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丨关于旅游场所安全保障义务问题

栏目:教育活动  时间:2023-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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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法官视角说说案例中的法理人情

  抽丝剥茧

  梳理案件脉络

  层层解析

  理清法律权责

  由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FM96.3吉林教育广播联合打造的普法直播节目《以案说法》于每周二、周四7点30分到8点,在FM96.3播出,法官做客直播间,为您以案说法。

  

  本期主题

  关于旅游场所安全保障义务问题

  主讲人:前郭法院前郭镇法庭庭长 关中杰

  精彩片段采撷:

  

  主持人:如果是从网络平台购买的门票,网络平台是否也要承担责任呢?

  关中杰:《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规定,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平台向消费者承担责任的要件之一是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与消费者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判断订票平台存在明知或应知情形,主要是审查订票平台是否对经营场所经营资质尽到审核义务。例如滑雪场需持有有效《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可以认定订票平台不存在应知或明知的法定情形。至于滑雪场在日常运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尤其是针对特定情况的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难以认定订票平台明知或应知,亦难以要求其作为提供预订服务的一方提前主动掌握此类信息。

  原标题:《以案说法丨关于旅游场所安全保障义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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