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院:网拍成交后要求变更竞买条件,不予支持!
买受人在拍卖成交后,主张拍卖公告使其产生重大误解,要求变更公告内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主要理由在于:一、对于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并未赋予单方面变更合同的权利。二、在拍卖成交后,认为存有重大误解影响合同成立的,可以申请撤销拍卖。三、不撤销拍卖,仅主张变更的,构成对潜在竞买人的不公,有违公平正义的原则。
参考案例: (2021)最高法执监150号、 (2020)最高法执监232号
【我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导性案例,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中并无约束力。同时,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将本文裁判观点直接援引。】
龚海丽、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最高法执监150号
申诉人(复议申请人):龚海丽。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
负责人:周理焱。
被执行人:福建省民天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晓燕。
被执行人:福建省天安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缪希富。
被执行人:缪希富。
被执行人:王燕。
被执行人:宋晓燕。
被执行人:王军。
龚海丽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建高院)(2020)闽执复20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州中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福建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民天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天公司)、福建省天安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安公司)、缪希富、王燕、宋晓燕、王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龚海丽在网络司法拍卖中拍得被执行人天安公司名下位于宁德市某某某某房产(以下简称案涉房产)后认为,福州中院在网络司法拍卖过程中存在程序瑕疵,导致龚海丽需承担非法定义务的税费,严重损害了买受人利益,故向福州中院提出书面异议。
异议人龚海丽称,福州中院此次司法拍卖过程存在程序瑕疵。
其一,该院对网络拍卖中没有全文公布评估报告副本存在瑕疵,买受人在执行异议听证时才看到评估报告,且评估报告中记载该房产的土地增值税2万余元,而实际该房产的土地增值税高达6万余元,福州中院拍卖公告中存在隐瞒和不如实告知的行为。
其二,未具体标明买受人将承受的高额税费(内含高额土地增值税),仅表述为所有税费由买受人承担,含糊其词,属于规定不明,致使买受人认为该院拍卖公告中所述所有税费属于正常范围内的税费,并不包含买受人要缴纳非正常的土地增值税,致使买受人产生重大误解。该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买受人的利益。
其三,买受人要求福州中院判定土地增值税费的归属问题,对拍卖公告中的错误予以纠正。其四,本案土地增值税纳税对象应为天安公司,土地增值税并不是网络拍卖司法本身形成的,是历史遗留问题,拍卖之前就应该完成,福州中院通过拍卖公告改变了税费承担主体,并要求买受人承担所有税费,并未告知买受人。故请求将本该由被执行人承担的税费从拍卖款中支付。
福州中院查明,申请执行人信达福建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民天公司、天安公司、缪希富、王燕、宋晓燕、王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福州中院诉讼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天安公司名下某某某共计208套住宅。执行中,该院裁定拍卖(变卖)上述房产。该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逐套公布《竞买公告》并进行公开公示,案涉房产建筑面积47.26平方米,用途住宅,评估价35.1万元,拍卖起拍价29万元,保证金3万元,增价幅度2000元,以上起拍价不含买卖双方交易的税费及各种欠费。《竞买公告》第七条载明:“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所涉及的买卖双方的税费及其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案涉房产经1轮公开竞价,异议人龚海丽以29万元最高价竞得。
另查明,异议人龚海丽竞得案涉房产并缴交后续拍卖余款后,于2019年1月4日与该院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其主要内容有:买受人于2018年12月2日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以最高价竞得拍卖标的物;买受人在拍卖前已认真阅读《拍卖公告》《拍卖须知》等公示材料,自愿履行上述材料的相关规定;拍卖标的已知的详情已在拍卖公告、拍卖标的调查情况表、评估报告中公示,拍卖人对拍卖标的进行了视频展示。
拍卖人以拍卖标的现状进行拍卖。无论买受人是否看样,是否查看网站拍品介绍,均视为对拍卖标的现状的确认。对拍卖标的已知或未知瑕疵,属买受人参与竞买的风险,应由买受人自行承担;买受人已向拍卖人支付全部拍卖款项;对拍卖标的的过户、违章记录处理、过户费用、其他所涉税、运输费等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对由此而造成的无法过户与拍卖人无涉等。该院于2019年1月10日出具拍卖成交确认异议人龚海丽。异议人龚海丽在办理案涉房产过户手续咨询过程中发现案涉房产项下税费过高,遂向该院提出执行异议。
福州中院认为,
本案拍卖案涉房产,发布的拍卖公告中载明“标的物过户涉及的买卖双方的税费由买受人承担”的内容,虽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不一致,但异议人龚海丽自愿参加竞买,按照公布的拍卖公告约定交纳拍卖保证金,经网上公开竞价,以最高价竞得该房产,亦在拍卖成交后向该院交清拍卖尾款。该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与其签订了拍卖成交确认书,出具并向其送达了过户裁定书。
且在拍卖成交确认书中,异议人龚海丽亦申明其已认真阅读并接受本次拍卖有关规定,自觉遵守执行,对拍卖过程及结果均予以认可,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应当按照该条件接受竞买结果并承担缴纳房产过户所包含的买卖双方税费,异议人龚海丽竞买成功后,再以税费过高不应由其承担为由撤销该项执行行为,将导致该司法拍卖条件发生重大改变,即在拍卖前和拍卖后分别设定两种不同的拍卖条件,对其他参加竞拍的潜在竞买人而言有失公平,也不利于司法拍卖的稳定。
虽然我国税收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对于各种税收的征收均明确规定了纳税义务人,但并未禁止纳税义务人外的其他人代为缴纳税款,也就是说对于税种、税率、税额的规定是强制性的,而对于实际由谁缴纳并没有做出强制性或禁止性的规定。
因此,异议人龚海丽在竞买成交后要求撤销拍卖或请求将过户过程中涉及的卖方税费改由从拍卖款中扣缴的请求,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不予支持。该案已就拍卖房产的评估价、起拍价在竞买公告中予以公示,异议人龚海丽提出未按规定公示评估报告副本,使其产生重大误解、购买目的无法实现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该院不予支持。该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异议人龚海丽的异议请求。
复议申请人龚海丽不服福州中院作出的(2019)闽01执异360号执行裁定,向福建高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福州中院作出的(2019)闽01执异360号执行裁定,以及应当由被执行人缴纳的税费从拍卖款中优先支付。理由如下:福州中院未按法律规定公示房产转移可能产生的土地增值税;司法拍卖未按规定公示评估报告副本,影响司法拍卖的公平、公正;买卖双方的税费均由买受人承担的执行行为违法;异议审查过程中,审判长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即明显引导申请执行人做出撤拍诉求,但异议人的诉求并不是撤拍,而是要求土地增值税等从拍卖款中优先扣除,同时福州中院2019年12月19日作出的异议裁定直至2019年12月26日才收到,存在故意拖延。
福建高院另查明,案涉房产在网络拍卖挂网期间没有公示评估报告副本,但案涉房产的情况在《竞买公告》《竞买须知》《拍卖标的调查情况表》中作了说明。
福州中院在对案涉房产《竞买公告》首页中买房注意事项“税费”部分载明:“各地税收政策根据标的物实际情况而高低不一,竞买人须提前了解”;《竞买公告》首部特别提示:“竞拍前请务必遵照《竞买公告》的要求,进行实地看样、调查标的物信息(如过户要求、违章情况等)、了解竞买资质、委托代理及尾款支付方式等内容。如违反相关规定,您的保证金可能会被法院划扣并产生其他司法处罚等后果,请理性参拍!”
在《竞买公告》第六条载明:“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拍卖标的瑕疵保证。特别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竞买须知》第八条载明:“本次拍卖是经法定公告期和展示期后才举行的,已根据评估公司调查情况就拍卖标的物已知及可能存在的瑕疵已在本次拍卖资料中作了详尽的说明。
拍卖人对拍卖标的物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视频资料、图片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所以请竞买人在拍卖前必须仔细审查拍卖标的物,调查是否存在瑕疵,认真研究查看所竞买标的物的实际情况,并请亲临展示现场,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慎重决定竞买行为,竞买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竞买公告》尾部载明:“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拍卖须知。”并公布了咨询电话和监督电话。《拍卖标的调查情况表》拍品介绍第三项载明:“税费负担情况:办理过户手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如存在的水、电、物业欠费等相关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另载明:“标的物情况介绍摘录旺科房估字(2018)第06-043号房地产估价报告”。
福建高院在审理期间,委托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国家税务总局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调查本案的交易税费情况,该局于2020年4月3日向福建高院复函。根据该局回复内容,以拍卖成交价36.9万元为例,税务机关拟征收的交易税费为:1.转移方须缴纳土地增值税83616.75元、增值税17571.4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230元、教育费附加527.14元、地方教育费附加351.43元、印花税184.5元、江海防洪护堤费316.29元、合计103797.54元。2.受让方须缴纳契税,在受让人符合90平方米以下首套房或者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的条件时为3514.29元,不符合时为10542.86元。
异议审查过程中,针对税费过高的问题,申请执行人信达福建省分公司表示同意撤销拍卖,但异议人龚海丽不同意撤销对案涉房产的拍卖。
福建高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在拍卖公示瑕疵致买受人产生重大误解且买受人又不同意撤销拍卖时,能否支持买受人要求变更竞买约定的请求,即能否支持买受人要求将被执行人应缴纳的税费从拍卖款中支付的申请。
本案《竞买公告》第七条关于“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所涉及的买卖双方的税费及其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并非对法定纳税义务主体的变更,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违背税收法定原则。
龚海丽在知悉竞买约定和相关的法律后果后参与竞拍,并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应视为其已认可竞买约定,并书面承诺遵守。在案涉房产拍卖成交后,龚海丽要求改变竞买约定,即改变税费承担方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同时,该复议请求旨在变更案涉房产司法拍卖的竞买条件。若支持该请求,将会损害其他潜在竞买人与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有违司法拍卖的公平、公正原则。故复议申请人龚海丽要求将被执行人应缴纳的税费从拍卖款中支付的复议申请,本院不予支持。据此,福建高院裁定:驳回复议申请人龚海丽的复议申请,维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1执异360号执行裁定。
申诉人龚海丽不服上述福建高院上述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诉。
龚海丽申诉请求:撤销福建高院(2020)闽执复20号执行裁定和福州中院(2019)闽01执异360号执行裁定,买受人垫付应当由被执行人承担的土地增值税等税费从拍卖价款中优先支付。主要理由与复议请求所持理由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针对龚海丽的申诉请求和理由,本案应重点审查的问题是:龚海丽主张案涉土地增值税应从拍卖款中予以抵扣的主张能否支持。对此,龚海丽的主张不能支持,针对龚海丽的申诉理由,本院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其一,现行法律针对重大误解,并未赋予受重大误解影响的一方当事人申请单方变更合同内容的权利。福州中院在拍卖案涉房产时,未在拍卖平台公示评估报告副本、土地增值税等内容存在瑕疵,且结合福建高院调查的税费情况看,如果该瑕疵造成了案涉房产实际税费远超复议申请人龚海丽的预估,致使其产生重大误解,则龚海丽可以该重大误解致其购买目的无法实现,并据此申请撤销拍卖的。但龚海丽在确认福州中院已引导其申请“撤销拍卖”的情况下,仍坚持要求从拍卖款中优先支付上述税费,该请求本质上在于请求变更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而非撤销该基于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就此而言,福州中院、福建高院均认为龚海丽的该请求并无法律依据,符合现行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予以认可。
其二,本案《竞买公告》第七条关于“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所涉及的买卖双方的税费及其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是福州中院在拍卖案涉房产过程中,对税费实际承担主体的约定以及公示。该约定并非对法定纳税义务主体的变更。因此,上述约定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违背税收法定原则。福州中院、福建高院对此的处理,并无不当,龚海丽的申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而龚海丽在知悉竞买约定和相关的法律后果后参与竞拍,并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应视为其已认可竞买约定,并书面承诺遵守。在案涉房产拍卖成交后,龚海丽要求改变竞买约定,即改变税费承担方式,无法律和事实依据。
同时,该请求旨在变更案涉房产司法拍卖的竞买条件。若支持该请求,将会损害其他潜在竞买人与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有违司法拍卖的公平、公正原则。故复议申请人龚海丽要求将被执行人应缴纳的税费从拍卖款中支付的复议申请,本院不予支持。
其三,福州中院在异议审查中“引导”复议申请人龚海丽“撤销拍卖”系履行司法释明义务,并无倾向性的判断,也不存在不公平的情形。
综上,龚海丽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福建高院(2020)闽执复20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71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龚海丽的申诉请求。
雷丽彬、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最高法执监232号
申诉人(利害关系人):雷丽彬。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37号信和广场10、11层。
负责人:周理焱。
被执行人:福建省民天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元洪花园玫瑰阁8D。
法定代表人:宋晓燕。
被执行人:福建省天安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区东湖路五里亭“天安世家”七层。
法定代表人:缪希富。
被执行人:缪希富。
被执行人:王燕。
被执行人:宋晓燕。
被执行人:王军。
申诉人雷丽彬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建高院)(2020)闽执复48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公司)与福建省民天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天公司)、福建省天安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安公司)、缪希富、王燕、宋晓燕、王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州中院)于2016年10月31日作出(2015)榕民初字第2088号民事判决,判令:一、民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信达公司偿付借款本金51975000元及利息、复利、罚息等;二、信达公司有权对天安公司所有的位于福建省宁德市××(金域××区)1幢1层101-107号共计7套商业房产及2-13层共计208套住宅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本金限额52000000元及相应利息、复利、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等范围内优先受偿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权,天安公司在实际承担抵押责任后,有权向民天公司追偿;三、缪希富、王燕、宋晓燕、王军分别在最高本金限额52000000元及相应利息、复利、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等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实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民天公司追偿。如果未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民天公司上诉后,因未按期缴纳上诉费,福建高院于2017年6月26日以(2017)闽民终348号民事裁定按民天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福州中院保全查封了天安公司名下位于福建省宁德市××(金域××区)1幢1层101-107号共计7套商业房产及2-13层共计208套住宅。
因民天公司等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信达公司向福州中院申请强制执行。福州中院以(2018)闽01执261号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福州中院于2018年12月22日至23日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天安公司名下位于福建省宁德市××(金域××区)1幢10层1012号房产(以下简称案涉房产),雷丽彬于2018年12月23日以322000元最高价竞得。雷丽彬在办理案涉房产过户手续咨询过程中发现税费过高,遂以福州中院在网络司法拍卖过程中存在程序瑕疵,导致其需承担非法定义务的税费高达近50000元,严重损害其利益为由,向福州中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将卖方应承担的税费从拍卖款中支付。
福州中院于2019年4月26日作出(2019)闽01执异168号执行裁定,驳回雷丽彬的异议请求。雷丽彬不服,向福建高院申请复议,福建高院于2019年9月23日作出(2019)闽执复118号执行裁定,撤销(2019)闽01执异168号执行裁定,发回福州中院重新审查。
福州中院查明,本案《竞买公告》涉及的房产位于福建省宁德市××(金域××区)1幢10层1012号。建筑面积47.26平方米,用途住宅,评估价365400元,拍卖起拍价300000元,保证金40000元,增价幅度2000元。以上起拍价不含买卖双方交易的税费及各种欠费。该《竞买公告》第七条载明:“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所涉及的买卖双方的税费及其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案涉房产经12轮公开竞价,雷丽彬以人民币322000元最高价竞得。
另查明,雷丽彬竞得该房产并缴交后续拍卖余款后,于2019年1月4日与福州中院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其主要内容有:买受人于2018年12月23日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以最高价竞得拍卖标的物;买受人在拍卖前已认真阅读《拍卖公告》《拍卖须知》等公示材料,自愿履行上述材料的相关规定;拍卖标的已知的详情已在拍卖公告、拍卖标的调查情况表、评估公告中公示,拍卖人对拍卖标的进行了视频展示。拍卖人以拍卖标的现状进行拍卖。
无论买受人是否看样、是否查看网站拍品介绍,均视为对拍卖标的现状的确认。对拍卖标的已知或未知瑕疵,属买受人参与竞买的风险,应由买受人自行承担;买受人已向拍卖人支付全部拍卖款项;对拍卖标的的过户、违章记录处理、过户费用、其他所涉税、运输费等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对由此而造成的无法过户与拍卖人无涉等。福州中院于2019年1月10日出具确认拍卖成交的执行裁定,并于2019年1月18日送达不动产登记中心,于2019年1月15日邮寄送达雷丽彬。
福州中院认为,
本案拍卖案涉房产,发布的拍卖公告中载明“标的物过户涉及的买卖双方的税费由买受人承担”的内容,虽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网拍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不一致,但雷丽彬自愿参加竞买,按照公布的拍卖公告约定交纳拍卖保证金,经网上公开竞价,以最高价竞得该房产,亦在拍卖成交后向该院交清拍卖尾款。福州中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与其签署了拍卖成交确认书,出具并向其送达了过户裁定书。
且在拍卖成交确认书中,雷丽彬亦申明其已认真阅读并接受本次拍卖有关规定,自觉遵守执行,对拍卖过程及结果均予以认可,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雷丽彬应当按照该条件接受竞买结果并承担缴纳房产过户所包含的买卖双方税费,雷丽彬竞买成功后,再以税费过高不应由其承担为由撤销该项执行行为,将导致该司法拍卖条件发生重大改变,即在拍卖前和拍卖后分别设定两种不同的拍卖条件,对其他参加竞拍的潜在竞买人而言有失公平,也不利于司法拍卖的稳定。
虽然我国税收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对于各种税收的征收均明确规定了纳税义务人,但并未禁止纳税义务人外的其他人代为缴纳税款,也就是说税法对于税种、税率、税额的规定是强制性的,而对于实际由谁缴纳税款并没有作出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
因此,雷丽彬在竞买成交后要求撤销拍卖或请求将过户过程中涉及的卖方税费改由从拍卖款中扣缴的请求,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本案已就拍卖房产的评估价、起拍价在竞买公告中予以公示,雷丽彬提出未按规定公示评估报告副本,使买受人产生重大误解,购买目的无法实现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2019年12月19日,福州中院作出(2019)闽01执异356号执行裁定,驳回雷丽彬的异议请求。
雷丽彬不服,向福建高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2019)闽01执异356号执行裁定,由出卖方承担的土地增值税从拍卖价款中优先支付。其理由与异议理由基本相同。
福建高院另查明,案涉房产在网络拍卖挂网期间没有公示评估报告副本,但案涉房产的情况在《竞买公告》、《竞买须知》、《拍卖标的调查情况表》中作了说明。福州中院在对案涉房产《竞买公告》首页中买房注意事项“税费”部分载明:“各地税收政策根据标的物实际情况而高低不一,竞买人须提前了解”;《竞买公告》首部特别提示:“竞拍前请务必遵照《竞买公告》的要求,进行实地看样、调查标的物信息(如过户要求、违章情况等)、了解竞买资质、委托代理及尾款支付方式等内容。如违反相关规定,您的保证金可能会被法院划扣并产生其他司法处罚等后果,请理性参拍!”在《竞买公告》第六条载明:“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拍卖标的瑕疵保证。特别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竞买公告》第七条载明:“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所涉及的买卖双方的税费及其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竞买须知》第八条载明:“本次拍卖是经法定公告期和展示期后才举行的,已根据评估公司调查情况就拍卖标的物已知及可能存在的瑕疵已在本次拍卖资料中作了详尽的说明。拍卖人对拍卖标的物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视频资料、图片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所以请竞买人在拍卖前必须仔细审查拍卖标的物,调查是否存在瑕疵,认真研究查看所竞买标的物的实际情况,并请亲临展示现场,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慎重决定竞买行为,竞买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
《竞买公告》尾部载明:“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拍卖须知。”并公布了咨询电话和监督电话。《拍卖标的调查情况表》拍品介绍第三项载明:“税费负担情况:办理过户手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如存在的水、电、物业欠费等相关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另载明:“标的物情况介绍摘录旺科房估字(2018)第06-043号房地产估价报告”。
福建高院认为,
虽然我国税收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对于各种税收的征收均明确规定了纳税义务人,但并未禁止纳税义务人外的其他人代为缴纳税款,也就是说税法对于税种、税率、税额的规定是强制性的,而对于实际由谁缴纳税款并没有作出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
涉及本案,福州中院在《竞买公告》第七条载明:“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所涉及的买卖双方的税费及其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显然,福州中院在上述拍卖中改变了有关税费的实际负担人,对此,竞买人应考虑到额外的过户税费,因而谨慎出价,参与拍卖即为同意承担买卖双方的所有税费,故福州中院在拍卖公告中关于税费负担的规定并不违反税收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雷丽彬参与拍卖即视为理解并同意上述条款,其在成交并签收成交裁定后要求法院先行支付过户所产生的部分税费,没有法律依据。2020年5月14日,福建高院作出(2020)闽执复48号执行裁定,驳回雷丽彬的复议请求。
雷丽彬向本院申诉,请求:撤销福建高院(2020)闽执复48号执行裁定和福州中院(2019)闽01执异356号执行裁定,买受人垫付应当由出卖人承担的土地增值税等税费从拍卖价款中优先支付。
主要理由是:
一、福州中院在明知该房产需缴纳土地增值税的情况下,违反网拍规定,虽在拍卖公告中明确买受人承担所有税费,但未披露出卖方应缴纳的税费过高,致雷丽彬产生重大误解,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二、福州中院违反网拍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未公示评估报告副本,买受人对案涉房产欠付土地增值税情况不了解,且欠缴的税款金额超出买受人心理预期。另外,评估价格虚高导致起拍价虚高。
三、买卖双方的税费由买受人承担,不应包括土地增值税。竞买公告中注明“所涉及的买卖双方税费及其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但没有提出涉及土地增值税或所涉及的一切税费。网拍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仅约束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而本案中土地增值税并不是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属历史遗留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明确“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该税费不应由买受人承担。《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执行工作中相关问题的解答(二)》第十三点也规定,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应当由被执行人承担的税费,若买受人垫付的,垫付的税费从拍卖款中优先支付。福州中院在近期拍卖中已明确将被执行人应缴的税费该从拍卖款里扣除。四、福建高院合议庭审判长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存在不公平的情况。
本院对福建高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经调阅相关案件卷宗,查明以下事实:
一、评估情况
福州旺科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受福州中院委托,对生效判决所涉抵押物进行评估,并于2018年7月5日出具旺科房估字[2018]第06-043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结论是:以2018年5月30日为评估时点,市场价值为208套住宅73336900元、7套商业用房3974800元,合计77311700元。其中案涉房产建筑面积为47.26平方米,单价7732元/平方米,市场价365400元,买方税11042元,卖方税36888元(增值税及附加19488元,土地增值税17400元,合计36888元),买卖双方税费合计47930元。评估报告特别提示:1.评估对象欠付物业费771523元。2.由于无法核定应税所得额,本次未计算企业所得税,且评估对象为权属人自行开发,无法取得买入价,本次未计算房产税。3.估价结果没有扣除拍卖过程发生的处置费用.......
二、拍卖公告所涉内容
2018年11月15日,福州中院发布《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宁德市金兰路2号(金域兰湾B区)1幢10层1012单元住宅(第一次拍卖)的公告》,公告明确了拍卖标的、竞买人条件、拍卖方式等,其中第六条为:“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拍卖标的瑕疵保证。特别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第七条为:“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所涉及的买卖双方的税费及其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
“拍品介绍”第3条明确了税费负担情况:“办理过户手续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如存在的水、电、物业欠费等相关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并提示“标的物情况介绍摘录旺科房估字[2018]第06-043号房地产估价报告”。
“竞买须知”提示竞买人:“......八、本次拍卖是经法定公告期和展示期后才举行的,已根据评估公司调查情况就拍卖标的物已知及可能存在的瑕疵已在本次拍卖资料中作了详尽的说明。拍卖人对拍卖标的物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视频资料、图片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所以请竞买人在拍卖前必须仔细审查拍卖标的物,调查是否存在瑕疵,认真研究查看标的物的实际情况,并请亲临展示现场,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物实物现状的确认,慎重决定竞买行为,竞买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
对拍卖标的能否办理过户手续以及办理时间等情况,请竞买人在竞买前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咨询确认,因标的物现状及存在瑕疵等原因不能或者延迟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二次过户造成的费用增加的后果自负,拍卖人不作过户的任何承诺,不承担过户涉及的一切费用......”
三、另案查明案涉相关房产税费情况
执行过程中,福州中院还于2018年10月12日至13日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了天安公司名下位于福建省宁德市××(金域××区)1幢1层1015号房产,该房产建筑面积47.26平方米,用途住宅,评估价365400元,拍卖起拍价293000元,保证金30000元,增价幅度2000元,陈勤于2018年10月13日以369000元最高价竞得。后陈勤也要求将被执行人应缴纳的税款从拍卖款中支付,并先后提起执行异议、复议,案号分别为(2020)闽01执异347号、(2020)闽执复52号。
福建高院在(2020)闽执复52号案审查期间,委托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国家税务总局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调查该案所涉交易税费情况,该局于2020年4月3日向福建高院复函。根据该局回复内容,福建高院查明,以拍卖成交价369000元为基础,税务机关拟对该案执行标的征收的交易税费为:1.转移方须缴纳土地增值税83616.75元、增值税17571.4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230元、教育费附加527.14元、地方教育费附加351.43元、印花税184.5元、江海防洪护堤费316.29元,合计103797.54元。2.受让方需缴纳契税,在受让人符合90平方米以下首套房或者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的条件时为3514.29元,不符合时为10542.86元。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雷丽彬关于从拍卖款中扣缴转让方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等税费的主张是否成立。
福州中院在拍卖案涉房产时,未依网拍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发布拍卖公告当日公示评估报告副本,存在瑕疵。结合福建高院另案调查的案涉相关房产的税费情况,如果该瑕疵造成了案涉房产实际税费远超买受人雷丽彬的预估,致使其产生重大误解,则雷丽彬可以该重大误解致其购买目的无法实现为由,依网拍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申请撤销拍卖。但买受人雷丽彬不主张撤销本次拍卖,仅要求从拍卖款中扣缴转让方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等税费,该请求本质上在于请求变更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而非撤销该基于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就此而言,福建高院认为雷丽彬的该项请求没有法律依据,符合现行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竞买公告》第七条关于“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所涉及的买卖双方的税费及其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是福州中院在拍卖案涉房产过程中,对税费实际承担主体的约定以及公示。该约定并非对法定纳税义务主体的变更,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违背税收法定原则。雷丽彬在知悉竞买约定和相关的法律后果后参与竞拍并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应视为同意《竞买公告》对税费负担的约定,并书面承诺遵守。在案涉房产拍卖成交后,雷丽彬要求改变拍卖公告的税费分担方式,从拍卖款中扣缴转让方应承担的税费,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若支持该请求,将会损害其他潜在竞买人与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有违司法拍卖的公平、公正原则。
此外,雷丽彬称福建高院审查其复议案件的合议庭审判长在审查过程中存在不公平的情况,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雷丽彬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福建高院(2020)闽执复48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1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雷丽彬的申诉请求。
审 判 长 杨 春
审 判 员 邵长茂
审 判 员 林 莹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王晓萌
书 记 员 周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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