将学生的情况做汇报,或者,班主任老师或学校领导要求看学生的心理档案,咨询员是否应该同意这类情况常常会在学校中出现。正如上文所述,如果让班主任或校领导看有关材料,学生应该有知情权。另外,做为咨询员,也应该学习拒绝同事甚至领导的要求。咨询员要学习与班主任和领导对这类问题进行沟通的技能。可以告诉班主任和校领导学生的情况,但不能披露有识别特征的资料,如学生的姓名等情况。另外,在学校的咨询员还要注意,不能将学生的问题做为饭桌上或办公室里的谈资。
2、对学生家长如何坚持保密原则
由于在校中小学生多数为未成年人,再加上中国独生子女政策的影响,使得父母对学校的要求很高,时常有一些涉及学校责任的官司发生。因此,咨询员在对待前来咨询的学生时,既要坚持保密原则,保护来访者的利益,也要注意保护自己,遇到自己拿不定主意的事情,应向专业同行请教例如,来访的学生在自愿的情况下与他人发生了两性关系而怀孕,此时该学生不知道应如何处理,害怕被同学、老师知道而受处分,又怕被家长知道而受惩罚。这时候,咨询员要知道,处于未成年的学生,其法律责任者不是老师,而是父母或其它监护人,在这种情况下,不是要不要保密的问题,而是涉及行为责任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咨询员刻板遵循保密原则,帮助学生去医院堕胎,一旦发生意外,父母或其它监护人就会追究咨询员和学校的责任。此时,咨询员所应该做的是要帮助来访者一起而对就堕胎跟父母沟通的问题,要让来访者知道,遇到这样大的问题,他们不仅仅需要咨询员的帮助,也需要父母的帮助。咨询员需要帮助来访者而对父母可能不理解甚至惩罚的现实。但咨询员不需要自己亲自向家长汇报,而是要帮助和鼓励学生自己告诉家长。咨询员还需要告诉学生,如果不及时告诉父母,自己解决问题存在的危险性。同时,咨询员要对这类学生给予支持。如果学生一再坚持不告诉父母,则咨询员要向学生明确说明自己必须将此事向有关人员汇报,这不是泄密,而是出于对来访者生命的关怀。咨询员需要向来访者承诺,自己的行为是出于对来访者的关心,通常情况下,来访者是可以理解咨询员的做法的。
有些父母非常希望知道孩子的情况,他们认为老师有义务与家长沟通。有些情况家长认为他们应该知道,但咨询员没有告诉家长,他们可能会对咨询员不满或者向学校投诉咨询员如果认为需要与家长沟通,一定要事先告之学生,即让学生有知情权。如果咨询员承诺不告诉家长也认为不必告诉家长,那么而对家长投诉时,咨询员可以向家长解释心理咨询的保密原则,同时鼓励家长与子女进行直接的沟通。如果咨询员认为有必要让父母参与到心理咨询的过程中,可以直接向父母提出建议。让学生和父母都享有知情权是非常重要的
3、在学生中坚守保密原则
在学校心理咨询中,小组咨询活动是比较常见的方式因此咨询员应该注意,不仅在小组活动开始,而且在小组活动进行中都要经常强调保密的原则。同时,咨询员要注意保护学生,不要让学生在小组中披露非常个人隐私的问题。因为有些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不是很强,他们可能因为种种原因,在小组中暴露个人隐私。此时,咨询员要注意提醒这类学生,可能他们的问题需要在个别咨询中进行,并劝这样的学生暂时退出小组。当然,小组咨询开始之前咨询员不仅要对进入小组的成员进行甄选,同时也要告诉他们,在小组中披露自己的问题可能会发生的情况,同时提醒学生过度涉及自己和他灵嗒沸强情应放在个别咨询中解决
4、保密原则的例外
任何心理咨询组织所确定的保密原则都对保密的例外情况做出规定如关国心理咨询学会(American Counseling Assooi-ation)规定:当需要阻比来访者对自己或他人有危险的举动时,或者当有法律要求时,保密原则不适用。因此,当来访者的确有自伤行为,如自杀倾向时,咨询员要采取果断措施,如通知来访者的父母或班主任老师。此时,咨询员要及时采用危机干预的措施。对待学校中出现的暴力行为,咨询员一定要特别小心。如果来访者是性虐待的受害者,而且依然处于危险之中,咨询员务必与学生一起,通知学生的父母或其它监护人。如果施暴者是学校老师或者高年级学生,而且学生依然处于危险之中,咨询员还有必要向学校有关领导举报或提醒有关方而的注意。如果来访者是年龄小于14岁遭受性暴力的儿童,且该儿童仍然处于暴力危险中,咨询员除通知学生家长外,还应该向公安机关举报。在中国,强奸案件是属于公诉案件,不要求受害人出庭作证。如果受害学生的父母出于各种考虑不愿意举报案情,咨询员可以尊重他们的选择。对于举报的学生和父母乃至他们的家庭,咨询员要给予J清感支持,并转介学生及其父母进行心理治疗。咨询员而对遭遇暴力的来访者,自己也很需要有关的支持,因此,此时咨询员寻求同行的帮助或其他人员的督导非常重要。
精神科医生进行心理治疗的特殊伦理问题
徐凯文(苏州广济医院主治医师)
精神科医生在对病人进行药物治疗的同时运用心理治疗被很多研究者认为是一种较好的治疗模式。医生可以运用药物帮助病人的脑功能恢复正常,运用心理治疗来缓解病人内心世界的矛盾冲突。药物可以较快地缓解症状,而心理治疗则可以促进人格的健康成长。国外的精神病医院通常由精神科医生进行医学的治疗,而由心理治疗师进行心理治疗。我国口前常常由精神科医生同时兼任这两种角色,这种药物治疗和心理治疗在精神科医生身上的统一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特殊的伦理问题,最主要的是双重关系和保密的问题。
双重关系是指治疗师同时或紧接着与其病人维持着两重身份角色(Corey } 2001)·无论是哪一种理论取向的心理治疗,都是基于治疗师与病人之间的人际互动。治疗师与病人的治疗关系被大多数治疗者认为是心理治疗的最重要的方而。而双重或多重的角色之间常常是有很多冲突之处。不同的角色之间交义和重叠,会使其界线变得模糊不清。基于其中一种关系的人际规则可能与另一种关系的人际规则相冲突。不同角色关系对治疗的关注点的冲突往往很难避免,不同角色所肩负的责任会模糊,治疗者的客观立场会受到损害,同时他的职业判断能力会因此减弱。这样很可能会影响到稳定、有治疗作用的治疗关系的形成和保持,有的时候,甚至成为治疗失败的直接原因。
当精神科医生运用心理治疗和药物治疗的方法对病人进行治疗时,实际上他同时在扮演着两种角色:药物治疗师和心理治疗师。这两种角色虽然没有直接的冲突,但显而易见的是,他们在治疗口标、治疗关系上还是会存在很大的不同。首先药物治疗主要关注症状的缓解,药物可能产生的副作用;而心理治疗关注内在的心理冲突,关注症状产生的原因,关注症状的心理学意义等方而。其次药物治疗与心理治疗在病人与治疗师的治疗关系上的差异更大,在接受药物治疗时,病人总的来说比较被动,与治疗师的关系是报告主述,配合检查,依从服药的关系。而在心理治疗中,很多时候需要深入病人的内心世界,报告内心感受和体验,需要病人与治疗师丰富的互动。药物治疗要求并赋予医生高度的指导性的角色,而以来访者中心疗法为代表的许多心理治疗方法则特别强调治疗的非指导性。
因此,在心理治疗和药物治疗的联合治疗的过程中,这两种治疗方法可能会产生不良的相互作用。这种负性的影响主要体现在:(1)两种角色本身存在的冲突可能会成为建立稳定的治疗关系的障碍;(2)药物可能成为病人在心理治疗过程中理智化防御的工具,病人可能会通过将治疗会谈引向药物来隔离与治疗师的深层的心理交流;(3)另一方而,药物治疗也给了治疗师离开有效的心理治疗的通道,特别是在心理治疗遇到阻抗时。
治疗的第一伦理是病人的需求高于治疗者的需求。因为治疗关系本身是建立在病人的利益上的。但是治疗关系事实上又是不平等的,治疗师具有专业的知识背景和技能,受过人际交流的专门训练,是助人者;而病人一般不具有专业知识,他带着自己不能控制的病痛来求治,是求助者。这就决定了在治疗关系中治疗师处在主动的、更有权力的地位。权力本身并不是影响治疗的问题相反,正如Corgy所说,“权力是每个成功的治疗师所拥有的特质,是良好治疗的要素,并且许多来访者(Client)能获得改善,是因为分享了咨询师的权力。”但是,另一方而,正因为在治疗关系中治疗师通常是更有权力的一方,对这种权力的滥用,或者说利用这种权力来作出不利于病人的事情,来牺牲病人而满足自己的物质或心理的需要就会造成严重的伦理道德问题。
而同时担当心理治疗师和药物治疗师这两种角色,使得精神科医生在治疗关系中处于更有权力的地位。在进行药物治疗时,治疗师处于更为主动和控制的地位,决定着所使用的药物的种类和剂量以及其他治疗的方案。病人更多的是治疗的接受者。这样的一种关系势必会带到心理治疗中,可能会使病人感到医生的对她/他的控制而影响到深入的治疗关系的形成。国外的一些医院的相关作法是,病人的药物治疗师和心理治疗师是由不同的医生或治疗师担任,即对一个病人的治疗是由一个包括精神科医生、心理治疗师、护士、社会工作者组成的团队来完成的,这样的一种团队工作模式就能较好地解决双重角色问题。但具体到我国口前的医疗卫生体系的具体情况,短期内精神病医院或医院中的精神科可能很难普遍具备上述团队工作模式所要求的人力资源,即缺乏足够多的精神科医师尤其是心理治疗师。如何解决好双重角色问题,还是一个值得专业人员进一步充分探讨和探索的问题 精神砂异越聊进行心理治疗所带来的另一个特殊的伦理问题是保密(confidentiality)的问题保密既是建立治疗师与患者之间互相信任的治疗关系的基础和必要条件,同时也是一个重要的伦理问题。显而易见的是,如果病人在心理治疗中没能体验到充分的安全感,不能对治疗师充分信任而袒露心声,那么有效的心理治疗就无从谈起。关国心理学会(APA)的伦理准则中指出,除非情况并不适当,否则在开始建立治疗关系之前,以及治疗历程中有新情况时,治疗师必须和来访者讨论保密的原则和限制。
保密的问题对运用心理治疗的精神科医生来说,特殊的一点是心理治疗记录的管理。心理治疗记录既是系统地整理和归纳病人的既往经历、心理测验和精神检查结果和心理治疗过程的文件,也是帮助治疗师记录关键信息,疏理治疗思路,分析治疗中发生的情况,形成治疗方案的一个重要的工具。此外,心理治疗记录也是对心理治疗的过程和结果进行研究和讨论的必不可少的原始资料。因此,心理治疗的记录是非常重要的。
但正因为心理治疗记录中通常会包括病人既往和口前经历中的不为人所知的很多时候也是不愿为人所知的隐私、其内心的感受、情感和体验,因此记录这些文宇也就可能会给病人带来不安全感 对于精神科而言,其病历管理制度的情况通常是门诊病历和住院病历都由医院管理,特别是住院病人在住院期间其病历通常保存在护士办公室的病历夹里,其病历资料实际上处在一种半公开的状态:即实际上该病区的医护人员,甚至该医院的医护人员都有可能接触到这些病历资料。这就会带来一个问题,如果将心理治疗记录也作为精神科病历的一部分记录在精神科病历中,那么实际上也就有可能将病人原本只愿意向治疗师袒露的心声和隐私暴露在所有可能接触其病历的人而前。这样无形中就可能会在事实上违背心理治疗的保密的原则。
因此基于保密的伦理准则,在口前的条件下,作者认为首先精神科病历和心理治疗记录应该分离。即精神科医生所作的精神科病历和心理治疗记录应分别处理。其中心理治疗记录在治疗期间应该由治疗师本人妥善保管;在治疗结束之后,再归入专门的心理治疗病历由医院统一保管。其次治疗师应该在治疗一开始时就告知病人能够保密到何种程度,可能存在的问题,由病人决定是否接受治疗以及自己暴露的程度,或是达成一个比较细致的协议,对心理治疗记录的内容保管作出一些限制。此外,根据我国口前的病历管理条例,患者、患者家属和保险机构是有权力申请复制病例的。但心理治疗记录可能涉及更多更深层的隐私,很多情况下这些隐私可能直接与患者的家属有关,是病人不愿意被其家属了解的。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没有病人本人的授权也不能够被其家属复制。而为了反映治疗过程和疗效而向保险机构提供的病历,也应该仅仅包括技术性的资料而隐去特异性的资料
心理治疗中的伦理问题,不仅仅是一个职业道德的问题无论是双重关系的处理,还是保密性的问题,其规范的处理都是成功的心理治疗的基础和保证。
心理咨询与治疗中的隐私权、保密及其他伦理问题
作者:马惠兰,侯志理、徐凯文
刊名:中国心理卫生杂志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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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http://d. g.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 _zgxlwszz200310027.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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